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6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71534
优先权日:2013-01-28
申请(专利)号:201310552431.4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晶
合议组组长:丁文勍
参审员:吴雪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所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2431.4,名称为“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4:CN102402323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装置中包括上基板,而对比文件4为密封薄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显示装置进行封装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包括:
包括在下基板和上基板之间的密封区域处的多个像素的显示单元;
沿第一方向在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中延伸的第一触摸电极,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以及
在所述密封区域和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在所述第一触摸电极下面的倾斜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经由所述倾斜部分的上端从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所述区域一体联接到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采用经由所述倾斜部分的上端从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所述区域一体联接到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的线形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在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处,以便位于与用于驱动所述显示装置的像素的焊盘相同的线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倾斜部分包括增强材料并且位于所述上基板的一侧,以便渐消在所述密封区域和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由所述上基板引起的高度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倾斜部分通过将所述上基板的在所述密封区域与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的一侧图案化成倾斜而形成。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进一步包括沿与所述第一方向相交的第二方向延伸并面向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第二触摸电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触摸电极形成在所述密封区域处。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进一步包括联接至所述第二触摸电极并且从所述密封区域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的外线,
其中联接至所述外线的焊盘在与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相同的线上。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触摸电极通过图案化从构成每个像素的电极中选择的至少一个电极而形成。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触摸电极通过图案化阴电极或公共电极而形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了权利要求1,修改了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感测线与感测单元不是一体形成,两者是两个不同部分。而本申请中,第一触摸电极的在与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的部分和在非密封区域中的部分是一体形成的,并且是一个整体;整体形成的第一触摸电极降低了制造成本。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包括:
包括在下基板和上基板之间的密封区域处的多个像素的显示单元;
沿第一方向在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中延伸的第一触摸电极,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以及
在所述密封区域和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在所述第一触摸电极下面的倾斜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经由所述倾斜部分的上端从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所述区域一体联接到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采用线形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一连接图案220a1或第二连接图案220b1可在图案化第一感测单元220a和第二感测单元220b的工艺中被图案化为直接/间接地连接到第一感测单元220a或第二感测单元220b,或者被整体地连接到第一感测单元220a或第二感测单元220b;第二连接图案220b1可与第二感测单元220b一体地图案化,以在图案化感测单元220的工艺中沿第二方向的每条线将第二感测单元220b彼此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段),即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多个第一感测单元220a之间,以及在多个第二感测单元220b之间一体化连接的方式,其同样是为了通过一体化连接的方式来实现感测单元之间的简洁化连接。进一步的,根据感测单元的排列方向的变化对感测单元之间的连接走向进行相应的调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一体化连接的方式进行延伸,直至将其伸出至密封区域之外的非密封区域,从而通过这样的连接方式使得在显示装置与电路板之间的电极联接更为简洁,并在制造工艺上更为容易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3进行修改,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1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的感测单元200(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摸电极)仅形成在与像素区域110叠置的区域中,并未延伸到非密封区域中,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下基板上的不与上基板重叠的非密封区域”;2)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位于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中并且连接至多个像素的显示驱动单元”,也不涉及连接至感测单元200和/或感测线230的焊盘,更不涉及包括焊盘的焊盘单元,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1内容如下:
“1. 一种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包括:
包括在下基板和上基板之间的密封区域处的多个像素的显示单元;
沿第一方向在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中延伸的第一触摸电极,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不与所述上基板重叠的非密封区域;
位于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中并且连接至所述多个像素的显示驱动单元;
包括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的焊盘单元,所述焊盘单元位于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中并且直接连接至所述第一触摸电极;以及
在所述密封区域和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在所述第一触摸电极下面的倾斜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经由所述倾斜部分的上端从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所述区域一体联接到所述下基板上的所述非密封区域。 ”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焊盘单元包括驱动所述显示装置的所述像素的焊盘,并且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所述焊盘和驱动所述像素的所述焊盘在同一层上。 ”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和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整体形成并且具有相同宽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所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CN102402323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I)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与触摸屏面板集成的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集成的触摸屏面板的平板显示器,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57]段,图1-5):
具有集成的触摸屏面板的平板显示器,其中,用于实现触摸屏面板的感测单元220和感测线230形成在用于密封形成在基底100上的多个像素112的密封薄膜200上。包括感测单元220和感测线230的触摸感测图案形成在密封薄膜200的顶表面上,该密封薄膜200形成在包括像素区域110的基底100上以密封其中形成有像素112的像素区域110,对每个像素112设置有机发光元件(相当于包括在下基板和上基板之间的密封区域处的多个像素的显示单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感测单元220形成在与像素区域110叠置的区域中, 感测线230形成在与像素单元110的外侧对应的区域中。
在本实施例中,感测线230经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延伸到显示面板的基底100,以被电连接到附着到基底100的一端的FPCB 300(参考图1-图3,第二感测单元220b经由感测线230延伸到下基板,且下基板所在的非密封区域与密封薄膜200的顶表面不在同一层,相当于沿第一方向在所述上基板上的与所述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中延伸的第一触摸电极,其中所述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不与上基板重叠的非密封区域)。
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形成为倾斜的,从而能够防止经过该端部的感测线断开。
在图案化工艺中,端部的阶梯差可能损坏通过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的感测线230。因此,将密封薄膜200的端部的区域201形成为如图4 中所示出的倾斜,从而克服了这样的问题(相当于在所述密封区域和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在所述第一触摸电极下面的倾斜部分)。
如图1中所示,感测线230经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延伸到显示面板的基底100,以被电连接到附着到基底100的一端的FPCB 300。
感测线230布置于形成在触摸有效区域外侧的非触摸有效区域中。形成在密封薄膜200上的感测线230能够形成为跨过密封薄膜200和基底;触摸屏面板和显示面板彼此共享一个FPCB 300。FPCB 300连接到基底100的端部(形成焊盘部分的端部),以被电连接到显示面板的驱动线;因此,FPCB 300能够提供用于控制显示面板的控制信号;另外,FPCB 300能够经感测线230提供用于控制触摸屏面板的控制信号(对比文件4中的FPCB300连接到了基底100的端部,该端部上形成有焊盘,只是并未在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并且由于该端部是位于密封薄膜200所覆盖的区域之外的区域,因此实质上公开了“包括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的焊盘单元,焊盘单元位于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第一触摸电极经由倾斜部分的上端从上基板上的与密封区域对应的区域一体联接到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焊盘直接连接至第一触摸电极;2)显示驱动单元位于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并且连接至多个像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显示装置与电路板之间的联接工艺更为简化,并如何设置显示驱动单元的具体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第一连接图案220a1或第二连接图案220b1可在图案化第一感测单元220a和第二感测单元220b的工艺中被图案化为直接/间接地连接到第一感测单元220a或第二感测单元220b,或者被整体地连接到第一感测单元220a或第二感测单元220b;第二连接图案220b1可与第二感测单元220b一体地图案化,以在图案化感测单元220的工艺中沿第二方向的每条线将第二感测单元220b彼此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段),即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多个第一感测单元220a之间,以及在多个第二感测单元220b之间一体化连接的方式,实质上解决了简化感测单元之间连接工艺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一体化连接的方式来实现感测单元之间的简洁化连接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根据感测单元的排列方向的变化对感测单元之间的连接走向进行相应的调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一体化连接的方式进行延伸,直至将其伸出至密封区域之外的非密封区域并实现与焊盘等元件的连接,从而通过这样的连接方式使得在显示装置与电路板之间的电极联接更为简洁,并在制造工艺上更为容易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显示装置中,显示驱动单元是实现显示驱动时必要的元件,为了便于显示装置的整体设计实现,并方便其中的触摸电极等其他相关元件的优选布局,并方便对于显示驱动功能的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驱动单元设置在非密封区域中,并和多个像素连接来实现对显示单元的显示驱动,从而方便的在显示装置中对显示驱动功能进行实现和调试。