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湿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35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77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5519.X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杨祥钧
国际分类号:F24F6/00;F24F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5519.X,名称为“一种加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037680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对比文件2(CN20414378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2月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湿器,其特征在于,该加湿器包括:
加湿器壳体,所述加湿器壳体上设置有安装孔;
指示灯壳体,所述指示灯壳体安装在所述安装孔上,用于将所述加湿器的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所述指示灯壳体包括:
第一指示灯壳体,至少部分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为第一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电源工作状态;其中,当加湿器的电源关闭时,所述指示灯光源处于关闭状态;当加湿器处于运行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一颜色的灯光;当加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二颜色的灯光;
第二指示灯壳体,设置有第二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工作档位;
其中,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和第二指示灯壳体环套布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透光部分,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其中,所述第二透光部分的数量与加湿器的档位个数一致;
其中,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或
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数量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到加湿器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条状或方状或圆状透明筋条,且均匀分布在至少部分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湿器壳体上安装有电源开关支架,所述电源开关支架上设置有电源开关;
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围绕所述电源开关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围绕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开关为圆形;
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电源开关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且全部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材质为透光的漫反射材料;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当加湿器水箱内水位低于设定水位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频闪灯光或第三颜色的灯光。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光源包括电路板及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至少一个指示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替换页内容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电源指示灯用于指示加湿器缺水时的状态或正常工作时的状态,对比文件2的档位显示装置能直观地显示电器的电源状态和档位状态;由于对比文件2的档位显示装置就能直观地指示出档位状态和电源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同一台加湿器上设置两个指示灯壳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临如何指示档位的技术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2,更容易得出:设计如对比文件2的档位指示装置,进一步使档位显示装置中的发光部能在加湿器缺水时闪烁,在正常工作时常亮的技术方案。(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两个指示灯壳体环套布置,环套布置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制作成本,节约指示灯的占用空间,使加湿器的制作工艺简化,同时能使二者使用同一个光源,进一步节约加湿器的制作成本;此种设置方式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也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3)本申请的加湿器能直观地显示关机状态,还能通过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灯光的颜色判断出加湿器处于运行还是待机状态,这是现有加湿器中不曾使用过也没有记载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湿器,其特征在于,该加湿器包括:
加湿器壳体,所述加湿器壳体上设置有安装孔;
指示灯壳体,所述指示灯壳体安装在所述安装孔上,用于将所述加湿器的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所述指示灯壳体包括:
第一指示灯壳体,至少部分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为第一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电源工作状态;其中,当加湿器的电源关闭时,所述指示灯光源处于关闭状态;当加湿器处于运行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一颜色的灯光;当加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二颜色的灯光;
第二指示灯壳体,设置有第二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工作档位;
其中,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和第二指示灯壳体环套布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透光部分,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其中,所述第二透光部分的数量与加湿器的档位个数一致;
其中,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或
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数量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到加湿器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条状或方状或圆状透明筋条,且均匀分布在至少部分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湿器壳体上安装有电源开关支架,所述电源开关支架上设置有电源开关;
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围绕所述电源开关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围绕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开关为圆形;
