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60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434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3266.X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尚庆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星星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曹翠华
国际分类号:B23K3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出了发明构思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以致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3266.X、发明名称为“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尚庆光,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154425Y,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包括用于承载焊枪(9)的车架体(8)以及固定安装有前轮(6)并与所述车架体(8)可转动连接的前轮轴(61)和固定安装有后轮(5)并与所述车架体(8)可转动连接的后轮轴(51),所述前轮轴(6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所述后轮轴(5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所述前轮轴(61)上还设置有前驱动轮(111),所述前驱动轮(111)通过前传动带(211)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所述后轮轴(51)上还设置有后驱动轮(121),所述后驱动轮(121)通过后传动带(221)也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所述电机(100)与所述车架体(8)固定连接,所述电机(100)的外壳表面横向设置有散热鳍片(99),所述散热鳍片(99)用以将所述电机(100)在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吸收并散发掉,增大了散热面积,防止所述电机(100)长时间运行时温度过高而烧毁,所述车架体(8)的底部还固定设置有垂直于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的轴向方向而纵向延伸的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所述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上可滑动地支承有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的主体部(70)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之间以及在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之间纵向延伸跨过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并且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前轨道(71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可滑动的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前轨道(72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可滑动的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并且在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后轨道(73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可滑动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后轨道(74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可滑动的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由此,当所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后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装置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所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前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装置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为零时,在所述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和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的作用下,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均不与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接合而产生制动作用,其中,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的那一端、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的那一端、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的那一端以及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那一端均设置有防滑片(66),所述防滑片(66)用以当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接触时或者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接触时增大摩擦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其中,第一轨道条(13)的前轨道(711)、第二轨道条(24)的前轨道(721)、第一轨道条(13)的后轨道(731)以及第二轨道条(24)的后轨道(741)为燕尾槽或倒T形槽。”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滑块式锁进机构焊接小车,由于其在任意时刻平稳运行即可以实现连续焊接,因此,其公开了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前轮轴(6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所述后轮轴(5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所述车架体(8)的底部还固定设置有垂直于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的轴向方向而纵向延伸的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所述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上可滑动地支承有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的主体部(70)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之间以及在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之间纵向延伸跨过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并且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前轨道(71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可滑动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前轨道(72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可滑动的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并且在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后轨道(73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可滑动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后轨道(74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可滑动的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由此,当所述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后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小车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所述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前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小车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述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为零时,在所述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和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的作用下,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均不与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接合而产生制动作用,其中,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的那一端、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的那一端、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的那一端以及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那一端均设置有防滑片(66),所述防滑片(66)用以当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接触时或者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接触时增大摩擦力。