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触控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触控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22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737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1995.5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丹娜
合议组组长:徐颖
参审员:杨万里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1995.5,名称为“一种触控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 2016年08月0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触控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触控信息,包括:
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
确定所述触控操作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所述触控位置信息为所述触控点在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一坐标值;
对所有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进行汇总,得到所述第一触控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包括:
根据预先设置的映射关系,将所述第一触控信息中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映射为所述显示屏中的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显示位置信息为所述第二触控点在所述显示屏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二坐标值,所述映射关系为所述第一坐标值与所述第二坐标值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所有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生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触摸模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包括:
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 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6.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设置于所述移动终端正面的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触控操作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所述触控位置信息为所述触控点在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一坐标值;
汇总单元,用于对所有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进行汇总,得到所述第一触控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模块包括:
映射单元,用于根据预先设置的映射关系,将所述第一触控信息中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映射为所述显示屏中的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显示位置信息为所述第二触控点在所述显示屏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二坐标值,所述映射关系为所述第一坐标值与所述第二坐标值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有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生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触摸模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 CN1O436334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驳回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显示触控操作信息。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手机背面进行悬浮触控操作,获取该悬浮触控操作在手机背面对应的坐标,然后通过坐标转换,将该坐标转换为在手机正面显示屏中的坐标,并在显示屏对应位置显示标识信息,以提示用户在手机背面所进行的触控操作对应到手机正面显示屏中的位置信息。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2所公开的前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并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的教导下,为了更加直观的显示用户在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信息、使得在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更加方便和精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移动终端的显示屏中显示在移动终端背面进行的触控操作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且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6,删除原权利要求5和10。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触控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触控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包括:
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5.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设置于所述移动终端正面的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2)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包括: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的显示屏中显示用户在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使得用户实时感知在背面操作的位置,避免了凭用户感觉的盲目触控操作,实现更精准的触控操作,从而提高了输入效率,且改善了用户的触控操作体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在显示单元中对应该第四坐标位置处显示标识”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确定用户操作体在第二外表面的具体位置(包括:该操作体与第二外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以及该操作体在该第二外表面中的平面坐标)。这显然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即如何在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的显示屏中显示用户在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具有本质区别,而且,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的“标识信息”与“第二触控信息”并不等同,且对比文件1最终显示的是“第二内容”,而不是第二触控信息。
对比文件1仅公开标识,并根据该操作体当前的位置进行调整,以使其与目标操作位置重合。不能等同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4-204段记载了:“步骤S1303:依据所述感应信息确定操作体接近所述第二外表面位置处的第三坐标信息;步骤S1304:依据所述第三坐标信息和预设的分析规则,得到所述感应信息在第一外表面的第四坐标信息;步骤S1305: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四坐标信息对应位置显示标识”,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电子设备的正面显示屏上显示表征用户在电子设备的背面显示屏的悬浮触控操作信息的上述标记信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该第四坐标位置是通过用户操作体在第二外表面的具体位置通过对应关系对应到正面显示器中的确定的位置。该位置与用户在第二外表面的具体位置具有对应关系。可以起到避免盲目操作的技术效果。其相当于依靠该位置确定用户在操作体第二外表面的位置。虽然不是完全一致,但对用户来说,仍然可以通过该显示确定在第二外表面的具体位置。
对比文件1最终显示的是第二内容,该第二内容是依据触控信息进行操作的最终结果。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显示最终结果,但最终结果是操作的目的,因此,显示最终结果是必然的。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第四坐标信息下的触控位置进行汇总,且其也通过标识进行了显示。
