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送风装置及利用该送风装置的空调机的室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29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6009
优先权日:2013-12-26
申请(专利)号:201410814768.2
申请日:2014-12-23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1/48,F24F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14768.2,名称为“送风装置及利用该送风装置的空调机的室外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97821A,公开日为2013年5月8日)、对比文件3(CN101498501A,公开日为2009年8月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该空调机的室外机包括:
箱体,其形成所述空调机的室外机的外观,
室外热交换机,其配置于所述箱体的内部,用于使室外空气和制冷剂进行热交换;
送风装置,其使所述室外空气流动,并引导所述室外空气的流动;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在所述室外热交换机中热交换后的空气沿向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与所述吐出部对向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吸入部及连接部的中心位于所述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在1.6:1至1.4:1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向上的前方与重力方向一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节流孔配置于所述箱体的上部区域,所述吐出部的后端位于所述箱体的上部区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箱体具有使室外空气流入的吸入孔,所述吸入孔比所述吐出部更靠近下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吸入孔形成于所述箱体的侧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差是所述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
9. 一种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热交换后的空气沿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与所述吐出部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而对向的方式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吸入部及连接部的中心位于所述轴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加强肋条217以放射状配置于节流孔210的周面,加强肋条217沿着吸入部213、连接部215及吐出部211延伸,加强肋条217的自由端比吐出部211的后端211A的边缘更靠近送风扇的中心轴,加强肋条217的自由端距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吸入部213的前端213A的边缘距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配置于连接部215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吸入部213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吐出部211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这样的结构存在如下优点:不会因设置加强肋条而使节流孔所占用的空间变大,不限制节流孔的内部的空气流动,并且能够增强节流孔的强度。对比文件3中,加强肋条432b比节流孔的后端或前端的边缘更向外侧突出,具有使节流孔所占用的空间变大的缺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该空调机的室外机包括:
箱体,其形成所述空调机的室外机的外观,
室外热交换机,其配置于所述箱体的内部,用于使室外空气和制冷剂进行热交换;
送风装置,其使所述室外空气流动,并引导所述室外空气的流动;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在所述室外热交换机中热交换后的空气沿向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与所述吐出部对向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配置于所述连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所述吸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所述吐出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
9. 一种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热交换后的空气沿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与所述吐出部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而对向的方式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配置于所述连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所述吸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所述吐出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护罩430(即节流孔)的周面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板432(即加强肋条),加强板432沿着护罩430延伸,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的喇叭口2的周面以放射状设置加强肋条,使得加强肋条沿着吸入开口部3(即吸入部)、直管部4(即连接部)及吹出开口部5(即吐出部)延伸,由此起到不限制节流孔内部的空气流动并增强节流孔的强度的作用。至于加强肋条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加强效果、占用空间和节流孔形状等因素进行设计,当需要增强节流孔的强度时,可以选择增大加强肋条的尺寸,例如:对比文件3中的设置方式;当需要减少节流孔的占用空间时,可以选择减小加强肋条的尺寸,例如本申请中的设置方式,这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护罩430(即节流孔)的横截面在直管部4(即连接部)最小,考虑到加强肋条与节流孔的适配性,并使加强效果更好而整体上又不多占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配置于连接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吸入部和吐出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这也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该空调机的室外机包括:
箱体,其形成所述空调机的室外机的外观,
室外热交换机,其配置于所述箱体的内部,用于使室外空气和制冷剂进行热交换;
送风装置,其使所述室外空气流动,并引导所述室外空气的流动;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在所述室外热交换机中热交换后的空气沿向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与所述吐出部对向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配置于所述连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所述吸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所述吐出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在1.6:1至1.4:1之间;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差是所述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吸入部及连接部的中心位于所述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向上的前方与重力方向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节流孔配置于所述箱体的上部区域,所述吐出部的后端位于所述箱体的上部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箱体具有使室外空气流入的吸入孔,所述吸入孔比所述吐出部更靠近下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吸入孔形成于所述箱体的侧面。
7. 一种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
送风扇,其通过以轴为中心旋转,来使热交换后的空气沿一个方向流动,
节流孔,其引导借助所述送风扇流动的空气;
所述节流孔包括:
吐出部,该吐出部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 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
吸入部,其以与所述吐出部以所述送风扇为基准而对向的方式设置,用于对借助所述送风扇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以及,
连接部,其用于连接所述吸入部和所述吐出部;
