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素单元及其显示方法和驱动模块、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像素单元及其显示方法和驱动模块、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86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50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3659.8
申请日:2015-05-05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关键
参审员:张小丽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G02F1/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3659.8、名称为“像素单元及其显示方法和驱动模块、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3月2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76592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像素单元,包括第一色滤光片、第二色滤光片、第三色滤光片和第四色滤光片,所述第一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二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二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三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三颜色的光透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第三颜色中的n种颜色的光透过,所述n≥2,所述第四色滤光片的颜色为白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为蓝色,第二颜色为绿色,第三颜色为红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像素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光透过。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方法包括: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
在获得上述数据域后,当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
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所述m的值;
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 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
在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仅允许该n种颜色中的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的颜色分量等于上述计算出的该种颜色之间的差值;不允许该n种颜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该滤光片允许透过的所述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为蓝色,第二颜色为绿色,第三颜色为红色。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光透过。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计算模块,所述第一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
第二计算模块,所述第二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
第三计算模块,所述第三计算模块用于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出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时,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
第四计算模块,所述第四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第三计算模块计算出的上述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为蓝色,第二颜色为绿色,第三颜色为红色。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光透过。
10.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像素单元,以及权利要求7~9所述的驱动模块进行驱动,且所述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4~6所述的显示方法进行显示。
1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像素单元,其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显示方法的各个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6,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6,8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包括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像素单元,以及权利要求7~9所述的驱动模块进行驱动,且所述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4~6所述的显示方法进行显示;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包括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面板。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相应彩色滤光片的显示装置和液晶面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4、7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3,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当像素单元需要显示某一灰阶的颜色时,计算所需的各基色的颜色分量,并使相应颜色的滤光片透过计算得到的颜色分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复审请求人不同意上述观点。本申请中,当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可计算出相应颜色的各个颜色分量的值;在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计算出m的值,并计算出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在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仅允许该n种颜色中的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的颜色分量等于上述计算出的该种颜色之间的差值。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是在阅读了本申请的公开文本之后,才想到“当像素单元需要显示某一灰阶的颜色时,计算所需的各基色的颜色分量,并使相应颜色的滤光片透过计算得到的颜色分量”这一技术方案的,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常规技术手段。其次,本申请中提出了计算颜色分量的具体算法,在本领域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计算颜色分量的具体算法为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增强像素单元所能显示的最大亮度的同时,避免第四色滤光片透过的光对像素单元的正常显示造成干扰,避免显示色域和对比度等显示品质的降低,保证显示装置具有较好的显示效果。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包括第一色滤光片、第二色滤光片、第三色滤光片和第四色滤光片,所述第一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二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二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三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三颜色的光透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第三颜色中的n种颜色的光透过,所述n≥2,所述第四色滤光片的颜色为白色;
所述显示方法包括: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
在获得上述数据域后,当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
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所述m的值;
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
在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仅允许该n种颜色中的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的颜色分量等于上述计算出的该种颜色之间的差值;不允许该n种颜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该滤光片允许透过的所述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为蓝色,第二颜色为绿色,第三颜色为红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光透过。
4. 一种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包括第一色滤光片、第二色滤光片、第三色滤光片和第四色滤光片,所述第一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二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二颜色的光透过,所述第三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三颜色的光透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第三颜色中的n种颜色的光透过,所述n≥2,所述第四色滤光片的颜色为白色;
所述驱动模块包括:
第一计算模块,所述第一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
第二计算模块,所述第二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
