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50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74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0931.0
申请日:2015-01-21
复审请求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琼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12/721,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0931.0,名称为“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CN101719918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将数据发送到作为发送端的节点上,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作为接收端的节点,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
步骤S2、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到接收端的最优路径中选择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
步骤S3、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步骤S4、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
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
步骤S4中还包括:接收端通过与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发送端为每条到接收端的最优路径维护一个发送队列,发送数据时将数据加入对应路径的发送队列,并实时统计各个发送队列的待发送数据总量;所述步骤S4中,接收端维护一个接收队列,接收端将接收的数据根据编号大小插入接收队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21、接收用户发送来的数据;
步骤S22、依次为接收到的数据添加编号;
步骤S23、对于每个数据,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并将数据添加到这条路径的发送队列尾部;
步骤S24、将数据编号记录在所选路径的已发送数据编号列表中;
步骤S25、当网络可写时,各个非空发送队列将数据发送到网络上;
步骤S26、数据发送完毕后,更新各发送队列的待发送数据总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3中,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231、初始化所有最优路径的发送队列和待发送数据总量为0;
步骤S232、当有数据要发送时,初始化将要使用的路径索引Selected=1,表示选择第一条路径发送,初始化遍历参数K=2;
步骤S233、判断K是否小于总的最优路径数,若是,则转入步骤S234,否则转入步骤S237;
步骤S234、判断被选择路径的待发送数据总量SizeSelected是否大于当前路径的待发送数据总量SizeK,若是,转入步骤S235,否则转入步骤S236;
步骤S235、记Selected=K;
步骤S236、K=K 1,并转入步骤S333;
步骤S237、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少的路径索引为Selected,将数据加入该路径的发送队列;
步骤S238、更新该路径的待发送数据总量SizeSelected=SizeSelected 数据的大小,流程结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41、初始化已发送给目的地址的最大编号值SNsend=0;
步骤S42、从代理节点或发送端接收数据;
步骤S43、将数据按照编号大小插入接收端的接收队列中;
步骤S44、判断接收队列头结点数据的序列号是否等于SNsend 1,若是,转入步骤S45,否则转入步骤S42;
步骤S45、取出头结点的数据,并发送到数据的目的地;
步骤S46、更新SNsend,使得SNsend=SNsend 1;
步骤S47、判断接收队列是否为空,若是,转入步骤S42,否则转入步骤S4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中还包括:发送端对每条最优路径维护一个定时器,如果在期限内收到确认消息,则更新定时器,并根据确认消息重传丢失的数据;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收到确认信息,发送端将该最优路径标记为不可用,并通过其他最优路径重传通过不可用路径发送但还未确认的数据;发送端不再通过标记为不可用的路径发送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发送端在不可用的路径上收到确认消息,则将该最优路径重新标记为可用,并恢复通过该最优路径发送数据。
8.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数据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上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每条路径上的节点能够用作发送端、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发送端用于从用户处接收数据,发送到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代理节点用于从发送端或其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其他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接收端用于从发送端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数据的目的地址;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用户将数据发送到发送端,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接收端,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到接收端的最优路径中选择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从多条到接收端的最优路径中选择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修改为“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和“在每条最优路径上,在网络比较好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比较差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独立权利要求9做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发送端在发送数据时,在两个节点间进行最优路径选择,对比文件1将每个数据流通过特定路径传输,无法考量路径的网络质量等多方面问题。(2)本申请对数据分块不要求数据块间逻辑独立,例如可以将单张图片数据通过多个路径传输,对比文件1将应用数据分割成多个逻辑独立的数据流,则是将每张图片数据作为一个数据流。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编号方式不同。(3)对比文件1的SCTP协议与TCP、UDP同属于传输层,未公开特征“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4)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方案实现的层级不同,本申请由应用层实现,对比文件1由传输层、应用层共同实现,且对比文件1应用层必须了解当前传输数据的逻辑内容,才能实现多路传输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将数据发送到作为发送端的节点上,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作为接收端的节点,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
步骤S2、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
步骤S3、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步骤S4、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
步骤S4中还包括:接收端通过与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
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在每条最优路径上,在网络比较好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比较差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
