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草保润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9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03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6897.4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晓磊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徐秋香
国际分类号:A24B15/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出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6897.4,名称为“一种烟草保润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 2016年12月21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 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03801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以及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农副化学品清洁生产工艺”,第1版,汪多仁等,第21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公开日为:2005年01月31日;
证据2:“淀粉精细化学品合成及其应用”,第1版,苏琼等,第196页,民族出版社,2004年07月,公开日为:2004年07月31日;
证据3:“化妆品配方设计与生产工艺”,第1版,董银卯,第199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04月,公开日为:2007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其特征在于原料组分包括纯净水、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以100重量份计,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所述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所述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所述多碳脂肪醇为庚醇、壬醇或十一碳醇;所述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在25-50℃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3小时,之后加入纯净水,在20-30℃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2小时。
3. 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庚醇或壬醇”的技术方案①和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的技术方案②,其中技术方案①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原料组分包括烷基糖苷,不包含甘油,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但是,除甘油外,烷基糖苷也属于常用的保润剂,选择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从而得到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新型烟草保润剂中所采用的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的具体类型,以及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技术方案②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多碳脂肪醇的种类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碳脂肪醇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本申请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但是,选择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并适应性的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但是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烟草保润剂的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除甘油外,烷基糖苷也属于常用的保润剂,其保润性能好、无毒,且广泛应用于食品领域,可用于保湿剂或润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利用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从而得到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关于对烷基糖苷所进行的进一步限定,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碳的个数对多碳脂肪酸和多碳脂肪醇的种类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烟草产品的实际保润性能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烷基糖苷,具体将其限定为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3)对于烷基糖苷和纯净水的用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纯净水、甘油、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的用量的基础上,具体限定为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烟草保润剂的新组成。证据1和证据2并末披露该区别,也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的烟草保润剂能够提供全新成分组成,配制出具有更好保润保湿作用、性质稳定、且成本低、使用简便的烟草保润剂,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烟草保润剂由纯净水、甘油、多碳脂肪醇以及多碳脂肪酸组成,而本申请中烟草保润剂由纯净水、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组成;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制备烟草保润剂的原理上相同,都是从亲水和疏水两方面考虑,选择同样属于亲水性保润剂的烷基糖苷代替甘油从而制得具有保湿和防潮功能的烟草保润剂,并未涉及任何创造性劳动;(2)对于多碳脂肪醇的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的庚醇或壬醇;还公开了多碳脂肪醇为C5-12的脂肪醇,在此基础上,选择十一碳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碳脂肪酸为C5-12的脂肪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对多碳脂肪酸的种类进行选择;(3)对于烷基糖苷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碳的个数对多碳脂肪酸和多碳脂肪醇的种类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烟草产品的实际保润性能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碳个数的烷基糖苷。