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固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紧固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86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47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21783.1
申请日:2015-12-14
复审请求人: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文涛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F16B39/282(2006.01),F16B25/02(2006.01),F16B2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21783.1,名称为“紧固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第1-6页)、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要求第1-1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和图6-11以及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5。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52011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CA2917775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3:CN10423516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杆体,一设于该杆体上的螺头,一相反于该螺头且设于该杆体另一端的锁合部,以及多个分别环设于该杆体上的第一螺牙与第二螺牙;各第一螺牙由该锁合部往该螺头方向延伸环设于该杆体上,且该每一第一螺牙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向下延伸的第一上牙面,一由该杆体向上延伸的第一下牙面,以及一由该第一上、下牙面相接形成的第一牙峰;各第二螺牙环设于第一螺牙上,每一第二螺牙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向下延伸的第二上牙面,一由该杆体向上倾斜延伸的第二下牙面,一由该第二上、下牙面相接形成的第二牙峰,以及于该每一第二上牙面与该第二下牙面上开设有多个相对应的开槽,以使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下牙面受到环设于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下牙面的包覆;该杆体的周缘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牙峰、第二牙峰向外延伸有一与该杆体的中心线呈垂直的基线,该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牙峰的夹角小于该第二牙峰的夹角。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牙峰的夹角小于该第二牙峰的夹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相等。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相等。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小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小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螺牙为部分环设于所述第一螺牙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螺牙完全环设于所述第一螺牙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杆体的周缘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钻锁过程中的抗扭力和抗拉力而防止螺钉松动。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止挡肋的具体结构形式为“上窄下宽”;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止挡肋为“上宽下窄”的锥形结构,但是该锥形结构同样可以增加螺钉抵抗锁合过程中的扭力和拉力,从而达到稳固锁合效果的作用,不论锥形结构的朝向,其均可以达到防松退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锥形结构和本申请的止挡肋所起的作用一样;此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关于倾斜角度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设置一定牙面牙峰角来增加摩擦力从而加强螺钉的防松效果,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牙面牙峰角的设置作用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带止挡肋的螺钉的防松退效果,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到设置一定的牙面牙峰角的技术特征,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止挡肋为由该螺头朝该锁合部变宽的锥状延伸设计的辅助支撑下(即为上窄下宽的形态设置),有利强化该杆体抵抗且承受锁合过程中不断增加的锁合扭力,有效免除该杆体有扭曲、断裂等状况,且更能防止该第一、第二螺牙于螺锁时发生崩牙现象,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利用该螺纹间部段具有的上宽下窄的特性以针钻锁时对木材进行挤压与压缩,并非本申请利用止挡肋以辅助第二螺牙支撑,两者在目的功效上不同;2)本申请权利要求2是以止挡肋相接至上牙面,以及搭配螺牙本身下牙面较陡的倾斜设计(即下牙面的夹角较大),故可使螺牙有效受到该止挡的辅助支撑以抵抗锁合扭力、减少螺牙与物件间的接触面积以及防止崩牙的3大功效作用,有效达到快速切削、防松退的效果,而对比文件3主要是利用不等角度,让螺丝20螺合于物件40时,螺丝的外螺纹28的两螺腹36、34(上牙面、下牙面)可与物件40的内螺纹42产生干涉配合,以增加接触部位的正向力,借此提升彼此之间的摩擦力,达到良好的防松效果,与本申请中有效达到快速切削、防松退的效果并不相同,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3)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第二下牙面的角度a2界于35-45度,而第二上牙面角度a1为0-5度下,上述角度设置未被对比文件3同时公开,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止挡肋的具体结构形式为“上窄下宽”,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止挡肋的“上宽下窄”的锥形结构同样可以增加螺钉抵抗锁合过程中的扭力和拉力,从而达到稳固锁合效果的作用。