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58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43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6764.0
申请日:2016-08-03
复审请求人:厦门傅里叶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李海霞
参审员:王杨
国际分类号:G01M3/24,H04R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6764.0,名称为“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傅里叶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349262A,公开日期为2015年0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于2018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
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
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
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
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进行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所述频点阻抗检测电路包括-音频放大器及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步骤包括:使用测试信号通过音频放大器为微型喇叭模组输入不同频点信号,利用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采集各频点的电压和电流信号,算出各频点阻抗,获得谐振点位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信号为粉红噪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定义所述正常范围为谐振点频点位置的偏移量小于2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谐振点。”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封性的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扬声器制造商针对密封外壳体积和相关电动式扬声器模型的实际组合的数据表。因此,在判断之前,必须获得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正常范围。在没有准确的理论计算方法或者模型的情况下,样本统计是确定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正常范围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采用样本统计的方式获得谐振频率的正常偏移范围,该正常偏移范围的准确数据是容易获得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厦门傅里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项数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
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
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
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
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进行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所述频点阻抗检测电路包括一音频放大器及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
所述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步骤包括:使用测试信号通过音频放大器为微型喇叭模组输入不同频点信号,利用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采集各频点的电压和电流信号,算出各频点阻抗,获得谐振点位置;
所述谐振点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信号为粉红噪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定义所述正常范围为谐振点频点位置的偏移量小于20%。”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主要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进行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核心是利用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判断其是否漏气,其中谐振点是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的,不需要检测及计算过程,谐振点频点位置利用欧姆定律即可得到,具有更加简单、准确的判断依据。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是利用基频谐振频率与标称基频谐振频率之间的偏差检测外壳的声泄漏,其中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检测到的音圈电流和音圈电压检测扬声器跨预定音频频率范围的阻抗或导纳确定,确定方式复杂。本申请的谐振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基频谐振频率是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两者含义、特性以及确定方式均不相同。本申请中采用谐振点并基于谐振点,判断微型喇叭模组是否出现漏气,是一种更为简单的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判断方法,区别于对比文件1利用基频谐振频率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正常偏移范围。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扬声器制造商针对密封外壳体积和相关电动式扬声器模型的实际组合的数据表,在这种情况下,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可表示针对特定类型的相关电动式扬声器的平均(或任意其他适当统计度量)谐振频率值,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扬声器的设计确定标称基频谐振频率,该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可表示为针对特定类型的扬声器的适当统计度量的谐振频率值。而且,样本统计是本领域公知的确定未知量数值规律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确定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正常偏移范围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想到采用样本统计的方式获得谐振点频点位置对应的频率的正常偏移范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
