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局部冷却且气压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26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6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9974.2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永康市丽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亮
合议组组长:张凡
参审员:方婷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和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所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9974.2,名称为“一种可局部冷却且气压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永康市丽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包括: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对比文件3:CN104867421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电气柜的具体结构;(2)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和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以及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3)柜体顶部设有气压控制的防雨装置以及该装置的具体结构;(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其中区别特征(1)和(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和(3)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3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可局部冷却且气压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包括柜体(2)、固定在柜体(2)中用于安装电气器件的安装板(28)、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22)、以及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进行冷却的局部冷却装置,所述局部冷却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环绕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并且在底部处具有通气开口(91)的固定承载筒(9),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外圆周壁上可转动地配合有带有环形空腔(80)的气路分配环形件(8),其中,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顶端固定设置有可拆卸止挡环(6)用以与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面转动配合从而实现对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可靠承载并便于安装和拆卸,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内侧壁部上开设有与所述环形空腔(80)连通的出气孔(88),所述出气孔(88)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9)中并能向底部倾斜地吹送气体的倾斜气路(98)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所述环形空腔(80)的底部具有固设有凸出嘴部(87)的进气孔(89),所述凸出嘴部(87)的外侧末端可转动地与通过可伸缩管(802)而与压力气源连通的水平-竖直转换弯曲管路(801)连接,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壁部上固定设置有驱动齿圈(81)用以与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通过调节电机(72)驱动的齿轮(71)啮合,所述调节电机(72)通过底部开设有通风路径(211)的支架(21)而与所述安装板(28)固定连接,其中,所述倾斜气路(98)靠近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一侧的开口处设置有漏斗形开口部(981)用以在所述出气孔(88)与所述倾斜气路(98)轻微不对准的情况下允许所述环形空腔(80)与所述倾斜气路(98)的气路连通,所述柜体(2)顶部设有防雨装置(103),所述防雨装置(103)内部设有空腔(105),所述防雨装置(103)右侧端面设有开口,所述开口与所述空腔105相连通,所述空腔(105)左侧端设有气压缸(101),所述气压缸(101)右侧连接有伸缩杆(102),所述伸缩杆(102)右侧连接有滑动块(104),所述滑动块(104)右侧连接有挡雨板(106),所述挡雨板(106)与所述开口配合连接;其中,所述安装板(28)与所述柜体(2)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2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非公知常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为不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显然这样的人除了能够应用已有的技术之外,只能在有启示的条件下得到一个新的技术方案。综上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所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常规散热方式难以针对性地对电气柜中热量聚集区域或单个/多个热量散热或降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出气孔通过气路分配环形件的转动而与倾斜气路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也是针对性地冷却通信机柜内散热量不同的部位,这与本申请的目的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具体的手段是通过转动使得产生热量较多、温度较高的位置对着开口位置,从而实现针对性冷却,这一手段与本申请的手段也存在相似性,都是通过转动实现冷却口与设备对准形成冷却通路以实现针对性冷却,即,本申请的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到转动和气路对准的具体实现和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转动以形成精准对应通路的手段,因此给出了构建精准气路的技术启示,由于技术启示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通路构成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并在细节处作出适应性的改变。上述结合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驱动伸缩手段实现开关也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均为常规手段的选择、替换或组合。针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评述采用“三步法”的方式进行,对相应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价时,也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在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逻辑推理和较为充分的说理。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答复意见基本一致,仍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非公知常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为不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显然这样的人除了能够应用已有的技术之外,只能在有启示的条件下得到一个新的技术方案。