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23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72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8280.1
申请日:2014-02-20
复审请求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旭
合议组组长:马志远
参审员:邹菲菲
国际分类号:H04L1/00,H04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对实施方法的对象作了明确限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8280.1,名称为“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即第1-3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01,第34-46页; 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8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校验部分拆分为两个部分、依据不同的LDPC编码区分不同的校验位针对性地进行交织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三次交织及其具体实现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不同码率对应的星座图不同;本申请中的多个技术点已应用于北美下一代广播电视标准ATSC(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3.0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校验部分分成两个部分分别进行交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校验比特进行交织的情况下,有动机进行的改进;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交织方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交织;针对不同码率选择出性能更好的星座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最大化利用信道而采取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陈述了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再次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进一步阐述了本申请的第一次比特交织的对象与对比文件1不同,以及本申请的比特交织与星座映射的联动及其作用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均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于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将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进行比对,“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LDPC码字的信息比特部分”,“第一校验部分比特软值数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校验部分”,“第二校验部分比特软值数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校验部分”,权利要求4中的步骤“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与所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第一校验部分比特软值数据和第二校验部分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为权利要求1中将LDPC码字分成信息比特部分、第一校验部分、第二校验部分的逆过程。此外,根据说明书附图3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LDPC码字的结构,其包括信息比特部分和校验部分,校验部分位于信息比特部分的后面,其又分为第一校验部分和第二校验部分。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01,第34-46页; 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调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11行):对信息序列进行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处理,得到码字,并对所述码字进行交织处理,然后对所述经过交织处理的码字进行调制处理,从而获得优质的编码调制增益。实施例进一步公开了:采用对整体码字进行交织处理,以及对码字中的信息序列和校验序列分别进行交织处理等处理方法,对码字进行交织处理,对码字中的信息序列和校验序列分别进行交织处理,可以采用比特交织处理方式和块间交织处理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依据相对应的不同的编码构造分成第一校验部分和第二校验部分,分别对所述第一校验部分和所述第二校验部分进行第一次比特交织以得到第一校验比特流和第二校验比特流,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与所述第一校验比特流和第二校验比特流拼接成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2)权利要求1中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再次交织后形成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又一次交织后形成第三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3)权利要求1中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都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包含码长为64800比特,码率分别为2/15、3/15、4/15、5/15或7/15的码表以及与之对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编译码器的硬件实现复杂度,并提高系统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比特交织编码与调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4页第2段-第46页):LDPC编码器的输出需要进行比特交织,包括奇偶交织及其之后的列旋转交织。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比特交织的手段,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如三次交织的作用和目的,以及与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的联动选择的关系等内容。
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次交织的码字拼接的对象仅为校验部分,且将校验部分分成第一校验部分和第二校验部分分别进行比特交织,这并非简单的分块,而是基于不同的编码方式,通过区分不同的校验部分从而匹配差异化的交织处理方式,由于充分利用了LDPC的编码矩阵特性,通过单独将校验部分分成第一校验部分和第二校验部分进行分别的比特交织,使校验部分形成了子块的结构,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编码矩阵的并行特性,进一步降低编译码器硬件实现的复杂度,整体有效提升了交织性能。此外,权利要求1进行了三次交织,对整个LDPC码字的块间交织是按照比特交换图案执行的,该比特交换图案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即针对不同的码率的LDPC码表采用不同的对应比特交换图案,由此实现了LDPC编码与块间交织的联动设计,达到最好信道性能的效果;更进一步地,所采用的比特交换图案和所采用的星座图都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实现了比特交织与星座映射的联动,将LDPC码字中不同重要程度的比特重新排列,使得重排后更重要的比特映射到星座图中可靠性更高的比特位置以及可靠性更高的星座点上,能够实现星座图上比特分布最优化的作用,以提高系统的性能。上述手段及其作用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未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并非显而易见。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具有提高系统性能,降低硬件实现复杂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其限定了在接收端接收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得到的符号流之后进行的相应解映射和解交织过程,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的相应解交织解映射方法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4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和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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