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电源开关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且全部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材质为透光的漫反射材料;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当加湿器水箱内水位低于设定水位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频闪灯光或第三颜色的灯光。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光源包括电路板及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至少一个指示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存在的问题是无法在黑暗环境观察加湿器的工作档位。对比文件2以环形指示灯的形式显示工作档位,能够解决无法在黑暗环境观察档位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有关环形指示灯指示档位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加湿器已经包括用于指示电源工作状态的环形指示灯,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中指示档位的环形指示灯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则得到具有两个环形指示灯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得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方案。(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布置两个环形指示灯时,只有两种方式:环套布置和分开布置。因此将两个环形指示灯环套布置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环形指示灯围绕开关电位器旋钮设置,对比文件2的环形指示灯围绕档位旋钮开关(与对比文件1的开关电位器旋钮作用相同)设置,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的用于指示档位的环形指示灯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为了节省空间和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该环形指示灯也套在对比文件1的开关电位器旋钮外围,由此形成两个环形指示灯环套布置的形式。(3)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湿器运行正常时发光二极管发光,即隐含公开了加湿器关机时发光二极管处于关闭状态。家用电器采用不同颜色的指示灯光来指示工作状态是公知的技术手段。加湿器是一种常见的家用电器,其同样可以包括运行状态和待机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家用电器(例如电视机)根据指示灯光颜色判断工作状态的方式应用于加湿器中,这不存在技术障碍,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和6;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并将其构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湿器,其特征在于,该加湿器包括:
加湿器壳体,所述加湿器壳体上设置有安装孔;
指示灯壳体,所述指示灯壳体安装在所述安装孔上,用于将所述加湿器的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所述指示灯壳体包括:
第一指示灯壳体,至少部分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为第一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电源工作状态;
第二指示灯壳体,设置有第二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工作档位;
其中,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和第二指示灯壳体环套布置;
其中,加湿器的壳体上安装有电源开关支架,电源开关支架上设置有电源开关;第二指示灯壳体、电源开关支架及第一指示灯壳体构成加湿器的旋钮开关;电源开关支架包括支架壳体、盖体和电源开关结构;在将电源开关、第一指示灯壳体、第二指示灯壳体组合在一起时,第一指示灯壳体环绕电源开关设置,第二指示灯壳体环绕第一指示灯壳体、电源开关设置;电源开关结构位于支架壳体内,且通过旋转电源开关支架能带动内部电源开关结构的转动,以控制加湿的开关以及不同的档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设置有至少两个第二透光部分,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漫反射结构;
其中,所述第二透光部分的数量与加湿器的档位个数一致;
其中,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射到加湿器外;或
当加湿器处于不同的工作档位时,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上不同数量的第二透光部分将所述指示灯光源所发出的光线透到加湿器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光部分为条状或方状或圆状透明筋条,且均匀分布在至少部分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 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开关为圆形;
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电源开关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且全部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材质为透光的漫反射材料;
所述第二指示灯壳体为环绕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的环形带状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2、4-5任一项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
当加湿器的电源关闭时,所述指示灯光源处于关闭状态;
当加湿器处于运行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一颜色的灯光;
当加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第二颜色的灯光。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当加湿器水箱内水位低于设定水位时,所述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频闪灯光或第三颜色的灯光。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光源包括电路板及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至少一个指示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湿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超声波加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2段,图1A、1B、4-6E):包括机座1和水箱2,机座1的正面装设有一电源指示灯;结合图5可知,机座1上设置有安装孔,电源指示灯安装在安装孔上;电源指示灯除包括开关电位器旋钮等外,还包括有一导光罩11和一个电源指示灯控制电路,电源指示灯为圆环形,导光罩11为圆形,导光罩11与开关电位器旋钮卡合在一起,其包括一导光圈6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指示灯壳体,至少部分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为第一透光部分),用以实现晶格亮点的效果,导光圈63上的两相对位置设有容置发光二极管(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灯光源)的容置部件64、65,从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线可以在导光圈63内反复发射,从而使光线传导出去,在加湿器整机运行正常时控制发光二极管稳定发光,充当一个晶亮剔透的夜光指示灯;在加湿器机座1的正面装设有开关电位器旋钮(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源开关),导光圈63围绕开关电位器旋钮设置,通过拧动开关电位器旋钮使得各元件得电,电源指示灯控制电路得电(即通过旋转控制加湿的开关)。