热针灸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针灸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78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9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922.1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上海雅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喜杰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胡涛
国际分类号:A61H39/08,A61H39/06,A61N5/06,A61N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922.1,名称为“热针灸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山西康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雅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18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303335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包括胶质层(2),所述胶质层(2)底部设有砭石涂层(1),所述砭石涂层(1)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3);与所述砭石涂层(1)相对的所述胶质层(2)表面还设有针体(4),所述针体(4)的针头穿过所述胶质层(2)和砭石涂层(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能够相对所述胶质层(2)和砭石涂层(1)上下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质层(2)上设有针座(5),所述针体(4)通过螺纹配合方式穿过所述针座(5),并能够相对所述针座(5)上下位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塑料螺母,所述针座(5)底部通过胶水层粘贴在所述胶质层(2)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底部带垫片(6)的塑料螺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为与所述针体(4)适配的塑料螺丝。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金属螺母,通过厌氧胶固定在所述胶质层(2)表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的针头(41)直径至少大于2mm,所述针头(41)端部为弧形面或球形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砭石涂层(1)的平面形状为20mm-40mm的圆形,所述针体(4)的针头(41)穿过所述砭石涂层(1)的中心。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砭石涂层(1)包括承载层以及附着在所述承载层上的砭石粉末。”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针灸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热针灸贴在胶质层底部设有砭石涂层及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针体的针头穿过砭石涂层。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胶质层底部设有砭石涂层,所述砭石涂层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b、所述针体的针头穿过所述胶质层和砭石涂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都是分开单独进行治疗,并不能二者同时结合针对同一部位同时治疗,因此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较多,操作比较麻烦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仅仅针对的是针灸治疗的问题,并非将两者相互结合,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提出的。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同时采用针体和砭石涂层相结合的机构,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二者原理并不相同,并非容易相互结合。本申请采用的将针灸疗法的结构和砭石疗法的结构相互结合在一起,并非容易想到的。目前并未公开有同时将二者结构相互结合在一起的,还能实现针灸和砭石疗法的结构的现有技术,本申请并非是针灸结构和砭石结构的简单的机械叠加或组合,而是采用了创造性的结构上的改进和融合。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融合现有的砭石疗法和针灸疗法的结构,使用时,将砭石涂层充分贴敷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仅可以对人体皮肤进行砭石治疗,同时超出砭石涂层的针体针头部分还可以对人体穴位产生刺激作用;其解决了现有针灸和砭石单独进行治疗,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较多,操作也比较麻烦,而无法组合同时使用的技术问题,带来了大大节约治疗时间,而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针灸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胶质层底部设有砭石涂层,砭石涂层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针体的针头穿过砭石涂层。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砭石涂层(1)能够粘贴在人体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胶质层(2)底部设有砭石涂层(1),所述砭石涂层(1)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3);b、所述针体(4)的针头穿过所述胶质层(2)和砭石涂层(1),所述砭石涂层(1)能够粘贴在人体表面。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针灸和砭石都是单独进行治疗,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较多,操作也较麻烦,而无法解决二者同时能够进行治疗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未提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固定针灸,仅仅针对的是针灸治疗的问题,并非将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二者相互结合在一起。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提出的,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采用以上区别技术特征a、b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融合了现有的砭石疗法和针灸疗法的结构,对比文件1仅仅是针灸的结构,并未包括砭石涂层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结合在一起,也并不能得到本申请采用以上区别技术特征a、b的技术方案。