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缩机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69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0148.5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春华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郭绪垚
国际分类号:F04C23/00(2006.1),F04C29/06(2006.01),F04C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0148.5,名称为“一种压缩机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9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53545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3756543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4:CN1133400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结构,包括曲轴(1)和压缩机泵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泵体包括上气缸(3)、中气缸(4)和下气缸(5),且第一级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最上端的所述上气缸(3),第一级非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中部的所述中气缸(4),第二级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最下端的所述下气缸(5);
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气缸(3)的进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结构的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所述中气缸(4)的进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结构的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且所述上气缸(3)的出气通道与所述中气缸(4)的出气通道连通,汇合形成中压排气通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气缸(5)的进气口连通所述中压排气通道,排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泵体的高压排气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且所述高压排气通道与所述油池相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和设置于压缩机泵体(2)内部下端的消音器,且所述消音器设置在所述高压排气通道和所述油池之间并与二者同时相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和设置于油池中的消声器,且所述高压排气通道与所述消声器相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气缸(4)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下气缸(5)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1)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气缸(3)中 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中气缸(4)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1)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上气缸(3)的排气端、所述中气缸(4)的排气端、和/或所述下气缸(5)的进气端相连通的补气增焓通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上气缸(3)上端的上法兰(11)和位于所述上法兰(11)上端的盖板(13),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法兰(11)中的销钉(7)和设置于所述盖板(13)中且与所述销钉(7)相连的弹簧结构(8);和/或,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结构外侧的储气罐(9),所述储气罐(9)与所述补气增焓通道相连通;和/或,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外部的储液罐(10),当具有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和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时,所述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和所述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均连通至所述储液罐(10)中。”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答复指出: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通过壳体顶部的排气阀48向外部排气,其公开的气体流动路径与本申请相同,而且同样能有效地降低高温高压气体的温度,因此,对比文件4具有结合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第3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新的对比文件,在第3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后便驳回,有违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三个气缸,但没有公开壳体和吸排气口,更没有提及压缩后的气体的流动路径和流动方向,对比文件1的三缸结构的设置目的在于实现压缩机的多模式运行,提高制冷制热能力,而非本申请的增大冷媒流动路径以降低排气温度,即对比文件1没有本申请的技术改进需求,本申请正是将气缸的布置形式做出上述的调整和改变,与压缩机位于壳体的顶部的排气口特征和流动路径特征相结合使用的,这样能够有效地增大压缩后的冷媒的流动路径,降低排气温度,提高压缩机性能。(3)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双缸压缩机,而并非本申请提到的三缸压缩机,而本申请正是基于三缸压缩机存在的独有的排气温度过高的缺陷而做出的技术改进,对比文件4无法给出增大三缸气缸压缩机冷媒流动路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中的文字没有明确公开“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的特征。对比文件1-4没有公开上述手段,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入了对比文件4,采用对比文件1和4评述了创造性,而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并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符合听证原则;(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创造性的判断中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降低噪音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泵体底部的轴承罩46后再向上通过连接孔43排出泵体以降低噪音的技术启示,同时,将中间混合腔设置到上轴承上部或设置在两气缸之间的中间隔板上也都是旋转式压缩机中的常规设置,由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缸压缩机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间混合腔8调整到气缸之间的隔板上,而在泵体下部设置消音结构以降低排气噪音,从而得到本申请的“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的排气结构,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中由于轴承罩46位于远离压缩腔的泵体底部,而且壳体底部一般为油池,其客观上也必然具有降低压缩机排气温度的技术效果;(3)“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是旋转式压缩机中的一种常规的排气结构,例如《制冷压缩机》(缪道平 吴业正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08-109页的图4.4中:排气管10位于壳体的顶部,压缩后的气体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4)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就在于排气结构上,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本申请的排气结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的排气结构中是通过泵体底端的气体向上流动排出泵体外,并不是在泵体底部直接排出泵体外。