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加湿器的壳体上安装有电源开关支架,电源开关支架上设置有电源开关,电源开关支架包括支架壳体、盖体和电源开关结构,电源开关结构位于支架壳体内,且通过旋转电源开关支架能带动内部电源开关结构的转动,以控制加湿的开关以及不同的档位;(2)包括第二指示灯壳体,设置有第二透光部分,用于指示加湿器的工作档位;第二指示灯壳体、电源开关支架及第一指示灯壳体构成加湿器的旋钮开关;在将电源开关、第一指示灯壳体、第二指示灯壳体组合在一起时,第一指示灯壳体环绕电源开关设置,第二指示灯壳体环绕第一指示灯壳体、电源开关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关电位器旋钮(相当于电源开关),而采用电源开关支架将开关电位器旋钮安装在壳体上,电源开关支架包括支架壳体、盖体和电源开关结构,电源开关结构位于支架壳体内,且通过旋转电源开关支架带动内部电源开关结构的转动以控制加湿的开关和不同的档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器设备及其档位显示装置,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4]、[0058]段,图1-6),档位显示装置包括:转轴2;发光部3,发光部3包括发光体,发光体包括沿转轴2的周向布置的多个发光二极管32,;遮光件4,遮光件4沿转轴2的周向延伸,遮光件4两端之间的间隔形成透光区;灯罩5,灯罩5上设置有沿转轴2的周向延伸的显示透光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指示灯壳体,设置有第二透光部分);发光部3、遮光件4和灯罩5沿转轴的轴向依次布置;转轴2驱动档位旋钮开关1变换档位的同时,驱动遮光件4相对于沿转轴2的周向布置的发光体以转轴2为轴转动,从而改变未被遮住的发光体的大小,利用未被遮住的发光体在转轴2的周向上延伸的角度表示档位的大小,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在黑暗环境里观察档位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环形指示灯以使用户方便获知电器设备的工作档位的技术启示。加湿器作为一种电器设备也具有不同加湿量的工作档位,因此出于相同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环形指示灯来指示加湿器所处的工作档位。对比文件1中指示工作状态的环形指示灯围绕开关电位器旋钮(相当于电源开关)设置,对比文件2中指示工作档位的环形指示灯也围绕开关旋钮(相当于电源开关)设置,当在对比文件1中增设指示工作档位的环形指示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省空间和部件,容易想到将电源开关支架、第一指示灯壳体、第二指示灯壳体组合在一起构成加湿器的旋钮开关,第一指示灯壳体环绕电源开关,第二指示灯壳体环绕第一指示灯壳体、电源开关,这种设计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光圈63为锯齿状结构(即漫反射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光部包括透光带53,透光带53由沿转轴2的周向布置的多个透光条组成(即透光部为漫反射结构),多个透光条沿转轴2的径向延伸,透光部还包括多个透光数字55,多个透光数字55用于表示档位旋钮开关1的档位,档位旋钮开关1被旋转至某一档位时,该档位之前的档位和相应的透光条未被遮光件4遮住,该档位之后的档位和相应的透光条仍被遮光件4遮住(即透光部的数量与档位个数一致,处于不同工作档位时,不同的透光部将光线透射出)。在此基础上,当处于不同工作档位时,使得不同数量的透光部将光线透射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光带53由多个透光条(即公开了第二透光部分为条状透明筋条)组成,而方状或圆状透明筋条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透光形状,选择上述两种形状的透明筋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关电位器旋钮为圆形(参见图4),导光圈(相当于第一指示灯壳体)为环绕开关电位器旋钮的环形带状结构,导光圈为锯齿状,采用透光率好的材质,例如AS等(即透光的漫反射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透光部(相当于第二指示灯壳体)为环形带状结构;将第二指示灯壳体环绕第一指示灯壳体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4-5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加湿器整机运行正常时控制发光二极管稳定发光,这隐含公开了加湿器的电源关闭时发光二极管处于关闭状态。采用不同颜色的指示灯光来指示家用电器(例如电视、空调等)的不同状态(例如待机或运行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加湿器作为一种家用电器同样可以包括待机和运行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不同颜色的灯光来指示这两种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加湿器整机缺水时控制发光二极管闪光提示(相当于水位低于设定水位时,第一指示灯壳体的第一透光部分透射出频闪灯光);通过不同颜色的指示灯光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第三颜色的灯光指示加湿器的缺水状态,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源指示灯还包括电源指示灯控制电路(隐含公开了电路板),电源指示灯控制电路包括与指示灯控制单元相连的指示单元,指示单元控制发光二极管发光;而具体地将发光二极管设置在电路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实现电源指示灯的一灯多用,对比文件2的档位显示装置本身就能直观地指示出档位状态和电源状态,基于此,为了使对比文件1的电源指示能显示档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对比文件1的电源指示方案改进成对比文件2的档位指示装置,同时使档位显示装置中的发光部能在加湿器缺水时闪烁,在正常工作时常亮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同一台加湿器上设置两个指示灯壳体,一个指示电源工作状态,一个指示工作档位,更不会想到将两个指示灯壳体环套布置,这种设置方式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2)现有技术中的加湿器仅通过旋钮控制加湿器的其中一种功能,本申请通过简单、巧妙的设计得到一个“旋钮灯环”,该旋钮能控制整机所有功能的目的,不是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环形指示灯的形式显示工作档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在黑暗环境观察到档位,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有关环形指示灯指示档位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加湿器上简单地增加一个指示档位的环形指示灯,得到具有两个环形指示灯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则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环形指示灯的电路结构进行改造,也就是把对比文件2的档位指示灯功能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这样获得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无关。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布置两个环形指示灯时,只有两种方式:环套布置和分开布置。因此将两个环形指示灯环套布置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环形指示灯围绕开关电位器旋钮设置,对比文件2的环形指示灯围绕档位旋钮开关(与对比文件1的开关电位器旋钮作用相同)设置,为了节省空间和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使这两个环形指示灯共用一个旋钮开关,由此形成两个环形指示灯环套布置的形式。
(2)利用一个旋钮开关同时实现电源状态的控制和档位的控制是加湿器领域的常规设置,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现有技术旋钮开关仅能控制加湿器的一种功能。当将旋钮开关、指示电源工作状态的环形指示灯、指示档位的环形指示灯环套在一起时,即得到了本申请的“旋钮灯环”,该复合旋钮自然具有控制电源开关、显示电源工作状态以及控制和显示档位的功能。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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