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烟雾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7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8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3837.2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周成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立石
合议组组长:张春伟
参审员:王艳妮
国际分类号: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3837.2,名称为“电子烟雾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9日,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9日,申请人为周成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是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61706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87299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烟雾化装置,包括盛放烟油的储油腔(1),储油腔(1)下部设有出油座,出油座为凸形状圆管(4),凸形状圆管(4)上部设有若干出油孔(4.1),储油腔(1)内设有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4.1)的圆形套管(5),圆形套管(5)套在凸形状圆管(4)的上圆管(4.3)处并支承在凸形状圆管(4)的下圆管(4.4)的台面(4.2)上,圆形套管(5)内壁与凸形状圆管(4)的上圆管(4.3)外壁呈活动配合,圆形套管(5)上部设有若干进油孔(5.2),进油孔(5.2)与出油孔(4.1)相对应设置,圆形套管(5)还设有操作其旋转的操作件(5.3),储油腔(1)的油腔壁(2)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2.3),操作件(5.3)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2.3)与圆形套管(5)固定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雾化装置,其特征是:在圆形套管5外壁相对操作件移动槽孔(2.3)上下位置分别设有至少一个与油腔壁(2)呈密封配合的密封圈(5.1)。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烟雾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储油腔(1)由第一圆管(2.1)与第二圆管(2.2)套接而成,第二圆管(2.2)位于第一圆管(2.1)下方,第一圆管(2.1)为透明管,第二圆管(2.2)为金属管,操作件移动槽孔(2.3)开在第二圆管(2.2)上。”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雾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雾化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出油座为凸形状圆管,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为圆形套管,所述圆形套管套在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处并支撑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2)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呈活动配合,圆形套管还设有操作器旋转的操作件,储油腔的腔壁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完全包裹住雾化芯组件的出油座和完全包裹住出油座且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2)提供另一种驱动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旋转的结构。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雾化芯组件2中的雾化帽28与隔油板12之间存在相对的转动,在此基础上,在将隔油板12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时,为了实现圆形套管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之间的相对运动,将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设置成活动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圆形套管相对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转动的驱动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雾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在密封件12上设置有操作其旋转的拨块210,雾化套10上设置有拨块210移动滑槽,拨块210一端穿过移动滑槽与密封件12固定一起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也属于雾化装置领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不难想到在圆形套管上设置操作其旋转的操作件,且在储油腔的油腔壁上设置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用以驱动圆形套管相对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转动,该过程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周成龙(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围绕储油组件与雾化芯组件之间的烟油通道来解决烟油渗漏问题,通过储油组件与雾化芯组件相对转动,关闭雾化芯组件的进油孔来实现,详见该说明书第0038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围绕储油腔本身结构的改进,如何使储油腔中的烟油不能到达储油腔的出油口,通过关闭储油腔的出油口来实现,直接从储油腔结构上解决烟油渗漏问题。