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器、过线胶圈以及电控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器、过线胶圈以及电控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2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89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0153.2
申请日:2016-09-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肖凌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F16L5/10(2006.01),H05K5/02(2006.01),H05K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0153.2,名称为“一种电器、过线胶圈以及电控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9段(第1-5页),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301090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3517015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胶圈为内部中空的锥台状,其大端(2)设置有用于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由其大端(2)至其小端(1)的侧壁为可被裁剪以形成不同直径胶圈孔的裁剪部,所述连接部为一端与所述过线胶圈的大端(2)相连且直径小于所述过线胶圈大端(2)直径的柱体(3),所述柱体(3)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所述柱体(3)的柔性端帽(4),所述柔性端帽(4)与所述过线胶圈的大端(2)构成与所述过线孔卡配的卡环(6),被平行于所述过线胶圈轴线的切面切割后,所述胶圈的两侧边对称,且任意一所述侧边均由多段弧线相连形成,任意相邻两段弧线的连接位置还设置有压痕,以通过拉拽的方式实现过胶线圈侧壁材料的去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胶圈的小端(1)直径为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被平行于所述过线胶圈轴线的切面切割后,所述胶圈的两侧边对称,且任意一所述侧边均呈阶梯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端帽(4)前端还设置有方便穿入所述过线孔内的导向斜面(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3)、柔性端帽(4)以及所述裁剪部为一体式结构。
6. 一种电器,包括壳体,其壳体上开设有供线路穿出的过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孔上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为加湿器或榨汁机。
8. 一种电控箱,其壳体上开设有供电源线穿出的过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孔上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过线胶圈大端设置有用于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连接部为一端与过线胶圈的大端相连且直径小于过线胶圈大端直径的柱体,柱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柱体的柔性端帽,柔性端帽与过线胶圈的大端构成与过线孔卡配的卡环;(2)任意一侧边均由多段弧线相连形成,任意相邻两端弧线的连接位置还设置有压痕,以通过拉拽的方式实现过胶线圈侧壁材料的去除。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电器,独立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电控箱,均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5任一的过线胶圈,除过线胶圈的特征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侧边采用直线段、弧线段或者折线段是常规选择,采用拱形结构后能在厚度不变的前提下显著增强抗变形能力的技术效果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且也是常规结构带来的常规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的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密封部的径向尺寸显著大于过线胶度的径向尺寸,是特意加长的密封段,并非过线胶堵上的连接部,第一、第二密封部用于夹紧密封安装立面,两者不属于过线胶堵;对比文件2未公开第一、二密封件为柔性件,第二密封部端面的斜面也并非为方便穿过孔的导向斜面;多段弧线段相连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提高强度通常要改变材料或厚度,本申请通过多个弧线段的结构设计来提高抗变形能力,采用拱形结构在厚度不变的前提下抗变形能力显著增强;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过线胶堵包括第一、二密封部,两者属于过线胶堵;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第一密封部和第二密封部采用柔性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第二密封部的端部斜面可用于方便穿过孔的导向斜面;过线胶圈的强度以及抗形变能力是常用参数,在面临过线胶圈的抗形变能力不足这一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胶圈的任意一侧边设置成多段弧线相连,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过线胶圈大端设置有用于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连接部为一端与过线胶圈的大端相连且直径小于过线胶圈大端直径的柱体,柱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柱体的柔性端帽,柔性端帽与过线胶圈的大端构成与过线孔卡配的卡环,柔性端帽前端还设置有方便穿入过线孔内的导向斜面;(2)任意一侧边均由多段弧线相连形成,任意相邻两端弧线的连接位置还设置有压痕,以通过拉拽的方式实现过胶线圈侧壁材料的去除;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过线胶圈与过线孔之间的装配且保护线材不被过线孔损坏,如何便于过线胶圈侧壁材料的去除。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电器,独立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电控箱,均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4任一的过线胶圈,除过线胶圈的特征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第一、二密封部属于过线胶堵是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的内容,“连接部”的结构和作用均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过线胶堵为橡胶过线胶堵,因此第一、二密封部和安装槽均为柔性材料,第二密封部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柔性端帽,且前端设置有斜面,该斜面必然具有方便穿入过线孔内且导向的功能;弧形段可以在不增加厚度来提高抗变形能力的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中没有记载也无法通过原始申请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的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胶圈为内部中空的锥台状,其大端(2)设置有用于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由其大端(2)至其小端(1)的侧壁为可被裁剪以形成不同直径胶圈孔的裁剪部,所述连接部为一端与所述过线胶圈的大端(2)相连且直径小于所述过线胶圈大端(2)直径的柱体(3),所述柱体(3)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所述柱体(3)的柔性端帽(4),所述柔性端帽(4)与所述过线胶圈的大端(2)构成与所述过线孔卡配的卡环(6),被平行于所述过线胶圈轴线的切面切割后,所述胶圈的两侧边对称,且任意一所述侧边均由多段弧线相连形成,任意相邻两段弧线的连接位置还设置有压痕,以通过拉拽的方式实现过胶线圈侧壁材料的去除,所述柔性端帽(4)前端还设置有方便穿入所述过线孔内的导向斜面(5),所述过线胶圈的小端(1)直径为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被平行于所述过线胶圈轴线的切面切割后,所述胶圈的两侧边对称,且任意一所述侧边均呈阶梯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3)、柔性端帽(4)以及所述裁剪部为一体式结构。