综上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4867421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局部冷却且气压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20]段),其公开了一种可散热通信机柜(相当于电气柜柜体):包括柜体1和柜罩2,所述柜罩2套设于所述柜体1外,在所述柜体1内设置有数据显示器11和数据端口12,所述数据显示器11的下方设置有放置PCM的机架13,在所述柜体1的内侧壁还设置有绕线架14,所述柜体1的下方设置有套筒,所述柜罩(2)(相当于固定承载筒)的侧面设置有开口(22),在所述开口(22)上旋转设置有盖体(23),在开口22内的盖体23在接收到信号后可以通过液压杆26的伸缩来实现开启和闭合,盖体23在开启时方便柜罩内散发热量。由于通信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数据和服务器设备(相当于电气器件)的性能和端口密度不同,进而导致各个部位散热量也不一样,通过本通信机柜内分布的热量传感器7可以及时感知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温度,倘若哪个部位的温度异常,热量传感器7发送信号给控制装置8,控制装置8分析后发送电信号给伺服电机4,伺服电机4启动后第二齿轮42旋转带动第一圆盘齿轮21旋转,进而带动整个柜体1旋转,将温度较高的部位对着开口22的位置(相当于可局部冷却);倘若柜体1内的高度不够,电磁铁6在收到信号后启动,电磁铁6上端的磁极与所述磁石5下端的磁极为同性磁极,根据同性相斥的原理,可实现柜体1磁悬浮上升和下降,进而准确快速地将散热部分移动到开口22的位置,以便散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电气柜的元件安装和分布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式不同;(2)局部冷却装置的具体结构,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和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以及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不同;(3)柜体顶部设有气压控制的防雨装置以及该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未公开;(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另一种冷却通道的构建以及如何实现防雨的功能。
对于区别(1),为了实现电气柜的某种功能和作用,例如局部散热或局部检修,而采用特定的元件安装和分布方式,从而通过局部散热口或局部检修口实现相应的功能和作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灌溉喷头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洒水装置包括主体10(相当于固定承载筒),在其底部设置有入水管连接端11以及在其顶部设置有上部框架12,出水口13设置于邻近上部框架12的下部边缘处,转动件20安装在上部框架12上,其包括扭簧21和转动片22,转动片22设置在出水可调旋转座30(相当于气路分配环形件)的每个出水管40的前端,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包围主体10外周界的轴向通孔31,出水可调旋转座30包括支撑端32和周壁33,支撑端32位于主体10的预定位置处,具有不同口径的多个出水管40均匀地设置于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周壁33上,每个出水管40限定进水端41和出水端42,每个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可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从而调整水流,在主体10和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轴向通孔31之间设置有橡胶件50,使得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调整和定位功能。使用时,通过转动出水可调旋转座30,将相应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水将会从主体10的出水口进入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并从出水管40的出水端42喷出,由于出水管40具有不同的设计口径,因此可通过将不同的出水管40与主体10的出水口对准而改变水流的不同喷出模式(即喷水的远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构思。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区别(2)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具有相似之处,都是用于通过旋转使得内外两个孔对准来实现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流体通路构建方法时,能够确定上述方法所构建的通路不但可以用于输送具有特定方向的水流,也可以用于输送具有特定方向的气流,同时采用气流实现降温也是本领域常规的降温方式,因此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可以选择性冷却电子部件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仿照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手段,并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对结构做出进一步细化和设置以获得如区别(2)所限定的气路结构;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压控制伸缩的户外广告牌安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广告牌承载架3顶部设有带空腔的防雨装置102,所述防雨装置102内部空腔设有滑块101,所述滑块101靠外一侧设有挡板103,所述挡板103贯穿防雨装置102向外延伸,防雨装置102与挡板103连接处设有防雨刷107,所述挡板103另一侧设有伸缩杆105,所述伸缩杆105末端设有气压缸106,所述气压缸106设置在所述防雨装置102的空腔内侧。可见,区别(3)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于上述区别(3)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伸缩式防雨。
对于区别(4),在电气柜领域,为了构建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空间,而在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评述
合议组仍然认为:本申请所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常规散热方式难以针对性地对电气柜中热量聚集区域或单个/多个热量散热或降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出气孔通过气路分配环形件的转动而与倾斜气路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也是针对性地冷却通信机柜内散热量不同的部位,这与本申请的目的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体的手段是通过转动使得产生热量较多、温度较高的位置对着开口位置,从而实现针对性冷却,这一手段与本申请的手段也存在相似性,都是通过转动实现冷却口与设备对准形成冷却通路以实现针对性冷却,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针对转动和气路对准的实现和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转动以形成精准对应通路的手段,因此给出了构建精准气路的技术启示,由于技术启示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通路构成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并在细节处作出适应性的改变。上述结合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驱动伸缩手段实现开关防雨装置也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均为常规手段的选择、替换或组合。针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评述采用“三步法”的方式进行,对相应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价时,也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在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逻辑推理和较为充分的说理。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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