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25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43626
优先权日:2011-10-05
申请(专利)号:201280049275.3
申请日:2012-09-12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伊健
合议组组长:王少锋
参审员:尹璐旻
国际分类号:G06Q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9275.3,名称为“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05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071323A1,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US2002/0120564A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3:US2009/0132527A1,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1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的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处理电路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以及接收内容可用性数据;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何种部件接收数据以及怎样得到通知。然而,由系统中的处理电路进行数据的接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和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时间,专门提供一通知配置屏幕用以对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以及时间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一个和多个处理器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以及接收内容可用性数据;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何种部件接收数据以及怎样得到通知。然而,由系统中的处理电路进行数据接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和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时间,专门提供一通知配置屏幕用以对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以及时间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方法,包括,
在处理电路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处理电路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还包括价格阈值,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在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访问所选择的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低于所述价格阈值,以及其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在该价格阈值之下可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还包括用于请求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且无需额外经济成本的内容的参数,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以及其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并且包含广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由所述处理电路确定关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相关内容;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所述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相关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相关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 用户帐号可用;以及
当所述相关内容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时生成通知。
6. 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提供覆盖在媒体播放器应用上的用于接收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搜索输入字段。
7. 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社交网站接收对建议的媒体内容的指示,其中,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包括所建议的媒体内容。
8. 一种被配置为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进一步被配置为:
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二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还包括价格阈值,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在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访问所选择的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低于所述价格阈值,以及其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在该价格阈值之下可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还包括用于请求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且无需额外经济成本的内容的参数,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以及其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且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媒体内容 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并且包含广告。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还被配置为:
由所述处理电路确定关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相关内容;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所述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相关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相关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以及
当所述相关内容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时生成通知。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电路,还包括提供覆盖在媒体播放器应用上的用于接收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搜索输入字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还被配置为从社交网站接收对建议的媒体内容的指示,其中,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包括所建议的媒体内容。
