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31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01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9673.7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进锋
合议组组长:崔军
参审员:相欣
国际分类号:C08L33/12,C08K5/134,C08K5/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9673.7,名称为“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第1-3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份组成:
PMMA树脂 80-92份;
抗氧剂 0.5-8份;
分散剂 0.2-2份;
防紫外线剂1-8份;
色粉1-5份;
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的混合物,主抗氧剂为抗氧剂1010或抗氧剂1076,辅助抗氧剂为抗氧剂168或抗氧剂62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PMMA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缺口冲击强度大于 15KJ/M2 ,透明度大于9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按质量百分比为 1:1 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抗氧剂由巴斯夫IRGANOX1010和IRGANOX168按重量比 1:1 的比例混合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散剂采用分散剂5040。
6. 根据权利要求 1-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上述原材料按比例准确称量,并将其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充分搅拌20-30分钟形成混合料,物料混拌转速为190-230转/min;
步骤(2):将混合料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过熔融、挤出、造粒和干燥后,即得成品;其中,挤出机包括九个加工区,每个加工区的加工温度为 180-200℃,挤出机的真空度 ≥ 0.09MPa,挤出机的长径比为 30-38,挤出机的螺杆转速为 320-580转/分钟;
步骤(3):通过高速切粒机切成粒、包装。”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2079855A,公开日2011年06月01日)公开了一种红外透过聚合体塑料粒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分散剂、防紫外线剂,而对比文件1中不含有,权利要求1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阻燃剂和脱模剂,且二者PMMA树脂、抗氧剂用量、抗氧剂种类不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分散更均匀、抗老化性能更好的PMMA材料。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分散剂、光稳定剂(防紫外线剂)为PMMA材料中常用的助剂,作用是已知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氧剂种类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对于用量,根据PMMA树脂抗老化性能的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选择和调整;对于阻燃剂和脱模剂,二者均为树脂产品中常用的助剂,当不添加时,其技术效果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虽然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混合、造粒设备不同,但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虽然二者搅拌时间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搅拌转速、挤出机工艺参数,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混合均匀程度、熔融挤出具体情况即可选择和调整搅拌时间、转速,挤出机各区加工温度、真空度、长径比、螺杆转速等。最后通过高速切粒机切成粒为常规的后处理方式。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4,将权利要求3、5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PMMA树脂的用量较低,配合各种助剂,使得制备出来的复合材料具有更高的透明度;2)本申请采用特定类型和含量的抗氧剂,可以提高材料的抗氧化性能,且不影响材料的红外穿透性和激光雕刻性能,加工性能更优异;3)本申请在选用特定氧化剂的基础上,配合特定含量防紫外线剂和分散剂,使得制备出来的复合材料具有更加优异的抗老化性能:老化率<>
“1. 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份:
PMMA树脂80-92份;
抗氧剂0.2-8份;
防紫外线剂1-8份;
色粉1-5份;
分散剂0.2-2份;
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的混合物,主抗氧剂为抗氧剂1010或抗氧剂1076,辅助抗氧剂为抗氧剂168或抗氧剂626;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按质量百分比为1:1的混合物;所述分散剂采用分散剂50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PMMA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缺口冲击强度大于15KJ/M2,透明度大于9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由巴斯夫IRGANOX1010和IRGANOX168按重量比1:1的比例混合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上述原材料按比例准确称量,并将其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充分搅拌20-30分钟形成混合料,物料混拌转速为190-230转/min;
步骤(2):将混合料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过熔融、挤出、造粒和干燥后,即得成品;其中,挤出机包括九个加工区,每个加工区的加工温度为180-200℃,挤出机的真空度≥0.09MPa,挤出机的长径比为30-38,挤出机的螺杆转速为320-580转/分钟;
