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14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3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3038.5
申请日:2016-07-23
复审请求人:西安航空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F04D5/00(2006.01);F04D29/18(2006.01);F04D29/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33条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向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入该区别特征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3038.5、名称为“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安航空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3页),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3页),以及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包括泵盖(1),泵体(2),前轴承(3),叶轮(4),后轴承(5)和密封胶圈(6),所述泵盖(1),前轴承(3),轮盘(41),后轴承(5),密封胶圈(6),泵体(2)依次沿轴向安装于叶轮轴(43)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4)、轮盘(41),叶轮轴(43)为一个整体。”
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390031Y,公告日为2000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3075363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CN201874847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4:CN2310880Y,公告日为1999年03月17日。
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后轴承后方设置密封胶圈。但是,在进行轴密封时,在后轴承后方设置密封胶圈是本领域根据具体的密封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增加的技术特征“错开角度大小的确定一般可采用数值模拟法或试验法,确定的原则应在满足扬程要求的情况下选择消耗电机功率最小的方案”以及“该实施例中,采用商业软件ANSYS-CFX数值模拟得到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一半时,在满足同样的扬程需求时,所消耗的电机功率要小于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的1/4和1/3的情况,因此取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为叶片错开角”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申请日2016年07月23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但是没有陈述具体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经指出原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即便将原权利要求1-7合并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也同样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旋涡泵的基本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其叶轮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而在后轴承后方设置密封胶圈是本领域根据具体的密封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叶轮3设有轮盘,叶片和叶轮轴,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置于轮盘前后两侧,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叶轮轴通过平键与驱动机构相连;而驱动机构设置为电机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轮盘一侧的叶片相对于另一侧叶片错开一个角度;而叶片相错角度大小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进出口所在面为平面,进口和出口结构尺寸完全相同,使旋涡泵可以在电机正转和反转时分别从进口吸入流体或排出流体,泵体设有密封槽,泵盖通过螺钉与泵体连接这些技术特征只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变更设计、适应性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流道横截面为包含半圆形的构型;而使流道的横截面为半圆形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变更设计。原审查部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经修改的说明书中,增加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6、19段“角度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第7段“错开角度大小的确定一般可采用数值模拟法或试验法,确定的原则应在满足扬程要求的情况下选择消耗电机功率最小的方案”、第19段“该实施例中,采用商业软件ANSYS-CFX数值模拟得到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一半时,在满足同样的扬程需求时,所消耗的电机功率要小于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的1/4和1/3的情况,因此取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为叶片错开角”。上述增加的内容既未明确地存在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泵还包括密封胶圈,密封胶圈在后轴承之后、泵体之前沿轴向安装于叶轮轴上,叶轮轴通过平键与电机相连;②叶轮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③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角度大小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所述泵盖为法兰型,其横截面为轴对称形状,周向设有进口、出口,所在面为平面,其余周向表面为圆弧面光滑过渡,连接孔,通过螺钉与泵体连接,背面设有前流道和前轴承定位面,进口和出口结构尺寸完全相同,使旋涡泵可以在电机正转和反转时分别从进口吸入流体或排出流体,所述前流道为开式流道的前部,与进口和出口相贯通,中间由隔舌隔开,所述泵体设有后流道、密封槽、后轴承定位面、连接面、固定面,通过固定面与壁面固定,所述后流道与前流道及叶轮贴合后共同组成完整流道;④流道横截面为半圆形,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但是,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变更设计和适应性设计,区别特征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变更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仅仅是标点符号不同。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说明书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包括泵盖(1),泵体(2),前轴承(3),叶轮(4),后轴承(5)和密封胶圈(6),所述叶轮(4)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所述泵盖(1),前轴承(3),轮盘(41),后轴承(5),密封胶圈(6),泵体(2)依次沿轴向安装于叶轮轴(43)上。所述叶轮(4)设有轮盘(41),叶片(42)和叶轮轴(43),叶片(42)为矩形截面直叶片,置于轮盘(41)前后两侧,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角度大小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叶轮轴(43)通过平键与电机相连。所述泵盖(1)为法兰型,其横截面为轴对称形状,周向设有进口(11),出口(12),所在面为平面,其余周向表面为圆弧面光滑过渡,连接孔(13)通过螺钉与泵体(2)连接,背面设有前流道(14)和前轴承定位面(15)。所述进口(11)和出口(12)结构尺寸完全相同,使旋涡泵可以在电机正转和反转时分别从进口(11)吸入流体或排出流体。所述前流道(14)为开式流道的前部,与进口(11)和出口(12)相贯通,中间由隔舌隔(141)开。