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气缸组件和泵体组件以及压缩机与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7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20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8443.6
申请日:2014-05-2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卿
合议组组长:裴京礼
参审员:于辉
国际分类号:F04C18/344(2006.01),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8443.6,名称为“气缸组件和泵体组件以及压缩机与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以权利要求1、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104327U 公告日为1992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缸组件,包括气缸主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座、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所述第一轴承座和所述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的两端;所述第一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所述第一轴承、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同轴设置,所述第一轴承座、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所述第一轴承和/或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小于所述气缸主体的内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缸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或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与所述气缸主体的内径的差值为0.02mm至0.03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缸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的内圈的直径和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缸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一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所述第二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缸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第一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一端面平行;所述第二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二端面接触,所述第二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二端面平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缸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均为滚动轴承。
7. 一种泵体组件,包括主轴、上法兰、下法兰和滑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气缸组件,所述上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下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所述滑片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中,所述滑片抵接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或第二轴承的内圈上。
8.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泵体组件。
9.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缩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气缸组件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座,所述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的两端,所述第一轴承座、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泵体组件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气缸组件,所述上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下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当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的主要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独立权利要求9的主要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轴承5设置在气缸的两端,对比文件1的气缸即相当于本申请的轴承座。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气缸两端设置滚动轴承的启示。为了方便安装拆卸,能够更精确的定位,从而将轴承座单独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轴承座单独设置时,将轴承座与气缸通过螺钉进行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螺钉定位使得定心更加准确,装配精度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在其他说明书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座;所述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座上,第二轴承安装在第二轴承座上,第一轴承座、气缸主体和第二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对比文件1中为了保证轴承安装位置精确,需要对直角槽的加工有很高的精度要求,气缸只能对应一种型号规格的轴承,适应性较差。需要依靠转用工具才能拆除轴承,操作不便。而本申请将第一轴承和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分别作为组件,安装在缸体上时安装位置更精确,便于拆卸。采用螺钉连接轴承座和气缸使定心更加准确装配精度更高。轴承座适用不用型号规格的轴承。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轴承5设置在气缸的两端,对比文件1中的气缸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轴承座。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气缸两端设置滚动轴承的启示。而为了方便安装拆卸,能够更精确的定位,从而将轴承座单独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轴承座单独设置时时,将轴承座与气缸通过螺钉进行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螺钉定位使得定心更加准确,装配精度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通过螺钉固定,即第一和第二轴承座为单独构件。 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的主要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的主要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的主要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缸3包括两端安装卸荷滚动轴承5的部分和其余主体部分,其余部分相当于气缸主体,气缸两端安装有卸荷滚动轴承5的部分起到了轴承安装座的作用,相当于第一、第二轴承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通过螺钉固定,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为单独构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接将轴承安装在气缸上的直角槽内和采用单独的轴承座分别安装轴承,再将轴承座分别固定在气缸上,两种方式的优劣性都是已知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该知识的情况下,考虑到便于拆卸和安装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单独的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两个轴承座与气缸主体通过螺钉固定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拆卸轴承,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轴承设置方式进行替换,将轴承设置在单独的轴承座上,并将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在气缸主体上,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合并,修改权利要求2-6的主题,修改权利要求8、9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体组件,包括主轴、上法兰、下法兰、滑片和气缸组件,所述气缸组件包括气缸主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座、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所述第一轴承座和所述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的两端;所述第一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所述第一轴承、