2)所述前驱动轮(111)通过前传动带(211)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所述后驱动轮(121)通过后传动带(221)也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电机与所述车架体(8)固定连接;所述电机(100)的外壳表面横向设置有散热鳍片(99),所述散热鳍片(99)用以将所述电机(100)在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吸收并散发掉,增大了散热面积,防止所述电机(100)长时间运行时温度过高而烧毁。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不同:(1)焊接装置的基本行走机构:即电机驱动前轮轴和后轮轴转动并带动相应行走轮转动的相应结构;(2)当焊接装置在上坡路线段、下坡路线段以及水平路线段上行走时自动地防止向后溜车、向前猛冲以及自由行走的机构:即分别设置于前轮轴和后轮轴两侧的第一和第二单向轴承、可在架体内滑动并具有分别与相应单向轴承配合的制动凸出的单向制动滑块、压缩弹簧组与单向制动滑块的制动凸出之间的安装关系和配合工作等;(3)电机的散热结构。本申请通过第一单向轴承、第二单向轴承、前后轮轴、可在架体内滑动且具有相应制动凸出的单向制动滑块以及相应弹簧压缩组之间的配合工作,保证了焊接装置在上坡路线段上运行时不会向后溜车、在下坡路线段上运行时不会加速下冲、以及在水平路线段上运行时能够自由地行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滑块式锁进机构焊接小车,由于其在任意时刻平稳运行即可以实现连续焊接,因此,其公开了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虽然本申请与权利要求1具有大量的区别特征,但是,对于本申请通过单向轴承、单向制动滑块、压缩弹簧组等实现防溜车的结构以及其相关位置关系,在机械领域采用滑块与压缩弹簧相结合的方式,即通过滑块与压缩弹簧相接触,压缩弹簧产生变形,对所需要制动的部件提供一个相反的力,以实现动态制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驱动轮、电机及相关传动结构,对比文件1虽然是采用的齿轮啮合的方式实现电机驱动焊接小车的运动,而采用主动轮通过传动带带动驱动轮转动,且将电机与车架体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在焊接小车中采用前驱动轮通过前传动带与由电机驱动的主动轮动力连接,后驱动轮通过后传动带也与由电机驱动的主动轮动力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电机驱动胶轮轴以使胶轮转动从而带动车体运动的相应结构,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机构的结构和驱动方式与本申请中的基本相同;(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通过轴承与滑块相配合实现焊接小车制动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单向轴承和单向制动滑块以及相应地设置弹簧组件和凸起以使各元件相互配合实现小车制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针对不同的运行路线所能实现相应的制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预期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机运行过程中易产生热量,因此,通常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散热,一般措施包括环境通风、冷却、设置散热片等,由此,本申请在电机外壳设置散热鳍片以达到散热目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本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2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第一单向轴承、第二单向轴承、可在架体内滑动的单向制动滑块、压缩弹簧组等部件配合形成整体结构,利用焊接装置沿上坡或下坡运行时自身向上或向下倾斜而产生的重力分量,使得单向轴承制动滑块能够在架体内相应向后滑动(上坡时)和向前滑动(下坡时),进而使得单向制动滑块的制动凸出接触相应的单向轴承,从而阻止相应单向轴承转动以带动焊接装置向后溜车和向前猛冲,并在水平运行时使制动滑块复位与单向轴承不接触,保证焊接装置自由行走,提供了焊接装置进行连续焊接的自动化,提供了焊接质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包括用于承载焊枪(9)的车架体(8)以及固定安装有前轮(6)并与所述车架体(8)可转动连接的前轮轴(61)和固定安装有后轮(5)并与所述车架体(8)可转动连接的后轮轴(51),所述前轮轴(6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所述后轮轴(51)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所述前轮轴(61)上还设置有前驱动轮(111),所述前驱动轮(111)通过前传动带(211)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所述后轮轴(51)上还设置有后驱动轮(121),所述后驱动轮(121)通过后传动带(221)也与由电机(100)驱动的主动轮(101)动力连接,所述电机(100)与所述车架体(8)固定连接,所述电机(100)的外壳表面横向设置有散热鳍片(99),所述散热鳍片(99)用以将所述电机(100)在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吸收并散发掉,增大了散热面积,防止所述电机(100)长时间运行时温度过高而烧毁,所述车架体(8)的底部还固定设置有垂直于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的轴向方向而纵向延伸的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所述第一轨道条(13)和第二轨道条(24)上可滑动地支承有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的主体部(70)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之间以及在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之间纵向延伸跨过所述前轮轴(61)和后轮轴(51),并且在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前轨道(71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可滑动的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前轨道(72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而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可滑动的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并且在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13)的后轨道(731)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可滑动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24)的后轨道(741)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而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可滑动的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由此,当所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后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装置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所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整体向前滑动时,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受到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所述焊接装置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述焊接装置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为零时,在所述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12)、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722)、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32)和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742)的作用下,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均不与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7)接合而产生制动作用,其中,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的那一端、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的那一端、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在朝向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的那一端以及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在朝向所述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的那一端均设置有防滑片(66),所述防滑片(66)用以当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62)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52)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1)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3)接触时或者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63)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53)分别与所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2)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74)接触时增大摩擦力;其中,第一轨道条(13)的前轨道(711)、第二轨道条(24)的前轨道(721)、第一轨道条(13)的后轨道(731)以及第二轨道条(24)的后轨道(741)为燕尾槽或倒T形槽。”