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触摸显示装置中的触摸电极进行选择时,线形状是触摸电极常采用的电极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让触摸屏面板上的各个区域都能够感测到用户的触摸信号,并为了实现触摸电极的简易化布局,容易想到使用线形状的触摸电极在显示装置中进行延伸和布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焊盘单元包括驱动显示装置的所述像素的焊盘”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2]、[0057]段):感测线230布置于形成在触摸有效区域外侧的非触摸有效区域中。形成在密封薄膜200上的感测线230能够形成为跨过密封薄膜200和基底;触摸屏面板和显示面板彼此共享一个FPCB 300。FPCB 300连接到基底100的端部(形成焊盘部分的端部),以被电连接到显示面板的驱动线;因此,FPCB 300能够提供用于控制显示面板的控制信号;另外,FPCB 300能够经感测线230提供用于控制触摸屏面板的控制信号。进一步的,将触摸电极的焊盘设置在与用于驱动显示装置的像素的焊盘同一层上,使得不同的焊盘的布局更为简洁,并方便在电路板上的布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路板上进行元件排列和布局时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倾斜部分位于上基板的一侧,以便渐消在密封区域和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由上基板引起的高度差”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4]-[0056]段,图4):由于密封薄膜200的厚度足够薄,所以能够实现上述结构。具体地,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形成为倾斜的,从而能够防止经过该端部的感测线断开。在图案化工艺中,端部的阶梯差可能损坏通过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的感测线230。因此,将密封薄膜200的端部的区域201形成为如图4 中所示出的倾斜,从而克服了这样的问题。进一步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基板一侧形成倾斜部分时,为了使得基板的连接处更为牢固,容易想到采用增强材料来形成倾斜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触摸屏领域,图案化是在触摸屏制作工艺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形成边界处的倾斜图案,容易想到所述倾斜部分通过将所述上基板的在所述密封区域与所述非密封区域之间的边界处的一侧图案化成倾斜而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沿第一方向相交的第二方向延伸形成第二触摸电极”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8]段,图1-3):感测单元220包括多个第一感测单元220a,沿第一方向形成以针对每行线进行连接;多个第二感测单元220b,交替布置为不与第一感测单元220a叠置并沿与第一方向交叉的第二方向形成以针对每列线进行连接;第一感测单元220a通过第一连接图案220a1沿第一方向的每条线彼此连接。进一步的,将第二触摸电极形成为面向所述第一触摸电极,这是本领域在对不同方向的触摸电极进行布局和排列时的常用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用于实现触摸屏面板的感测线230和感测单元220形成在用于密封在基底100上形成的多个像素的密封薄膜200上;感测单元220包括多个第一感测单元220a。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联接至第二触摸电极并且从密封区域延伸到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的外线”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图3):感测线230用于沿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的每条线将感测单元220连接到驱动电路,感测线230布置于形成在触摸有效区域外侧的非触摸有效区域中。由图3可知,部分感测线230连接第一感测单元220a,并延伸到基底非密封区域,连接到FPCB300形成焊盘的端部。进一步的,将由第二触摸电极联接至外线的焊盘设置在与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相同的线上,使得不同的焊盘的布局更为简洁,并方便在电路板上的布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路板上进行元件排列和布线时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内嵌式触控显示装置,第二触摸电极通过图案化从构成每个像素的电极中选择的至少一个电极而形成,这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内嵌式触控显示装置,第二触摸电极通过图案化阴电极或公共电极而形成,这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触摸电极和与之相连的焊盘在设计实现时整体形成,并在宽度上保持一致性,从而使得显示装置中的电极相关的元件更有利于制造实现和封装,这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并没有认为对比文件4的“感测单元200”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摸电极,而是认为经由感测线230延伸到下基板的“第二感测单元220b”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触摸电极”。对比文件4既然公开了“感测线230经密封薄膜200的端部A延伸到显示面板的基底100,以被电连接到附着到基底100的一端的FPCB 300”,并且参考对比文件4的图1-图3可知,第二感测单元220b经由感测线230延伸到下基板,即认为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第一触摸电极的一端延伸到所述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
2)在显示装置中,显示驱动单元是实现显示驱动时必要的元件,为了便于显示装置的整体设计实现,并方便其中的触摸电极等其他相关元件的优选布局,并方便对于显示驱动功能的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驱动单元设置在非密封区域中,并和多个像素连接来实现对显示单元的显示驱动,从而方便的在显示装置中对显示驱动功能进行实现和调试。
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2]、[0057]段)所公开的“感测线230布置于形成在触摸有效区域外侧的非触摸有效区域中。形成在密封薄膜200上的感测线230能够形成为跨过密封薄膜200和基底;触摸屏面板和显示面板彼此共享一个FPCB 300。FPCB 300连接到基底100的端部(形成焊盘部分的端部),以被电连接到显示面板的驱动线;因此,FPCB 300能够提供用于控制显示面板的控制信号;另外,FPCB 300能够经感测线230提供用于控制触摸屏面板的控制信号”,其中的FPCB300连接到了基底100的端部,该端部上形成有焊盘(只是并未在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并且由于该端部是位于密封薄膜200所覆盖的区域之外的区域,因此即认为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包括第一触摸电极的焊盘的焊盘单元,焊盘单元位于下基板上的非密封区域中”。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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