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56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44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7878.6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覃健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敏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强丽慧
国际分类号:B27D1/04(2006.01),B27D1/06(2006.01),B27D1/08(2006.01),;B32B3/18(2006.01),B32B37/12(2006.01),B32B37/06(2006.01),;B32B3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7878.6,名称为“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覃健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2336905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201155271Y,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腔式竹板材,包括上下两层竹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两层竹面板之间由芯材形成腔室壁不相连的腔室,腔室内局部或全部填充有芯材,所述的芯材为夹在上、下层板中间的芯板层,芯板层单层或多层,单独成层或与底层或面层板结合成层的免粗刨或精刨、精加工的横截面为非规则的竹段、竹圈、竹毛条、竹毛、竹绒或竹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腔式竹板材,其特征在于,芯材与上下两层竹面板通过粘胶复合而成。
3.腔式竹板材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的加工步骤如下:
准备原竹或竹头竹尾或作柴火烧的废弃竹子;
准备面层板及底层板和竹圈芯材或竹毛条芯材;
锯竹圈:将竹子按芯板层等高长度标准锯成横截面为圆形的竹圈;锯成一定高度的环状,或将竹子按芯板层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毛条芯材;
清洁竹圈,将竹圈两端锯末风吹干净;
涂胶,对底层板内施胶;
填竹圈或竹毛条,将竹圈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则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底层板上;
涂胶,对面层板内施胶;
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竹圈或竹毛条上;
组坯绑板,将底层板、竹圈芯材及面层板用胶带捆绑牢固成板坯;
胶合,将板坯送进热压机固化胶合;
出板,将已固化的板坯从热压机中卸出,撕去胶带,即完成腔式竹板材加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腔式竹板材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面层板、底层板、竹圈、竹毛条的含水率为9—14%。
5.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腔式竹板材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固化胶合温度为86—103℃,时间为3—12分钟,热压机压的主压力为5~12MPa,侧压压力为0.2~2.5Mpa。”
驳回决定指出: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3的修改,均未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都是涉及到一种腔式竹板材,都是在上下竹板之间形成腔室,在腔室中填充芯材,其所要达到的技术目的都是减轻竹材重量,并简化生产工序提高竹材利用率;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芯材D为非原形态竹毛料,是由圆竹破取原形态竹毛条后经粗刨加工后所得的基片条,再经精加工得到型材基片条,再热压拼接成芯板,最后再与上、下两层竹片C层压片结合成三层热压复合固化成留腔型竹板,其基片条竹篾D在上下两层竹片C或竹面板之间是无法形成腔室的;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腔室内局部或全部填充有芯材,不是常规设置或手段或选择,是由芯材结构形式及其工艺技术路线所决定的;③腔室壁不相连不是常规设置或手段或选择,是由芯材结构形式及其工艺技术路线所决定的,若对比文件1的蜂窝腔室壁不相连,则蜂窝状腔室则无存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申请人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均是涉及一种腔式竹板材,上下两层竹面板均设置有腔室,其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同,均是要达到轻质以及减少加工工序的效果,两者并无不同,且申请人也认可对比文件1中存在腔室,腔室内局部或者全部填充有芯材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关于“腔室壁不相连”,对比文件2中的腔室壁就是不相连的,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书相比,存在修改:①新增技术特征“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包括上下两层竹面板或边条”,②新增技术特征“圆竹(竹头和竹尾、小径竹、大枝桠以及不能正常使用的竹子等废弃的竹子)”,③将技术特征“锯竹圈: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锯成横截面为圆形的竹圈;或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块或竹毛条芯材”修改为“锯竹圈:将竹子锯成横截面为圆形的竹圈(从竹子的尾稍部位锯成一定高度的环状)剖成竹块或竹毛条(免粗刨或精刨)芯材”,④删除了技术特征“配边框,将边框放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⑤将技术特征“填竹圈、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则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边框内”修改为“填竹圈、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则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⑥将技术特征“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的边框上”修改为“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上”。