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围绕储油组件与雾化芯组件之间的烟油通道来解决烟油渗漏问题,通过储油组件与雾化芯组件相对转动,关闭雾化芯组件的进油孔来实现,详见该说明书第0038段。对比文件1采用关闭雾化组件的进油口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烟油渗漏问题,将控制部件设置在雾化组件的进油口,其具体技术方案是在储油腔面向雾化芯组件的一端设置具有导油孔的隔油板(控制部件)来控制储油腔与雾化芯组件的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隔油板设置在储油腔端面,通过隔油板遮盖雾化组件的进油孔以使储油腔中烟油不能经雾化组件的进油孔进入雾化组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关闭储油腔的出油口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烟油渗漏问题,将控制部件(凸形状圆管与圆形套管组合件)设置在储油腔内的出油口处,其技术方案是在储油腔下部设置具有若干出油孔的凸形状圆管以及与支撑在凸形状圆管台面上并与凸形状圆管上部圆管外壁呈活动配合的圆形套管,圆形套管上设有与凸形状圆管上的出油孔对应设置的进油孔,通过操作储油腔中的圆形套管来调节储油腔中的烟油到储油腔出油口的油路的开通与关闭,本申请用于控制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的控制部件的设置及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控制部件的设置及结构完全不同,两者为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复审请求人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求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克服了传统的为防止烟油泄露,仅在储油腔与雾化芯组件的烟油通道上寻求解决方案的惯用思维,并取得显著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的储油套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的第二套管2.2相比,两者在储油组件中的结构及作用完全不一样。而且权利要求3将储油腔由透明管和金属管两部分组成,金属管(第二圆管)不属于储油组件(储油腔)与雾化芯组件两者之间的连接件,与雾化芯组件没有直接关联,主要解决储油腔与开关组件的结合强度问题,尤其可以提高操作件与移动槽孔结合强度,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透明管和金属管两部分既解决了储油腔的可视问题,又解决了储油腔的强度问题,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3)关于出油座和圆形套管与储油腔的关系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已经能够清楚的表示出油座及圆形套管为储油腔的组成部分,显而易见凸形状圆管出油座及圆形套管为储油腔的内在结构,且说明书附图也清楚的表示出油座和圆形套管位于储油腔的油腔壁内。(4)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与本申请的出油座的比较,以及对比文件1的紧固套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管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油座。进而对比文件1通过隔油板与雾化帽配合使用与本申请通过圆形套管与凸形状圆管出油座配合使用比较,属于解决同一技术问题采用的不同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雾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雾化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出油座为凸形状圆管,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为圆形套管,所述圆形套管套在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处并支撑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2)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呈活动配合,圆形套管还设有操作器旋转的操作件,储油腔的腔壁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完全包裹住雾化芯组件的出油座和完全包裹住出油座且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2)提供另一种驱动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旋转的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和7可以看出雾化帽28呈圆管状,其套在雾化芯组件2中雾化座25、电热丝组件27、及由吸油材料制成的吸油板29构成的整体上,同时根据附图11和12,可以看出雾化芯组件2中除雾化帽28之外的其他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呈凸形状圆管形。在此基础上,基于雾化芯组件的整体形状,将雾化帽的形状设置与雾化芯组件相同,即呈凸形状圆管状,将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隔油板12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且支承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雾化芯组件2中的雾化帽28与隔油板12之间存在相对的转动,在此基础上,在将隔油板12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时,为了实现圆形套管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之间的相对运动,将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设置成活动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至于“圆形套管还设有操作器旋转的操作件,储油腔的腔壁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雾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雾化装置包括套设在雾化组件11及储油结构2上的雾化套10,储油机构2包括储油杯14及盖设在储油杯14开口端的隔油件16;导油件20包括安装座15和密封件12