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8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1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45583.9
申请日:2014-09-03
复审请求人:虹光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陈彦飞
国际分类号:B65H5/36(2006.01),B65H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而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实施,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不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45583.9,名称为“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虹光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87377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纸装置设置在事务机器的馈纸端,包含:
驱动模块,包含动力源及动力传输单元,所述动力传输单元连接于所述动力源;
馈纸模块,包含第一进纸滚轮及第二进纸滚轮,所述馈纸模块设置在所述馈纸端以馈送复数张纸张进入所述事务机器中;以及
差速模块,包含差速机构、第一输出轴及第二输出轴,所述差速机构连接于所述动力传输单元以带动所述第一输出轴及所述第二输出轴,所述第一输出轴与所述第二输出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差速机构的两侧,所述第一输出轴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相连接,所述第二输出轴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相连接;
其中,所述差速模块利用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所述复数张纸张;
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表面包含导引表面以便于所述复数张纸张的馈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齿轮组或正时皮带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伞形齿轮组或它们的组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及所述第二进纸滚轮为同轴线设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差速模块包含扭力调整单元以调整驱动所述差速机构作业所需的扭力。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馈纸模块包含限位器以限制所述复数张纸张的歪斜范围。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转速为相同或相异。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导引表面为微细凹凸结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表面为粗糙表面。”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差速模块利用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复数张纸张;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的表面包含导引表面以便于复数张纸张的馈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进纸装置同样能够实现复数张纸张的矫正;其次,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马达工作时带动上述传动齿轮12转动,两行星斜齿轮15跟随该传动齿轮12公转时能够推动上述两传动轴14和两取纸滚轮13转动,进而带动置纸匣里的纸张运动,若纸张放置倾斜时,两取纸滚轮13所受的阻力不同,此时,两行星斜齿轮15环绕连接轴16转动,使得两传动轴14的转速不同,进而能够调整纸张的歪斜的基础上,无论是通过两个滚轮的同向旋转还是异向旋转来矫正纸张,其都是利用速度差的原理来实现纸张的歪斜矫正,而对于歪斜量较大的纸张,将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设置成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复数张纸张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快速矫正纸张的常规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齿轮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含特征“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正时皮带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中包含特征“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含特征“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伞形齿轮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修改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修改为“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同向或异向旋转”,并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进纸滚轮和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同轴线设置,在纸张馈送过程中,所述第一进纸滚轮远离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一端和所述第二进纸滚轮远离所述第一进纸滚轮的一端分别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其中,所述宽度方向为与纸张馈送方向相垂直的方向”,删除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表面包含导引表面以便于所述复数张纸张的馈送”,并将该技术特征修改为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在整个进纸行程中,只要纸张存在歪斜,差速机构即可对纸张进行校正。即本申请的进纸装置,进纸滚轮可以在整个馈纸行程内对歪斜纸张进行校正。2)进纸滚轮的表面包含导引表面以便于所述复数张纸张的馈送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可校正的纸张的适应度更广、可校正的歪斜范围精度更大、可以快速度调整复数张纸张歪斜,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采用两个进纸滚轮,并使第一进纸滚轮远离第二进纸滚轮的一端和第二进纸滚轮远离第一进纸滚轮的一端分别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是本领域进纸装置的常规结构,此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方案具有接触面积大、输送效果好的技术效果,但也同样存在容易磨损纸张、占用空间大等技术问题,因此,是否使得第一进纸滚轮远离第二进纸滚轮的一端和第二进纸滚轮远离第一进纸滚轮的一端分别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提出了一种通过设置差速器调整两侧滚轮转速,进而调整纸张歪斜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是采用差速器调整纸张歪斜的首要条件在于纸张歪斜时,进纸滚轮与纸张的接触面积需要有所差异,且进纸滚轮需要设置在纸张宽度方向中心线的两边,且越靠近两侧调整效果越好,且无论进纸滚轮的长度如何,进纸过程中,进纸滚轮首先需要接触的是纸张与进纸滚轮相对平行的侧边,即通过与进纸滚轮相对平行的侧边与进纸滚轮的接触面积校正歪斜;对于“本申请的进纸装置,进纸滚轮可在整个馈纸行程内对歪斜纸张进行校正”,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进纸滚轮是否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然而,为了实现对歪斜纸张进行校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进纸滚轮必然设置在纸张中心线的两边,且当纸张歪斜角度较小时,通过与进纸滚轮相对平行的纸张侧边的接触能够实现校正,而当纸张歪斜角度较大时,部分馈纸行程内进纸滚轮仍能够对歪斜纸张进行校正,且进纸滚轮长度越长,越靠近两侧端,能够校正的时间越长,但同时对纸张的居中性要求较高,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纸张位置的精确性要求较高时,能够想到将第一进纸滚轮远离第二进纸滚轮的一端和第二进纸滚轮远离第一进纸滚轮的一端分别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2),通过在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的表面设置提高表面摩