“8.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数据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上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每条路径上的节点能够用作发送端、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发送端用于从用户处接收数据,发送到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代理节点用于从发送端或其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其他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接收端用于从发送端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数据的目的地址;
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用户将数据发送到发送端,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接收端,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所述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所述接收端通过与所述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所述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
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在每条最优路径上,在网络比较好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比较差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在每条最优路径上,在网络比较好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比较差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修改为“在每条最优路径上,至少存在一个代理节点,所述最优路径被所述至少一个代理节点被分成N个路径段,N为正整数;在网络好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差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复审请求人认为:(1)发送端在发送数据时,进行了两次路径选择,在第一次路径选择中,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在第二次路径选择过程中,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进行数据传输。而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相关技术特征。(2)在每条最优路径上,不同路径段的传输协议不同。在网络好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差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而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相关技术特征。本申请中,任意一个节点在发送数据时,均会根据自身与下一节点的网络情况,选择TCP协议或UDP协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中未公开在同一最优路径的各个路径段上,可以根据路径段的网络情况,选择传输协议。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将数据发送到作为发送端的节点上,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作为接收端的节点,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
步骤S2、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
步骤S3、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步骤S4、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
步骤S4中还包括:接收端通过与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
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在每条最优路径上,至少存在一个代理节点,所述最优路径被所述至少一个代理节点被分成N个路径段,N为正整数;在网络好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差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
“8. 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网络包括若干个节点,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包含有多条最优路径,每条最优路径中包含至少一个应用加速网络的节点,数据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上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每条路径上的节点能够用作发送端、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发送端用于从用户处接收数据,发送到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代理节点用于从发送端或其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其他代理节点或接收端;
所述接收端用于从发送端或代理节点接收数据,发送到数据的目的地址;采用所述多条最优路径进行并行数据传输时,用户将数据发送到发送端,发送端根据数据的目的地选择接收端,然后确定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于每个分块后的数据,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代理节点接收到数据后,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所述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最后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所述接收端通过与所述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所述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
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在每条最优路径上,至少存在一个代理节点,所述最优路径被所述至少一个代理节点被分成N个路径段,N为正整数;在网络好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差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19918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适用于多连接多路径的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0、14-34、49-54段及附图5):流控制传输协议SCTP是一种可靠的传输协议,它能够在两个终端之间提供可靠的、有序的数据传输服务(类似于TCP),并且可以保留数据消息边界(类似于UDP)。SCTP以数据块为单位进行数据分组的传输。SCTP并不是TCP与UDP的简单叠加,它的多流、多宿等新特性,使它具有更高的稳定性、灵活性和对移动性的良好支持。本发明提供一种改进的适用于多连接多路径的传输方法。如图5所示,这个实施例考虑了如何在两个终端之间利用新提出的并行多路径传输方法中数据传输的过程。1.主机A通过两个网络接口AID1和AID2与网络中的另一台主机B通过接口BID1和BID2建立连接。从而形成主机A与主机B之间的两条传输路径。2.主机A与主机B之间要传输的应用数据分割成多个逻辑独立的数据流(如要传输多个图片,则可以将每一个图片数据当做一个逻辑数据流)。3.主机A与主机B之间传输的每个数据流都绑定在特定的路径上进行传输,在不发生连续拥塞丢包和路径故障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数据流传输的路径切换,当发生连续拥塞丢包和路径故障时,如果发送端连续重传同一个数据包的次数超出了最大传输次数门限DMR而仍然没有传输成功,则发送端就会启用路径切换机制,将故障路径上的数据传输都转移到新的路径上进行传输,通过流号SID和在一条路径上接收端累计按序收到的PSN序号两个参数,就可以唯一的确定一个数据包。