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原审查部门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未修改权利要求,原审查部门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并未发生变化,并且驳回采用的证据也未发生变化,因此,驳回符合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壳体和吸排气口的位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结构具有壳体和吸排气口,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到气体流动的路径和流动方向,并且对比文件1的文字也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0段)“压缩机通过第一吸气口和第二吸气口从分液器吸入压力PS的冷媒,经压缩后排入中间腔8,第一一级气缸1排出后的冷媒与通过补气增焓口从闪蒸其吸入的冷媒在中间腔8内进行混合后,混合后的冷媒进入二级气缸3,经二级气缸3压缩后通过排气口排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记载了气体的流动路径和方向,与本申请不同的是,流动路径和方向稍有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排出的高压高温气体存在冷却的需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对比文件4公开了压缩机下部气缸排出的气体经过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48排出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获得通过增长冷却路径对排气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为了冷却对比文件1中二级气缸的排出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的中间腔8的位置进行位置变化和调整,将中间腔设置在二级气缸的上部,二级气缸设置在泵体的底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位置变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二级气缸排出的高温高压气体经过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进行冷却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的是双缸压缩机不是三缸压缩机,然而其与本申请都存在气缸排气温度高需要冷却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使得排出气体经过在泵体内部底部,使得排出气体经过泵体底部向上排出并通过壳体的排气口48排出(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0页第1段,图1),通过增长冷却路径对排气进行冷却,取得了降低排气温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容易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的排气温度的冷却路径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缩机结构,包括曲轴(1)和压缩机泵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泵体包括上气缸(3)、中气缸(4)和下气缸(5),且第一级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最上端的所述上气缸(3),第一级非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中部的所述中气缸(4),第二级缸为位于所述曲轴(1)轴线方向最下端的所述下气缸(5);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和设置于油池中的消声器;所述中气缸(4)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下气缸(5)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1)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所述上气缸(3)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中气缸(4)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1)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气缸(3)的进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结构的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所述中气缸(4)的进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结构的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且所述上气缸(3)的出气通道与所述中气缸(4)的出气通道连通,汇合形成中压排气通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气缸(5)的进气口连通所述中压排气通道,排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泵体的高压排气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排气通道与所述油池或与所述消声器相连通。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上气缸(3)的排气端、所述中气缸(4)的排气端、和/或所述下气缸(5)的进气端相连通的补气增焓通道。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上气缸(3)上端的上法兰(11)和位于所述上法兰(11)上端的盖板(13),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法兰(11)中的销钉(7)和设置于所述盖板(13)中且与所述销钉(7)相连的弹簧结构(8);和/或,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结构 外侧的储气罐(9),所述储气罐(9)与所述补气增焓通道相连通;和/或,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外部的储液罐(10),当具有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和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时,所述第一低压进气通道(6A)和所述第二低压进气通道(6B)均连通至所述储液罐(10)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确定的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地增大了高温高压气体的流动路径,进而有效地降低了高温高压气体的温度,使得冷媒在排出过程能够被冷却、排气温度有所降低;通过设置油池内部的消音器并使高压排气通道和消声器连通,能够将压缩出的高温高压的气体(尤其是制冷剂气体)进行消音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振动和噪声,并且将消完音的气体连通至油池中,进而进一步地对气体进行降温、同时对油池加热,降低排气温度和提高润滑效果;能够使得压缩机的运行过程更加平稳,噪声振动更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基于上、中、下三气缸做出的独有的改进,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三个气缸,但是其没有公开壳体、也没有公开吸排气口,至于压缩后的气体的流动路径和流动方向更没有提及,对比文件1的三缸结构设置目的在于实现压缩机多模式运行,提高制冷制热能力,而非本申请的增大冷媒流动路径以降低排气温度,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本申请的技术改进需求;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双缸压缩机,而并非本申请提到的三缸压缩机,而本申请恰好正是基于三缸压缩机存在的独有的排气温度过高的缺陷而做出的技术改进,对比文件4无法给出增大三缸气缸压缩机冷媒流动路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区别特征,其也不能针对对比文件1给出增大气体流动路径以降低排气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4的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方案;(2)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排气口的设置位置、也没有公开如本申请所述的折返式流动路径,如果该压缩机泵体的排气口设置于对比文件1中壳体的下端或底端,那么对比文件1中的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冷媒会直接从下端或底端排出,那么对比文件1根本无法起到如本申请所述的增大冷媒流动路径的作用,即也无法起到降低冷媒排气温度的作用;(3)三缸模式下,上、中气缸和下气缸为工作腔,上、中偏心按照180°对置设计,使得压缩机在此模式下运行更平稳,噪声振动更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9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5页);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结构,对比文件1(CN103953545A)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及空调器,具体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图5):包括曲轴5和压缩机泵体,所述压缩机泵体包括第二一级气缸2(相当于上气缸)、第一一级气缸1(相当于中气缸)和二级气缸3(相当于下气缸),且第一级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5轴线方向最上端的第二一级气缸2,第一级非变容缸为位于所述曲轴5轴线方向中部的第一一级气缸1,第二级缸为位于所述曲轴5轴线方向最下端的二级气缸3。