15.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用于执行方法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方法包括:
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还包括价格阈值,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在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访问所选择的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低于所述价格阈值,以及其 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在该价格阈值之下可用。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内容传送边项还包括用于请求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且无需额外经济成本的内容的参数,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以及其中,所述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且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对所述用户帐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并且包含广告。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提供覆盖在媒体播放器应用上的用于接收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搜索输入字段。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从社交网站接收对建议的媒体内容的指示,其中,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包括所建议的媒体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并未公开增加的特征“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并且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对比文件1虽然“提到了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即时信息、信件的一种,或基于用户习惯、喜好等获得通知,也提到了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时间,如系统在一定周期内查询到可用性媒体内容后通知用户”,但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如何通知用户,但这不同于如何通知用户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2)对比文件1-3均不涉及通过不同的元数据格式来请求不同的内容源并且将内容可用性数据聚合为单一格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15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方法,包括,
在处理电路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处理电路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8. 一种被配置为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进一步被配置为:
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二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15.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用于执行方法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方法包括:
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 生成可用性通知,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提到了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即时信息、信件的一种,或基于用户习惯、喜好等获得通知,本申请说明书也仅提到通知设置可包括通知的形式(例如,如何生成该通知),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何生成可用性通知”;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可进行周期性查询,若发现匹配数据则通知用户,即相当于公开了“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而专门提供一通知配置屏幕,用以对生成可用性通知的方式以及时间进行设置,属于计算机领域的惯用手段;(2)不同的内容源具有不同的元数据格式,搜索引擎可以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提取搜索的关键词进行内容源的匹配,将符合要求的搜索结果映射到某一个标识符,聚合成单一格式后返回,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采用例如电子邮件、即时信息、信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也公开了系统可进行周期性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或者也可以在用户简档中设置系统查询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用性通知的形式(如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也公开了用户可设置查询的周期和持续时间。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的形式和查询周期等内容的基础上,其容易想到设置通知配置屏幕,以用于对如何以及何时生成通知进行配置。(2)对比文件1-3虽然都未公开对内容可用性数据的处理,但不同内容源针对媒体内容设置的元数据格式可能有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所获取的、来自不同内容源的媒体内容的相关数据,为方便后续处理,将其聚合为单一格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相关部分也没有涉及如何生成可用性通知;(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何生成可用性通知,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媒体内容从至少一个优选或非优选的媒体源变为可用时通知用户,即如果媒体内容从任何媒体源可用(等同于全局级别)则用户被通知,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区分媒体内容是从具体媒体源可用还是从所有媒体源可用。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设想到在内容源级别还是在全局级别来配置可用性通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类似的权利要求8和15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为:
“1.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方法,包括,