(4)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烟草产品的物理和感官保润效果以及与烟草香气的协调性等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数值范围来细微调节各组分的用量,这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其包括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庚醇或壬醇”的技术方案①,以及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的技术方案②:技术方案①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具体为其原料组分包括烷基糖苷,而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组分为甘油,本申请中各组分的用量为:以100重量份计,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但是,具体选择易溶解、能形成稳定溶液的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酸的具体类型,以及保润剂中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多碳脂肪醇的种类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碳脂肪醇为C5-12的脂肪醇,优选选自己醇、庚醇、壬醇或癸醇。在此基础上,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烟草保润剂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本申请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但是当采用该方法来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烟草保润剂时,其除纯净水之外的原料组分是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因此,加入密闭容器进行加热搅拌的自然也是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但是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烟草保润剂的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保润剂具有更好地保润保湿作用且性质稳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未被证据1和证据2直接公开,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从而得到一种具有更好地保湿作用且性质稳定的烟草保润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酸的具体类型以及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烟草产品的物理和感官效果、保润保湿效果以及与烟草香气的协调性所作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项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其特征在于原料组分包括纯净水、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以100重量份计,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所述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所述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所述多碳脂肪醇为庚醇、壬醇或十一碳醇;所述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所述烟草保润剂按照以下方法制备: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在25-50℃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3小时,之后加入纯净水,在20-30℃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2小时。
2. 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践中多数情况下,烷基糖苷的保湿性能并不及甘油(如附件1:硬脂酸单乙醇酰胺聚氧乙烯醚葡萄糖苷表面活性剂的合成及性能研究,张丽云,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比较了烷基糖苷进一步改进产品硬脂酸单乙醇酰胺聚氧乙烯醚葡萄糖苷与甘油的保湿性能,认为其不及甘油),在没有环保要求,不要求去污等性能的香烟制备中(用量仅为烟叶重量的0.01-2.0%,且不会被排放),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用价格更贵而保湿性不佳的烷基糖苷;(2)烷基糖苷的保湿特性直接使用时并不如甘油,但其与其他表面活性剂有复杂的复配效果,可能会对其各种性能有重大的改善;附件2(烷基糖苷与其他类型表面活性剂的相互作用,徐海丽等,山东大学学报(理学版),2017年,第52卷,第1期)和附件3(烷基糖苷的合成及应用特点,康鹏等,中国洗涤用品工业,2016年,第8期)中均强调了烷基糖苷和其他表面活性剂复配的必要性,适合的烷基糖苷复配体系的建立一般被认为是一项有创造性的工作,并非简单的实验和常规选择就能选定适合的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种类和含量。(3)选择烷基糖苷用于烟草保润剂,并选择适合的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种类和含量复配出了效果优良的保润剂配方,取得了比甘油保润剂和天然蜂胶保润剂明显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对比例1证明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甘油除了减少水分变化之外,实现了成倍显著提高抗破碎能力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 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其包括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庚醇或壬醇”的技术方案①,以及含有技术特征“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的技术方案②:
(1)对于技术方案①,对比文件1(CN101803801A)公开了一种烟用保润剂(即本申请的烟草保润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2段):烟用保润剂的原料组分包括纯净水、甘油、多碳脂肪醇以及多碳脂肪酸;以100重量份计,纯净水含量为5重量份,甘油含量为10重量份,多碳脂肪醇含量为5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含量为35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庚醇或壬醇;多碳脂肪酸为C5-12的脂肪酸,优选选自正壬酸或十一碳酸;烟草保润剂按照以下方法制备:将除纯净水外的所述组分放置于密闭容器内(即将甘油、多碳脂肪醇以及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在35-55℃(与本申请限定的“25-50℃”部分范围重叠)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5小时(与本申请限定的“1-3小时”有共同的左端点值),之后加入纯净水,在25-30℃(落入本申请限定的“20-30℃”范围内)的温度下均匀搅拌1-5小时(与本申请限定的“1-2小时”有共同的左端点值)。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烟草保润剂,具体为其原料组分包括烷基糖苷,而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组分为甘油,本申请中各组分的用量为:以100重量份计,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制备时本申请先将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置于密闭容器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保润剂具有更好地保润保湿作用且性质稳定。
