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清除高胆固醇的新结构医用树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28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1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1618.2
申请日:2013-08-12
复审请求人:天津市阳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茹
合议组组长:卞志家
参审员:刘瑞华
国际分类号:A61K31/745,A61P3/06,B01J2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虽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则认为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1618.2,名称为“清除高胆固醇的新结构医用树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天津市阳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1日,申请号为201310347458.X,发明名称为“苯乙烯系树脂的新结构产品、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3段)和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清除血液中清除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其特征在于:是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在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X,其结构式为C-X-C;其中C为碳元素,;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的金属元素X是三价铁元素或者三价铝元素时,其结构式为C-Fe-C或者C-Al-C;其中铁Fe或者铝Al的第三价位是活性位点Y;其碳链中嵌入的三价金属元素的Y点由OH-占位和/或由单糖环链占位和/或由具有对位价态的功能团占位;所述的苯乙烯系树脂的径范围0-40 nm,其中含20-40 nm孔径的树脂不低于6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于血液灌流器做吸附剂使用时,按照吸附的致病因子的价态属性和粒径选用具有对位价态功能团,和适用孔径的树脂来填充血液灌流器;填充的方式是一种孔径范围的树脂装填一只罐,血液灌流器按照内装的树脂孔径和Y位点的物质价态属性分类;或者按照沿着血液流经的方向排列,孔径大的树脂填充在上游位置;依照孔径由大到小的顺序分层混装填到灌流器内,且按照占据Y点的元素或者功能团所具有的物质价态分层情况分类。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做口服吸附剂使用,不同孔径和Y点具有的不同的树脂价态属性,分别或者按比例混合包装在药用缓释胶囊中。”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苯乙烯系树脂的新结构产品,即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其中,该新结构产品是在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X,其结构式为C-X-C;其中C为碳元素,X元素是具有正二价或正三价的金属元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改性后的苯乙烯系树脂。首先,碳和金属形成共价键,一般是在高温的条件,例如碳和铁在高温下形成合金;但本申请是用采用二氯乙烷或者液态醇类作溶胀剂,采用金属元素X化合物溶液作为催化剂;在充分溶胀的条件下,加温使树脂升温至溶胀剂的沸点,再加入催化剂溶液继续升温至催化剂溶液的沸点,再加入NaOH,可见其温度不会超过两百度,C和金属不可能发生共价连接;其次,本申请缺乏对结构的验证数据,只是描述性的记载“在充分溶胀的条件下,加温使树脂升温至溶胀剂的沸点,再加入催化剂溶液继续升温至催化剂溶液的沸点,再加入NaOH;溶液骤然升温数十度,使充分溶胀的树脂在超过溶胀液及催化剂沸点数十度温度而激烈沸腾的条件下,催化剂加入反应,在反应过程中几乎就在瞬间使催化剂中金属元素X的粒子嵌入到树脂骨架的碳链中”,而对于这样的反应,缺乏佐证例如提交图谱数据或者理化数据等进行验证结构;再次,对比文件1(CN1872889A,公开日期:2006年12月06日)公开一种交联聚苯乙烯吸附树脂合成中表面含氧官能团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利用苯乙烯作单体,二乙烯苯作交联剂,利用液蜡或200号溶剂油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和作致孔剂,用碳酸镁、明胶、聚乙烯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和作分散剂,用过氧化苯甲酰作引发剂,采用悬浮聚合法,制备低交联度大孔苯乙烯-二乙烯苯共聚物,选用水蒸汽蒸馏或乙醇、丙酮、工业酒精、低沸点溶剂汽油作溶剂抽提,去除树脂孔道中残留的致孔剂,再经过气流干燥得到低交联大孔聚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下简称白球;B)将白球浸泡于其重量4-7倍的氯甲醚中,加入白球重量的30-50%的氯化锌作催化剂,在30-40℃温度下进行氯甲基化反应,直到氯含量达到18%以上停止反应,滤出树脂球体,用水或乙醇、丙酮洗尽树脂中残余的氯化母液,真空干燥得到氯甲基化低交联大孔聚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下简称氯球;C)将氯球溶胀于硝基苯或邻二氯苯溶剂中,加入氯化锌或三氯化铁、四氯化锡作为催化剂,往反应体系中通入氮气、氧气或者空气,逐步升温至60-150℃,通过控制反应时间为6~24小时,得到表面含氧官能团不同的交联聚苯乙烯吸附树脂。并且还给出本发明所述的合成主要部分过程:并且给出了氯化锌等作为催化剂,催化反应的机理:(参见说明书第4-5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常规反应中是使用金属化合物如氯化铁,氯化铝等作为催化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较为常规,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反应条件相似,都是使用金属氯化物作为催化剂,而本申请记载靠氢氧化钠瞬间升温就能完成本申请所述的反应,对比文件1的反应温度也是在60-150℃,这样两者比较下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依靠说明书给出的手段,难以预期采用上述手段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未对发明作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天津市阳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技术方案中对方法的描述记载是对真实技术条件最充分的公开。加入高沸点的催化剂溶液,可以使混合反应物在外加热条件下继续升温至催化剂沸点。此时,催化剂不会参与反应。只有在再加入NaOH,使混合溶液骤然升温数十度,并产生激烈沸腾的现象时,催化剂在超过其沸点数十度的条件下也参加了反应,此时将沸腾的混合溶液冷却。一些在混合溶液沸腾时嵌入碳链中的金属元素就被定格在碳链中。