步骤(3):通过高速切粒机切成粒、包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本申请真实性存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本申请解决了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也存在涉嫌编造的可能,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可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红外透过聚合物粒料而言来说,本申请并未作出任何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说明书附图的替换页,将“J/M”修改为“KJ/M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老化性能的指标指的就是断裂伸长率,ASTM D1499已经明确公开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2)透光率和透明度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的词,透光率和透明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于本产品具有吸收光线的功能,并且为高透明材料,所以光透过率很低,而透明度却很高;3)防紫外线剂理所当然地选择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而这种物质又是有很多类型的,不限定任何一种;4)本申请与现有技术是两种完全不近似的材料配方,其达到部分相同的技术效果是不奇怪的,本申请是符合常理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4,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第1-34段),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本申请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材料的红外透过率不高,受可见光干扰,户外设备不能有效工作,提供一种可红外穿透的透明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制得PMMA复合材料中的透光率可达到93%,完全符合环保要求,红外线穿透效果好,高透光率和优异的注塑加工性能;广泛用于红外线摇控器,红外感应器、摄像像头等户外使用的场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段)。本申请说明书还指出:本发明在PMMA树脂基材的基础上按重量比增加抗氧剂、分散剂、防紫外线剂等,进行充分混合后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模具挤出,由此形成该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本发明环保,不易老化,可红外穿透,适合户外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段)。本申请提供了4个实施例,并在图1中给出了4个实施例产品的各种物性指标。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存在以下问题:
1)图1中给出了采用ASTM D1499测定的老化率,但没有公开该老化率是何种性能(例如,重量、分子量、缺口冲击强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的老化率,也没有公开具体的老化条件,例如温度、湿度、老化时间等,而ASTM D1499第4页第“9.报告”部分中,明确指出需要在报告中写明暴露装置的类型、光源类型、暴露时间、温度、相对湿度、喷射水的类型、性能测试的结果等(具体参见下图),因此对于本申请所公开的内容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老化率数据是如何获得的,也不知道其表征的是什么性能的老化率,进而导致该试验数据不清楚。

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中老化性能的指标通常指的就是断裂伸长率”,并且认为ASTM D1499中已经明确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其无需在本发明专利申请中公开,然而(i)根据上图有关ASTM D 1499的说明可以看出,ASTM D 1499标准中明确指出要公开性能测试的结果(参见上图中9.1.14),而在本申请未具体指出其根据ASTM D 1499所测定的是何种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测定的性能,就推定本申请老化率一定是断裂伸长率;(ii)如上图所示,ASTM D 1499“9.报告”部分明确要求写明老化的具体条件(参见上图中9.1.1-9.1.13),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ASTM D1499已经明确公开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
2)图1中公开了采用ASTM D1003测试的透明度分别为95%、95%、93%和93%,本领域中透明度是指透过物质的光强度与入射到物体上的光强度的比值,由此可见实施例1-4的材料具有较高的光透过率,即,大部分投射到本申请所得材料的光线,都能够穿过本申请的材料透过去。但图1中同时公开了其“可见光透过率(400-700nm)2mm厚度”分别为<><><><><><><><>
虽然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产品具有吸收光线的功能,并且为高透明材料,所以光透过率很低,而透明度却很高”,但是,根据本领域的普通认知,可见光线越不容易透过,则透明度越差,也就是说在产品具有吸收光线功能导致光透过率很低的情况下,投射到产品上的光线大部分会被吸收,该部分光线不可能透过该产品,自然会导致产品的透明度显著下降,因此,在实施例所得材料仅具有<><>
3)本申请实施例1-4中防紫外线剂均描述为“所述防紫外线剂为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但没有公开具体的物质。而本领域中防紫外线添加剂的种类较多,对聚合物的防紫外老化性和其他性能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虽然复审请求人指出“防紫外线剂理所当然地选择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而这种物质又是有很多类型的,不限定任何一种”,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涉及“不易老化”,此时防紫外线剂的种类会对产品的性能(特别是老化性)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未明确具体采用何种防紫外线添加剂的情况下,实施例1-4的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无法得到确认。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真实性存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本申请解决了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涉嫌编造,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可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本申请并未作出任何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PMMA和抗氧剂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相对于现有技术本申请并未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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