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27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48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2329.0
申请日:2015-06-19
复审请求人:徐晓晖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伊健
合议组组长:王少锋
参审员:尹璐旻
国际分类号:G06Q4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2329.0,名称为“一种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徐晓晖,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方案仅涉及人为制定的商业实施的管理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1-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书第1-2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以下表达式计算平台p借标r的风险概率值pr和平台p的风险安全概率值pp:
pr=q×pf2 (1-q)×ps2;
pp=w1×pb1 w2×pb2 …wh×pbh;
pr值越大表示对于某个借标,借款方还贷能力越强;q的取值范围为[0.55,0.9];pf2=pf×m;ps2=ps×m;w1,w2…wh表示权重;

其中,借标金额的单位为元;pf根据对借标所属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历史年报数据进行t检验分析得到,所述t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5,t检验中计算的t统计量对应原概率值,若原概率值大于上述的显著性水平,则假设检验通过,现将原概率值转换为风险安全概率值:

ps根据对借标所属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历史价格分析得到,计算原理和pf相同,公式如下:

h为全部被考察的互联网贷款平台中出现的行业数目;对于平台p的全部借标,pp,b1,pp,b2…pp,bh表示平台p中的各个行业的风险安全概率,未出现的行业的 风险安全概率设为0;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L为某个平台中属于行业i的借标的数目;
其中,i=1,…,h,pp,rj为借标rj的风险安全概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q和权重w1、w2…wh的取值方法如下:
1)q的取值空间为[0.55,0.9],按步长0.025取一系列的q值,组成数组,即{0.55,0.575,0.56,…,0.9};
2)从上述数组中取一个q值;
3)根据平台的风险安全概率值计算平台的特征向量v,v=[pb1;pb2;pbh],作为样本的特征向量;
4)采用“融360”评级报告确定平台的评级等级,作为样本分类值,用SVM进行训练,得到模型和权重w;对于得到的模型,以样本的特征向量为输入,计算模型分类值;
5)计算模型的分类误差,保存所述分类误差、模型、权重向量w和q;w=[w1;w2;…;wh];
6)判断是否遍历完步骤1)中数组内的所有q值;若是,进入7);否则,返回2);
7)选择分类误差最小的模型,将此模型对应的w和q作为终值;
上述分类误差的计算公式为:

K为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数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以证券市场的财经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等级作为训练集,得到风险安全概率的计算公式。利用所属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历史年报数据进行假设检验,计算初步的风险安全概率值作为样本的特征向量;再利用支持向量机进行训练,寻找最优的特征向量的权重,最后得到借标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风险安全概率的计算公式,根据风险安全概率计算公式可以分析计算借款利率的风险,且量化了风险安全概率值。由此可见,本申请用到了技术特征:风险安全概率的计算公式、t检验、特征向量、支持向量机、风险安全概率计算公式等,且解决了技术问题:根据借标的公开信息来分析借款利率的风险,并给出量化的风险安全概率值,从而使得投资者和监管者可以直观的选择和分析借贷请求,规避明显不合理的高借款利率,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范畴;(2)发明专利201410801984.3(一种基于支持向量机的P2P网络贷款风险评估模型)以及发明专利201410240496.X(一种基于网络分析和多模型融合的股市投资决策方法)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近,两者也利用了支持向量机等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或者决策,而该两项发明专利在审查中并未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范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进行贷款的风险评估的问题是商业上,而非技术上的;为了解决该商业问题,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股票数据纳入方法模型中,其中虽然涉及风险安全概率的计算公式、t检验、特征向量、支持向量机等,但它们都是对商业金融数据进行组织管理,利用的并非自然规律,而是商业管理规律,从整体上说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不同申请的保护范围、采用的具体手段存在差异,并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评估借标风险和贷款平台风险安全的问题属于金融行业的风险评估问题,并非属于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选择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也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也并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本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处理方法,通过t检验分析、SVM等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上市公司的历史年报数据、股票数据中提取出有用数据,并利用该有用数据给出评估标准,利用该评估标准评估借贷风险,解决了金融行业风险评估无法量化的问题,虽然金融风险评估属于商业上的方法,但这种商业上的方法需要借助相关数据处理手段实现,其实质上是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客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1-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书1-2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证券市场组合特征的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该方案根据贷款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标的风险安全概率和贷款平台的风险安全概率,要解决的是如何计算借款的风险安全的问题,这属于金融风险评估相关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方案采用的手段是采集证券市场的财经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等级作为训练集,得到风险安全概率的计算公式,对于给定的借标信息,采集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股价等数据,预测形成财经指标值,计算出初步的风险安全概率值并将其作为特征向量,训练后找出最优特征向量权重,最后得到借标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风险安全概率计算公式。上述手段所采用的计算公式是人为主观设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公式中的各参数也均是人为主观选择设定的,并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表征借标风险概率值和平台风险安全概率值的计算规则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即该网络贷款风险量化分析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采用的手段之间不符合自然规律的约束,所获得效果也仅仅是对借标的风险和平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非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计算公式中参数的取值范围和取值方法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限定也均是根据人为设置的规则进行的选择和设置,并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评估借标风险和贷款平台风险安全的问题,用于金融行业的风险评估,属于商业应用领域的问题,并非属于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虽然使用了t检验分析、SVM等方法,但这些方法均是公知的计算方法,选择上述计算方法对人为选择的计算参数进行计算,其本质仍是通过人为的选择或者说人为制定的规则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该手段与解决的问题之间并不能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对于获得的效果,本申请所能够获得的使网络贷款风险量化的效果也不属于技术上的效果,因此本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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