针灸治疗是一种通过针刺人体部位而刺激穴位以达到治疗的方法,而砭石治疗是将具有一定形状、大小、质量的砭石石块贴附于人体表面,并非需要粘贴在人体表面,二者不仅原理并不相同,而且其采用的器械或器具也完全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治疗方法。即使现有技术有人提出将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相互结合在一起来共同治理的技术问题,其得到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从传统的砭石表面进行打孔,将针体穿过的技术方案。虽然现有技术(例如专利文献CN201410194071.X及CN201811636995.5)提到砭石涂层,但其混合有其他的成分,其目的是为了贴附于衣服上、床垫上,用作保健衣物、保健床上用品,并非直接贴附或粘贴于人体上,不能用于直接作用在人体表面的砭石治疗。因此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和砭石疗法,可以预见其采用在砭石石块进行打孔,装上螺纹构件和针体的技术方案,这将面临着砭石石块无法固定在人体表面的技术问题,即使在砭石石块上增加粘贴层来解决砭石石块的固定,但是会隔断砭石与人体表面直接接触,从而导致砭石治疗受阻,因此不能得到真正的将二者顺利的相互结合并且能够顺利的同时实现针灸治疗和砭石治疗的技术方案。3、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用时,只是需要将砭石涂层充分贴敷于人体皮肤表面,该砭石涂层不仅可以起到同砭石石块一样的对人体皮肤进行砭石治疗的技术效果,同时该砭石涂层还能够粘贴在人体表面进行固定,从而能够使超出砭石涂层的针体针头部分可以顺利对人体穴位产生刺激作用,以顺利地同时实现砭石治疗和针灸治疗的技术效果,相对单独进行砭石治疗或针灸治疗,本申请大大节约了治疗时间,而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效果更加显著。4、权利要求2-10分别对针体、胶质层、针座等结构进行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包括胶质层(2),所述胶质层(2)底部设有砭石涂层(1),所述砭石涂层(1)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3);与所述砭石涂层(1)相对的所述胶质层(2)表面还设有针体(4),所述针体(4)的针头穿过所述胶质层(2)和砭石涂层(1),所述砭石涂层(1)能够粘贴在人体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能够相对所述胶质层(2)和砭石涂层(1)上下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质层(2)上设有针座(5),所述针体(4)通过螺纹配合方式穿过所述针座(5),并能够相对所述针座(5)上下位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塑料螺母,所述针座(5)底部通过胶水层粘贴在所述胶质层(2)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底部带垫片(6)的塑料螺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为与所述针体(4)适配的塑料螺丝。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座(5)为金属螺母,通过厌氧胶固定在所述胶质层(2)表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针体(4)的针头(41)直径至少大于2mm,所述针头(41)端部为弧形面或球形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砭石涂层(1)的平面形状为20mm-40mm的圆形,所述针体(4)的针头(41)穿过所述砭石涂层(1)的中心。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针灸贴,其特征在于,所述砭石涂层(1)包括承载层以及附着在所述承载层上的砭石粉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针灸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一种组合式针灸贴100(即热针灸贴),其中,该针灸贴100包括布样材料10、固定装置20、针灸针40(即针体)及固定胶30,固定胶30粘结在布样材料10的一面。布样材料10和固定胶30相当于本申请中胶质层,结合附图1-2可见,针灸针40设置在布样材料10的上表面,该上表面是与由布样材料10和固定胶30构成的胶质层的底部相对的表面,并且针灸针40的针头穿过由布样材料10和固定胶30构成的胶质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胶质层底部设有砭石涂层,砭石涂层表面还设有在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针体的针头穿过砭石涂层,砭石涂层能够粘贴在人体表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砭石治疗。
在理疗领域中,采用贴式疗法时,往往在贴层中增设其他涂层以获得组合治疗效果,例如具有远红外或者磁性等功能的涂层,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涉及采用针灸贴的方式进行针灸治疗,基于提高治疗效果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针灸贴的基础上增设其他涂层用作辅助治疗涂层。而本领域中使用砭石疗法时也常见砭石的贴式疗法,将砭石粉末加载在医用压敏胶或胶黏层或胶质层等上,然后粘贴在人体皮肤表面,其特定波长的远红外热辐射以及特定频率的超声波脉冲振动,能够深层次刺激经络穴位,可以达到类似于针刺法与灸法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结合与针灸法疗效比较契合的砭石贴式疗法,即在胶质层底部设置能够粘贴于人体表面的砭石涂层,从而获得组合治疗效果。具体将砭石涂层设置在胶质层底部时,使针体的针头穿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涂层组合时容易获得的设置方式;而防护层是本领域实现对治疗贴进行保护的常用技术手段,如现有的膏药、热敷帖或退热贴等均会在其下表面设置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因而在砭石涂层表面设置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针灸针40还包括螺旋结构41,固定装置20由绝缘材料制成,其上具有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并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通过螺旋结构固定针灸针40,通过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必然可以实现针体相对于由布样材料10和固定胶30构成的胶质层的上下移动。据此,当增设了砭石涂层后,为继续维持及保证针体对皮肤的按压刺激作用,将针体改进为能够相对于胶质层和砭石涂层上下移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布样材料10上设有固定装置20(即针座),针灸针40还包括螺旋结构41,固定装置20上具有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并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即针体通过螺纹配合方式穿过针座),通过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必然可以实现针体相对于固定装置20的上下移动。