所述吐出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
所述吸入部的截面积随着从所述轴向上的前方靠近所述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
所述吐出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后方,所述吸入部在所述轴向上位于所述送风扇的前方,
所述送风扇位于所述连接部内,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吐出部的后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后端更靠近后方,
在所述轴向上,所述吸入部的前端比所述送风扇的前端更靠近前方,
在所述节流孔的周面还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
所述加强肋条沿着所述吸入部、所述连接部及所述吐出部延伸,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
所述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所述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所述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
配置于所述连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所述吸入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所述吐出部的周面的所述加强肋条的宽度;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在1.6:1至1.4:1之间;
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差是所述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吐出部、吸入部及连接部的中心位于所述轴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的室外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室外单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6]-[0051]、[0081]-[0082]、[0128]-[0129]段,图1、15-17):室外单元100(即空调机的室外机)包括:箱体,形成室外单元的外观(参见图17);室外侧热交换器104,配置于箱体的内部(参见图17),用于使室外空气和制冷剂进行热交换;室外侧送风机105(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装置),用于使室外空气流动,并引导室外空气的流动。室外侧送风机105包括:螺旋桨式风扇1,其以轴为中心旋转,使在室外侧热交换器104中热交换后的空气沿一个方向流动;喇叭口2(相当于本申请的节流孔),其引导借助螺旋桨式风扇1流动的空气,喇叭口2包括:吹出开口部5(相当于本申请的吐出部),吹出开口部5对借助螺旋桨式风扇1从轴向上的前方向轴向上的后方吐出的空气进行引导;吸入开口部3(相当于本申请的吸入部),其以螺旋桨式风扇1为基准与吹出开口部5对向设置,用于对借助螺旋桨式风扇1从轴向上的前方向轴向上的后方吸入的空气进行引导;直管部4(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部),其用于连接吸入开口部3和吹出开口部5;吹出开口部5的截面积随着从轴向上的前方靠近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大,吸入开口部3的截面积随着从轴向上的前方靠近轴向上的后方而变小(参见图16);吹出开口部5在轴向上位于螺旋桨式风扇1的后方,吸入开口部3在轴向上位于螺旋桨式风扇1的前方(参见图16);风扇1位于直管部4和吸入开口部3内(参见图16);在轴向上,吹出开口部5的后端比螺旋桨式风扇1的后端更靠近后方,吸入开口部3的前端比螺旋桨式风扇1的前端更靠近前方(参见图16)。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送风扇位于节流孔的连接部内;(2)在节流孔的周面具有以放射状配置的加强肋条,加强肋条沿着吸入部、连接部及吐出部延伸,加强肋条的自由端比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送风扇的中心轴,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距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与吸入部的前端的边缘距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配置于连接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吸入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以及配置于吐出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在1.6:1至1.4:1之间,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连接部的宽度之差是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扇1位于直管部4和吸入开口部3内,即风扇位于连接部和吸入部内,然而送风扇在节流孔中的相对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并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送风扇设置位置,例如图16a和16b中的送风扇就大致位于连接部,因此将送风扇设置在连接部内仅为对比文件1中风扇位置的选择设计,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4页第6行,第7页第13至29行,图9),其室外机100包括送风扇组件180(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装置),送风扇组件180包括送风扇140和护罩430(相当于本申请的节流孔),护罩430包括加强板432(相当于本申请的加强肋条),结合图9可知,加强板432以放射状配置在护罩430的周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节流孔的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喇叭口2的周面以放射状配置加强肋条,使得加强肋条沿着吸入开口部3(即本申请的吸入部)、直管部4(即本申请的连接部)及吹出开口部5(即本申请的吐出部)延伸。至于加强肋条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加强效果、占用空间以及节流孔的形状等因素进行设计,当需要增强节流孔的强度时,可以选择增大加强肋条的尺寸,当需要减少节流孔所占用的空间时,可以选择减小加强肋条的尺寸,例如:将加强肋条的自由端设计为比吐出部的后端的边缘更靠近送风扇的中心轴,加强肋条的自由端与吸入部前端的边缘距送风扇的中心轴的距离相同,根据节流孔的截面积变化使配置于连接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大于配置于吸入部和吐出部的周面的加强肋条的宽度,这些均为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外形上的常规设计。同时,根据引导空气流和降噪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将吐出部后端的宽度和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和之差均设计在优选的范围内,例如宽度之差为1.6:1至1.4:1之间,宽度之差为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吹出开口部5、吸入开口部3及直管部4的中心位于风扇1的轴上(参见图16)。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轴向上的前方与重力方向一致(参见图17);喇叭口2配置于箱体的上部区域,吹出开口部5的后端位于箱体的上部区域(参见图17);箱体具有使室外空气流入的吸入孔,吸入孔比吹出开口部5更靠近下部(参见图17);吸入孔形成于箱体的侧面(参见图17(a))。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送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室外单元,其包括室外侧送风机105(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装置)。基于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吹出开口部5、吸入开口部3及直管部4的中心位于风扇1的轴上(参见图16)。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比在1.6:1至1.4:1之间;所述吐出部的后端的宽度和所述连接部的宽度之差是所述吐出部的高度的50%至100%”。对比文件1中未考虑“直管部的宽度”、“吹出开口部的宽度”、“直管部的高度”,对比文件2的扩散壁110和对比文件3的护罩结构与本申请的节流孔210的结构不一样,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有限次试验的基础,也没有给出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3]、[0071]-[0072]段记载:将形成吹出开口部(即吐出部)的倾斜部5a的锥形形状的方向与螺旋桨式风扇1的旋转轴方向之间所称的角度设为倾斜部角度θ,0<θ≤60°时的开放侧的比声级Ks比θ≥60°时改善;由图6可知,倾斜部角度θ的大小与吹出开口部(即吐出部)后端的宽度、直管部4(即连接部)的宽度和吹出开口部的高度H三者相关。而吹出开口部和直管部的宽度的比值以及吹出开口部和直管部的宽度之差与吐出部高度的比值均能反映倾斜部角度θ的大小,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比值进行有限次试验,得出最优数值范围。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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