对比文件1中的标识起到了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的技术效果。而区别技术特征2只是标识显示的简单变形,采用的透明度区分的显示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所涉及的“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修改为“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的图片格式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复审请求人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如下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所述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包括: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复审请求人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如下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所述检测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和8。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触控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触控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包括:
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的图片格式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所述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触控信息,包括:
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
确定所述触控操作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所述触控位置信息为所述触控点在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一坐标值;
对所有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进行汇总,得到所述第一触控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触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包括:
根据预先设置的映射关系,将所述第一触控信息中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映射为所述显示屏中的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显示位置信息为所述第二触控点在所述显示屏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二坐标值,所述映射关系为所述第一坐标值与所述第二坐标值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所有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生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
4.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设置于所述移动终端正面的显示屏,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
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的图片格式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所述检测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触控操作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所述触控位置信息为所述触控点在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一坐标值;
汇总单元,用于对所有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进行汇总,得到所述第一触控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模块包括:
映射单元,用于根据预先设置的映射关系,将所述第一触控信息中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映射为所述显示屏中的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显示位置信息为所述第二触控点在所述显示屏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二坐标值,所述映射关系为所述第一坐标值与所述第二坐标值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有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生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包括: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的图片格式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
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背面设置的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在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的触控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显示第二触控信息,以及如何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
(1)对比文件1中步骤S1301-步骤S1305的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确定用户操作体在第二外表面的具体位置(包括:该操作体与第二外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以及该操作体在该第二外表面中的平面坐标),不是用于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对比文件1中仅响应第二触控信息而显示第二内容,但并不显示第二触控信息。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红外光学传感器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对表示操作体与该第二外表面之间相对位置的感应信息进行采集,而不是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对比文件1在面对如何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利用悬浮触摸类的传感器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而不是利用超广角摄像头、红外检测装置或超声波检测装置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能相当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具有的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9。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36334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方法和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76、80、102-115段,附图2-18):一种显示方法,从第一外表面处获取第一触控信息或者从第二外表面处获取第二触控信息,当该第一触控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响应该第一触控信息显示第二内容,当该第二触控信息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响应该第二触控信息并显示第二内容(相当于一种触控方法)。其中,如图3所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显示方法实施例1中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本实施例中以手机(相当于应用于移动终端)为例进行说明,图(a)为第一外表面示意图,图(b)为第二外表面示意图。具体的,该第一外表面可以为电子设备的正面,该正面是指电子设备中具有显示屏幕的一面,该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显示的第一内容在该第一外表面表现为正向显示。该电子设备中第一感应单元301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外表面302,所述第二感知单元303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外表面304(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有触摸检测模块),所述第一外表面和第二外表面相反,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和所述显示单元305在显示方向上重叠设置(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
