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泉吊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90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70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7123.6
申请日:2017-01-19
复审请求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志明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林邦镛
国际分类号:A45F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另外的现有技术文件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7123.6,名称为“一种温泉吊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86175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5030462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3:CN20541101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1-2、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温泉吊床,包括吊床本体和固定在吊床本体两端的绑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吊床本体设置为双层结构,所述双层结构的中间设置有加热块,所述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吊床本体呈半椭圆体结构,其一侧设置有水枕,另一侧设置有储水腔;所述储水腔上端设置有进水口,侧边设置有水龙头;所述吊床本体的水枕侧上方设置有靠背,所述靠背呈弧面;所述靠背上设置有防水控制器,所述防水控制器上包括控制模块、温度调节开关和电源开关;所述电源开关电连接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和温度传感器,其输出端电连接加热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温泉吊床,其特征在于:所述吊床本体下端设置有排出口,排出口外侧设置有向下设置的排水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温泉吊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管上设置有止水阀。”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吊床本体设置为双层结构,加热块设置在双层结构的中间而不是储水腔内,(2)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而不是储水腔中;(3)吊床本体一侧设置有水枕;(4)所述吊床本体的水枕侧上方设置有靠背,所述靠背呈弧面;(5)储水腔侧边设置有水龙头而不是出水口;(6)控制器是防水控制器且设置在靠背上,所述防水控制器上还包括温度调节开关,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特征(4),因对比文件2中浴盆1的后面设有靠背2,坐起时靠在靠背上舒适,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根据人体背部结构,把靠背设置为弧形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当存在水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靠背和水枕设置在本体的同一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5),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这些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特征(6)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调节开关及其与电池、温度传感器的连接关系,因此当存在控制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控制器上还包括温度调节开关,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当需要和水接触时,通常都会把控制器设置为防水控制器,且防水控制器设置的位置是可以根据使用方便程度合理设置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3所包含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温泉吊床,包括吊床本体和固定在吊床本体两端的绑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吊床本体设置为双层结构,所述双层结构的中间设置有加热块,所述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吊床本体呈半椭圆体结构,其一侧设置有水枕,另一侧设置有储水腔;所述储水腔上端设置有进水口,侧边设置有水龙头;所述吊床本体的水枕侧上方设置有靠背,所述靠背呈弧面;所述靠背上设置有防水控制器,所述防水控制器上包括控制模块、温度调节开关和电源开关;所述电源开关电连接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和温度传感器,其输出端电连接加热块;
所述吊床本体下端设置有排出口,排出口外侧设置有向下设置的排水管,所述排水管上设置有止水阀。”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加热电路处于储水室内部,相当于其中的温泉水是循环加热的,水质不良,且导致对比文件1中水温降低时无加热装置辅助保暖,也无靠枕、靠背因而使用不便、不舒适;对比文件2是加热器设置于夹层中而间接加热;对比文件3涉及浴缸,与本发明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吊床本体设置为双层结构,加热块设置在双层结构的中间而不是在储水室的内部;设置有靠背,靠背呈弧面;吊床本体下端设置有排出口,排出口外侧设置有向下设置的排水管;(2)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而不是在储水室的内部;温度调节开关,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在本体的一侧设置有水枕;储水腔的侧边设置有水龙头;所述排水管上设置有止水阀;(3)靠背设置在吊床本体的水枕侧上方,在靠背上设置有防水控制器,防水控制器上包括控制模块、温度调节开关和电源开关。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具体阐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检测对象存在明显差异,本申请检测的是使用者接触的第一水温,而对比文件1中检测的是储水室内的水温,且对比文件1中吊床使用效果不及本申请,对比文件2不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求进行自行调节水温,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智能浴缸,其中使用重力传感器,根据对比文件3得不到本申请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1-2;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另外的现有技术文件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温泉吊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温泉吊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说明书附图1-2):包括吊床本体1、两根绑带2、储水室3、进水口4、出水口5、电源开关6,所述吊床本体1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根绑带2,所述吊床本体1的一端设有一个储水室3,所述储水室3上设有进水口4和出水口5,所述储水室3的外侧设有电源开关6,所述储水室3的内部设有温度传感器、加热管、感温电路和电池,所述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分别同感温电路相连,电池为感温电路供电,通过电源开关进行控制。使用时,通过进水口注入水,打开电源开关,对水进行加热,从出水口流出后进入吊床本体内,人们可以躺在吊床内享受温泉浴,更加舒服有趣。同时,从附图1中可知,吊床本体呈半椭圆体结构。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块,感温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下列技术特征:温泉吊床,包括吊床本体和固定在吊床本体两端的绑带,加热块,温度传感器,控制模块,电源开关,所述吊床本体呈半椭圆体结构,在吊床本体一侧设置有储水腔。并且,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储水室的出水口一定在入水口的下端,即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储水腔的上端设置有进水口”;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所述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分别同感温电路相连,电池为感温电路供电,通过电源开关进行控制,根据其工作原理,实际上公开了“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传感器,其输出端电连接加热块,电源开关电连接控制模块”;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感温电路(控制模块)设置于储水室的内部,必然是防水的,因此该控制模块是防水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
