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88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71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03372.8
申请日:2014-03-19
复审请求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雅凡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3372.8,名称为“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2346740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2)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3)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应构成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和(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01771548A 公开日:2010年07月07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3)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3(CN 102945233A,公开日:2013年02月27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和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0-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和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终端中,所述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中;其中,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包括: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第一文件中,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 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至少一个: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发生更新时,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所述数据共享文件中。
5. 一种终端,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更新模块,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用于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设置在所述终端内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 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存储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一文件中,将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或者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发生更新时,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数据共享文件中。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且该终端内设置有处理器和存储器:
该存储器中保存有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对应的系统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
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系统数据对应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或第二操 作系统,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还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存储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一文件中,将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或者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发生更新时,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 二应用数据。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数据共享文件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适应性地,将从属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9,并对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7中新补入的特征为“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具体包括: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1)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即全部覆盖方式,下称方案一);2)或者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的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即追加方式,下称方案二);3)或者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下称方案三);4)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即新增特征)。关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未公开有关数据格式的内容;其次,对比文件2虽然提到了全目录同步(即全部覆盖方式)和增量同步(即追加方式),但其也不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再者,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系统数据共享。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之间不能简单结合,而本申请相对于现有证据解决了目前同一终端上多个系统间的数据共享需要使用专用的云服务器,同步过程耗时的问题,并获得了有益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终端中,所述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中;其中,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包括: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第一文件中,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的所述数据共享文件中。
4. 一种终端,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更新模块,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用于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设置在所述终端内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所述更新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存储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一文件中,将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数据共享文件中。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且该终端内设置有处理器和存储器:
该存储器中保存有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对应的系统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
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系统数据对应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或第二操作系统,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还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时,将所述更新后的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数据共享文件;将所述数据共享文件映射到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后生成所述第二应用数据;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存储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一文件中,将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到第二文件中,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为不同的文件。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数据共享文件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异构系统下进行数据同步时进行数据格式转换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如linux系统和windows系统的文件格式显然存在不同,要实现linux系统和windows系统的数据同步,例如要将linux系统下发生了更新的数据发送到windows系统,由于windows系统无法识别linux系统的文件格式,则必然要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虽然不涉及跨系统数据共享,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跨系统的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同步,将对比文件3公开了的通过共享存储区来实现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到不同系统下的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共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在第一数据发生改变时进行同步,在同步成功的情况下,能够实现跨系统应用之间数据的实时同步,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于同步失败的情况,属于程序设计过程中异常处理,进行程序流程异常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当第一数据发送改变时未同步成功导致的同步失败后不能及时进行同步的问题。通常解决此类问题的手段可以是再次尝试,或寻求本领域其他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通过比较文件之间的更新时间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避免在第一数据发生改变时进行同步,若未同步成功,则后续无法再实现同步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也可以通过比较文件的更新时间来确定是否需要同步这一方式。综上,申请人虽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仍然存在驳回决定中所涉及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的,在未补入新增特征之前,原来的权利要求1和7基于数据更新过程的不同而包含了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上述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在补入新增特征之后,“方案三 新增特征”所形成的新的方案并未出现在说明书中,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并且该方案在技术逻辑上也是混乱甚至矛盾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方案三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为:
“1、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终端中,所述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中;其中,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包括: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7、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且该终端内设置有处理器和存储器:
该存储器中保存有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对应的系统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
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系统数据对应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或第二操作系统, 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还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主动补正,进一步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4中方案三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为:
“4、一种终端,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更新模块, 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用于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
设置在所述终端内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
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
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更新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该修改使权利要求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34674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01771548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3:CN 102945233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数据同步的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终端中,所述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的功能。可见,权利要求1中数据同步的方法基于安装有两个异构操作系统的终端的应用环境。具体的包括两种方式,即方案一的全部覆盖方式: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和方案二的追加方式: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的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两种方式中都强调了数据格式的转换。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同步方法、电子设备和同步系统,包括:文件同步方法应用于具有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构成的混合系统中,在第一系统中监控第一缓存区,第一缓存区中存有第一文件处理程序打开的第一文件所对应的第一数据;当第一缓存区中的第一数据发生改变时,通过第一系统与第二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通道,将第一文件处理程序对第一文件执行的操作内容发送到第二系统中;其中,由第二系统中的第二文件处理程序根据操作内容对第二文件进行同步处理;第二文件与第一文件相同。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根本没有提及格式变化的情况。并且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方法中所指的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不是运行在一个终端设备的异构操作系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以三个系统为例,第一系统是计算机,第二系统是数据库,第三系统是移动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从第一系统到第二系统的文件同步就是普通的文件备份。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存储在所述终端中;其中,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包括: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的过程,具体包括: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位于同一终端的两个异构操作系统间实现数据的正确同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文件同步方法,包括客户端获得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内容,服务器端通过单向传输网络从所述客户端获得所述文件内容,并将所述文件内容发送到第二主机,以完成所述文件内容从所述第一主机到所述第二主机的同步。对比文件2虽然提到了全目录同步(即全部覆盖方式)和增量同步(即追加方式),但其主旨是通过客户端的主动工作替代了现有的人工操作,对于具体的操作内容是没有改变的,即在对比文件2中是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发送给第二主机,以实现文件的同步,相当于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自动拷贝、粘贴到第二主机中,既然是拷贝、粘贴,自然不会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数据管理方法,所述电子设备上能够运行彼此不同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所述数据管理方法包括:当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时,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第一窗口中显示第一应用数据;接收第一操作;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是第一预定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是所述第一预定操作时,显示共享存储窗口;以及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或用于指向所述第一应用数据的数据存储在与共享存储窗口对应的共享存储区中,作为共享存储区数据,所述共享存储区数据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被所述第二应用调用。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在一个操作系统中为两个应用建立一个共享存储区,和为不同的两个操作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文件,显然是不同的操作过程,实现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整体技术架构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涉及异构操作系统环境下多系统间的数据文件同步,而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环境是不同的计算机平台之间,不强调操作系统的相同或不同,正是由于应用环境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始终未提及关于数据同步过程中的数据格式变化问题,也未关注在数据格式不同时如何实现应用数据的同步,所以在其整体描述中从未考虑过针对于上述应用环境下的数据更新解决方案和相应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获得引入区别特征中涉及的多个并列的数据更新方案的动机。同样的,对比文件2的应用环境与本申请也不相同,也不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虽然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本身属于常见手段,然而创造性的判断是针对整个技术方案,不能将某个特征与整个方案割裂开来,上述区别特征应当被作为整体对待,其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解决了异构操作系统间数据同步的问题,获得了提高同步效果、提升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的功能。可见,权利要求4中数据同步的方法基于安装有两个异构操作系统的终端的应用环境。具体的包括两种方式,即方案一的全部覆盖方式: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和方案二的追加方式: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的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两种方式中都强调了数据格式的转换。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同步方法、电子设备和同步系统,包括:文件同步方法应用于具有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构成的混合系统中,在第一系统中监控第一缓存区,第一缓存区中存有第一文件处理程序打开的第一文件所对应的第一数据;当第一缓存区中的第一数据发生改变时,通过第一系统与第二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通道,将第一文件处理程序对第一文件执行的操作内容发送到第二系统中;其中,由第二系统中的第二文件处理程序根据操作内容对第二文件进行同步处理;第二文件与第一文件相同。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根本没有提及格式变化的情况。并且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方法中所指的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不是运行在一个终端设备的异构操作系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以三个系统为例,第一系统是计算机,第二系统是数据库,第三系统是移动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从第一系统到第二系统的文件同步就是普通的文件备份。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更新模块,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设置在所述终端内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更新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位于同一终端的两个异构操作系统间实现数据的正确同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文件同步方法,包括客户端获得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内容,服务器端通过单向传输网络从所述客户端获得所述文件内容,并将所述文件内容发送到第二主机,以完成所述文件内容从所述第一主机到所述第二主机的同步。对比文件2虽然提到了全目录同步(即全部覆盖方式)和增量同步(即追加方式),但其主旨是通过客户端的主动工作替代了现有的人工操作,对于具体的操作内容是没有改变的,即在对比文件2中是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发送给第二主机,以实现文件的同步,相当于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自动拷贝、粘贴到第二主机中,既然是拷贝、粘贴,自然不会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数据管理方法,所述电子设备上能够运行彼此不同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所述数据管理方法包括:当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时,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第一窗口中显示第一应用数据;接收第一操作;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是第一预定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是所述第一预定操作时,显示共享存储窗口;以及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或用于指向所述第一应用数据的数据存储在与共享存储窗口对应的共享存储区中,作为共享存储区数据,所述共享存储区数据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被所述第二应用调用。