不论锥形结构的朝向,其均可以达到防松退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锥形结构和本申请的止挡肋的所起的作用一样;2)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一定牙面牙峰角来增加摩擦力从而加强螺钉的防松效果,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牙面牙峰角的设置作用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带止挡肋的螺钉的防松退效果,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到设置一定的牙面牙峰角的技术特征,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将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紧固件的防松性能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杆体的周缘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一锥形螺纹间部段112(相当于本申请的止挡肋)和本申请描述的止挡肋的设置位置有所不同,但实际上所起的作用都是主要用于加强紧固件的杆体和螺牙部位的强度;其次,对比文件2虽然提到了该锥形螺纹间部段112有利于对木螺丝钉周围移动的木材进行挤压或压缩,但同时也提到了其锥形螺纹间部段112所起的作用提高了螺钉的机械强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页第1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的是由于其位置设置在螺牙的下牙面,因此,客观上也进一步增加了螺牙的强度,进而增加杆体钻锁过程锁合应力的承受能力,提高抗扭力和抗拉力;(2)对比文件2中附图6公开了螺牙1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牙峰)向外延伸有一与该杆体的中心线呈垂直的基线,该螺牙110上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螺牙110下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利用螺牙下牙面较陡的倾斜设计(即下牙面的夹角较大)的设置,减少了螺牙与物件间的接触面积,达到快速切削、防松退的效果;(3)对比文件2的附图6已经公开了第二上牙面角度a1小于第二下牙面角度a2;在此基础上将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设置为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设置为35~45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快速切削以及防松退效果经过有限的实验就能获得常规角度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并添加技术特征“以便该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修改为“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向外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并顺序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延伸相接至两螺牙的上牙面上的倾斜止挡肋,整个杆体亦在止挡肋以朝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不只螺牙本身的强度增进且具容屑效果外,还可对上牙面及杆体提供辅助支撑效果,以供杆体可抵抗且承受不断增加的锁合扭力,增加钻锁过程中的抗扭力与抗拉力,避免杆体断裂及防止螺牙崩牙等现象。单凭对比文件2位于无牙段与螺牙之间所存在的锥形段以为了改善机械强度的教示,不足以直接推论得出对比文件2位于螺牙之间的锥形段亦能增加螺牙的强度及进而增加杆体钻锁的承受能力;2)第二螺牙的上牙面351的上夹角a1是小于其下牙面352的下夹角a2,亦即第二螺牙的下牙面的倾斜坡度相较于其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的大(即下牙面的坡度较陡),如此有助维持杆体在钻锁时呈垂直钻锁状态,且减少第二螺牙与锁合物间的接触面积,亦有助快速切削的效果;3)对比文件1仅以螺牙的内外包覆结构为主的教示,不仅达到垂直钻锁、提供辅助支撑以避免崩牙,更能强化杆体以承受锁合扭力,以利避免杆体断裂等状况;而对比文件2是着重于位于螺牙之间的杆体上做变化,且对比文件2仅给出位于无牙区与螺牙之间的锥形段112的启示,并没有给出对比文件1可在螺牙之间的杆体区结合锥形段的技术启示。
随后,合议组对本案继续审理,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杆体的周缘向外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以便该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且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该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以供该第二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第二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锥状螺纹间部段112不仅设置在无牙区与螺牙的过渡区,在任二个螺牙110之间同样设有锥形螺纹间部段112,该部分的锥形螺纹间部段能够起到对螺牙的强度的增强,由于止挡肋均从杆体延伸,因此止挡肋在增强螺牙强度的同时也增强了杆体的强度,同样能供杆体可抵抗且承受不断增加的锁合扭力,增加钻锁过程中的抗扭力与抗拉力,避免杆体断裂及防止螺牙崩牙。