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紧固系统和碰撞指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34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70759
优先权日:2010-04-26
申请(专利)号:201611059187.8
申请日:2011-04-25
复审请求人:费诺-华盛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静微
合议组组长:彭齐治
参审员:王杨
国际分类号:A61G3/00,A61G3/08,B60N2/07,B60N2/10,B60N2/24,B60N2/30,B60N2/42,B60N2/427,B60N2/44,B60N2/48,B60N2/64,B60N2/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这些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59187.8、名称为“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紧固系统和碰撞指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1800275085的发明专利PCT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4月26日,分案提交日为2016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申请人为费诺-华盛顿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5项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01594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DE1903929,公开日为1970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3:US2007/0158969A1,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用于运输有轮的可延伸的简易床上的患者并且包括:
急救交通工具,所述急救交通工具具有限定内部隔间的主体,其具有地板、顶板和连接到地板和顶板的壁,所述主体具有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内部隔间的入口并且限定将简易床装载到内部隔间的装载方向;
简易床固定构件,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联接到所述地板并且固定所述简易床,其中,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包括接合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的简易床接合表面和提升件,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提升件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所述简易床;
其中,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提升件的顶部,并且其中,当所述简易床沿装载方向装载时,所述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经过并且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简易床固定构件还包括延伸柱,并且:
简易床通过所述延伸柱升高和降低;
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延伸柱的顶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提升件包括液压机、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或任意致动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还包括座椅,当简易床被装载到所述内部隔间时,所述座椅与简易床同步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简易床沿着装载方向或者装载方向的反方向移动时,所述座椅沿着行进路径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 简易床升高或者降低时,座椅在多个设定位置之间转变。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简易床的同步运动由自动化的致动系统提供,所述自动化的致动系统选自于由机械致动器或电致动器构成的组。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座椅经由选自于由下列部件构成的组的部件与简易床同步化:传感器、线性同步马达、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和液压致动器。
9. 一种在简易床上运送患者的方法,包括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中的简易床。
10. 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包括:
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急救交通工具内部的入口;
一条或多条轨道,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联接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其中,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限定行进路径;
座椅,所述座椅与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滑动地相接合,并且竖直地定位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其中:所述座椅包括弯曲的竖直构件和座位;并且其中: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
所述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以及
所述座椅包括辅助贮存模块,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可移除地附接到座椅,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浅贮存件凹陷部,所述浅贮存件凹陷部具有防滑表面,所述防滑表面包括适于提供额外摩擦力的任何材料,所述任何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橡胶、或研磨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拔起手柄、肩部带条和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翻盖和拉出抽屉或枢轴抽屉。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拉出抽屉大体为盒状贮存件,通过沿着横向方向滑动能够进入所述盒状贮存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枢轴抽屉大体为三角形贮存件,通过旋转能够进入所述三角形贮存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翻盖包括联动机构,所述联动机构使得多层能够升高或收缩。 ”
驳回决定认为: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简易床固定构件还包括提升件,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提升件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简易床,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提升件的顶部,接合简易床,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急救转运工具,其中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 给出了将这些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为便于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采用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提升件的顶部的连接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锁定方式。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2-3中,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简易床上运送患者的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担架床上运送患者的方法,同时运送方法所利用的权利要求1的简易床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方法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以及座椅包括辅助贮存模块,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可移除地附接到座椅;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浅贮存件凹陷部,浅贮存件凹陷部具有防滑表面,防滑表面包括适于提供额外摩擦力的任何材料,任何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橡胶、或研磨料。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1-1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费诺-华盛顿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当中限定了有关当简易床经过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简易床的接合部分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中紧固装置66和68不能实现简易床固定构件的功能,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相应的教导。