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通过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且固定装置20是与布样材料10固定。据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装置20替换为同样具有螺纹锁紧作用的螺母,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采用较轻的塑料材质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针座材质的常规选择;通过胶水层粘贴针座底部和胶质层表面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胶粘固定方式以及对针座固定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针座为底部带垫片的塑料螺母,是本领域为了增强固定作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通过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据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螺旋结构41的针灸针40替换为同样通过螺纹而被锁紧的螺丝,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采用较轻的塑料材质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针体材质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2):通过螺旋样结构的固定孔22与针灸针40上的螺旋结构41相配套,且固定装置20是与布样材料10固定。据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装置20替换为同样具有螺纹锁紧作用的螺母,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采用较硬的金属材质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针座材质的常规选择;通过厌氧胶固定针座和胶质层表面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胶粘固定方式以及对针座固定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7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针头直径是针灸针的常规设计参数,将其设置为至少大于2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针灸作用效果而对针灸针的常规设计参数的常规选择;针头端部为弧形面或者球形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良好的皮肤接触体验采用的常用针头构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砭石涂层的平面形状为20mm-40mm的圆形,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砭石涂层形状和大小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2)中针头穿过针灸贴的中心才能到达皮肤,因而当组合设置砭石涂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让针头同样穿过砭石涂层的中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采用承载层附着治疗物质颗粒(即砭石粉末)的形式制作治疗涂层,这是本领域制备治疗涂层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针灸贴的针灸治疗,当为获得组合治疗效果而在采用针灸进行针灸治疗中结合砭石疗法时,如果将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采用分时段单独进行治疗的方式,必然会存在花费时间较多、操作麻烦的问题。在理疗领域中,采用贴式疗法时,经常组合其他疗法,即在贴层中增设其他涂层以获得组合治疗效果,对于这样的组合式贴剂而言,其不需要分开时段单独进行,花费时间较少,并且操作简单,以上优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针灸贴的针灸治疗中结合砭石疗法时,容易想到将砭石制成涂层,从而实现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同时治疗的目的。
(2)虽然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的治疗原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砭石疗法是基于砭石特定波长的远红外热辐射以及特定频率的超声波脉冲振动,深层次刺激经络穴位,达到类似于针刺法与灸法的效果,砭石疗法也通常与针灸疗法结合使用,用于实现治疗目的。同时,如前所述,在理疗领域中,采用贴式疗法时,经常组合其他疗法,也常在贴层中增设其他涂层以获得组合治疗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针灸贴中结合砭石疗法。而将砭石石块贴附于人体表面并非实现砭石疗法的唯一方式,并且这种方式也不易与贴式疗法结合,现有技术通常还采用砭石涂层实现砭石疗法。复审请求人提供了两篇专利文献,其中文献CN201811636995.5的申请日为2018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9年04月16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文献CN201410194071.X公开了在面料涂层的基布上附着包含砭石粉、分散剂、粘合剂、增稠剂等的砭石粉涂层。但是将砭石涂层贴附于衣服上用作保健衣物只是采用砭石涂层实现砭石疗法的其中一种方式。现有技术在进行砭石治疗时,也经常采用砭石贴式疗法,即将砭石粉末加载在医用压敏胶或胶黏层或胶质层等上面,然后直接粘贴在人体皮肤进行治疗,采用砭石涂层粘贴在人体表面实现砭石疗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灸贴(即贴式疗法)的基础上结合砭石疗法时,容易想到增加一可粘贴于人体表面的砭石涂层,并且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与针灸法疗效比较契合的砭石贴式疗法时,具体在胶质层底部设置能够粘贴于人体表面的砭石涂层,使针体的针头穿过,并在砭石涂层表面设置使用时被揭去的防护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的贴片结构而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对于组合治疗手段而言,由于同一时间段内可以同时实施不同疗法,则其治疗时间相对于将这些手段单独实施的叠加时间而言,必然是缩短的;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式针灸贴的基础上组合叠加了砭石涂层而获得了一种既能进行针灸疗法又能进行砭石疗法的热针灸贴时,由于仅通过针灸贴的操作就能够实现针灸和砭石治疗,相对于单独实施针灸疗法和砭石疗法时,其同时实现砭石治疗和针灸治疗、操作手段是被简化的且使用更方便,以上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4)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2-10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针体、胶质层、针座等结构所做出的限定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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