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在一个操作系统中为两个应用建立一个共享存储区,和为不同的两个操作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文件,显然是不同的操作过程,实现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整体技术架构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涉及异构操作系统环境下多系统间的数据文件同步,而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环境是不同的计算机平台之间,不强调操作系统的相同或不同,正是由于应用环境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始终未提及关于数据同步过程中的数据格式变化问题,也未关注于如何解决数据格式不同时如何实现应用数据的同步,所以在其整体描述中从未考虑过针对于上述应用环境下的数据更新解决方案和相应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获得引入区别特征中涉及的多个并列的数据更新方案的动机。同样的,对比文件2的应用环境与本申请也不相同,也不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虽然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本身属于常见手段,然而创造性的判断是针对整个技术方案,不能将某个特征与整个方案割裂开来,上述区别特征应当被作为整体对待,其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解决了异构操作系统间数据同步的问题,获得了提高同步效果、提升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6从属于权利要求4,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6也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的功能。可见,权利要求7中数据同步的方法基于安装有两个异构操作系统的终端的应用环境。具体的包括两种方式,即方案一的全部覆盖方式: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和方案二的追加方式: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的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两种方式中都强调了数据格式的转换。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同步方法、电子设备和同步系统,包括:文件同步方法应用于具有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构成的混合系统中,在第一系统中监控第一缓存区,第一缓存区中存有第一文件处理程序打开的第一文件所对应的第一数据;当第一缓存区中的第一数据发生改变时,通过第一系统与第二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通道,将第一文件处理程序对第一文件执行的操作内容发送到第二系统中;其中,由第二系统中的第二文件处理程序根据操作内容对第二文件进行同步处理;第二文件与第一文件相同。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根本没有提及格式变化的情况。并且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方法中所指的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并不是运行在一个终端设备的异构操作系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以三个系统为例,第一系统是计算机,第二系统是数据库,第三系统是移动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从第一系统到第二系统的文件同步就是普通的文件备份。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终端安装有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存储器中保存有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对应的系统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一应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安装了第二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和所述第二应用实现了至少一个相同功能;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系统数据对应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或第二操作系统,当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还使用第二应用数据执行所述功能,并更新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根据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是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中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执行所述功能时更新的;所述存储器,还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其中,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利用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覆盖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或者比较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和所述第二应用数据,确定所述第二数据格式的第一应用数据与所述第二应用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利用所述差异数据调整所述第二应用数据,所述第二应用数据对应所述第二数据格式;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启动时,若确定所述第一文件的更新时间晚于所述第二文件的更新时间,根据所述第一文件和所述第二文件的存储位置,使用所述第一文件中存储的第一应用数据更新所述第二文件中存储的第二应用数据。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位于同一终端的两个异构操作系统间实现数据的正确同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文件同步方法,包括客户端获得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内容,服务器端通过单向传输网络从所述客户端获得所述文件内容,并将所述文件内容发送到第二主机,以完成所述文件内容从所述第一主机到所述第二主机的同步。对比文件2虽然提到了全目录同步(即全部覆盖方式)和增量同步(即追加方式),但其主旨是通过客户端的主动工作替代了现有的人工操作,对于具体的操作内容是没有改变的,即在对比文件2中是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发送给第二主机,以实现文件的同步,相当于将第一主机中的文件自动拷贝、粘贴到第二主机中,既然是拷贝、粘贴,自然不会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数据管理方法,所述电子设备上能够运行彼此不同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所述数据管理方法包括:当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时,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第一窗口中显示第一应用数据;接收第一操作;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是第一预定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是所述第一预定操作时,显示共享存储窗口;以及将所述第一应用数据或用于指向所述第一应用数据的数据存储在与共享存储窗口对应的共享存储区中,作为共享存储区数据,所述共享存储区数据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所述第二应用时被所述第二应用调用。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在一个操作系统中为两个应用建立一个共享存储区,和为不同的两个操作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文件,显然是不同的操作过程,实现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整体技术架构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涉及异构操作系统环境下多系统间的数据文件同步,而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环境是不同的计算机平台之间,不强调操作系统的相同或不同,正是由于应用环境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始终未提及关于数据同步过程中的数据格式变化问题,也未关注于如何解决数据格式不同时如何实现应用数据的同步,所以在其整体描述中从未考虑过针对于上述应用环境下的数据更新解决方案和相应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获得引入区别特征中涉及的多个并列的数据更新方案的动机。同样的,对比文件2的应用环境与本申请也不相同,也不涉及数据格式的问题。对比文件3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虽然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本身属于常见手段,然而创造性的判断是针对整个技术方案,不能将某个特征与整个方案割裂开来,上述区别特征应当被作为整体对待,其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解决了异构操作系统间数据同步的问题,获得了提高同步效果、提升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8-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9从属于权利要求7,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9也具备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该数据同步方法的应用环境是安装有两个不同的操作系统的终端,正是由于应用环境的不同,在两个异构操作系统之间实现数据的同步,需要面临数据格式不同的问题,其具体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手段才涉及针对不同数据格式的操作。对比文件1关注于位于不同终端上的操作系统之间的文件同步,其具体解决方案和技术手段并没有体现异构操作系统之间如何进行数据同步,也没有提及数据格式不同的问题,其与本申请的思路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是从将第一主机的文件发送给第二主机,以实现文件同步,相当于是一种自动拷贝,也不涉及两个异构操作系统的应用环境以及数据格式改变的问题。对比文件3只公开了跨应用共享数据的方案,其不涉及跨操作系统数据共享,其中的共享存储区是服务于一个操作系统的,第一应用和第二应用是工作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其次,数据格式的转换本身虽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在考虑创造性时,不能将具有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割裂来看,对于具有内在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在本案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实现了在同一个终端上两个不同的操作系统之间数据的同步,解决了异构操作系统间数据同步的问题,获得了提高同步效果、提升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