虽然在本申请中止挡肋设置为朝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对比文件2中锥形螺纹间部段设置为朝锁合部方向呈渐窄的锥状设置,但是该“渐宽”、“渐窄”是由于在加强螺牙强度以防止螺牙崩牙时,对比文件2采用了在螺牙的下方设置止挡肋即止挡肋的宽部从螺牙下方延伸至杆部,本申请则采用的是在螺牙的上方设置止挡肋即止挡肋由杆部向止挡肋的上方接触部分渐宽,然而在螺牙上方或者下方设置止挡肋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螺牙强度、防止螺牙崩牙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螺牙110上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螺牙110下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以供该螺牙110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螺牙110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并且具有减少螺牙与锁合物间的接触面积提高快速切削的效果,给出了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的紧固件结构在使用时存在螺牙强度不够容易崩牙的问题,同时提高快速切削效果是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参见上述评述部分),因此具有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任二个螺牙110之间同样设有锥形螺纹间部段112,该部分的锥形螺纹间部段能够起到对螺牙的强度的增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螺牙之间设置止挡肋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6、8,并顺序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杆体,一设于该杆体上的螺头,一相反于该螺头且设于该杆体另一端的锁合部,以及多个分别环设于该杆体上的第一螺牙与第二螺牙;各第一螺牙由该锁合部往该螺头方向延伸环设于该杆体上,且该每一第一螺牙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向下延伸的第一上牙面,一由该杆体向上延伸的第一下牙面,以及一由该第一上、下牙面相接形成的第一牙峰;各第二螺牙环设于第一螺牙上,每一第二螺牙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向下延伸的第二上牙面,一由该杆体向上倾斜延伸的第二下牙面,一由该第二上、下牙面相接形成的第二牙峰,以及于该每一第二上牙面与该第二下牙面上开设有多个相对应的开槽,以使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下牙面受到环设于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下牙面的包覆;该杆体的周缘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向外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以便该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且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所述第一牙峰、第二牙峰向外延伸有一与该杆体的中心线呈垂直的基线,该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该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以供该第二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第二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牙峰的夹角小于该第二牙峰的夹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螺牙的直径小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螺牙为部分环设于所述第一螺牙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螺牙完全环设于所述第一螺牙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以第一螺牙设于第二螺牙间的包覆式基础还搭配朝锁合部方向呈渐宽锥状的止挡肋、及第二螺牙的下牙面坡度较陡所为的整体结构配置,其中渐宽的部位可同时提供给杆体及螺牙一支撑作用,杆体受支撑时可达强化杆体的效果,对螺牙而言,螺牙呈较陡的下牙面可提供较佳的支撑效果,以让杆体于螺入过程维持垂直钻锁,特定的坡度角度范围35-45度是复审请求人经过考量的较佳角度。权利要求1中在每一螺牙的上部、下部提供双重的支撑配置及上部设有朝锁合部方向渐宽的止挡肋、下部设有呈较大倾斜坡度具体为35-45度的下压面,可以使得杆体及螺牙同时达到支撑且增强的效果,因而不仅达垂直钻锁、提供辅助支撑以避免崩牙,更能强化杆体以承受锁合扭力,以避免杆体断裂。对比文件2中杆体会朝尾端方向呈减缩,主要着重于每一螺牙的下部的支撑,且其作用是对螺钉周围移动的木材进行推挤,以改善抓持力,无法同时给予杆体及螺牙一支撑力,没有给出“渐宽”的技术启示。特定的坡度角度范围35-45度是申请人经过考量的较佳角度,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公开该角度设置,该角度设置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2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第1-6页)、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和图6-11以及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5。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48段,附图1-11):一种锁合低阻力螺丝,其实质也是一种紧固件,包括有一杆体32,一设于该杆体32上的螺头31,一相反于该螺头31且设于该杆体32另一端的锁合部34,以及多个分别环设于该杆体32上的第一螺牙33与第二螺牙35;各第一螺牙33由该锁合部34往螺头31方向延伸环设于该杆体上,且该每一第一螺牙33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32向下延伸的第一上牙峰面331(即本申请的第一上牙面),一由该杆体32向上延伸的第一下牙峰面332(即本申请的第二下牙面),以及一由该第一上、下牙峰面相接形成的第一牙峰;各第二螺牙35环设于第一螺牙33上,每一第二螺牙35分别具有一由该杆体32向下延伸的第二上牙峰面351(即本申请的第二上牙面),一由该杆体向上倾斜延伸的第二下牙峰面352(即本申请的第二下牙面),一由该第二上、下牙峰面相接形成的第二牙峰,以及于该每一第二上牙峰面351与该第二下牙峰面352上开设有多分相对应的开槽B,以使该第一螺牙33的第一上、下牙峰面受到环设于上的该第二螺牙35的第二上、下牙峰面的包覆,第一牙峰、第二牙峰向外延伸有一与该杆体的中心线呈垂直的基线。