但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将说明书中的“边框”均修改为“边条”,对说明书所作的上述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原说明书并未记载“边条可在板材的四周任意一边设置或不设置”,鉴于“边框”与“边条”在自身结构上有实质性区别,即“边条”不必然是“边框”,因此申请人将“边框”修改为“边条”不能被视为仅是对错字的纠正,这一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权利要求1中的“边条”恢复为“边框”;将芯材为“圆竹”的“圆竹”删除;将芯材外的括号删除;恢复加工步骤⑥“配边框”这个步骤;删除锯竹圈步骤③中的“(从竹子的尾销部位锯成一定高度的环状)”,并纠正恢复为“或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删除填竹圈步骤⑦中的“底层板的胶水层上”,并纠正恢复为“边框上”;删除盖板步骤⑨中的“上”,并纠正恢复为“边框上”;(2)将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超范围修改,在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原件上进行纠正:将文中的“边条”恢复为“边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基于之前实审阶段第一至三次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以及第一次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腔式竹板材的腔室内局部或全部填充有芯材,芯材为竹头和竹尾、小径竹、大枝桠以及不能正常使用的竹子等废弃的竹子、竹圈、竹条(可免粗刨或精刨)、竹毛、竹绒或竹絮;该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的步骤①中准备的是“原竹或竹头竹尾或作柴火烧的废弃竹子”,步骤②中还准备了“竹圈芯材、竹块芯材或竹毛条芯材”,步骤③锯竹圈: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锯成横截面为圆形的竹圈或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块或竹毛条(免粗刨或精刨)芯材;该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进一步包括:④清洁竹圈,将竹圈两端的锯末风吹干净;⑤涂胶,对底层板内施胶;⑥配边框,将边框放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⑦填竹圈、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则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边框内;⑧涂胶,对面层板内施胶;⑨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圈或竹块或竹毛条的边框上;该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进一步包括:组坯绑板,将底层板、竹圈芯材及面层板三层板用胶带捆绑牢固成板坯;胶合,将板坯送进热压机固化胶合;出板,将已固化的板坯从热压机中卸出,撕去胶带,即完成腔式竹板材加工。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上下两层竹面板之间形成腔室,腔室内局部或全部填充有芯材”的技术含义为:形成在上下两层竹面板之间的能够用于局部或全部填充芯材的空间即称之为腔室,因此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的上下两层竹面板之间形成腔室”;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获得第一个至第五个区别技术特征;③将腔室壁设计为不相连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而能做出的常规变形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芯材层的制成均经过锯竹、开片、粗刨、精刨成D、精加工成型、精加工成型后才能使用,对比文件2中芯材层的制成均经过锯切、粗刨、精刨、精加工成型后才能使用,而本发明的芯材无需精刨无需精加工即可现场即锯即用,可竖立式或横向平卧式或横向侧立式单一形式组合或复种形式共混组合使用,且边框为可拼接成上下层竹面板的竹片,无需开隼,无需制成框,只需将竹片在竹底层板上纵向的两侧各放一片即可,现在竹行业已普及通用的可反复使用的不锈钢薄片条来代替竹片作边框。因此,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必然有创造性。同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包括上下两层竹面板,芯材,边框,其特征在于,采取与公知的竹质板材都普遍为致密型实体板,芯材层都必须经过粗刨或精刨、精加工后才能使用的加工方法相反,即所述的上下两层竹面板之间形成腔室,所述的芯材为夹在上、下层板的竹头和竹尾,小径竹、大枝娅以及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竹子等废弃的竹子,竹条(可刨或精刨加工),竹毛、竹绒或竹絮,芯材的四周至少设两边框,其加工步骤包括如下:
准备竹头竹尾或作柴火烧的废弃竹子;
准备面层板及底层板和竹块芯材或竹毛条芯材;
锯芯材,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块或竹毛条芯材;