可以采用化合物电子云场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同时,复审请求人已经提供了第三方的检验报告,证明改性产品中存在金属元素,而从碳分子链的结构分析,金属元素离子在分子结构中嵌入到碳链中是必然的,至于嵌入的多少及嵌入到那个链接的节点,都不影响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成立。据此,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母案和本案虽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同,但经过深入考虑仍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图谱数据或理化数据对其结构进行确证,而申请人只是强调母案授权,并没有提供确切的实验证据;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交联聚苯乙烯吸附树脂合成中表面含氧官能团的控制方法,并公开具体的合成机理,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反应条件相似,都是使用金属氯化物作为催化剂,而本申请记载靠氢氧化钠瞬间升温就能完成本申请所述的反应,对比文件1的反应温度也是在60-150℃,这样两者比较下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依靠说明书给出的手段,难以预期采用上述手段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最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在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X,其结构式为C-X-C”,其具体给出的结构组成。而上述结构组成可通过具体的图谱数据或理化数据可以佐证的,申请人没有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只是提交的《无机定量检测》报告可以证明树脂中含有金属元素,但该证据没有证明其嵌入结构的组成,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所述改性的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在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其结构式为C-X-C;其中C为碳元素;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的金属元素X是三价铁元素或者三价铝元素时,其结构式为C-Fe-C或者C-Al-C;其中铁Fe或者铝Al的第三价位是活性位点Y;其碳链中嵌入的三价金属元素的Y点由OH-占位和/或由单糖环链占位和/或由具有对位价态的功能团占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对苯乙烯系树脂进行功能性改性或者修饰,都没有涉及到对树脂的碳链骨架的构成物质或元素进行改进,也没有关于催化剂在参与后交联反应之后进入树脂结构内的报道。在现有技术的报道中,在交联反应后,通常使用洗涤溶剂将后交联反应催化剂彻底除去。可见,本申请所述的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是一种具有全新结构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有如下规定:对于化合物发明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并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笼统地给出了描述此类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的多个制备方法,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对应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用于清除血液中清除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列树脂吸附剂的具体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的主要步骤包括:在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后交联反应过程中,采用二氯乙烷或者液态醇类作溶胀剂,采用金属元素X化合物溶液作为催化剂;在充分溶胀的条件下,加温使树脂升温至溶胀剂的沸点,再加入催化剂溶液继续升温至催化剂溶液的沸点,再加入NaOH;溶液骤然升温数十度,使充分溶胀的树脂在超过溶胀液及催化剂沸点数十度温度而激烈沸腾的条件下,催化剂加入反应,在反应过程中几乎就在瞬间使催化剂中金属元素X的粒子嵌入到树脂骨架的碳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金属化合物例如FeCl3作为苯乙烯系树脂后交联反应的催化剂是常规技术手段,但通过将金属元素插入碳链中对树脂碳链骨架的构成物质进行改性的方法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判定采用上述方法是否能够获得在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同时,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任何能够证明采用这种制备方法能够得到相应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的表征数据以及所述树脂产品具有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作用的效果实验数据。可见,本发明虽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该技术方案是否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有益效果,既无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也无具体的理论依据支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本申请所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从而产生其声称的有益效果。本发明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中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第(5)种情况,即“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形。由此可见,由于本申请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故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其母案说明书完全相同,属于具有同一发明构思的两件申请,在母案已经通过实质审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其次,在本案涉及的吸附树脂在血液灌流器应用的技术领域中,吸附树脂的孔径与被吸附物质的分子量大小相对应。母案中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吸附树脂孔径范围是设计血液灌流器充填吸附树脂常规使用的范围。十个分案的区别只是在这一常规的吸附树脂孔径范围中分段设计了不同孔径范围,适用吸附分子量大小不同的被吸附物质,与本案及母案中吸附树脂碳链中是否嵌入金属元素没关系。而这些技术内容在血液灌流器技术领域是普通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灌流器中吸附树脂孔径时,人人皆知的常识。常识性的知识不必写入发明说明书也是专利申请中的常识。