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杆体的周缘向外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向外设有一止挡肋,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上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该止挡肋与该杆体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以便该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且该止挡肋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该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该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以供该第二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第二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强度,增加杆体钻锁过程缩合应力的承受能力,提高抗扭力和抗拉力,提高快速切削以及防松退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段到第19页第2段,附图1-6):螺丝杆部102(相当于本申请的杆体)的周缘上任二个螺牙110向外设有一锥形螺纹间部段112(相当于本申请的止挡肋),该锥形螺纹间部段112由该杆部102的周缘向外延伸并相接至该螺牙110的牙面上,该锥形螺纹间部段112与该杆部102的周缘形成有一偏移的倾斜角度设置,该锥形螺纹间部段112所形成的倾斜角度呈5-25度之间设置,最好在10-20度之间设置(公开了本申请倾斜角度范围的两个端点5、10,公开了倾斜角度呈5-10度之间),螺牙1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牙峰)向外延伸有一与该杆体的中心线呈垂直的基线,该螺牙110上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上牙面)向外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小于该螺牙110下牙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夹角设置,以供该螺牙110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螺牙110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强度,增加杆体钻锁过程缩合应力的承受能力,提高抗扭力和抗拉力,提高快速切削以及防松退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将止挡肋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两个螺牙的结构特征,根据加强强度的需要在相应位置设置止挡肋,具体将止挡肋向外设于该杆体的周缘于任二个第一螺牙及环设于该第一螺牙上的任二个第二螺牙间,该止挡肋由该杆体的周缘延伸并相接至该第一螺牙的第一牙面上与环设第一螺牙上的该第二螺牙的第二上牙面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在螺牙上方或者下方设置止挡肋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螺牙强度、防止螺牙崩牙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即为在螺牙下方设置锥形螺纹间部段,其为朝锁合部方向呈渐窄的锥状设置,在此基础上,将止挡肋的设置方式替换为将止挡肋设置在螺牙上方即为朝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做的常规选择,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快速切削以及防松退效果经过有限次实验就能获得常规角度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段):该第一牙峰的夹角小于该第二牙峰的夹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段):该第一螺牙的直径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相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段):该第一螺牙的直径小于该第二螺牙的直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为了达到更好的紧固防松退的效果,合理设置第二螺牙的总长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所需紧固件的尺寸和强度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合理设置第二螺牙的长度,使第二螺牙为部分或者全部环设于所述第一螺牙上。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关于“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对比文件2采用了在螺牙的下方设置止挡肋即止挡肋的宽部从螺牙下方延伸至杆部,本申请则采用的是在螺牙的上方设置止挡肋即止挡肋由杆部向止挡肋的上方接触部分渐宽,然而在螺牙上方或者下方设置止挡肋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螺牙强度、防止螺牙崩牙的常规选择,将对比文件2的设置方式替换为止挡肋设置在螺牙上方即为朝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做的常规选择,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关于“该第二上牙面向下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0~5度设置,该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以供该第二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第二上牙面的倾斜坡度要来得大”,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第二下牙面的倾斜坡度比该第二上牙面的倾斜坡度大,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的大小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权衡快速切削效果和螺牙强度所容易想到的,角度过小则螺牙强度低容易崩牙,而角度过大则会导致快速切削效果差,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经过有限实验就能获得该角度的具体设置。“止挡肋朝该锁合部方向呈渐宽的锥状设置”和“第二下牙面向上延伸与该第二牙峰基线交汇形成的角度呈35~45度设置”两者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两者搭配同时设置于紧固件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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