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
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
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
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进行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所述频点阻抗检测电路包括一音频放大器及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
所述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步骤包括:使用测试信号通过音频放大器为微型喇叭模组输入不同频点信号,利用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采集各频点的电压和电流信号,算出各频点阻抗,获得谐振点位置;
所述谐振点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
所述测试信号为粉红噪声;
定义所述正常范围为谐振点频点位置的偏移量小于20%。”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进行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核心是利用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判断其是否漏气,其中谐振点是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的,谐振点频点位置利用欧姆定律即可得到,具有更加简单、准确的判断依据。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是利用基频谐振频率与标称基频谐振频率之间的偏差检测外壳的声泄漏,其中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检测到的音圈电流和音圈电压检测扬声器跨预定音频频率范围的阻抗或导纳确定,确定方式复杂。本申请的谐振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基频谐振频率是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两者含义、特性以及确定方式均不相同。本申请中采用谐振点并基于谐振点,判断微型喇叭模组是否出现漏气,是一种更为简单的微型喇叭模组密闭性的判断方法,区别于对比文件1利用基频谐振频率的方式。(2)定义所述正常范围为谐振点频点位置的偏移量小于20%的技术参数,是申请人经过大量的研究而获得的最优的参数,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确定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07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申请日2016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做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判断微型喇叭模组密封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外壳安装扬声器的外壳泄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01]-[0087]段,图2-3和5):检测被安装在外壳中的电动势扬声器的外壳泄漏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通过输出放大器施加音频信号至电动式扬声器的音圈,
检测流动至所述音圈中的音圈电流,
检测跨音圈的音圈电压,
基于检测到的音圈电流和音圈电压检测所述扬声器跨预定音频频率范围的阻抗或导纳,
基于检测到的阻抗或导纳确定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
将扬声器的确定的基频谐振频率与表示外壳的密封状态的扬声器的标称基频谐振频率比较,
基于电动式扬声器的确定的基频谐振频率与标称基频谐振频率之间的偏差检测外壳的声泄漏,
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扬声器制造商针对密封外壳体积和相关电动式扬声器模型的实际组合的数据表。在这种情况下,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可表示针对特定类型的相关电动式扬声器的平均(或任意其他适当统计度量)谐振频率值。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
检漏总成200包括至少一个A/D转换器208,其被配置来对跨扬声器端子211a、211b的瞬时音圈电压取样和数字化。A/D转换器208 还包括第二输入,其被配置来对在转换器208的第二输入Icoil上传递的模拟音圈电流信号取样和数字化。技术人员将了解,至少一个 A/D转换器208可包括对音圈电压和模拟音圈电流信号交替取样的多工类型的转换器。替代地,至少一个A/D转换器208可包括两个单独的A/D转换器,其分别固定地耦合至音圈电压和音圈电流信号。
图5包括针对配置在四个不同声负载条件中的单个微型电动式扬声器样本的实验测量扬声器阻抗对频率曲线的曲线图500。曲线图500的x轴描绘跨从300Hz至约3kHz的频率范围的对数标度的测量频率且y轴示出从约7Ω跨至16Ω的线性标度的微型扬声器的所测量到的电阻抗量值。第一阻抗曲线501示出当微型扬声器被安装在未破损或密封外壳中时的所测量到的阻抗值。扬声器样本的所测量到的基频谐振频率是838Hz且伴随的峰值阻抗是约15Ω。第二阻抗曲线503示出当微型扬声器被安装在泄漏或未密封外壳中时的所测量到的阻抗量值。如图示,微型扬声器样本的所测量到的基频谐振频率从838Hz显著下降至约382Hz。
在正常运行期间施加至扬声器的音频信号可包括供应自适当音频源(诸如电台、CD播放器、网络播放器、MP3播放器)的语音和/或音乐。音频源还可包括响应于传入声音产生实时麦克风信号的麦克风。本外壳检漏方法可应用于宽范围的密封外壳安装电动式扬声器,诸如高保真、汽车或公共广播应用的大直径低音扬声器或宽频带扬声器以及便携式通信装置和/或音乐播放器的微型电动式扬声器。在后一种情况中,电动式扬声器可集成在移动电话或智能电话中且安装在具有介于0.5与2.0cm3(诸如约1cm3)的体积的密封外壳中。外壳安装电动式扬声器可产生从低于100Hz至高达15kHz或甚至高达20 kHz的可用声压。在本背景中,电动式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是通过作用在可移动振膜总成上的总柔量和电动式扬声器的总移动质量确定或设定的谐振频率。作用在可移动振膜总成上的总柔量通常将包括扬声器的边缘悬浮体的柔量与由密封外壳内的滞留空气导致的柔量的平行连接。外壳安装电动式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通常可通过检查其低频峰值电阻抗而识别。如果外壳变得泄漏,那么电动式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因外壳中的滞留空气的增大柔量(或减小的刚度)而在电动式扬声器的自由空气基频谐振频率的方向上减小。