擦力导引表面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校正效率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包括“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同向旋转”的并列技术方案一,该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纸张馈送过程中,第一进纸滚轮远离第二进纸滚轮的一端和第二进纸滚轮远离第一进纸滚轮的一端分别超出纸张在宽度方向的两侧边,其中,宽度方向为与纸张馈送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并列技术方案一相对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包括“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的并列技术方案二,差速模块无法使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使得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因此,对于该并列技术方案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齿轮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含特征“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正时皮带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中包含特征“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和伞形齿轮组的组合”的技术方案,该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含特征“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或伞形齿轮组”的技术方案,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现有技术的进纸装置使用时,通常的方式均是可以适配不同大小的纸张。其中,对于宽度较小的纸张,两个进纸滚轮两外端之间的宽度会大于小纸张的宽度,也就是说存在着两个进纸滚轮两外端之间的宽度大于纸张宽度的情形,此时对比文件1的取纸装置在整个馈纸过程中均可以检测到摩擦力的差异从而进行纸张校正。对于宽度较大的纸张,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若纸张放置倾斜时,两取纸滚轮13所受的阻力不同。此时,两行星斜齿轮15环绕连接轴16转动,使得两传动轴14的转速不同,进而能够调整纸张的歪斜(说明书第[001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检测出两个进纸滚轮之间摩擦力的差异才能够进行歪斜校正。而基于摩擦力的大小与纸和进纸滚轮的接触面积之间存在相关联性的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个进纸滚轮两外端之间的宽度设置为大于纸张的宽度从而可以校正较大的纸张,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进纸滚轮之所以能够送纸,其利用的是进纸滚轮与纸张之间的摩擦力,适当的增大摩擦力可以更加顺畅的送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同向旋转”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纸装置设置在事务机器的馈纸端,包含:
驱动模块,包含动力源及动力传输单元,所述动力传输单元连接于所述动力源;
馈纸模块,包含第一进纸滚轮及第二进纸滚轮,所述馈纸模块设置在所述馈纸端以馈送复数张纸张进入所述事务机器中;以及
差速模块,包含差速机构、第一输出轴及第二输出轴,所述差速机构连接于所述动力传输单元以带动所述第一输出轴及所述第二输出轴,所述第一输出轴与所述第二输出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差速机构的两侧,所述第一输出轴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相连接,所述第二输出轴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相连接;
其中,所述差速模块利用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所述复数张纸张。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传输单元包含齿轮组或正时皮带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差速机构包含行星齿轮组、伞形齿轮组或它们的组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及所述第二进纸滚轮为同轴线设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差速模块包含扭力调整单元以调整驱动所述差速机构作业所需的扭力。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馈纸模块包含限位器以限制所述复数张纸张的歪斜范围。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转速为相同或相异。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的表面包含导引表面以便于所述复数张纸张的馈送。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导引表面为微细凹凸结构。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表面为粗糙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差速模块在其他技术领域中是一种现有的结构,并且差速模块自身的结构决定了其可实现两根输出轴的异向旋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知晓如何实现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并提供两个网址,其中一个演示了差速机构工作原理,另一个说明了存在两侧反向的情况。在本申请中,差速机构是根据轮子受到的摩擦力来调整两个轮子的转速,阻力大的一个轮子速度会变慢。当M<Δ时,轮1的转速n1=n-δ<0,此时会出现轮1反转,轮2正转的情况,即第一进纸滚轮和第二进纸滚轮异向转动。并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组长由沈彬变更为邹爱敏,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5页),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具体到本申请,本申请涉及一种具有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进纸时歪斜的自动校正,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说明书中记载了“其中差速模块利用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同向或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复数张纸张”,然而,当纸张发生了歪斜时,由于进纸滚轮与纸张之间的摩擦力由纸张的重力产生,该摩擦力至多可以与滚轮驱动力相平衡,也就是使进纸滚轮处于静止状态,并无法使进纸滚轮产生相反方向的驱动力,从而使进纸滚轮沿相反方向转动。也就是说差速模块无法使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使两进纸滚轮在同向同速转动时,如何在仅受纸张摩擦力的条件下实现两进纸滚轮产生异向旋转。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无法实现“差速模块利用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所述第一进纸滚轮与所述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所述复数张纸张”,也就是无法解决纸张自动校正。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申请中,使得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异向旋转的驱动力是来自于第一进纸滚轮与第二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并没有其它外界驱动力。而摩擦力的产生是由于纸张的重力产生,由纸张重力产生的摩擦力至多可以与滚轮驱动力相平衡,此时滚轮处于静止状态。并不会存在摩擦力使得滚轮产生相反方向的驱动力。其次,复审请求人提供的网址中,第一个网址只说明差速机构的工作原理,第二个网址中记载的是差速机构两侧同向输出而非异向输出。最后,当纸张倾斜时,也就是两侧进纸滚轮所受摩擦力不同时,轮1的转速n1至多能够降为0。并且,由于本申请的歪斜校正功能的进纸装置的结构基本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两者原理完全相同,本申请所能实现的差速模块利用两侧进纸滚轮在馈纸时所产生的摩擦力差异,使两侧进纸滚轮转速发生变化,以主动校正歪斜放置的纸张,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实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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