,安装座15与隔油件16各自朝向密封件12的一侧均向内凹陷形成容纳密封件12的容纳空间,密封件12一侧紧贴隔油件16另一侧紧贴安装座15,密封件12沿径向远离轴中心方向突出有拨块210,雾化套10上开设有径向延伸的第二滑槽201,拨块210从所忽视第二滑槽201中伸出;安装座15侧壁对应所述拨快210形成第一缺口300a,所述拨块210可带动所述密封件12沿所述第一缺口300a滑动,同时隔油件16侧壁上对应所述拨块210开设有第二缺口300b,所述第二缺口300b与所述第一缺口300a共同形成供所述拨块210滑动的第一滑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密封件12上设置有操作其旋转的拨块210,雾化套10上设置有拨块210移动滑槽,拨块210一端穿过移动滑槽与密封件12固定一起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也属于雾化装置领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旋转驱动机构设置在圆形套管和储油腔上,具体设置为:圆形套管上设置操作其旋转的操作件,且在储油腔的油腔壁上设置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用以驱动圆形套管相对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转动,其是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雾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雾化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40-0046、0051段,附图1-12):
雾化器100包括:用于存储烟油的储油组件1,以及与储油组件1活动连接并用于雾化储油组件1内的烟油的雾化芯组件2;储油组件1内设置有储油腔11,储油腔11面向雾化芯组件2的一端盖设有隔油板12,隔油板12设置有若干导油孔121(对应于若干进油孔),隔油板12可以与储油腔11的腔壁一体成型,或通过密封圈等密封连接件与储油腔11密封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附图2);
雾化芯组件2的面向隔油板12的端壁设置有用于将储油腔11内的烟油导入雾化芯组件2内进行雾化的进油孔22,进油孔22与导油孔121的位置相对应,以使在储油组件1与雾化芯组件2发生相对转动后,通过隔油板12遮盖进油孔22而控制进油孔22的进油程度或关闭进油孔22(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附图7);雾化芯组件2包括雾化帽28及由吸油材料制成的吸油板29;雾化座25的一端插设在储油组件1内,另一端延伸至储油组件1外并用于与所述电池杆可拆卸连接;雾化座25的外周面上设置有第二卡持部21,雾化座25的外周面套设有与储油组件1弹性密封相连的密封圈252,以阻止储油腔11内的烟油泄露;雾化帽28套设在雾化座25的一端上,结合附图12,雾化帽28位于储油腔11的下部,其端面上设置有进油孔22,吸油板29设置在雾化帽28端面的背离隔油板12的一侧并覆盖在进油孔22上(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12);其中,雾化芯组件2中的雾化帽2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油座,其中雾化帽28端面上设置的多个进油孔22相当本申请中出油座上部设有若干出油孔;储油腔11面向雾化芯组件2的一端的隔油板12用于开通或关闭雾化芯组件2中雾化帽28上的进油孔22,隔油板12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圆形套管,隔油板12上设置的导油孔121相当于本申请中进油孔,隔油板12上的导油孔121与雾化帽28上的进油孔22相对应设置。其中隔油板12可以与储油腔11的腔壁一体成型,那么一体成型的储油腔的腔壁与隔油板即对应于储油腔内设有与圆形套管对应的隔油板。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出油座为凸形状圆管,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为圆形套管,所述圆形套管套在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处并支撑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2)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呈活动配合,圆形套管还设有操作器旋转的操作件,储油腔的腔壁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完全包裹住雾化芯组件的出油座和完全包裹住出油座且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2)提供另一种驱动用于开通和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构件旋转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和7可以看出雾化帽28呈圆管状,其套在雾化芯组件2中雾化座25、电热丝组件27、及由吸油材料制成的吸油板29构成的整体上,同时根据附图11和12,可以看出雾化芯组件2中除雾化帽28之外的其他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呈凸形状圆管形。在此基础上,基于雾化芯组件的整体形状,将雾化帽的形状设置与雾化芯组件相同,即呈凸形状圆管状,将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隔油板12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且支承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隔油板12可以与储油腔11的腔壁一体成型,或通过密封圈等密封连接件与储油腔11密封连接;储油组件1与雾化芯组件2之间的相对转动,是通过储油组件1的纵向延伸的第一限位柱,与设置在雾化芯组件2上的与第一限位柱相适配的用于限制雾化芯组件转动幅度的呈弧形的第一插槽实现的(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0044段,附图7-9),即雾化芯组件2中的雾化帽28与隔油板12之间存在相对的转动,在此基础上,在将隔油板12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时,为了实现圆形套管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之间的相对运动,将圆形套管内壁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外壁设置成活动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至于“圆形套管还设有操作