通过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外壳安装扬声器的外壳泄漏的方法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喇叭模组密闭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输出放大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音频放大器;对比文件1中的至少一个A/D转换器208包括两个单独的A/D转换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频点阻抗检测电路包括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对比文件1中的输出放大器和两个A/D转换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频点阻抗检测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输出放大器施加音频信号至电动式扬声器的音圈,检测流动至所述音圈中的音圈电流,检测跨音圈的音圈电压,基于检测到的音圈电流和音圈电压检测所述扬声器跨预定音频频率范围的阻抗或导纳,基于检测到的阻抗或导纳确定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包括使用测试信号通过音频放大器为微型喇叭模组输入不同频点信号,利用两个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采集各频点的电压和电流信号,算出各频点阻抗,获得谐振点位置;对比文件1中的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谐振点位置的频率,对比文件1中的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扬声器制造商针对密封外壳体积和相关电动式扬声器模型的实际组合的数据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微型喇叭模组的谐振点特性和谐振点根据微型喇叭模组的设计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谐振点频点位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在,则通过测试程序;若偏离正常范围,则判断所述微型喇叭模组漏气;对比文件1中的外壳安装电动式扬声器,其基频谐振频率通常可通过检查其低频峰值电阻抗而识别,而如果发生泄漏,其基频谐振频率将减小,为了检测其基频谐振频率,必然需要施加低频测试信号,相当于粉红噪声。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采用样本统计谐振点频点位置正常情况下的偏移范围;(2)定义所述正常范围为谐振点频点位置的偏移量小于2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正常偏移范围。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基于扬声器制造商针对密封外壳体积和相关电动式扬声器模型的实际组合的数据表,在这种情况下,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可表示针对特定类型的相关电动式扬声器的平均(或任意其他适当统计度量)谐振频率值,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扬声器的设计确定标称基频谐振频率,该标称基频谐振频率可表示为针对特定类型的扬声器的适当统计度量的谐振频率值。而且,样本统计是本领域公知的确定未知量数值规律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确定谐振点频点位置的正常偏移范围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想到采用样本统计的方式获得谐振点频点位置对应的频率的正常偏移范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基频谐振频率的测量值降至低于预设频率阈值频率或落在围绕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特定预定频带或范围外,那么外壳可被标记为泄漏。因此,在判断之前,必须获得标称基频谐振频率的正常范围,而该正常偏移范围的准确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容易确定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列出的区别特征的认定和评述请参见上面对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意见。其次,本申请使用频点阻抗检测电路检测和判断谐振点频点位置,音频放大器用于进行测试信号的放大,并对微型喇叭模组输入不同的频点信号,利用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采集各频点电压和电流信号,利用欧姆定律即可得出各频点阻抗,找到阻抗最大值便可对应的确定出谐振点的频点位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检测流动至所述音圈中的音圈电流,检测跨所述音圈的音圈电压,基于所述检测到的音圈电流和音圈电压检测所述扬声器跨预定音频频率范围的阻抗或导纳,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采集各频点的电压和电流信号,利用欧姆定律获得阻抗,这与权利要求1中获得各频点阻抗的方法相同。至于如何基于阻抗确定扬声器的基频谐振频率,对比文件1的图5公开了针对配置在四个不同声负载条件中的单个微型电动式扬声器样本的实验测量扬声器阻抗对频率曲线的曲线图500。曲线图500的x轴描绘跨从300Hz至约3kHz的频率范围的对数标度的测量频率且y轴示出从约7Ω跨至16Ω的线性标度的微型扬声器的所测量到的电阻抗量值。第一阻抗曲线501示出当微型扬声器被安装在未破损或密封外壳中时的所测量到的阻抗值。扬声器样本的所测量到的基频谐振频率是838Hz且伴随的峰值阻抗是约15Ω。第二阻抗曲线503示出当微型扬声器被安装在泄漏或未密封外壳中时的所测量到的阻抗量值。如图示,微型扬声器样本的所测量到的基频谐振频率从838Hz显著下降至约382Hz。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频谐振频率是峰值阻抗所对应的频率,对比文件1中也是首先得到各频点阻抗,得到阻抗最大值,即峰值阻抗,再获得该阻抗最大值对应的谐振点的频点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阻抗和谐振点频点位置的确定方法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法,实质上是相同的;(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正常偏移范围的具体限定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意见,正常偏移范围的准确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容易确定的,正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样本采集量或者根据厂商的品控要求,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其达到的效果是可预期的,并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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