所述泵体(2)设有后流道(21),密封槽(22),后轴承定位面(23),连接面(24),固定面(25),通过固定面(25)与壁面固定。所述后流道(21)与前流道(14)及叶轮(4)贴合后共同组成完整流道,横截面为半圆形,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以及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经修改的说明书中,相比原说明书增加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6、19段“角度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第7段“错开角度大小的确定一般可采用数值模拟法或试验法,确定的原则应在满足扬程要求的情况下选择消耗电机功率最小的方案”、第19段“该实施例中,采用商业软件ANSYS-CFX数值模拟得到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一半时,在满足同样的扬程需求时,所消耗的电机功率要小于错开角度为两个叶片夹角的1/4和1/3的情况,因此取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为叶片错开角”。上述增加的内容既未明确地存在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闭式叶轮旋涡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涡泵(相当于本申请的闭式叶轮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9行、附图2):包括泵盖6、泵体7、下导向轴承9(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轴承)、叶轮3、上导向轴承1(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轴承),泵盖6、下导向轴承9、叶轮3、上导向轴承1、泵体7依次沿轴向安装于叶轮轴2上,叶轮3设有轮盘、叶片和叶轮轴,叶片置于轮盘前后两侧(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泵还包括密封胶圈,密封胶圈在后轴承之后、泵体之前沿轴向安装于叶轮轴上,叶轮轴通过平键与电机相连;(2)叶轮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3)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角度大小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所述泵盖为法兰型,其横截面为轴对称形状,周向设有进口、出口,所在面为平面,其余周向表面为圆弧面光滑过渡,连接孔,通过螺钉与泵体连接,背面设有前流道和前轴承定位面, 进口和出口结构尺寸完全相同,使旋涡泵可以在电机正转和反转时分别从进口吸入流体或排出流体, 所述前流道为开式流道的前部,与进口和出口相贯通,中间由隔舌隔开, 所述泵体设有后流道、密封槽、后轴承定位面、连接面、固定面,通过固定面与壁面固定, 所述后流道与前流道及叶轮贴合后共同组成完整流道;(4)流道横截面为半圆形,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泵尺寸小型化、提高扬程、减轻重量。
对于区别特征(1),在泵体上设置密封胶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流体泄露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按照一定顺序安装在叶轮轴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安装情况可以做出的合理选择;利用平键实现转动连接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段、附图1-3):叶轮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旋涡泵整体尺寸小型化。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旋涡泵,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19段、附图3-6):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泵头10(相当于泵盖)为法兰型,其横截面为轴对称形状,叶轮20周围设有吸入口6(相当于进口)、排出口7(相当于出口),泵头10轴向设有连接孔,通过螺钉与泵体30连接,背面设有前流道,前流道为开式流道的前部,与吸入口6和排出口7相贯通,中间由隔舌隔开(未图示),泵体30设有后流道,后流道与前流道及叶轮20贴合后共同组成完整流道。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扬程,减轻泵重量。而其余特征,即,角度大小约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泵盖周向设有进口、出口,所在面为平面,其余周向表面为圆弧面光滑过渡,背面设有前轴承定位面, 进口和出口结构尺寸完全相同,使旋涡泵可以在电机正转和反转时分别从进口吸入流体或排出流体,泵体设有密封槽、后轴承定位面、连接面、固定面,通过固定面与壁面固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到对比文件1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变更设计和适应性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喷雾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页第19行至第2页第21行、附图3):流道横截面为包含半圆形的构型,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而使流道的横截面为半圆形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变更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中加装了密封圈。由此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流体泄露,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中轮盘叶轮轴采用一体化设计。由此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加工难度及成本、提高加工精度,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3)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中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置于轮盘前后两侧,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角度大小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由此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利用前后叶轮的加功能力,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中后流道与前流道及叶轮贴合后共同组成完整流道,横截面为半圆形,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由此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同等流量的情况下提高旋涡泵扬程,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在泵体上设置密封胶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流体泄露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叶轮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轮设计为轮盘叶轮轴一体化。(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叶片为矩形截面直叶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设计为矩形截面直叶片;对比文件3公开了同侧叶片沿周向均布,另一侧叶片相对错开一个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能够相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设计成错开角度的形式;而角度大小约为相邻两个叶片夹角的一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应用到对比文件1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适应性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4公开了流道横截面为包含半圆形的构型,相较于传统的矩形流道和梯形流道效率更高。而使流道的横截面为半圆形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变更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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