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检测分析物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分析物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4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44826
优先权日:2011-07-27
申请(专利)号:201280047374.8
申请日:2012-07-27
复审请求人:NEXUS DX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王亦然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C12Q1/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7374.8,名称为“用于检测分析物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NEXUS DX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 2014年0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14-18、20、33、34、37-3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2、27不具备单一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9、22、27、37如下:
“1. 一种用于保持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装置,包括含有以小珠或小球形式的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隔室,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所述肋被配置为保持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所述肋被设置为用于使液体样品通过由所述肋设计形成的所述开口移入和/或移出所述隔室,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
“9. 一种用于保持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装置,包括含有以小珠或小球形式的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隔室,所述隔室具有由肋设计形成的开口,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其中所述肋被配置为保持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所述肋被设置为用于使液体样品通过由所述肋设计形成的所述开口移入和/或移出所述隔室,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
“22. 一种用于使液体样品与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接触的方法,包括:
将液体样品施加至一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含有采用小珠或小球形式的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隔室,所述隔室具有由肋设计形成的开口,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其中所述肋被配置为保持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从而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溶解在隔室中,其中所述肋被设置为用于使液体样品通过由所述肋设计形成的所述开口移入和/或移出所述隔室,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以及
将液体样品输送至配置成与所述装置交界的横向流动膜。”
“27. 一种用于检测环境样品中分析物的方法,包括:
将被怀疑含有分析物的液体样品施加至一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含有采用小珠或小球形式的一个或多个固态免疫试剂的隔室,所述隔室具有由肋设计形成的开口,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其中所述肋被配置为保持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从而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溶解在隔室中,其中所述肋被设置为用于使液体样品通过由所述肋设计形成的所述开口移入和/或移出所述隔室,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以及
将液体样品输送至配置成与所述装置交界的横向流动膜。”
“37. 一种试剂盒,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21或3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以及一种测试装置,其包括横向流动膜和与所述装置连接的端口,用于输送液体样品。”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持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装置。对比文件1(US2010323343A1,公开日期2010年12月23日)公开了一种管式取样装置,其包括可保持固体形式必需试剂的下部隔室,所述隔室具有足以保持固态试剂的网格。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以及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对于上述区别,实际应用中的肋可有各种常见的形状,包括圆形、方形等,如对比文件3(US2003219905A1,公开日期2003年11月27日)即公开了开口处具有肋,该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由于本领域公知圆形的不包含尖角的肋客观上可减少流体样品悬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该形状的肋。且对比文件4(CN101393090A,公开日期2009年03月25日)公开了硅烷修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的设计以减小表面张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3、4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图1显示了所述的装置是具有保持固态试剂的隔室的管、以及固态试剂采用小球或小珠形式冻干或干燥、结合至小珠或小球的试剂、固体试剂包括免疫测定试剂例如检测和捕获探针等的内容,而且肋形状设计属于该类体系的常规设计,装置中的其他组分如输送液体装置也是常规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14-18、20、33、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相似理由,权利要求37-39也不具备创造性。2)参见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9、22、27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22、27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页33项)。
“1. 一种用于保持固态试剂的装置,包括含有固态试剂的隔室,其中,
所述固态试剂为珠、片、丸、冻干的珠、压冻干的粉末或球的形式,
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
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其中所述肋不交汇,并且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并且其中
所述固态试剂包括至少一种针对目标分析物的免疫试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为具有保持所述固态试剂的隔室的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具有圆形横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的直径在约0.000254m至约0.001524m的范围内,可选地为0.000762m。
5.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从所述管的端部突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设计具有3或4个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沿径向延伸,并且围绕所述隔室的开口的圆周被均匀地间隔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固态试剂采用小球或小珠形式冻干或干燥。
9.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免疫试剂被结合至固态载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免疫试剂包括基于多核苷酸的捕获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免疫试剂包括可检测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装配在所述管的开口上的盖,以助于从所述隔室输送液体样品。
13.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从相对所述肋的隔室的侧面可控地输送液体样品的机构。
14. 一种试剂盒,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以及
测试装置,所述测试装置包括横向流动膜和与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接口以输送液体样品的端口。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试剂盒,还包括样品处理管和样品施加组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试剂盒,还包括荧光或可见信号读取器。