如图4所示,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显示方法实施例2的流程图,该方法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步骤S401:控制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
步骤S402:获取第一感应单元检测到的第一触控信息或者第二感应单元检测到的第二触控信息(上述第二触控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触控信息,因而,相当于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背面执行的触控操作,获取第一触控信息);
具体的,当接收到触控信息后,还需要确定该触控信息是否为第一触控信息,当获取到的为第一触控信息时,执行步骤S403;当获取到的为第二触控信息时,执行步骤S404。
步骤S404:依据第二触控信息得到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在所述第二外表面的第二坐标信息;依据所述第二坐标信息和预设的分析规则,得到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在第一外表面的第一坐标信息(依据上述第二坐标信息和预设的分析规则,得到的上述第二触控信息在第一外表面的第一坐标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触控信息,因而,相当于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依据所述第一坐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依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获取所述第二内容,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中显示所述第二内容。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该第三感应单元与第二感应单元采用不同传感器时,该第三感应单元可采用常用的红外光学传感器(相当于红外检测装置), 以实现对表示操作体与该第二外表面之间相对位置的感应信息进行采集。
至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生成的第二触控信息;控制所述显示屏以预先设置的透明度的图片格式显示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透明度低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透明度,所述第二触控信息位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方便的进行第二触控信息的输入。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6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1-212段,附图13、16、18):步骤S1303:依据所述感应信息确定操作体接近所述第二外表面位置处的第三坐标信息;步骤S1304:依据所述第三坐标信息和预设的分析规则,得到所述感应信息在第一外表面的第四坐标信息;其中,该电子设备中预设有分析规则,该分析规则用于将处于第二外表面的坐标转换为第一外表面的坐标。步骤S1305: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第四坐标信息对应位置显示标识,以提示用户操作体当前靠近第二外表面的位置。为提示用户该操作体与第二外表面之间的距离,在生成标识时,还可结合该距离,当操作体越靠近该第二外表面,该标识越明显,具体可以为标识的亮度越高,或者闪动频率越高等。(相当于控制所属显示屏显示第二触控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方便的进行输入控制。而以低于显示屏当前透明度的方式将其显示于显示屏当前显示内容的上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在当前屏幕上进行突出显示,以起到便于读取的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3、149-156段)步骤S901:控制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步骤S902:获取第一感应单元检测到的第一触控信息或者第二感应单元检测到的第二触控信息(上述第二触控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触控信息,因而,相当于所述获取第一触控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触摸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用户的所述触控操作);步骤S903:当所述第一触控信息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响应所述第一触控信息,显示第二内容。步骤S904:分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得到所述第二触控信息在所述第二外表面的坐标区域;其中,当得到该第二触控信息后,分析该第二触控信息,得到该第二触控信息对应的坐标区域。其中,该坐标区域包括:触控点击操作对应的一个坐标值,也可为触控手势对应的一系列坐标值组成的坐标集合(得到触控手势对应的一系列坐标值的组成的坐标集合必然要先确定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因而,相当于确定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对所有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进行汇总,得到所述第一触控信息)。其中,当该第二触控信息表示操作体在电子设备的第二外表面执行点接触动作时,依据该第二触控信息分析得到该第二触控信息在该第二外表面的第二坐标信息(相当于所述触控位置信息为所述触控点在所述触摸检测模块所在坐标系中的第一坐标值),该第二坐标信息表示了该发生在第二外表面的触控操作的位置。另外,对于手势类触控操作,确定手势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3):公开了控制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当操作体与所述第二外表面距离小于预设值时,获取第三感应单元采集的感应信息;所述感应信息表示操作体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外表面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依据所述感应信息确定操作体接近所述第二外表面位置处的第三坐标信息(即第二触控点所在坐标系);依据所述第三坐标信息(即第二坐标值)和预设的分析规则,得到所述感应信息在第一外表面的第四坐标信息;确定第四坐标信息后,在显示单元中对应该第四坐标位置处显示 标识,以提示用户操作体当前靠近第二外表面的位置;用户可以通过调整操作体的位置,使该显示单元中显示的 标识位置与目标操作位置重合,然后进行触控操作,生成第二触控信息;获取第二感应单元检测到的第二触控信息;当所述第二触控信息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响应所述第二触控信息(相当于根据所有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生成所述第二触控信息),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其中,该将第三坐标信息转换为第四坐标信息的过程具体包括:将该第三坐标的纵坐标记为第四坐标的纵坐标;依据该电子设备第一外表面中触控区域以及第二触控区域的横轴长度和该第三坐标的横坐标,计算得到该第三坐标信息在第一外表面中对应的横坐标,将该横坐标与纵坐标组合,得到第一外表面中的第四坐标(相当于根据所述获取的第一触控信息生成第二触控信息;根据预先设置的映射关系,将所述第一触控信息中的每个触控点的触控位置信息映射为所述显示屏中的第二触控点的显示位置信息;映射关系为所述第一坐标值与所述第二坐标值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且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显示的是光标,且光标根据触控操作的手部的位置具有不同的亮度,或者具有不同的闪烁频率,以表达所要触控的手的位置,以便于进行触控操作。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显示手的具体操作动作,但也是对触控信息的一种简单表达,其也是显示了触控信息。对比文件1最终显示的是第二内容,该第二内容是依据触控信息进行操作的最终结果。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显示最终结果,但最终结果是操作的目的,因此,显示最终结果是必然的。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第四坐标信息下的触控位置进行汇总,且其也通过标识进行了显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外传感器,显然也是红外检测装置,可见公开了该特征。同时,超广角摄像头、超声波检测等装置也是常见的感应物体位置状态的设备,对比文件1虽然不需要进行手部动作的精细显示,但是也同样基于确认位置的需求而采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标是触控信息的一种标识,属于触控信息。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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