一种改进的适用于多连接多路径的传输方法,终端之间具有基于路径序列号的数据发送机制,路径撤销或者发生连续的超过一定次数的超时重传情况时,引起切换路径重传,通过流号SID和在一条路径上接收端累计按序收到的PSN序号两个参数,就可以唯一的确定一个数据包。在SCTP协议中,每个数据分组头部都有TSN标识号,根据TSN号的大小来确定接收到的数据包的顺序。改进的传输方法中,利用数据分组的PSN (Path Sequence Number)和SID(stream identifier)作为拥塞控制的参数,每个数据分组都有一个独立的PSN号,同时,在发送端维护一个SID与路径的映射关系,通过SID和PSN两个参数,就可以唯一的确定一个数据包(相当于发送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块,并按顺序编号,对每个分块后的数据,并记录通过每条最优路径发送的数据的编号),进而进行基于路径的拥塞控制(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如附图5所示,主机A相当于发送端,主机B相当于接收端,从多条最优路径上同时接收数据,主机A、B间的设备相当于多个代理节点,以路径1、2为例,显然其接收到数据后,能够将数据转发给所在最优路径上的下一个代理节点或接收端,并根据标识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合并,将合并数据发送到目的地址)。SCTP关联会以发送心跳包(heartbeat)的形式周期性探测备用路径的可用性。如果主路径的数据传输在某一时刻出现了故障,那么SCTP关联就会选择备用路径中的一条有效路径来代替主路径进行数据传输,从而实现了对多宿的良好支持。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涉及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方法,其对每个分块后的数据包分别进行路径选择,并且从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路径将数据发送到接收端。(2)在每条最优路径上的节点间根据网络情况采用TCP或UDP协议进行数据传输,在每条最优路径上,至少存在一个代理节点,所述最优路径被所述至少一个代理节点被分成N个路径段,N为正整数;在网络好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TCP协议,在网络差的路径段的节点间采用UDP协议。(3)步骤S4中还包括:接收端通过与发送端之间的多条最优路径,周期性地向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确认已经收到数据的编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分块数据的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通信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考虑,选择将多个分块数据包在一条路径或多条路径上传输,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PSN和SID参数确定一个数据包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每个分块后的数据包分别进行路径选择及接收时根据数据编号对数据排序合并,这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LS-SCTP是早期提出的一种基于改进SCTP的CMT传输协议。LS-SCTP利用一种带宽聚合机制收集源与目的端的所有可用路径的带宽,然后按照各条路径的带宽大小成比例的分配在每条路径上传输的数据流量,从而达到充分利用各条路径带宽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出于负载均衡等方面的考量,在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作为传输路径本身,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在每条最优路径上,设置至少一个代理节点,所述最优路径被至少一个代理节点分成N个路径段,N为正整数,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网络路径分段时可以根据需要容易进行设置。TCP和UDP协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数据传输协议,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SCTP协议具有类似TCP、UDP两种协议的功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TCP协议的优点为传输可靠能够保证数据传输的正确性和顺序,但是在网络差或传输小数据时传输效率低;而UDP的优点为在网络差或传输小数据时传输效率高,但是传输不可靠,可能会丢包,不能保证传输数据的到达顺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想到发送端根据网络状态的好与差情况来选择TCP还是UDP协议进行传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周期性发送心跳包以实现链路保活功能的技术手段,出于本领域对提高系统可靠性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尝试通过周期性的向发送端发送确认消息以反馈接收情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发送端、接收端以维护队列的方式实现数据的有序发送和接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按照各条路径的带宽大小成比例的分配在每条路径上传输的数据流量,从而达到充分利用各条路径带宽的目的,另外,出于负载均衡等方面的考量,在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作为传输路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此外,根据实际需求设计相应的发送方或接收方的处理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比如可使用现有的ksp等算法计算最优路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段):“SCTP关联会以发送心跳包(heartbeat)的形式周期性探测备用路径的可用性。如果主路径的数据传输在某一时刻出现了故障,那么SCTP关联就会选择备用路径中的一条有效路径来代替主路径进行数据传输,从而实现了对多宿的良好支持。”此外,在发送端、接收端间通过发送请求/确认消息以实现链路感知、用定时器实现上述探测功能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加速网络的并行数据传输系统,其限定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步骤相对应,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现利用并行多路径传输方法进行数据传输的发送端和接收端,而将该发送端和接收端置于并行数据传输系统中从而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具有转发功能的代理节点也是本领域技术所熟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0-52段实施例公开了技术特征:“1.主机A通过两个网络接口AID1和AID2与网络中的另一台主机B通过接口BID1和BID2建立连接。从而形成主机A与主机B之间的两条传输路径……3.主机A与主机B之间传输的每个数据流都绑定在特定的路径上进行传输”,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必然在多条路径中进行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背景技术中记载了:“LS-SCTP利用一种带宽聚合机制收集源与目的端的所有可用路径的带宽,然后按照各条路径的带宽大小成比例的分配在每条路径上传输的数据流量,从而达到充分利用各条路径带宽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基于路径的带宽因素进行最优路径选择的启示。并且在此基础上,出于负载均衡等方面的考量,在多条最优路径中选择当前待发送数据总量最小的一条作为传输路径本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2)TCP和UDP协议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数据传输协议,在设备支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发送端可以根据网络情况选择合适的传输协议,且在同一最优路径的各个路径段上,可以根据路径段的网络情况,选择传输协议,从而提高数据传输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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