17. 一种用于检测目标分析物的方法,包括:
将被怀疑含有目标分析物的液体样品施加至一用于保持固态免疫试剂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含有所述固态免疫试剂的隔室,其中,所述固态免疫试剂为珠、片、丸、冻干的珠、压冻干的粉末或球的形式,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免疫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从而使所述固态免疫试剂在所述隔室内溶解,以及
将所述液体样品输送至配置成与所述装置交界的横向流动膜,其中
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上呈大致平行图案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其中所述肋不交汇,并且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包含所述目标分析物的所述液体样品通过移液管被添加至所述装置,所述装置采用管的形式。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盖装配在所述管的开口上,并且将所述管倒置以将所述液体样品和溶解的试剂输送到横向流动膜上。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与包括横向流动膜的设备交界,以从隔室输送溶解的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液体样品。
21. 根据权利要求17-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荧光或可见信号读取器来读取结果。
22.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肋通过硅烷化被改性。
23. 根据权利要求17-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肋通过硅烷化被改性。
24. 根据权利要求2-13和2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被改性以减少表面张力。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管通过硅烷化被改性。
26. 根据权利要求1-13、22和24-2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毒素、过敏源、有机化合物、蛋白质、肽、微生物、细菌、病毒、氨基酸、核酸、碳水化合物、激素、类固醇、维生素、包括施用于治疗目的以及非法目的的药物、污染物、杀虫剂以及任意上述分析物的代谢物或抗体。27.根据权利要求1-13、22和24-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抗原性物质、半抗原、抗体、大分子及其它们的组合。
28. 根据权利要求1-13、22和24-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病毒或病毒的组分。
29. 根据权利要求1-13、22和24-2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来自流感病毒和/或流感病毒的子类型。
30. 根据权利要求17-21和2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毒素、过敏源、有机化合物、蛋白质、肽、微生物、细菌、病毒、氨基酸、核酸、碳水化合物、激素、类固醇、维生素、包括施用于治疗目的以及非法目的的药物、污染物、杀虫剂以及任意上述分析物的代谢物或抗体。
31. 根据权利要求17-21、23和3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抗原性物质、半抗原、抗体、大分子及其它们的组合。
32. 根据权利要求17-21、23和3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是病毒或病毒的组分。
33. 根据权利要求17-21、23和3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分析物来自流感病毒和/或流感病毒的子类型。”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以下技术特征:“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其中所述肋不交汇,并且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所述固态试剂包括至少一种针对目标分析物的免疫试剂”。对比文件1或3中均未公开或暗示具有上述结构特征的隔室,尤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包括上述肋结构的肋设计。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网格薄膜(grid membrane)的样品收集装置,并且在说明书134段记载了“网格”的以下特征:“在一个实施例中,用于存档的装置包括三个圆盘,其彼此接触或不接触。该些圆盘可包括网格部分和垫片部分,其中垫片部分被设计为保持存档样本。垫片部分可由任意吸收性材料构成,并且可包括圆盘表面面积的5、10、15、20、25、30、35、40、45或50%...网格部分可包括相对于圆盘表面凸出的三维(3D)基板。此3D凸起可提供容纳试剂珠的网格”。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上述网格薄膜在结构上与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肋设计完全不同,其至少不具备“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以及“所述肋不交汇”这些特征。此外,对比文件3在说明书第30段记载了以下内容“通道18优选地通过在底部部分13表面构成不对称而形成。这可通过在表面上提供凹槽实现,或者通过在表面提供凸起部分或突出部分,比如横梁117(图9或肋或隆起118)而实现,参见图9可知,对比文件3教导的肋或隆起118在结构上与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肋设计完全不同,其至少不具备 “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以及“所述肋不交汇”这些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并非显而易见。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7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14、17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2)如上所述,至少其中一些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构成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4和17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3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书中增加权利要求26-33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其中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其中所述肋不交汇,并且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首先,依据原说明书第5、35、37段的记载可知,肋可以是放射状图案, 也可以是其它替代方式,比如大致平行图案的肋,但是无论放射状图案或平行图案,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无法同时实现放射状兼平行。即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确定“肋可以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但是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的内容。其次,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为“在隔室的开口上”,即为“在隔室的开口处”,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为“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所表达的实际意思是在隔室开口的上面、高于隔室开口处,即所述表述的含义已经不同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再次,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出现“隔室的端部处”一词,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涉及“管的端部”的内容,结合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隔室的端部处”和“管的端部”的含义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了“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的肋设计。此外,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然而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为“对管和/或肋的表面进行改性”,即其限定了“肋的表面”。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还包含了对肋的其它部分,如肋的里部进行改性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综上,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16、22、24、25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引用过程中仍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6、22、24、2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基于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8-21,23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9年06月21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5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6-33,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17的部分文字表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7如下:
“1. 一种用于保持固态试剂的装置,包括含有固态试剂的隔室,其中,
所述固态试剂为珠、片、丸、冻干的珠、压冻干的粉末或球的形式,
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
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其中所述肋不相交或接合,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并且其中
所述固态试剂包括至少一种针对目标分析物的免疫试剂。”
“17. 一种用于检测目标分析物的方法,包括:
将被怀疑含有目标分析物的液体样品施加至一用于保持固态免疫试剂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含有所述固态免疫试剂的隔室,其中,所述固态免疫试剂为珠、片、丸、冻干的珠、压冻干的粉末或球的形式,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其中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免疫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从而使所述固态免疫试剂在所述隔室内溶解,以及
将所述液体样品输送至配置成与所述装置交界的横向流动膜,其中
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其中所述肋不相交或接合,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文本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上述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5项)。在新提交的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已经删除了权利要求26-33,因此,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上述缺陷。
此外,针对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文本中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1、17,具体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17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文字表述“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并且在所述隔室的开口之上或在所述隔室的端部处呈大致平行图案,其中所述肋不交汇,并且其中所述肋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修改为“所述肋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其中所述肋不相交或接合,并且其中所述肋的表面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在一些实施例中,肋设计可能具有三个或四个肋,并且这些在隔室开口上可以以放射状图案或基本平行的图案大致均匀地间隔开。虽然这些肋可能在隔室开口的中心相交,但是在一些实施例中,这些肋不相交或接合”内容(参见原说明书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上述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并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也已经克服了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相应缺陷。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不同组的权利要求具备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的情况下,通常无法得出相应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持一个或多个固态试剂的装置。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以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以及所述肋的表面通过硅烷化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而实际应用中的肋可有各种常见的形状,包括圆形、方形等,如对比文件3即公开了开口处具有肋,该肋是圆形的并且不包含尖角。由于本领域公知圆形的不包含尖角的肋具有几何上光滑的表面,客观上可减少流体样品悬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该形状的肋。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硅烷修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3、4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相应的,权利要求1、9、22、27之间相同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具备单一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保持固态试剂的装置,其包括含有固态试剂的隔室,其中,所述固态试剂为珠、片、丸、冻干的珠、压冻干的粉末或球的形式,包括至少一种针对目标分析物的免疫试剂,所述隔室具有开口,所述开口由肋设计形成,所述肋设计包括肋,并且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朝着所述隔室开口的中心延伸且不相交或接合,并且所述肋的表面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网格薄膜(mesh membrane)的样品收集装置,其中包括网格形成的容纳球状或珠状的免疫试剂的下部腔室,下部腔室的一端由网状薄膜形成,另外一端收缩成与检测装置相匹配的漏斗形,免疫试剂在吸收相应样品被溶解后就继续通过下部腔室漏斗形的开口进入检测装置被检测(参见对比文件1的124-131段,图3、10和图15)。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装置中的肋被配置为保持所述固态试剂并且同时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hang-up),并且其中所述肋具有弯曲的或圆形的肋缘,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所述肋不相交或接合,并且所述肋的表面被改性以减小表面张力,而对比文件1中仅提到网状薄膜形成容纳球状或珠状的免疫试剂的下部腔室,其中并未提到网状薄膜的具体结构组成,例如网格的具体排布方式和具体材质。而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朝着所述隔室的开口的中心延伸的不相交或接合的肋能够减少液体样品的悬挂(参见本申请示例1)。基于说明书中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液体样品的悬挂。而对比文件1中网状薄膜的作用主要是固定下部腔室的球状免疫试剂,防止其移位到上部,其中的免疫试剂在吸收样品被溶解后通过下部腔室漏斗形的开口进入检测装置,不再回流通过网状薄膜,即对比文件1完全未涉及网状薄膜会导致液体样品出现悬挂的技术问题,也未给出改进肋结构和肋的表面性状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防止样品导致的阻塞的装置,其中的说明书第30段记载了以下内容“通道18优选地通过在底部部分13表面构成不对称而形成。这可通过在表面上提供凹槽实现,或者通过在表面提供凸起部分或突出部分,比如横梁117(图9或肋或隆起118)而实现,……凸起部分使沟槽的最大开口限于样品载体的最小尺寸,目的是为了防止样品载体卡在液体通道中阻塞液体流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虽然提及了肋形式的凸起部分,但其中设计凸起部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凸起形成沟槽以防止样品堵塞液体的流动,其中完全未涉及液体样品悬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不会想到通过采用不相交或接合的改进的肋结构和表面性状发生改变的肋来解决该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4提及了硅烷化表面修饰,但对比文件4同样并未公开采用不相交或接合的改进的肋结构来减少液体悬挂的内容。综上认为,在对比文件3、4均未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下,难以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结论。虽然本领域公知圆形的不包含尖角的肋具有几何上光滑的表面,客观上可减少流体样品的悬挂,但在对比文件1完全未涉及所述技术方案存在肋悬挂液体样品这一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对单纯用于固定球状免疫试剂的网格结构进行重新设计,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基于相同的理由,同样难以得出权利要求14、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以及不同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均不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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