器旋转的操作件,储油腔的腔壁上设有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雾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9段,附图7、9):雾化装置包括套设在雾化组件11及储油结构2上的雾化套10,储油机构2包括储油杯14及盖设在储油杯14开口端的隔油件16;导油件20包括安装座15和密封件12,安装座15与隔油件16各自朝向密封件12的一侧均向内凹陷形成容纳密封件12的容纳空间,密封件12一侧紧贴隔油件16另一侧紧贴安装座15,密封件12沿径向远离轴中心方向突出有拨块210,雾化套10上开设有径向延伸的第二滑槽201,拨块210从所忽视第二滑槽201中伸出;安装座15侧壁对应所述拨快210形成第一缺口300a,所述拨块210可带动所述密封件12沿所述第一缺口300a滑动,同时隔油件16侧壁上对应所述拨块210开设有第二缺口300b,所述第二缺口300b与所述第一缺口300a共同形成供所述拨块210滑动的第一滑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密封件12上设置有操作其旋转的拨块210,雾化套10上设置有拨块210移动滑槽,拨块210一端穿过移动滑槽与密封件12固定一起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也属于雾化装置领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旋转驱动机构设置在圆形套管和储油腔上,具体设置为:圆形套管上设置操作其旋转的操作件,且在储油腔的油腔壁上设置操作件移动槽孔,操作件一端穿过操作件移动槽孔与圆形套管固定一起,用以驱动圆形套管相对于凸形状圆管的上圆管转动,其是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防止烟油从操作件与操作件移动槽孔之间的间隙往储油腔外泄露,在圆形套管外壁相对操作件移动槽孔上下位置分别设有至少一个与油腔壁呈密封配合的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储油组件1包括:透明的储油套18及套设在储油套18一端(结合附图2,具体为用于插设雾化芯组件2的一端)的紧固套19,由附图8可以看出储油套18和紧固套19均为圆管状,且紧固套19位于储油套18的下方(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附图2、8)。在此基础上,紧固套19采用金属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操作件移动槽孔开设在第二圆管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装置结构能够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油座。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28设置在雾化芯组件上,为雾化芯组件2的进油部件,其作用是为雾化芯组件提供进油通道,本申请的出油座是储油腔的组成部分,为储油腔的出油部件,其作用是为储油腔提供出油通道,两者作用及所处的位置不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油座。(2)虽然本申请中用于控制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的控制元件与对比文件1的控制元件均设置在储油腔与雾化组件之间,但本申请的控制元件设置在储油腔的出油口,对比文件1的控制元件设置在雾化组件的1进油口,两者在储油腔与雾化组件之间油路中的位置、控制的部位以及结构不同,而且本申请将控制元件设置在储油腔的出油口,从源头上解决烟油渗漏问题,较对比文件1将控制元件设置在雾化组件的进油口处技术效果显著。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设置在雾化芯组件上,其端面上设置有进油孔,为雾化芯组件的进油部件,其作用是为雾化芯组件提供进油通道,而本申请中的说明书第0016段及附图1-2记载了“雾化芯管位于凸形状圆管出油座内”,即本申请的电子烟雾化装置中,储油腔下部的出油座设置在雾化芯管上,出油座上的出油孔其作用即为雾化芯组件提供进油通道,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雾化帽其作用及相对位置与本申请中的出油座相同。
(2)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解决烟油渗漏问题从而在储油腔面向雾化芯组件的一端设置有导油孔的隔油板来控制储油腔与雾化芯组件的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通过隔油板遮盖雾化组件的进油孔以使储油腔中烟油不能经雾化组件的进油孔进入雾化组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控制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的控制部件(隔油板)设置在储油腔与雾化组件之间。同时,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隔油板12可以与储油腔11的腔壁一体成型,或通过密封圈等密封连接件与储油腔11密封连接,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改进也包括了隔油板12与储油腔11的腔壁的构造。而本申请中为了解决烟油渗漏问题从而在储油腔下部设置具有若干出油孔的凸形状圆管(出油座)以及与支撑在凸形状圆管台面上并与凸形状圆管上部圆管外壁呈活动配合的圆形套管,圆形套管上设有与凸形状圆管(出油座)上的出油孔对应设置的进油孔,通过操作储油腔中的圆形套管来调节储油腔中的烟油到储油腔出油口(出油座出油孔)的油路的开通与关闭,而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雾化芯管位于出油座(凸形状圆管)内并置于雾化芯管座上”,也就是说,本申请中储油腔中烟油到出油座出油孔的油路属于储油腔烟油进入雾化芯管的通道的一部分,用于控制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的控制部件(圆形套管)设置在储油腔与雾化组件之间,即本申请中用于控制烟油通道的开通与关闭的控制部件的设置位置与对比文件1相同,用于解决烟油渗透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构思与对比文件1相同;至于控制部件的结构差异,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雾化芯组件的整体形状,将雾化帽的形状设置与雾化芯组件相同,即呈凸形状圆管形,将用于开通或关闭出油座出油孔的隔油板设置为圆形套管状并套在凸形状圆管状的出油座的上圆管座处,且支承在凸形状圆管的下圆管的台面上,从而获得本申请中的控制部件(圆形套管)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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