清洁芯材,将芯材两端的锯末风吹干净;
涂胶,对底层板内施胶;
配边框,将边框放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
填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划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边框内;
涂胶,对面层板内施胶;
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块或竹毛条的边框上;
组坯绑板,将底层板、芯材及面层板三层用胶带捆绑牢固成板坯;
胶合,将板坯送进热压机固化胶合;
出板,将已固化的板坯从热压机中卸出,撕去胶带,即完成腔式竹板材加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腔式竹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腔室为不规则,腔室不贯通或不连通,腔式壁不相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CN202336905U)公开了一种竹质板材(相当于本申请的腔式竹板材)及其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33段、附图1-16):包括上下两层竹片C层压片(相当于本申请的竹面板),芯材,边框,即上下两层竹片C层压片之间形成腔室(如图15所示),芯材为夹在上、下层竹片C层压片的竹篦D蜂窝状层压片,芯材的四周至少设两边框(如图15所示),其加工步骤包括如下:
准备竹子;
准备上层竹片C层压片(相当于本申请的面层板)及下层竹片C层压片(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层板)和竹篦D蜂窝状层压片芯材;
加工竹篦D:将竹篦D按边框尺寸标准加工成竹篦D蜂窝状层压片芯材(基于图5和15所示的竹篦D蜂窝状层压片与边框的尺寸关系而推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该腔式竹板材的芯材为竹头和竹尾,小径竹、大枝娅以及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竹子等废弃的竹子,竹条(可免粗刨或精刨加工),竹毛、竹绒或竹絮;该加工方法采取与公知的竹质板材都普遍为致密型实体板,芯材层都必须经过粗刨或精刨、精加工后才能使用的加工方法相反;
(2)该加工方法准备竹头竹尾或作柴火烧的废弃竹子,准备竹块芯材或竹毛条芯材;锯芯材,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块或竹毛条芯材;
(3)该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进一步包括:清洁芯材,将芯材两端的锯末风吹干净;涂胶,对底层板内施胶;配边框,将边框放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填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划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边框内;涂胶,对面层板内施胶;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块或竹毛条的边框上;
(4)该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进一步包括:组坯绑板,将底层板、芯材及面层板三层用胶带捆绑牢固成板坯;胶合,将板坯送进热压机固化胶合;出板,将已固化的板坯从热压机中卸出,撕去胶带,即完成腔式竹板材加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经济低成本地加工腔式竹板材。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1155271Y)公开了一种竹木复合门及其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至第3页、附图1-2):包括上下两层门皮1,门芯2(相当于本申请的芯材),门框架3(相当于本申请的边框),上下两层门皮1之间形成腔室(如图1所示),针对目前市场上现有门板耗材大的问题,门芯2为夹在上、下层门皮1的不分大小、有节无节皆可的竹筒,具有耗材省、成本低的积极效果,门芯2的四周至少设两门框架3。经济地、低成本地、环保地生产制造是很多技术领域中的普遍技术追求,在竹木加工技术领域亦是如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充分利用“不分大小、有节无节皆可的竹筒”这种廉价材料来制作竹木复合门用芯材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想到利用“竹头和竹尾,小径竹、大枝娅以及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竹子等废弃的竹子,竹条(可免粗刨或精刨加工),竹毛、竹绒或竹絮”此类廉价易得的材料来制作腔式竹板材用芯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本着经济地、低成本地、环保地生产制造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加工方法改造为一种采取与公知的竹质板材都普遍为致密型实体板且芯材层都必须经过粗刨或精刨、精加工后才能使用的加工方法相反的一种加工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在为芯材选定了上述材料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加工前先“准备竹头竹尾或作柴火烧的废弃竹子”,且随后“准备竹块芯材或竹毛条芯材”;②根据竹木加工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锯削”是常用加工手段,因此在接下来的步骤中“锯芯材”仅仅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此外,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其门芯2的竹筒等高且能与门皮1粘结为一整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成型后板材的整体平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锯芯材”过程中“将竹子按边框等高长度标准剖厚度的竹块或竹毛条芯材”,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①“清洁芯材,将芯材两端的锯末风吹干净”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障后续操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常规处理手段。