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第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和设置于油池中的消声器;(3)所述中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下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所述上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中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降低排气温度,(2)如何对压缩气体进行消音和提高润滑效果;(3)如何使得压缩机运行平稳。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CN1133400A)公开了一种回转式压缩机,并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结构(参见说明书第8-10、13页,图1、7):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气缸22a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48排出,并且该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增大冷却路径对排气进行冷却。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排出的高温高压气体必然需要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对二级气缸排出的高温高压气体进行冷却,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中间腔的位置进行简单位置调整,将中间腔设置在二级气缸上部,二级气缸设置在泵体底部,从而使得二级气缸排出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增大冷却路径进行冷却。即容易得到经过压缩机泵体压缩后的高温高压气体,通过位于下端的二级缸排出至压缩机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的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压缩机底部设置消声器以降低噪音,并且对比文件2(CN203756543U)公开了一种压缩机排气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4-28段,图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la,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排气噪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压缩机底部设置油池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降低排气噪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消音器设置在油池中以进一步降低排气噪音,同时可以利用高温高压的排气提高润滑油温度以提高润滑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中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下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上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与所述中气缸中的曲轴偏心部相对于曲轴轴线成180度相对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持泵体运行平稳,噪声振动更小而采用的常规布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0段和图5):第二一级气缸2的进气口连通压缩机结构的第一低压进气通道,第一一级气缸1的进气口连通压缩机结构的第二低压进气通道,且第二一级气缸2的出气通道与第一一级气缸1的出气通道连通,汇合形成中压排气通道。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二级气缸3的进气口连通中压排气通道,排气口连通所述压缩机泵体的高压排气通道。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8段,图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底部的油池la,且所述高压排气通道与所述油池相连通,该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排气噪音。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和4的启示。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压缩机底部设置消声器,使得高压排气通道与消声器连通。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还包括与第二一级气缸2的排气端、第一一级气缸1的排气端、和/或二级气缸的进气端相连通的补气增焓通道。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还包括位于第二一级气缸2上端的上法兰4,还包括设置于第一隔板上的滑片控制装置6,滑片控制装置6包括销钉和弹性复位元件,弹性复位元件为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将上法兰上端设置盖板,所述上法兰中的销钉和设置于所述盖板中且与所述销钉相连的弹簧结构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变换;另外,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结构外侧的储气罐,所述储气罐与所述补气增焓通道相连通;和/或,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压缩机结构外部的储液罐,当具有第一低压进气通道和第二低压进气通道时,所述第一低压进气通道和所述第二低压进气通道均连通至所述储液罐中是多缸压缩器中常规进气和增焓结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是三缸压缩机,其排出的气体是高压高温气体,因此存在排出的气体需要冷却的客观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排气进行改进;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双缸压缩机,其同样存在排气需要冷却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4给出的排气冷却方式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将压缩机的排出气体经过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48排出的方式,即通过增长冷却路径进行冷却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比文件1的排出气体需要冷却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排出气体的冷却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对比文件1的排气冷却方式进行改进,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二级气缸的排出气体方式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将对比文件1的中间腔8的位置和二级气缸的位置进行位置调换,将二级气缸设置在泵体的底部从而容易得到二级气缸排出的高温高压气体经过泵体内部底部,进而再从泵体内部向上移动从泵体顶部排出、进而沿着壳体顶部的排气口排出进行冷却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壳体和吸排气口的位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结构具有壳体和吸排气口,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到气体流动的路径和流动方向,并且对比文件1的文字也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0段)“压缩机通过第一吸气口和第二吸气口从分液器吸入压力PS的冷媒,经压缩后排入中间腔8,第一一级气缸1排出后的冷媒与通过补气增焓口从闪蒸其吸入的冷媒在中间腔8内进行混合后,混合后的冷媒进入二级气缸3,经二级气缸3压缩后通过排气口排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体的流动路径和方向,与本申请不同的是流动路径和方向稍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中间腔和二级气缸的相对位置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冷却方式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排气冷却方案。(3)对于三个气缸,偏心按照180°对置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气缸布置的常规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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