据此,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3段)和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说明书虽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则认为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具体到本申请,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所述改性的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在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其结构式为C-X-C;其中C为碳元素;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骨架的碳链上嵌入的金属元素X是三价铁元素或者三价铝元素时,其结构式为C-Fe-C或者C-Al-C;其中铁Fe或者铝Al的第三价位是活性位点Y;其碳链中嵌入的三价金属元素的Y点由OH-占位和/或由单糖环链占位和/或由具有对位价态的功能团占位。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对苯乙烯系树脂进行功能性改性或者修饰,都没有涉及到对树脂的碳链骨架的构成物质或元素进行改进,也没有关于催化剂在参与后交联反应之后进入树脂结构内的报道。在现有技术的报道中,在交联反应后,通常使用洗涤溶剂将后交联反应催化剂彻底除去。可见,本申请所述的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是一种具有全新结构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有如下规定:对于化合物发明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并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笼统地给出了描述此类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的多个制备方法,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对应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用于清除血液中清除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列树脂吸附剂的具体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的主要步骤包括:在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后交联反应过程中,采用二氯乙烷或者液态醇类作溶胀剂,采用金属元素X化合物溶液作为催化剂;在充分溶胀的条件下,加温使树脂升温至溶胀剂的沸点,再加入催化剂溶液继续升温至催化剂溶液的沸点,再加入NaOH;溶液骤然升温数十度,使充分溶胀的树脂在超过溶胀液及催化剂沸点数十度温度而激烈沸腾的条件下,催化剂加入反应,在反应过程中几乎就在瞬间使催化剂中金属元素X的粒子嵌入到树脂骨架的碳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金属化合物例如FeCl3作为苯乙烯系树脂后交联反应的催化剂是常规技术手段,但通过将金属元素插入碳链中对树脂碳链骨架的构成物质进行改性的方法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判定采用上述方法是否能够获得在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同时,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任何能够证明采用这种制备方法能够得到相应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的表征数据以及所述树脂产品具有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作用的效果实验数据。
可见,本发明虽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该技术方案是否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有益效果,既无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也无具体的理论依据支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本申请所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从而产生其声称的有益效果。本发明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中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第(5)种情况,即“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形。由此可见,由于本申请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故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所述的用于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苯乙烯系树脂吸附剂是一种具有全新结构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而通过将金属元素插入碳链中对树脂碳链骨架的构成物质进行改性的方法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判定采用上述方法是否能够获得在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以及请求人后续的意见陈述书中均未给出任何能够证明采用这种制备方法能够得到相应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的表征数据以及所述树脂产品具有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作用的效果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人此前提交的《无机定量检测》报告仅能够证明树脂中含有金属元素,并不能证明所述金属元素是以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方式嵌入网状结构的苯乙烯-二乙烯苯树脂的碳链上的。其次,尽管复审请求人一再强调本案的母案已经授权,并且本申请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但是却没能提供针对审查员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请求人认为吸附树脂的孔径与被吸附物质的分子量大小相对应,而与吸附树脂碳链中是否嵌入金属元素无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必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是审查员所指出的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的内容并非是吸附树脂的孔径,而是请求人无法证明本申请所述方法制备得到了在碳链上嵌入金属元素的改性苯乙烯-二乙烯苯大孔吸附树脂以及其具有清除血液中高胆固醇的作用,这些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并非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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