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控制车辆挂车组合进入停车空间中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车辆挂车组合进入停车空间中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06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6333
优先权日:2014-01-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77470.6
申请日:2014-12-17
复审请求人:奥迪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婧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谷佳运
国际分类号:B62D13/06(2006.01);B62D15/02(2006.01);G05D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7470.6,名称为“用于控制车辆挂车组合进入停车空间中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迪股份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198190A1, 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3241239A, 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控制具有车辆和至少一个挂车的车辆挂车组合的方法,其中,使用移动的显示单元来示出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个部分,移动的显示单元与车辆通过无线连接建立联系并且移动的显示单元被用于监控车辆的行驶功能,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额外地示出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并且其中,在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检测车辆挂车组合的相应的环境并且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用于车辆挂车组合的可能的停车空间,其中,使用者能够选择出相应的停车空间并且车辆挂车组合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车辆挂车组合的环境的至少一部分以及用于车辆挂车组合在环境中导航的至少一个辨向辅助。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包括来自下面所列的几何数据中的至少一个几何数据:车辆和挂车的实际角度、车辆和挂车的额定角度、车辆的最大角度、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摆动范围、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制动距离、车辆的轮位置、拐角、摄像机的光轴、垂线、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转弯圆周以及挂车的至少一个感受点的轨迹。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布置在车辆挂车组合上的传感器的摄像。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的显示单元通过车辆控制软件与车辆连接。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下面列出的显示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显示方式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环境和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部分:鸟瞰图、曲示图、3D摄像图、摄像图和模型视图。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 方式突出由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个部分经过的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继续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轨迹时,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车辆挂车组合将经过的面。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由使用者借助于移动的显示单元选择出轨迹并且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车辆挂车组合自动地行驶该轨迹。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下面所列情况中的情况下进行保护制动:不清楚的通讯位置、危险的条件、车辆挂车组合与环境可能碰撞、车辆至移动的显示单元的连接断开、不可信的传感器信号、至少一个几何数据位于所能够调节的范围外以及移动的显示单元的监控信号的消失。
11. 用于利用移动的显示单元控制车辆挂车组合的装置,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被配置用于通过无线连接这样操控车辆挂车组合,使得车辆挂车组合根据借助于移动的显示单元提供的指示运动,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此外被配置用于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为使用者显示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部分的图示和用于在相应的环境中进行导航的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并且其中,移动的显示单元此外被这样配置,使得由使用者在待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的图示中选择出待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的、在车辆挂车组合的环境中的停车空间,并且在使用者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车辆自动地驶入到停车空间中,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牵引车和挂车的车辆组合的操控辅助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检测车辆挂车组合的相应的环境并且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用于车辆挂车组合的可能的停车空间;(2)选定相应的停车空间后,需经使用者确认同意;(3)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动搜索可用停车位的方法,至于为了更直观地接收停车位信息,用图示方式突出显示在显示设备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进行重要的或者最终的操作前使用者确定其意图以及选择智能手机作为移动显示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由于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全部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自动泊车方法中的关于车位识别的方法,其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行动中通过检测车辆的周围环境检测识别可用的车位;而为了使使用者更直观地接受信息,用图示方式突出显示在使用者的显示设备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在进行重要的或者最终的操作前使用者确定其意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在电脑中删除文件时,在电脑准备实施删除动作前,其会通过对话框来使使用者确定其删除的意图;此外对比文件1中,在使用者确定了目标位置之后,目标车辆则会自动地从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位置上,因此,其也是一种自动泊车系统,所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对比文件1的自动汽车系统寻找更为灵活便利的车位检测方法时,其有理由也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车位检测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将光标33放到挂车27上和/或转动挂车轮廓以将预期的姿态和位置输入辅助系统6的操作是手动控制,而非自动控制,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使用者确认”和“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在行驶期间对于环境进行检测,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监视器10、20上车辆1被示出在其当前的姿态和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未公开突出地显示可能的停车空间。(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即对于一种自动的泊车方法,通过组合地在行进中检测并且突出的车辆的停车空间而向控制者明确地显示并且强调出停车空间,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类似的技术手段。