在处理电路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处理电路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8. 一种被配置为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处理电路,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进一步被配置为:
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二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15. 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用于执行方法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方法包括:
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其中,所述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对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和关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帐号数据的选择;
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帐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其中,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用户帐号可用;
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接收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以及
使用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帐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帐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
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 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并且
其中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格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071323A1,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US2002/0120564A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3:US2009/0132527A1,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媒体内容搜索和通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 -[0055]段,图2-5):按照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用于研究和通知媒体内容的方法和系统,本发明的系统和方法可被作为通用视频检索入口(相当于用户使用的用户界面),以允许消费者使用不同销售渠道的各种搜索标准来搜索特定媒体内容(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这些销售渠道可能包括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视频点播VOD、付费观看PPV、电影院、VHS、DVD和CD的销售、图书销售、电台和基于网络的视频和/或音频流或下载网站等;用户配置文件被利用,从而定制搜索和搜索结果给特定的用户(相当于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且隐含公开了接收上述选择的处理电路 ),用户配置文件可以使用用户通过显示的表单提供的信息,图2表示的是网页实现的用户信息表的一个例子,用户配置文件200可以包括用户的ZIP/邮政代码字段210,基于由用户输入到210中的邮政编码,用户被提供一个下拉菜单220,可以选择本地有线和/或卫星电视提供者;用户配置文件200还可以提供给用户其他可用的媒体源,例如可以识别如复选框230、240中示出的优选的电影院、DVD/CD的零售商,从图2上可以看出用户可以通过勾选来指定要搜索的一个或多个内容源(即相当于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如图3所示的搜索条件表300,用户可在数据域310中输入标题,也可以使用其他域320或330以使用户的检索更加灵活,检索选择复选框340允许用户选择发行渠道(即优选媒体源)(即相当于独特在线内容源);通过点击搜索条件表单300上的“开始搜索”按钮342,搜索引擎接收搜索请求(包括搜索标准),一旦搜索请求(包括搜索标准)被提供到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就基于搜索标准和用户配置文件进行搜索,搜索引擎可以在例如用户的计算机或机顶盒、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执行所述搜索(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搜索完成后将显示搜索结果屏幕,搜索结果屏幕将显示与用户相关的所有可用的媒体内容(即相当于接收内容可用性数据,且隐含公开了接收该内容可用性数据的电路);来自优选媒体内容源的针对用户检索的媒体内容的可用性信息将显示给用户,该可用性信息表示至少一个优选媒体源中满足至少一个检索条件的媒体内容的可用性(相当于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该用户可用);图5示出的系统中用户的计算装置550通过通信网络510被连接到搜索服务提供商540的计算机;图4C示出了搜索结果屏幕470,提供了丰富的可能与媒体内容匹配的照片和文本,搜索结果屏幕还显示了用户选择的每个匹配的发行渠道,换句话说,关于媒体内容的可用信息都被显示给用户,例如480是找到的匹配的有线电视,485是匹配的电影院和匹配的DVD/VHS零售商489,如果找到匹配的选项,则用户可被提供给执行某些任务的能力,例如,找到了匹配的在线零售商,因此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立即购买”按钮489来订购“绿野仙踪”的DVD或录像带,而如果没有找到匹配的发行渠道,一个“通知我”按钮被显示,当点击了该按钮,用户请求当搜索的媒体内容变得可用时能得到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的至少一种得到通知,系统进行周期性的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相当于使用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该通知即为全局级别的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关于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账号数据的选择,且至少部分基于用户账号数据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该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媒体内容是否对所述用户账号数据中的用户账号可用,所生成的对电子设备的通知指示该媒体内容针对该用户账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账号是否可用;(2)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上被配置;(3)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更准确的进行媒体内容的可用性判断;(2)如何对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3)如何处理来自不同内容源的不同数据格式的内容可用性数据。