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担架支撑框架能够允许简易床自身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用对比文件2的担架支撑框架来简单地替换对比文件1的紧固装置66和68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10,不能简单地认为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其实际能够给急救医疗技术人员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且牢固的座位。基于以上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15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当中,其简易床固定构件的描述均为功能性的描述,无法得知该部件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且起到锁定和提升作用的并非同一个部件,仅是实现不同功能的不同部件的简单叠加。救护车中的担架床存在高度调节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必然会在该领域寻找在救护车内能够实现高度调节的担架床,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在轨道上自由滑动的座椅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座椅的舒适性或稳定性,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等理论支持,将其调整为权利要求10中所记载的结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座椅形状结构设置的常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技术需求,如方便相关急救部件的存放、增大座椅的摩擦系数保证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等,在座椅上设置贮存模块、浅贮存凹陷部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简易床固定构件,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联接到所述地板并且固定所述简易床,其中,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包括接合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的简易床接合表面和提升件,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提升件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所述简易床;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提升件的顶部,并且其中,当所述简易床沿装载方向装载时,所述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经过并且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救护车内的担架支撑平台,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当所述简易床沿装载方向装载时,所述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经过并且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提升件可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所述简易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公开,对比文件2中未提及担架具有带轮的延伸机构,也未说明其在提升过程中其带轮延伸机构展开,但是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如何固定和提升所装载的患者病床以方便治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固定和提升对比文件1的简易床以方便治疗时,容易想到在提升过程中将其带有轮的延伸机构展开以更好地起到固定支撑作用,这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也并不能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2-3中,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当中,删除了权利要求9,同时对于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用于运输有轮的可延伸的简易床上的患者并且包括:
急救交通工具,所述急救交通工具具有限定内部隔间的主体,其具有地板、顶板和连接到地板和顶板的壁,所述主体具有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内部隔间的入口并且限定将简易床装载到内部隔间的装载方向;
简易床固定构件,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联接到所述地板并且固定所述简易床,其中,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包括接合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的简易床接合表面和提升件,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提升件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所述简易床;
其中,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提升件的顶部,并且其中,当所述简易床沿装载方向装载时,所述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经过并且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
其中,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还包括座椅,当简易床被装载到所述内部隔间时所述座椅与简易床同步运动;并且所述简易床的同步运动由自动化的致动系统提供,所述自动化的致动系统选自于由机械致动器或电致动器构成的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简易床固定构件还包括延伸柱,并且:
简易床通过所述延伸柱升高和降低;
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延伸柱的顶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提升件包括液压机、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或任意致动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简易床沿着装载方向或者装载方向的反方向移动时,所述座椅沿着行 进路径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简易床升高或者降低时,座椅在多个设定位置之间转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座椅经由选自于由下列部件构成的组的部件与简易床同步化:传感器、线性同步马达、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和液压致动器。
7. 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包括:
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急救交通工具内部的入口;
一条或多条轨道,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联接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其中,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限定行进路径;
座椅,所述座椅与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滑动地相接合,并且竖直地定位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其中:所述座椅包括弯曲的竖直构件和座位;并且其中: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
所述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以及
所述座椅包括辅助贮存模块,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可移除地附接到座椅,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浅贮存件凹陷部,所述浅贮存件凹陷部具有防滑表面,所述防滑表面包括适于提供额外摩擦力的任何材料,所述任何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橡胶、或研磨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拔起手柄、肩部带条和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翻盖和拉出抽屉或枢轴抽屉。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拉出抽屉大体为盒状贮存件,通过沿着横向方向滑动能够进入所述盒状贮存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枢轴抽屉大体为三角形贮存件,通过旋转能够进入所述三角形贮存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翻盖包括联动机构,所述联动机构使得多层能够升高或收缩。”
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这样的修改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后,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0即具有座椅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做出相应调整,同时将具有简易床的运送系统的权利要求1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包括:
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急救交通工具内部的入口;
一条或多条轨道,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联接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其中,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限定行进路径;
座椅,所述座椅与所述一条或多条轨道滑动地相接合,并且竖直地定位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其中:所述座椅包括弯曲的竖直构件和座位;并且其中: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所述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
所述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
所述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以及
所述座椅包括辅助贮存模块,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可移除地附接到座椅,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浅贮存件凹陷部,所述浅贮存件凹陷部具有防滑表面,所述防滑表面包括适于提供额外摩擦力的任何材料,所述任何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橡胶、或研磨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拔起手柄、肩部带条和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包括翻盖和拉出抽屉或枢轴抽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拉出抽屉大体为盒状贮存件,通过沿着横向方向滑动能够进入所述盒状贮存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枢轴抽屉大体为三角形贮存件,通过旋转能够进入所述三角形贮存件。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 述翻盖包括联动机构,所述联动机构使得多层能够升高或收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用于运输有轮的可延伸的简易床上的患者,所述急救交通工具包括限定内部隔间的主体,所述主体具有地板、顶板和连接到地板和顶板的壁,所述主体包括所述装载通道,所述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内部隔间的入口并且限定将简易床装载到内部隔间的装载方向;
其中,所述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还包括简易床固定构件,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联接到所述地板并且固定所述简易床,所述简易床固定构件包括简易床接合表面和提升件,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接合简易床的锁定部分,当简易床被装载和固定到简易床接合表面时所述提升件沿着与装载方向垂直的简易床升高方向提升所述简易床;并且
其中,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提升件的顶部,当所述简易床沿装载方向装载时,所述简易床的锁定部分经过并且接合所述简易床接合表面,以便当简易床固定构件提升所述简易床时允许简易床的可延伸联动机构展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简易床固定构件还包括延伸柱,并且:
简易床通过所述延伸柱升高和降低;
简易床接合表面联接到所述延伸柱的顶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所述提升件包括液压机、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或任意致动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当简易床被装载到所述内部隔间时,所述座椅与简易床同步运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简易床沿着装载方向或者装载方向的反方向移动时,所述座椅沿着行进路径移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当简易床升高或者降低时,座椅在多个设定位置之间转变。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简易床的同步运动由自动化的致动系统提供,所述自动化的致动系统选自于由机械致动器或电致动器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其中,座椅经由选自于由下列部件构成的组的部件与简易床同步化:传感器、线性同步马达、机械联动机构、机电致动器和液压致动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这样的调整,权利要求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7月15日和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而作出。
(二)关于权利要求1-14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这些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急救交通工具患者运送系统,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可机动的急救车用座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及附图1-11):该系统包括:装载通道,装载通道提供了进入救护车12(相当于急救交通工具)内部的入口;一条或多条轨道14,一条或多条轨道联接到救护车的内部,其中一条或多条轨道限定行进路径;座椅10,座椅与一条或多条轨道滑动地相接合,并且竖直地定位在救护车的内部的地板16和顶板之间,其中座椅包括竖直构件24和座位。
由此可见,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以及座椅包括辅助贮存模块,所述辅助贮存模块可移除地附接到座椅;辅助贮存模块包括浅贮存件凹陷部,浅贮存件凹陷部具有防滑表面,防滑表面包括适于提供额外摩擦力的任何材料,任何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橡胶、或研磨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和设置座椅以提高在急救交通工具中使用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在其他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在对比文件1-3中也并未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将竖直构件设置为弯曲的形状,且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来说,其实质上限定了一种在急救车内部地板和顶板之间为医护人员提供轨道吊装式座椅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轨道支承式座椅方案,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涉及在急救车内为医护人员提供座椅的技术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技术内容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座椅的使用者更为舒适和安全,方便护理病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至少由于上述有关弯曲构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2019年06月0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评述了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其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9日提交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已经将权利要求1-9进行修改,将其中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为原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修改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创造性问题。而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在轨道上自由滑动的座椅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座椅的舒适性或稳定性,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等理论支持,将竖直构件设置为弯曲的形状,且弯曲的竖直构件在急救交通工具的内部的地板和顶板之间形成弯曲部;弯曲的竖直构件部分地围绕所述座位;座位相对于弯曲的竖直构件倾斜,均为相关部件在结构形状上的常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技术需求,如方便相关急救部件的存放、增大座椅的摩擦系数保证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等,在座椅上设置贮存模块、浅贮存凹陷部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之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通过在急救车的地板上设置轨道来支承座椅的技术内容,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通过在急救车的地板和顶板的轨道之间吊装座椅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单独来考虑或者比较常规,但是组合在一起设置在急救交通工具中使用能够达到安全和方便的技术效果,由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做出否定其创造性的结论。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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