首先,甘油、烷基糖苷均是常用的保湿剂,而烷基糖苷保湿性能好、无毒,广泛应用于食品领域,并且烷基糖苷具有优异的水溶性,不仅极易溶解且形成的溶液稳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农副化学品清洁生产工艺”,第1版,汪多仁等,第21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证据2:淀粉精细化学品合成及其应用”,第1版,苏琼等,第196页,民族出版社,2004年07月;证据3:“化妆品配方设计与生产工艺”,第1版,董银卯,第199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04月;证据4:“表面活性剂应用原理”,第1版,肖进新等,第410-41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5月),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改善保润剂的保湿作用且使其性质更稳定的技术问题时,具体选择易溶解、能形成稳定溶液的烷基糖苷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对于烷基糖苷的具体类型,由于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烷基葡糖苷,若碳链更长,则其具有更好的润湿作用(参见证据4:“表面活性剂应用原理”,第1版,肖进新等,第410-41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5月;证据5:“表面活性剂合成及应用”,第1版,徐德林等,第241-246页,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08月),因此,具体采用烷基糖苷为C8-C18直链烷基葡糖苷,取代度在1.1-1.5之间;烷基糖苷为辛葵基葡糖苷或十二十四烷基葡糖苷或十六十八烷基葡糖苷,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就烷基糖苷的具体类型所作的常规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其次,对于多碳脂肪酸具体类型的选择,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多碳脂肪酸为C5-12的脂肪酸,可根据需要就多碳脂肪酸的具体类型进行选择。并且,C12-18脂肪酸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多碳脂肪酸。因此,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烟草产品的实际保润性能需要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多碳脂肪酸的类型,具体多碳脂肪酸为十四碳酸、十六碳酸或十八碳二烯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再次,对于保润剂中各组分的具体用量,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100重量份计,纯净水含量为5重量份,甘油含量为10重量份,多碳脂肪醇含量为5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含量为35重量份。同时,各组分的用量比例决定了烟草产品的保润保湿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烟草产品的物理和感官效果、保润保湿效果以及与烟草香气的协调性等来调节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具体将其限定为以100重量份计,烷基糖苷为8重量份,多碳脂肪醇为40重量份,多碳脂肪酸为22重量份,其余为纯净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最后,在制备烟草保润剂时,由于其除纯净水之外的原料组分是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因此,先加入密闭容器进行加热搅拌的是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多碳脂肪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①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对于技术方案②: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多碳脂肪醇的种类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碳脂肪醇为C5-12的脂肪醇,优选选自己醇、庚醇、壬醇或癸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产品的实际保润性能需要和实际需求对多碳脂肪醇的种类进行选择,具体将其限定为多碳脂肪醇为十一碳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②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烟草保润剂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用保润剂的使用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在润叶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烟草保润剂。
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松散回潮、润叶回潮以及加料工序都是常规的卷烟制备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工序以添加烟草保润剂,具体限定为在松散回潮工序或在加料工序中均匀喷洒于烟叶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烟草保润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烟草产品的物理和感官效果、保润保湿效果以及与烟草香气的协调性等来调节,具体将其限定为喷加比例为烟叶重量的0.01-2.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当权利要求1中所述烟草保润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意见如下:
(1)首先,在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附件1的摘要以及第46、48页均明确记载了:合成产物的吸湿性虽不及甘油,但合成产物保湿性能优于甘油,且合成产物较甘油有稳定的吸水率和失水率;甘油保湿性能受环境影响大,干燥环境中甘油容易失去水分,故合成产物与甘油相比是一类性能优良的保湿剂;也就是说,烷基糖苷的保湿性能优于至少不会劣于甘油,是现有技术;其次,由于烷基糖苷还具有优异的水溶性,不仅极易溶解且形成的溶液稳定,因此,为了得到保湿性能好且性质稳定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烷基糖苷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
(2)由于在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段记载“理想的保润剂应充分利用烟草内源性化学物质与水分子的相互作用机理,即充分利用氢键作用结合外部水分子、充分利用糖苷或糖酯等物质的亲水亲油特性稳定内部水分子、充分利用疏水性有机物质如高级脂肪酸或高级脂肪醇等在烟草表面的隔水作用来减少凝胶结合水的散失,从而达到保湿和防湿的双重功效,使卷烟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的含水率”,也就是说,在本申请中,“烷基糖苷”起保湿作用,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起防湿作用,在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烷基糖苷与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之间的协同作用、具体的复配效果,也没有记载有关复配的试验数据。而本申请中采用的具体的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是本领域常规的烷基糖苷、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其具体种类和用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关于本申请烟草保润剂的技术效果,对比例1说明与传统保润剂(如甘油)相比,保润剂的保润性能得到改善,对比例2说明与现有的烟草保润剂(根据CN103859575配方制备)相比,保润剂的稳定性能得到改善;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保润剂包括纯净水、甘油、多碳脂肪醇及多碳脂肪酸,其技术效果与传统保润剂(如甘油)相比,除了在减少水分变化之外,烟丝抗破碎能力已经得到成倍显著改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的对比例1),并且由于烷基糖苷的保湿性能优于至少不会劣于甘油且烷基糖苷还具有优异的水溶性,不仅极易溶解且形成的溶液稳定,因此,当采用烷基糖苷代替甘油后,其保湿性能及稳定性自然得到进一步改善,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烟草保润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时,烟草保润剂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5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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