4. 一种电器,包括壳体,其壳体上开设有供线路穿出的过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孔上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过线胶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为加湿器或榨汁机。
6. 一种电控箱,其壳体上开设有供电源线穿出的过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孔上安装有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过线胶圈中通过弧线段连接位置设置压痕,可以通过拉拽方式去除材料,方便操作,节约时间;压痕的使用,在过线胶圈中不是常用技术手段;过线胶圈小端的直径为零,有效提高了通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9段(第1-5页),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线胶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14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电缆密封套管,包括固定板1与具有弹性的电缆密封套管2(相当于过线胶圈),电缆密封套管2直径呈阶梯性缩小,其为内部中空的锥台状(图2、3),其大端与固定板1连接,需要穿线的时候,根据电缆外径的大小选择柔性电缆密封套管2的切割部位,并将其环状切割后使其与电缆紧密接触适合,即公开了由其大端至其小端的侧壁为可被裁剪以形成不同直径胶圈孔的裁剪部;被平行于轴线的切面切割后,两侧边对称,任意一侧边呈阶梯状,均由多条相互垂直的线段相连形成。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 过线胶圈大端设置有用于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连接部为一端与过线胶圈的大端相连且直径小于过线胶圈大端直径的柱体,柱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柱体的柔性端帽,柔性端帽与过线胶圈的大端构成与过线孔卡配的卡环,柔性端帽前端还设置有方便穿入过线孔内的导向斜面;② 任意一侧边均由多段弧线相连形成,任意相邻两端弧线的连接位置还设置有压痕,以通过拉拽的方式实现过胶线圈侧壁材料的去除;③过线胶圈的小端直径为零;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过线胶圈与过线孔之间的装配且保护线材不被过线孔损坏,如何便于过线胶圈侧壁材料的去除;
对于第①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过线胶堵(参见说明书30-33段,附图3、4),过线胶堵为内部中空的锥台状,大端设置有用于密封安装在安装立面4的过线孔适配的第一密封安装部1,第一密封安装部1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密封部6、第二密封部7以及限定在这两者之间的安装槽,第一、二密封部密封地将安装立面4夹紧在安装槽内;结合图3可知,第一密封部6为过线胶堵的大端,安装槽的对应的轴向段为柱体,与第一密封部6相连且直径小于第一密封部6,该柱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直径大于柱体的第二密封部7,且由于该过线胶堵为橡胶过线胶堵,因此该第二密封部7相当于本申请的柔性端帽,第二密封部7与第一密封部6构成与过线孔卡配的卡环,安装槽对应的轴向段、第二密封部7形成与过线孔适配的连接部;第二密封部7前端设置有斜面(图3),由于第二密封部7为柔性,其前端的斜面具有方便穿入过线孔内的导向的功能,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过线胶圈与过线孔的装配并保护线材不被过线孔损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第②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任意一侧边呈阶梯状,为了便于环形裁剪以适合各种线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在侧边采用环形凹槽、垂直线段相连、风琴折线相连或弧线相连等方式,选择多段弧线相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采用设置压痕的方式来便于去除分离材料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生活中也随处可见,例如保鲜袋、卷纸等等,为了方便去除过线胶圈侧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任意相邻两端弧线的连接位置设置压痕,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第③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锥形的电缆密封套管2进行裁剪以适应不同线径,在此基础上,将小端设置成锥尖,即直径为零以适应从零开始的各种线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被平行于过线胶圈轴线的切面切割后,胶圈的两侧边对称,且任一侧边均呈阶梯状;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装槽的对应的轴向段、第二密封部7以及过线胶堵其他部分为一体式结构;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柱体、柔性端帽和裁剪部为一体式结构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14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电气箱5,其具有壳体以及进线部位(即本申请中的过线孔),在进线部位设置电缆密封套管,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的具体评述参见上述审查意见。因此,当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加湿器、榨汁机均属于常规电器,而在其过线孔上安装该过线胶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14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电气箱5,其壳体上开设有供电缆进线部位(即本申请中的过线孔),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的具体评述参见参见上述审查意见,在供电源线穿出的过线孔上安装该过线胶圈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过线胶圈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缆密封套管2(相当于过线胶圈)整体呈锥状,侧边呈阶梯状,由多条相互垂直的线段相连形成,其适于被裁剪,可以密封不同直径的电缆。关于裁剪的方式,采用工具或者直接拉拽均为常见方式,而通过压痕来使得拉拽时能沿预定线路进行裁剪也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生活领域中的保鲜袋、卷纸、裁纸等;采用工具裁剪时,裁剪边缘精确且光滑,而拉拽方式更方便,但裁剪边缘受力的作用会改变形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为了方便操作,选择通过压痕和拉拽的方式来裁剪过线胶圈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缆密封套管进行裁剪以适应不同线径,为适应从零开始的各种线径,将小端设置成直径为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上述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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