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行目标媒体内容和广告的系统和方法,具体的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3]-[0046]、[0062]-[0064]段,附图1、2、4):步骤202,用户访问服务器102;步骤204,判断用户是否是注册用户,若未注册,在步骤220进行注册;若用户已注册,在步骤206用户可选择建立客户区域117;在步骤208用户可浏览可用内容项的概要索引;步骤210,用户浏览概要索引时可选择内容加入其客户区域117中的客户索引中;步骤212,用户可选择下载到其终端的内容项;步骤214,内容服务器102处理下载请求,优选的,内容服务器102通过检查追踪数据库110中的与该用户相关的内容项的状态处理下载请求;追踪数据库110,其为每个内容项与每个注册用户都存储了状态指示符集合,其指示某特定用户是否可免费访问某特定内容项(其中表示某特定用户的标识符即相当于用户账号,因此上述内容隐含公开了将用户账号作为判断媒体内容可用性的一部分基础,以及针对某媒体内容项对于某用户账号是否可用的判断步骤)。用户建立简档或订阅服务后,检查所选择的内容项的状态指示符,查看用户是否有权免费访问内容项,如果用户有权免费访问,则内容项被下载(即相当于指示媒体内容是否针对该用户账号可用)。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根据用户账号数据判断某媒体内容是否可用的内容,即隐含公开了内容传送选项包括用户账号数据信息,且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媒体内容是否对该用户账号可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内容提供者104A-C对应同一各用户简档数据库108和存储状态指示符集合的数据库110,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用户账号作为判断该用户账号所对应的内容源中的媒体内容是否可用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媒体内容检索时,若需检索多个内容源,且多个内容源具有其各自的用户账号数据信息,则在进行搜索时将针对各个内容源的用户账号信息也同时输入,进而在各内容源中搜索媒体内容是否针对该内容源所对应的用户账号可用;
对于区别(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户请求当搜索的媒体内容变得可用时能得到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的至少一种得到通知,系统进行周期性的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在用户简档中设置系统查询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或者在点击“通知我”按钮后提供设置选项;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基于用户的观看习惯,之前用户输入的搜索标准,过去的用户的购买来搜索媒体内容,这些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作为通知功能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5】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用性通知的形式(如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也公开了用户可设置查询周期和持续时间。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通知配置屏幕,通过该屏幕对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对于技术特征“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上被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至少一个优选媒体源满足检索条件时发送可用性通知给用户,因此,当用户的需求是仅接收来自特定媒体源的可用性通知时(若存在多个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或用户需要忽略的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满足用户的检索条件,该用户会接收到多个/想忽略的可用性通知,可能对用户造成困扰,因此从用户角度出发,其存在仅接收来自特定媒体源的可用性通知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配置使仅发送来自特定内容源的可用性通知,这是其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的内容源存储的媒体内容的元数据格式有可能是不同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不同内容源查询媒体内容是否可用时,将所获得的不同格式的元数据聚合为统一格式以方便后续操作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将价格阈值和无需额外经济成本作为内容传送选项,并在内容可用性数据和通知中指示上述指标的内容,其作用是提示用户获取某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0029]、[0038]、[0040]段):内容服务器102是优选接口到多个内容提供商,其中内容提供商104A、104B、104C是代表性的,内容提供商可以是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电视制作公司、广播节目制作公司等,用户通过终端106链接到服务器102,内容服务器102允许用户从内容提供者104A-C浏览可用内容,然后选择要下载到终端的内容项;一旦用户建立了他的个人简档和/或订阅了任何可以得到的服务,在步骤208中,他就可以浏览可用的内容项的通用索引,在步骤302,内容服务器102检查用户选择的下载的内容项的状态,这包括检查选择的内容项的状态指示符(步骤304),以查看用户是否有权免费访问内容项,如果用户有权免费访问,则内容项被下载(相当于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选择是否对用户账号可用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如果状态指示符没有指示用户有权免费下载选择的内容项,那么向用户呈现付费下载内容项的选项(相当于内容可用性数据还指示在用户账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账号访问所选择的媒体内容需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向用户呈现获取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价格的限定添加到搜索选项中,将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将价格限定为免费,根据这个条件搜索匹配的结果;
对于特征“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选择是对用户账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及“通知还指示对媒体内容的选择在该价格阈值之下可用”,其作用是将获得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通知给用户,然而,在已获得指示用户账号访问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的内容可用性数据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将该指示用户账号访问媒体内容的经济成本的内容提供给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通知的内容,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在步骤312、314、316中,如果用户不选择付费购买内容,那么在步骤318内容服务器102将附加一广告在被选择的内容项中,因此虽然用户可订阅或购买内容,可以想象的是大部分的内容将被免费访问,其成本就由与在步骤318中和内容相关联的广告进行补贴,而其关键点在于个人简档需要在系统开始下载内容前被建立(即相当于对选择的媒体内容是对用户账号可用的而无需额外的经济成本但包含广告)。