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同轴设置,所述第一轴承座、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所述第一轴承和/或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小于所述气缸主体的内径,所述上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下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所述滑片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中,所述滑片抵接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或第二轴承的内圈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或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与所述气缸主体的内径的差值为0.02mm至0.03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的内圈的直径和所述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一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所述第二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第一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一端面平行;
所述第二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二端面接触,所述第二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气缸主体的第二端面平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均为滚动轴承。
7.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
8.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二轴承座,所述第一轴承座和所述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所述气缸主体的两端;所述第一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所述第一轴承座、所述气缸主体和所述第二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所述上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座上,所述下法兰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座上。对比文件1中为了保证轴承5的安装位置精确,需要对直角槽的加工有很高的精度要求,端盖7的中心定位是靠与气缸的而连接来实现的。而本申请的轴承和轴承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调整轴承座的安装位置使轴承的安装位置更精确,便于拆装,利用准确定心的轴承座对法兰进行定心,保证泵体组件的装配精度。可使用不同型号的轴承。对比文件1没有在气缸和端盖之间预留设置轴承座的空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在气缸和端盖之间设置轴承座,该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泵体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片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4页最后1行、图1-2),并具体公开了该压缩机有泵体组件,泵体组件包括转子轴(相当于主轴)上下端盖7(相当于上法兰、下法兰)和滑片2和气缸组件,气缸组件包括气缸3,气缸3包括两端安装卸荷滚动轴承5的部分和其余主体部分(相当于气缸主体),气缸两端安装有卸荷滚动轴承5的部分起到了轴承安装座的作用(相当于第一、第二轴承座),气缸的这部分分别安装有卸荷滚动轴承5(相当于第一、第二轴承)且分别位于气缸的两端并与气缸主体部分为一体;两个卸荷滚动轴承5分别安装在气缸的这部分上(相当于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座上,第二轴承安装在第二轴承座上),两个卸荷滚动轴承5与气缸的主体部分同轴设置,两端的卸荷滚动轴承5的内圈的直径小于气缸的主体部分的内径(相当于第一轴承和/或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小于气缸主体的内径),上下端盖7安装在气缸两端(相当于上法兰安装在第一轴承座上,下法兰安装在第二轴承座上);所述滑片2安装在气缸(相当于公开了滑片安装在气缸主体)中,所述滑片2抵接在两端的轴承5的内圈上(相当于抵接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或第二轴承的内圈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通过螺钉固定,即第一和第二轴承座为单独构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拆装定位轴承。
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接将轴承安装在气缸上的槽内和采用单独的轴承座安装轴承再将轴承座固定在气缸上,两种方式的优劣性都是已知的。将轴承直接安装在气缸槽内,能节省部件数量结构紧凑,成本低,但需考虑与轴承的适配性,槽的加工精度稍高,拆卸需要专用工具;而采用单独的轴承座安装和拆卸轴承便利,对于不同型号的轴承可选用相应的轴承座,轴承座与气缸主体采用螺钉固定也便于调整定心位置,但部件增多成本高,结构复杂,安装步骤多。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上述技术手段的情况下,考虑到便于拆卸和安装定位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单独的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两个轴承座与气缸主体通过螺钉固定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减少气缸主体的磨损,保证滑片运行稳定。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第一轴承和/或第二轴承的内圈直径与气缸主体的内径差值设置为0.02mm-0.03mm,第一轴承的内圈直径和第二轴承的内圈的直径设置为相等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实现便于安装轴承,定心准确。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第一轴承和第一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第二轴承和第二轴承座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间隙配合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便于安装定位轴承座,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第一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气缸主体的第一端面接触、平行;第二轴承座的第一端面与气缸主体的第二端面接触、平行是安装定位轴承座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4页最后1行、图1-2)气缸两端的轴承均为滚动轴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的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片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4页最后1行、图1-2),并具体公开了该压缩机包括泵体组件。当权利要求1-6所述的泵体组件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的空调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压缩机通常应用于制冷制热等空调机中,因此,空调器包括压缩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空气调节设备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卸荷滚动轴承,可以避免因滑片压缩机的泵体结构中的滑片直接与气缸壁接触压缩而导致的滑片与转子、气缸之间的机械摩擦比较严重,运转过程中滑片会产生较大的磨损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基本一致。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是: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通过螺钉固定,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为单独构件。
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接将轴承安装在气缸上的直角槽内和采用单独的轴承座安装轴承,再将轴承座固定在气缸上,这两种方式的优劣性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将轴承直接安装在气缸槽内,能节省部件数量结构紧凑,成本低,但该槽只能适应一种型号的轴承、直角槽的加工精度稍高,拆卸需要专用工具;而采用单独的轴承座安装轴承,调换轴承座的型号可与不同型号的轴承适配,灵活性较高,轴承座与气缸主体采用螺钉固定和拆装便利,也便于调整定心位置。但由于采用单独的轴承座,部件增多成本高,结构复杂,安装步骤多,不同型号的轴承匹配不同轴承座的成本更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上述知识的情况下,考虑到便于拆卸和安装轴承,采用单独的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分别安装在气缸主体的两端,气缸与法兰之间,两个轴承座与气缸主体通过螺钉固定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拆卸和定位轴承,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轴承设置方式进行替换,将轴承设置在单独的轴承座上,并将轴承座通过螺钉固定在气缸主体上气缸主体与法兰之间,该结构便于拆装定位,定位精度高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 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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