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在进行重要的或者最终的操作前使用者确定其意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指出,当驾驶人在监视器上将挂车组合的标记移入相应的停车空间中时,车辆挂车组合则自动驶入到停车空间中,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关“自动驶入”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泊车系统车位识别的方法,其提供了一种在行进过程中自动搜索可用车位的方法,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使对比文件1的操控方法自动化程度更高时,有理由也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的车位识别方法;(2)对比文件1中在监视器20上用虚线图示的方式显示出了停车位,而且在显示器中显示出目标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1的方法更为便捷而采用对比文件2的自动停车位识别方法时,其必然是将利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自动识别出的停车位用图示的方式显示在监视器上。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于相应的环境的检测发生于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在此期间对于可能的停车空间的显示以图示方式突出显示;(2)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行驶过程中识别可能的停车空间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识别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以更为智能便捷地识别停车空间。而为了更直观突出地指示可能的停车空间,用图示方式突出显示在显示设备上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泊车识别手段;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由于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1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段中明确指出控制系统9用于实现对挂车组合自动驶入选择出的停车空间的控制,而该控制的启动特别是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人工方式的启动就意味着存在使用者的确认同意过程;(2)对于辅助泊车而言,在识别可能的停车空间之后,通常存在对识别后的停车空间进行指示的需求,而以图示方式突出显示的方式指示停车空间是最为直观,也是本领域中最常规使用的指示手段;以何种方式指示停车空间与在行驶中检测停车空间并无明显的协同关系,上述两个技术手段各自独立地发挥功能,无论采用何种指示方式都不会影响行驶中检测停车空间所带来的提高智能性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1中补入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车辆挂车组合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并且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车辆或者车辆挂车组合由车辆控制软件自动地控制并且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以明确车辆是自动地由车辆控制软件控制并且完全不依赖于驾驶员;相反对比文件1中由驾驶员激活输入元件,并输入命令,其对汽车的控制是逐步操作的手动控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复审请求人坚持前次的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控制具有车辆和至少一个挂车的车辆挂车组合的方法,其中,使用移动的显示单元来示出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个部分,移动的显示单元与车辆通过无线连接建立联系并且移动的显示单元被用于监控车辆的行驶功能,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额外地示出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并且其中,在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检测车辆挂车组合的相应的环境并且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用于车辆挂车组合的可能的停车空间,其中,使用者能够选择出相应的停车空间并且车辆挂车组合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车辆或者车辆挂车组合由车辆控制软件自动地控制并且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车辆挂车组合的环境的至少一部分以及用于车辆挂车组合在环境中导航的至少一个辨向辅助。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包括来自下面所列的几何数据中的至少一个几何数据:车辆和挂车的实际角度、车辆和挂车的额定角度、车辆的最大角度、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摆动范围、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制动距离、车辆的轮位置、拐角、摄像机的光轴、垂线、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转弯圆周以及挂车的至少一个感受点的轨迹。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布置在车辆挂车组合上的传感器的摄像。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的显示单元通过车辆控制软件与车辆连接。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下面列出的显示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显示方式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环境和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部分:鸟瞰图、曲示图、3D摄像图、摄像图和模型视图。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由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个部分经过的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继续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轨迹时,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车辆挂车组合将经过的面。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由使用者借助于移动的显示单元选择出轨迹并且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车辆挂车组合自动地行驶该轨迹。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下面所列情况中的情况下进行保护制动:不清楚的通讯位置、危险的条件、车辆挂车组合与环境可能碰撞、车辆至移动的显示单元的连接断开、不可信的传感器信号、至少一个几何数据位于所能够调节的范围外以及移动的显示单元的监控信号的消失。
11. 用于利用移动的显示单元控制车辆挂车组合的装置,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被配置用于通过无线连接这样操控车辆挂车组合,使得车辆挂车组合根据借助于移动的显示单元提供的指示运动,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此外被配置用于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为使用者显示车辆挂车组合的至少一部分的图示和用于在相应的环境中进行导航的至少一个辨向辅助,并且其中,移动的显示单元此外被这样配置,使得由使用者在待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的图示中选择出待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示出的、在车辆挂车组合的环境中的停车空间,并且在使用者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车辆自动地驶入到停车空间中,车辆或者车辆挂车组合由车辆控制软件自动地控制并且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其中,所述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具有车辆和至少一个挂车的车辆挂车组合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07198190A1,参见说明书第25-28,31-42段,图2,3,5)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牵引车26(即车辆)和其挂车27的车辆组合的操控辅助方法,包括使用遥控器19中的附加监视器20(构成了移动的显示单元)来显示出该牵引车挂车组合,该监视器20通过数据收发器17、18与车辆建立无线连接并且监视器20用来监控车辆当前的实际位置和方向并遥控控制车辆的行驶,其中,在监视器20上至少额外地示出光标33和辅助箭头34(相当于辨向辅助),并且其中通过距离传感器15等设备检测牵引车挂车组合的相应环境30,在监视器20上显示用于牵引车挂车组合的可能的停车空间32;使用者移动牵引车挂车组合的光标33以选择出相应的停车空间,并且此后特别是通过手动方式启动控制系统9中的操控算法12(即车辆控制软件),使牵引车挂车组合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而该通过手动方式启动操控算法12的过程必然经过了使用者的确认同意,也就是说牵引车挂车组合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该牵引车挂车组合的上述行驶过程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驾驶员无需进行手动控制。