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用户可免费获取媒体内容但需接收广告的内容,以通知的方式呈现给用户以使其知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通知的生成时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5】段)“用户请求当搜索的媒体内容变得可用时能得到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的至少一种得到通知,系统进行周期性的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在用户简档中设置系统查询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或者在点击“通知我”按钮后提供设置选项;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基于用户的观看习惯,之前用户输入的搜索标准,过去的用户的购买来搜索媒体内容,这些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作为通知功能来实现”。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媒体内容可用时向用户发送通知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当判断所选择的媒体内容对用户账号是否可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相关内容对于用户账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账号从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时生成通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用户可以通过搜索标准表格向搜索引擎提供特定的媒体内容的搜索标准,搜索标准表格300可包括一个“电影/节目名称”数据字段310,用户可以在其中输入一个标题,还有其他字段如“演员”数据字段320、“导演/成员”数据字段330等(相当于提供覆盖在媒体播放器应用上的用于接收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的搜索输入字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为用户创建媒体项列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在200,信息从社交网站处获得,这些信息与用户有关,它们可以是从社交网站上的用户简档中提取的,也可以是从用户在社交网站上的通信中提取的,在202,一个或多个关键词从信息中被提取,这些关键词可以被分为一个或多个类别,在208,一个或多个关键词被送到一媒体项的搜索引擎,在210,有关的媒体项的列表被搜索引擎接收,在212,媒体项的列表可以被转发到另一设备,如机顶盒(即相当于从社交网站接收对建议的媒体内容的指示),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所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从社交网站上得到产生媒体内容项的指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一步的,将所建议的媒体内容作为选择的媒体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处理电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媒体内容可用性通知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媒体内容搜索和通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 -[0055]段,图2-5):按照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用于研究和通知媒体内容的方法和系统,本发明的系统和方法可被作为通用视频检索入口(相当于用户使用的用户界面),以允许消费者使用不同销售渠道的各种搜索标准来搜索特定媒体内容(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这些销售渠道可能包括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视频点播VOD、付费观看PPV、电影院、VHS、DVD和CD的销售、图书销售、电台和基于网络的视频和/或音频流或下载网站等;用户配置文件被利用,从而定制搜索和搜索结果给特定的用户(相当于接收对媒体内容和内容传送选项的选择,隐含公开了接收上述选择的处理器),用户配置文件可以使用用户通过显示的表单提供的信息,图2表示的是网页实现的用户信息表的一个例子,用户配置文件200可以包括用户的ZIP/邮政代码字段210,基于由用户输入到210中的邮政编码,用户被提供一个下拉菜单220,可以选择本地有线和/或卫星电视提供者;用户配置文件200还可以提供给用户其他可用的媒体源,例如可以识别如复选框230、240中示出的优选的电影院、DVD/CD的零售商,从图2上可以看出用户可以通过勾选来指定要搜索的一个或多个内容源(即相当于由使用用户界面设备的用户指定的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如图3所示的搜索条件表300,用户可在数据域310中输入标题,也可以使用其他域320或330以使用户的检索更加灵活,检索选择复选框340允许用户选择发行渠道(即优选媒体源)(即相当于独特在线内容源);通过点击搜索条件表单300上的“开始搜索”按钮342,搜索引擎接收搜索请求(包括搜索标准),一旦搜索请求(包括搜索标准)被提供到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就基于搜索标准和用户配置文件进行搜索,搜索引擎可以在例如用户的计算机或机顶盒、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执行所述搜索(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和所述用户数据,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搜索完成后将显示搜索结果屏幕,搜索结果屏幕将显示与用户相关的所有可用的媒体内容(即相当于接收内容可用性数据,隐含公开了接收该内容可用性数据的处理电路);来自优选媒体内容源的针对用户检索的媒体内容的可用性信息将显示给用户,该可用性信息表示至少一个优选媒体源中满足至少一个检索条件的媒体内容的可用性(相当于所述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是否对该用户可用);图5示出的系统中用户的计算装置550通过通信网络510被连接到搜索服务提供商540的计算机;图4C示出了搜索结果屏幕470,提供了丰富的可能与媒体内容匹配的照片和文本,搜索结果屏幕还显示了用户选择的每个匹配的发行渠道,换句话说,关于媒体内容的可用信息都被显示给用户(相当于在处理电路处接收内容可用性数据),例如480是找到的匹配的有线电视,485是匹配的电影院和匹配的DVD/VHS零售商489,如果找到匹配的选项,则用户可被提供给执行某些任务的能力,例如,找到了匹配的在线零售商,因此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立即购买”按钮489来订购“绿野仙踪”的DVD或录像带,而如果没有找到匹配的发行渠道,一个“通知我”按钮被显示,当点击了该按钮,用户请求当搜索的媒体内容变得可用时能得到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的至少一种得到通知,系统进行周期性的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相当于使用内容可用性数据来生成对电子设备的通知,其中,所述通知指示对于所述用户对媒体内容的所述选择从所述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中的至少一个可用,该通知即为全局级别上的配置)。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内容传送选项包括关于多个独特在线内容源的用户账号数据的选择,且至少部分基于用户账号数据请求内容可用性数据,该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媒体内容是否对所述用户账号数据中的用户账号可用,所生成的对电子设备的通知指示该媒体内容针对该用户账号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用户账号是否可用;(2)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上被配置;(3)当请求不同的内容源时不同的元数据格式被利用,并且内容可用性数据被聚合成单一 。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更准确的进行媒体内容的可用性判断;(2)如何对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3)如何处理来自不同内容源的不同数据格式的内容可用性数据。