第三计算模块,所述第三计算模块用于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出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时,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
第四计算模块,所述第四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第三计算模块计算出的上述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 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为蓝色,第二颜色为绿色,第三颜色为红色。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光透过。
7.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像素单元,以及权利要求4~6任一所述的驱动模块进行驱动,且所述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显示方法进行显示。
8.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显示方法包括: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在获得上述数据域后,当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所述m的值;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在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仅允许该n种颜色中的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的颜色分量等于上述计算出的该种颜色之间的差值;不允许该n种颜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该滤光片允许透过的所述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驱动模块包括:第一计算模块,所述第一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第二计算模块,所述第二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三计算模块,所述第三计算模块用于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出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时,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第四计算模块,所述第四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第三计算模块计算出的上述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 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包括像素单元,以及权利要求4~6任一所述的驱动模块进行驱动,且所述显示面板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显示方法进行显示;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像素单元的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6月2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像素单元的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像素单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附图6):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蓝色像素单元5和混合色像素单元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显示白色。其中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红色子像素单元与红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红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绿色子像素单元与绿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绿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蓝色子像素单元与蓝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蓝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相当于像素单元包括第一色滤光片、第二色滤光片、第三色滤光片和第四色滤光片,第一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的光透过,第二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二颜色的光透过,第三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三颜色的光透过,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第三颜色中的三种颜色的光透过,第四色滤光片的颜色为白色)。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和混合色像素单元分别由单独的驱动IC元件所控制,混合色像素单元共由一个驱动IC元件所控制,当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电压为开通状态时,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同时透光而形成白光(相当于公开了显示方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显示方法包括: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在获得上述数据域后,当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所述m的值;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在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m灰阶;仅允许该n种颜色中的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的颜色分量等于上述计算出的该种颜色之间的差值;不允许该n种颜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该滤光片允许透过的所述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适当的显示驱动方式。
对比文件1公开了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同时透光而形成白光,即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红色、绿色、蓝色分量之比为1:1:1,即子像素的各灰阶与三种颜色的分量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在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混合色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的基础上,为了使像素单元整体显示相应的颜色,必然需要将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颜色分量的值在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以及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之间进行分配,使得各颜色的子像素与像素单元两者的分量值之和等于上述计算出的各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混合色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每种颜色的分量的值必然小于整个像素单元显示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计算第四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的颜色分量必然等于整个像素单元显示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值减去混合色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该颜色的分量值),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允许该n种颜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光透过的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所述像素单元显示该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该滤光片允许透过的所述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上述显示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像素单元的结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附图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且仅允许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光透过。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像素单元的驱动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像素单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附图6):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蓝色像素单元5和混合色像素单元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显示白色。其中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红色子像素单元与红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红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绿色子像素单元与绿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绿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蓝色子像素单元与蓝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蓝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相当于像素单元包括第一色滤光片、第二色滤光片、第三色滤光片和第四色滤光片,第一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的光透过,第二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二颜色的光透过,第三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三颜色的光透过,第四色滤光片仅允许第一颜色、第二颜色、第三颜色中的三种颜色的光透过,第四色滤光片的颜色为白色)。