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于相应的环境的检测发生于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在此期间对于可能的停车空间的显示以图示方式突出显示;(2)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3)车辆挂车组合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的过程中,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高效智能地识别可能的停车空间,以及更直观地指示识别出的停车空间;提供一种移动显示单元方式,提高辅助泊车的智能性;加强对于辅助泊车的监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2(CN103241239A,参见说明书第49-55段)公开了一种自动泊车系统的车位识别方法,其中目标车辆以不高于泊车行驶上限速度向前行驶的过程中,进行超声波测距,计算车位尺寸,并且根据检测结果通过融合算法得到目标车位信息,即在车辆行驶经过期间,进行车辆相应环境中的可用车位的检测,识别可能的停车空间。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更高效智能地识别可能的停车空间。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方式以在车辆挂车组合行驶经过期间对停车空间进行检测。而为了更直观突出地指示可能的停车空间的位置信息,用图示方式突出显示在显示设备上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泊车识别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智能手机是常见的采用无线传输并具有能够显示的操控界面的移动显示设备,因此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牵引车挂车组合驶入到停车空间中的过程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驾驶员无需手动控制,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使得驾驶员在此过程中仅仅施加监控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9段及附图5)公开了在监视器20上示出牵引车挂车组合的环境30的至少一部分以及用于牵引车挂车组合在该环境30中导航的至少一个辅助箭头34(相当于辨向辅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9段及附图5)至少公开了辨向辅助包括挂车基于光标33(相当于感受点)的轨迹,而车辆和挂车的实际角度、车辆和挂车的额定角度、车辆的最大角度、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摆动范围、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制动距离、车辆的轮位置、拐角、摄像机的光轴、垂线、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转弯圆周均是车辆行驶控制的常规参数,因此辨向辅助的参数进一步包括上述参数类型之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1,35段及附图5)进一步公开了在监视器20上示出布置在牵引车挂车组合上的传感器28的摄像,并且监视器20通过车辆控制软件与车辆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监视器20上显示的是环境和牵引车挂车组合的鸟瞰图(参见图5)。而其它类型的视图也是常用的监视视图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或7,对于泊车辅助而言,将车辆预定行驶路线所经过的面或是轨迹在显示单元上进行突出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继续车辆挂车组合的当前的轨迹时,在移动的显示单元上以图示方式突出车辆挂车组合或是其至少一部分将经过的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9,40段)进一步公开了由使用者借助于监视器20选择出箭头34对应的轨迹并且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牵引车挂车组合自动地行驶该轨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到牵引车挂车组合和环境障碍物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情况时,进行保护制动。而不清楚的通讯位置、车辆至移动的显示单元的连接断开、不可信的传感器信号、至少一个几何数据位于所能够调节的范围外以及移动的显示单元的监控信号的消失也属于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常见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情况也作为保护制动的触发条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移动的显示单元控制车辆挂车组合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牵引车26(即车辆)和其挂车27的车辆组合的操控辅助装置,其中该装置利用遥控器19中的附加监视器20(构成了移动的显示单元)辅助控制,监视器20被配置用于通过无线连接并操控牵引车挂车组合,使得牵引车挂车组合根据借助于监视器20提供的指示进行运动,监视器20此外被配置用于在其上为使用者显示牵引车挂车组合的图示和用于在相应的环境30中进行导航的光标33和辅助箭头34(相当于辨向辅助),并且其中,监视器20此外被这样配置,使得由使用者在监视器20上示出的图示中选择出在监视器20上示出的、在牵引车挂车组合的环境中的停车空间32,使用者移动牵引车挂车组合的光标33以选择出相应的停车空间,并且此后特别是通过手动方式启动控制系统9中的操控算法12(即车辆控制软件),使牵引车挂车组合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也就是说在使用者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车辆自动地驶入到停车空间中,且该牵引车挂车组合的上述行驶过程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驾驶员无需进行手动控制。
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移动显示单元是智能手机;(2)车辆挂车组合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的过程中,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移动显示单元方式,加强对于辅助泊车的监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智能手机是常见的采用无线传输并具有能够显示的操控界面的移动显示设备,因此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的显示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牵引车挂车组合驶入到停车空间中的过程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驾驶员无需手动控制,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使得驾驶员在此过程中施加监控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车辆挂车组合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并且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车辆或者车辆挂车组合由车辆控制软件自动地控制并且驾驶员仅仅施加监控功能”,以明确车辆是自动地由车辆控制软件控制并且完全不依赖于驾驶员;相反对比文件1中由驾驶员激活输入元件,并输入命令,其对汽车的控制是逐步操作的手动控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复审请求人坚持前次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9段中关于对光标33及输入元件23的一系列操作,上述过程是对预期停车位置的选择,是基于监视器20对于牵引车挂车组合的一种模拟操作,并非对于牵引车挂车组合的实际行驶控制。在此后的说明书第40段中,对比文件1描述了“此后,特别是通过人工方式启动控制系统9运行操控算法12,并且控制系统9致动牵引车并带动挂车27自动地从实际位置和方向运行至预期的位置(即停车空间)和方向”,该控制系统对于牵引车的致动,才对应于车辆的实际行驶过程。在该控制过程中,控制系统9用于实现对挂车组合自动驶入选择出的停车空间的控制,而该控制的启动特别是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人工方式的启动就意味着存在使用者的确认同意过程,也就是说牵引车挂车组合驶入预期的停车空间的操作必然是在使用者确认同意之后进行的。并且,该进入预期的停车空间的步骤是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的。换言之,对比文件1中由操控算法12自动地控制车辆挂车组合,并由车辆挂车组合自动地驶入到选择出的停车空间中,在该过程中驾驶员无需进行手动操作;而为了加强对于该自动行驶过程的监控,使得驾驶员在该过程中仅仅施加监控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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