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行目标媒体内容和广告的系统和方法,具体的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3]-[0046]、[0062]-[0064]段,附图1、2、4):步骤202,用户访问服务器102;步骤204,判断用户是否是注册用户,若未注册,在步骤220进行注册;若用户已注册,在步骤206用户可选择建立客户区域117;在步骤208用户可浏览可用内容项的概要索引;步骤210,用户浏览概要索引时可选择内容加入其客户区域117中的客户索引中;步骤212,用户可选择下载到其终端的内容项;步骤214,内容服务器102处理下载请求,优选的,内容服务器102通过检查追踪数据库110中的与该用户相关的内容项的状态处理下载请求;追踪数据库110,其为每个内容项与每个注册用户都存储了状态指示符集合,其指示某特定用户是否可免费访问某特定内容项(其中表示某特定用户的标识符即相当于用户账号,因此上述内容隐含公开了将用户账号作为判断媒体内容可用性的一部分基础,以及针对某媒体内容项对于某用户账号是否可用的判断步骤)。用户建立简档或订阅服务后,检查所选择的内容项的状态指示符,查看用户是否有权免费访问内容项,如果用户有权免费访问,则内容项被下载(即相当于指示媒体内容是否针对该用户账号可用)。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根据用户账号数据判断某媒体内容是否可用的内容,即隐含公开了内容传送选项包括用户账号数据信息,且内容可用性数据指示媒体内容是否对该用户账号可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内容提供者104A-C对应同一各用户简档数据库108和存储状态指示符集合的数据库110,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用户账号作为判断该用户账号所对应的内容源中的媒体内容是否可用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媒体内容检索时,若需检索多个内容源,且多个内容源具有其各自的用户账号数据信息,则在进行搜索时将针对各个内容源的用户账号信息也同时输入,进而在各内容源中搜索媒体内容是否针对该内容源所对应的用户账号可用;
对于区别(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户请求当搜索的媒体内容变得可用时能得到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的至少一种得到通知,系统进行周期性的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在用户简档中设置系统查询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或者在点击“通知我”按钮后提供设置选项;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基于用户的观看习惯,之前用户输入的搜索标准,过去的用户的购买来搜索媒体内容,这些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作为通知功能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5】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用性通知的形式(如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也公开了用户可设置查询周期和持续时间。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通知配置屏幕,通过该屏幕对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对于技术特征“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上被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至少一个优选媒体源满足检索条件时发送可用性通知给用户,因此,当用户的需求是仅接收来自特定媒体源的可用性通知时(若存在多个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或用户需要忽略的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满足用户的检索条件,该用户会接收到多个/想忽略的可用性通知,可能对用户造成困扰,因此从用户角度出发,其存在仅接收来自特定媒体源的可用性通知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配置使仅发送特定内容源的可用性通知,这是其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的内容源存储的媒体内容的元数据格式有可能是不同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不同内容源查询媒体内容是否可用时,将所获得的不同格式的元数据处理为统一格式以方便后续操作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2-4、6-7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生成通知配置屏幕,所述通知配置屏幕用于配置将要如何以及何时生成可用性通知,所述可用性通知在内容源级别或全局级别上被配置”。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相关部分没有涉及如何生成可用性通知;(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何生成可用性通知,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媒体内容从至少一个优选或非优选的媒体源变为可用时通知用户,即如果媒体内容从任何媒体源可用(等同于全局级别)则用户被通知,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区分媒体内容是从具体媒体源可用还是从所有媒体源可用。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设想到在内容源级别还是在全局级别来配置可用性通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类似的权利要求8和15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采用例如电子邮件、即时信息、信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也公开了系统可进行周期性查询,每24小时查询存储有发行渠道的内容源提供者的信息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匹配则用户得到以上所讨论的通知;或者也可以在用户简档中设置系统查询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用性通知的形式(如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信件)、也公开了用户可设置查询的周期和持续时间。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可用性通知进行配置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的形式和查询周期等内容的基础上,其容易想到设置通知配置屏幕,以用于对如何以及何时生成通知进行配置。(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在任一媒体源可中媒体内容可用时生成可用性通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全局级别),但若存在多个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或用户需要忽略的媒体源的媒体内容满足用户的检索条件,该用户会接收到多个/想忽略的可用性通知,可能对用户造成困扰,因此从用户角度出发,其存在仅接收来自特定媒体源的可用性通知的需求,在面对该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配置使仅发送来自特定内容源的可用性通知,这是其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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