(1)吊床本体设置为双层结构,加热块设置在所述双层结构的中间而不是在储水室的内部;设置有靠背,所述靠背呈弧面;吊床本体下端设置有排出口,排出口外侧设置有向下设置的排水管;
(2)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而不是在储水室的内部;温度调节开关,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温度调节开关;在本体的一侧设置有水枕;储水腔的侧边设置有水龙头;所述排水管上设置有止水阀;
(3)靠背设置在所述吊床本体的水枕侧上方,在所述靠背上设置有防水控制器,所述防水控制器上包括控制模块、温度调节开关和电源开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温度测量和调节,同时如何使吊床使用更方便和舒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2段、说明书附图1)提供了一种使用方便、舒适的床上坐浴器,包括浴盆,浴盆的后面设有靠背,前面设有两个下凹的腿部托板,盆内设有两个臀部支撑架,所述浴盆为双层结构,可以起到保温的作用,在夹层中设有温度传感器和电加热器,温度降低时可以自动加热;所述浴盆的底部设有放水孔,放水孔的下面设有排水管,排水管长15-20cm,以方便放水;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靠背呈弧面。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浴盆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温泉吊床的泡浴功能,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选择双层结构的浴盆来提高保温效果,在双层的夹层中设有温度传感器和电加热器,以在温度降低时可以自动加热;为了使病人使用更舒适而在浴盆的一侧设置靠背,靠背呈弧面;在浴盆的底部设有放水孔,放水孔的下面设有排水管,以在使用时方便放水。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上述使用方便和舒适以及自动加热的教导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21-0023段、说明书附图1-2)提供了一种多功能智能浴缸,包括本体1、温度控制开关43和电池17等,在本体1一侧设有PE浴枕5,在其对称一侧设有水龙头2,所述水龙头2内部连接进水管10,本体1内壁的外侧设有所述进水管10、下水管9和保温壁13,保温壁13电连接加热器16,所述加热器16连接温度控制开关43和电池17,所述温度控制开关43信号连接温度传感器14,所述温度传感器14设置在所述本体1内壁和底部,底部还设有下水阀8,所述下水阀8机械连接所述下水管9,保温壁13有效地保持浴缸内部温度,不宜变冷。而温度控制开关43控制加热器加热水的温度,内部设置的温度传感器14可有效提供浴缸内部温度,当温度传感器14预感水温低于设置值,则温度控制开关43自动打开加热器16加温,保持适宜的水温。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多功能智能浴缸不仅具有泡浴的功能,还具有智能加热功能,温度传感器设置于浴缸本体底部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设置位置,在浴缸本体一侧的PE浴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枕,在其对称一侧设置的水龙头用于控制进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龙头,与下水管机械连接的下水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止水阀,温度控制开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调节开关,并且,根据智能加热工作原理,实现智能加热必须具有控制功能的控制模块,控制模块的输入端应与温度调节开关电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3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浴缸如何保温和使用不方便的技术问题而作出的技术改进(参见对比文件3第000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3提供智能加热以及使用方便的技术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相结合,也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为了舒适而在吊床本体一侧设置了水枕时,将靠背设置在该枕头一侧的上方,例如生活中床上的枕头和靠背的位置关系,这属于人们的生活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为了便于操控,通常会将多个功能集成到控制器上,来综合实现控制调温等功能(例如家用空调器的控制器,随时根据使用者需求进行设定温度的调节)。因此,将电源开关、温度调节开关、控制模块构成为控制器,并将该控制器设置在使用者使用方便的位置,例如将控制器设置在所述靠背上,随时根据使用者的需求进行设定水温值的调节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控制模块是防水的,在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上述常识而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设置控制器时,基于其使用环境等考虑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括控制模块的控制器也一定有防水要求,进而使控制器具有防水功能。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包括吊床本体和固定在吊床本体两端的绑带的温泉吊床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例如:权利要求1的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双层结构的上层结构上,而对比文件1将其设置在储水室的内部,显然,温度传感器设置位置不同,其检测对象会有所不同,但它们都用于检测水温。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检测水温的温度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相同,即检测的是使用者接触的第一水温,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另外,确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吊床的使用效果不及本申请,但正是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才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3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其进行了改进。(2)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段)和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段)都公开了可自动调节水温,也就是说要预先设定水温设置值,当水温变化时可自动控制水温,将水温保持到该设定值,对比文件2和3都给出了解决水温变化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操控方便,通常会利用集成了多个功能的控制器(控制板),来综合实现调温等功能,例如利用家用空调器的控制器,可根据使用者自己的需求进行温度设定值的调节,并自动进行温度控制,这种根据使用者自己的需求进行温度设定值的调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3中的多功能智能浴缸不仅具有泡浴的功能,还具有智能加热功能,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浴缸如何保温和使用不方便的问题,如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所述,其给出了在泡浴时如何使使用者方便和舒适以及水温如何自动调节的教导和启示,并且,浴缸和吊床都具有泡浴的功能。当然,仅仅根据对比文件3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3给出的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201710037123.6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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