②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其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包括:涂胶,对下层门皮1(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层板)内施胶;配门框架3,将门框架3放在已涂胶的下层门皮1的胶水层上;填竹筒,将等高竹筒填充在门框架3内;涂胶,对上层门皮1(相当于本申请的面层板)内施胶(隐含公开);盖门皮(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将上层门皮1施胶面盖到填满竹筒的门框架3上(参见说明书第4页);鉴于腔式竹板材与竹木复合门具有近似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前述加工方法的相应操作步骤同样适用于腔式竹板材的加工制造,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的前述公开以及腔式竹板材自身的结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形成这样的加工步骤:涂胶,对底层板内施胶;配边框,将边框放在底层板的胶水层上;填竹块或竹毛条,将竹块或竹毛条规则或不规划或交错或相错填充在边框内;涂胶,对面层板内施胶;盖板,将面层板施胶面盖到填满竹块或竹毛条的边框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得到前述各步骤的过程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加工方法的加工步骤还进一步包括:通过热压粘结成型,压制时间应确保粘结强度且不分层(参见说明书第4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热压成型工艺”制造竹木复合门的技术方案,鉴于腔式竹板材与竹木复合门具有近似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也容易想到通过“热压成型工艺”加工制造腔式竹板材,基于自身对“热压成型工艺”的了解并结合腔式竹板材自身的结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依次实施的加工步骤“组坯绑板,将底层板、芯材及面层板三层用胶带捆绑牢固成板坯;胶合,将板坯送进热压机固化胶合;出板,将已固化的板坯从热压机中卸出,撕去胶带,即完成腔式竹板材加工”,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和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其腔室为规则(各腔室均为规则的长方形),腔室不贯通或不连通,腔室壁相连。由此可见,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以不同芯材填充方式的板材来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而设计腔室为不规则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而能做出的常规变形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芯材层的制成均经过锯竹、开片、粗刨、精刨成D、精加工成型、精加工成型后才能使用,对比文件2中芯材层的制成均经过锯切、粗刨、精刨、精加工成型后才能使用,而本发明的芯材无需精刨无需精加工即可现场即锯即用,可竖立式或横向平卧式或横向侧立式单一形式组合或复种形式共混组合使用,且边框为可拼接成上下层竹面板的竹片,无需开隼,无需制成框,只需将竹片在竹底层板上纵向的两侧各放一片即可,现在竹行业已普及通用的可反复使用的不锈钢薄片条来代替竹片作边框。因此,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必然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必然理解到“芯材可竖立式或横向平卧式或横向侧立式单一形式组合或复种形式共混组合使用”,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芯材填充方式,可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不同的实际使用需求也容易想到设计使得“芯材可竖立式或横向平卧式或横向侧立式单一形式组合或复种形式共混组合使用”;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边框为可拼接成上下层竹面板的竹片,无需开焦,无需制成框,只需将竹片在竹底层板上纵向的两侧各放一片即可,现在竹行业已普及通用的可反复使用的不锈钢薄片条来代替竹片作边框”,但如此制造边框也仅是竹木加工技术领域中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③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其芯材层的制成需经过粗刨、精刨、精加工成型后才能使用,但却明确公开了针对目前市场上现有门板耗材大的问题,门芯2可以为不分大小、有节无节皆可的竹筒,如果竹筒太大,内部可以再放入一些小竹筒,具有耗材省、成本低的积极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第2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对比文件2中的门芯2可以无需经过粗刨、精刨、精加工成型,简单加工即能完全满足使用需求,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充分利用廉价材料来制作芯材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造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这一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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