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和混合色像素单元分别由单独的驱动IC元件所控制,混合色像素单元共由一个驱动IC元件所控制,当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电压为开通状态时,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同时透光而形成白光(相当于公开了驱动模块)。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驱动模块包括:第一计算模块,所述第一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第二计算模块,所述第二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三计算模块,所述第三计算模块用于将n种颜色中的每种颜色的数据域与计算出的该颜色在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颜色分量的值进行比较,计算出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均小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时,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第四计算模块,所述第四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第三计算模块计算出的上述灰阶时,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 种颜色中,每种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与所述像素单元显示所述相应颜色时所需具有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的值之间的差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适当的显示驱动方式。
对比文件1公开了混合色像素单元的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同时透光而形成白光,即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红色、绿色、蓝色分量之比为1:1:1,即子像素的各灰阶与三种颜色的分量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在像素单元需要显示相应颜色时,计算出显示该相应颜色所需具有的第一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第二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和第三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混合色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的基础上,为了使像素单元整体显示相应的颜色,必然需要将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颜色分量的值在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以及红色子像素、绿色子像素和蓝色子像素之间进行分配,使得各颜色的子像素与像素单元两者的分量值之和等于上述计算出的各颜色的颜色分量的值(混合色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每种颜色的分量的值必然小于整个像素单元显示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计算第四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所显示的灰阶,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的颜色分量必然等于整个像素单元显示相应颜色时所需显示的与其同色的颜色分量值减去混合色像素单元的子像素的该颜色的分量值)。而采用相应的计算模块实现上述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上述驱动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像素单元的结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和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附图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且仅允许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光透过。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0062]段、附图6)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显示面板,显示面板包括像素单元,其必然采用驱动模块实施显示方法进行显示,可见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每个子像素区域包括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蓝色像素单元5和混合色像素单元6的方案,未公开关于每个子像素区域如何进行显示的方案,其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避免透过白色子像素的光影响红、绿、蓝三色形成的色彩空间,导致像素单元所显示的色域降低、显示的对比度降低等不良后果。(2)对比文件1中混合色像素单元6相当于白色子像素,通过增加混合色像素单元6仅能解决提高透过率和增大亮度的问题,透过混合色像素单元6的光仍然会对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或蓝色像素单元5的正常显示造成干扰,使得最终显示的颜色分量异常。而本申请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显示方法,可以有效避免第四色滤光片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对像素单元的正常显示造成干扰,有效避免导致的显示色域和对比度等显示品质的降低等不良后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如何对包括四色像素单元的子像素区域进行显示的方案,无法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3)现有技术中,白色子像素只要能够显示白光,以提高透过率和亮度即可,未考虑透过白色子像素的光将会对其他子像素的正常显示造成干扰的问题,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有效避免第四色滤光片透过的光对像素单元的正常显示造成干扰,避免显示色域和对比度等显示品质的降低,保证显示装置具有较好的显示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附图6):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蓝色像素单元5和混合色像素单元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显示白色。其中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红色子像素单元与红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红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绿色子像素单元与绿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绿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蓝色子像素单元与蓝色像素单元通过同一次构图工艺形成,其与蓝色像素单元由相同材质制成。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的红色、绿色、蓝色子像素的透光波段必然分别与红色、绿色、蓝色像素单元的透光波段相同,整个像素单元的出射光颜色仍然是由红色、绿色、蓝色像素单元的透光波段这三个波段组合构成的色彩空间决定的,对比文件1中的混合色像素单元并没有引入新的波段,因此,不会影响红色、绿色、蓝色像素单元这三色形成的色彩空间,不会导致像素单元所显示的色域降低、显示的对比度降低等不良后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解决避免透过白色子像素的光影响红、绿、蓝三色形成的色彩空间,导致像素单元所显示的色域降低、显示的对比度降低等不良后果的技术问题。(2)并且,RGB色彩模式是工业界的一种颜色标准,通过对RGB三个颜色通道的变化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叠加来得到各种颜色,是目前运用最广的颜色系统。采用RGB格式的颜色编码方式是显示领域的常用编码方式。而显示面板通常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子像素,为了驱动显示面板进行彩色显示,需要首先确定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子像素的分量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像素单元包括:红色像素单元3、绿色像素单元4、蓝色像素单元5和混合色像素单元6,混合色像素单元由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构成。为了能够进行彩色显示,在确定了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分量值的基础上,需要将红色、绿色、蓝色三种颜色分量值在红色像素单元、绿色像素单元、蓝色像素单元以及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之间分配,其中红色/绿色/蓝色像素单元的分量值分别加上红色/绿色/蓝色子像素单元的分量值必然等于需要显示的红色/绿色/蓝色的分量值。即混合色像素单元中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单元的分量值必然小于需要显示的红色、绿色、蓝色的分量值。而具体的先“计算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所述第四色滤光片允许透过的n种颜色的光的颜色分量的值,获得该n种颜色的光在所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子像素显示各灰阶时的颜色分量的数据域”,再根据数据域得到第四色滤光片所在的子像素显示的m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可见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具体的显示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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