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通过轴承与滑块相配合实现焊接小车在不同导轨上平稳运行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单向轴承和单向制动滑块以及相应地设置弹簧组件和凸起以使各元件相互配合实现焊接小车的制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进而针对不同的运行路线所能实现相应的制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第一和第二单向轴承、可在架体内滑动的单向制动滑块、压缩弹簧组等部件密切配合而形成整体结构,利用焊接装置沿着上坡路线或下坡路线运行时自身向上或向下倾斜而产生的重力分量,使得单向制动滑块能够在架体内相应地向后滑动(上坡时)和向前滑动(下坡时),进而使单向制动滑块的制动凸出接触相应的单向轴承,从而阻止相应单向轴承转动以带动焊接装置向后溜车和向前猛冲,以及在焊接装置水平运行时使单向制动滑块复位而不与单向轴承接触,保证了焊接装置沿水平路线自由行走,提高了焊接装置连续焊接的自动化水平,提高了连续焊接质量,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整体结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公证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连续焊接工艺用焊接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滑块式锁紧机构焊接小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第3页最后1行,附图1-2),其带着焊枪移动,且能够保证任意时刻焊接小车的平稳运行,即可以实现连续焊接,该焊接小车包括:车体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车架体),车体前后共有两组四个胶轮17(即包括前轮和后轮),胶轮分别连接胶轮轴16(即包括前轮轴和后轮轴),胶轮轴16还连接有胶轮轴齿轮15,胶轮轴齿轮通过介轮14与电机轴齿轮13相互啮合,电机11通过电机轴12与电机轴齿轮13链接,由此,实现对车体上前后胶轮进行动力传动;车体底部设有导轨3,滑块装置27与固定在胶轮轴轴端的可绕胶轮轴旋转的角度调整板26连接,在滑块装置上设置有纵向楔形滑块23,其下部横向设置锁紧轴承杆231,在其端部安装锁定轴承25,并置于胶轮17轮面下方,滑块装置端部设有横向楔形滑块22,其楔形面与纵向楔形滑块的楔形面相配合;电机11驱动电机轴上的电机轴齿轮转动,由介轮将运动传递至胶轮轴齿轮,实现胶轮在导轨上行走,胶轮和导轨之间的摩擦力以及胶轮外侧挡板的导向作用使焊接小车沿导轨平稳行走;滑块装置端部的拧紧螺栓21带动横向楔形滑块左右运动,推动纵向楔形滑块23上下移动,实现锁紧轴承与胶轮之间的距离调节,由此,实现小车在导轨上的运动控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现焊接小车制动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地,(1)权利要求1的电机与车架体固定连接;前后驱动轮通过皮带与电机的主驱动轮动力连接;车架体底部的第一轨道条和第二轨道条垂直于前轮轴和后轮轴的轴向方向而纵向延伸;电机的外壳表面横向设置有散热鳍片,用以将电机在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吸收并散发掉,增大了散热面积,防止电机长时间运行时温度过高而烧毁;(2)前轮轴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和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后轮轴在轴向方向上隔开地安装有可转动方向相反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第一轨道条和第二轨道条上可滑动地支承有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的主体部在前轴第一、第二单向轴承之间以及在后轴第一、第二单向轴承之间纵向延伸跨过前轮轴和后轮轴,在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的前轨道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而朝向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可滑动的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的前轨道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而朝向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可滑动的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并且在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前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一轨道条的后轨道中克服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而朝向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可滑动的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后轴第二单向轴承的后方位置处设置有垂直于纵向方向延伸且底部在第二轨道条的后轨道中克服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而朝向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可滑动的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3)当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整体向后滑动时,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分别受到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焊接小车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使得所述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整体向前滑动时,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分别受到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的接合作用,从而使得焊接小车在沿坡角向下的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在沿坡角向上的运动方向上没有制动作用;当述焊接小车对工件进行焊接时行进的路线的坡角为零时,在第一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第二轨道条在前压缩弹簧组、第一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和第二轨道条在后压缩弹簧组的作用下,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均不与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接合而产生制动作用;(4)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朝向前轴第一单向轴承的那一端、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朝向后轴第一单向轴承的那一端、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朝向前轴第二单向轴承的那一端以及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在朝向后轴第二单向轴承的那一端均设置有防滑片,用以当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分别与前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和后轴第一单向轴承制动凸出接触时或者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分别与前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和后轴第二单向轴承制动凸出接触时增大摩擦力;(5)第一轨道条的前轨道、第二轨道条的前轨道、第一轨道条的后轨道以及第二轨道条的后轨道为燕尾槽或倒T形槽。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由轴承与滑块构成制动机构的焊接小车,但对比文件1中的滑块由端部安装锁定轴承的纵向滑块和楔形面与纵向楔形滑块的楔形面相配合的横向滑块组成,锁定轴承置于胶轮轮面下方,滑块装置端部的拧紧螺栓带动横向楔形滑块左右运动,推动纵向楔形滑块上下移动,实现锁紧轴承与胶轮之间的距离调节,据此,实现小车在导轨上的运动控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制动机构作用于车轮;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制动机构作用于车轮轴,其在前、后轮轴轴向方向分别安装转动方向相反的单向轴承,并在前、后轮轴轴向方向纵向延伸的轨道上支承双轮轴单向制动滑块,该滑块的主体位于所述单向轴承之间并纵向延伸跨过前、后轮轴,其滑块在各单向轴承相对位置设有克服压缩弹簧组而朝向单向轴承可滑动的单向轴承制动凸出,焊接装置上坡或下坡时,单向轴承受到单向轴承制动凸出的接合作用,使得焊接装置在相应运动方向上受到制动作用,水平运行时各单向轴承均不与单向制动滑块结合而产生制动作用。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在实现焊接装置制动的具体结构和实现方式方面均存在差异,即,二者构成制动机构的组成不同,滑块、轴承的形状、位置及配合关系不同,且本申请配合压缩弹簧;二者的制动机构作用的对象不同,本申请作用于车轮轴,对比文件1作用于车轮。基于以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明显实质性差异,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供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通过单向轴承、单向制动滑块及压缩弹簧相互配合作用于车轮轴以实现制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申请通过上述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由于受重力影响的制动滑块能够在不同的斜坡倾斜方向以及不同的倾斜程度的作用下而随动地产生动态制动效果,而且通过单向轴承与制动滑块相配合,能够在与制动运动方向相反的方向上自由运动,从而减少了主驱动方向的驱动力损耗,并且不会影响这种主驱动方向的动力控制。尤其地,对于上坡过程中的驱动力不会产生增加负载的效果。而对于在水平方向的大致范围内,只要不超过一定倾斜角度,由于弹簧组的存在,各个制动部位都不会对前后轴上的单向轴承产生制动作用,因而运行其前后方向的运动。整个装置运行可靠,结构稳固,能够很好解决现有技术中的缺陷”(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6]段)。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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