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55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35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85407.5
申请日:2014-10-28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秀丽
合议组组长:刘红霞
参审员:罗洋
国际分类号:A23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5407.5,名称为“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6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CN10216058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公开了一种曲毫形绿茶加工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摊青、滚筒和微波杀青、揉捻、远红外初烘、双锅曲毫机炒小锅和炒大锅处理,然后远红外烘干、冷却摊凉、远红外提香处理,最终获得成品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绿茶加工中具体工艺参数略有不同,揉捻和微波烘二青的先后顺序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微波技术和双锅曲毫机加工绿茶的方法。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规实验能力在可能、有限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具体的工艺参数和制备步骤顺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运用常规实验能力就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8分别对步骤中的不同工艺参数进一步限定,由于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凭借常规实验能力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1)鲜叶摊放:选择采茶机采摘的茶树新梢,控制碎片叶和单片叶所占比例在20%以上,取茶鲜叶置于贮青机上摊放,摊叶厚度5-10cm,摊放时间4-8h,使摊放叶含水率降至70-75%;
2)杀青:摊放叶采用滚筒杀青机杀青,控制杀青温度为180-220℃、杀青时间为60-75s;
3)摊凉:杀青后立即进行摊凉,自然回潮10-20min;
4)揉捻:杀青叶摊凉后采用揉捻机揉捻,揉捻时间为15-20min,加压方式为“轻-重-轻”;
5)烘二青:揉捻叶放置在微波机的传输带上进行脱水、护色处理,控制微波机功率为11-13KW,微波机的传输带速度为220-230r/min,微波机处理至含水率为30-40%;
6)做形:将二青叶放置在双锅曲毫机中进行做形处理,控制投叶量10-15千克/锅,其中前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40-150℃和35-40min,后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20-130℃和30-35min;
7)摊凉:做形后及时摊凉回潮,自然回潮30-40min;
8)干燥:做形叶利用茶叶烘干机进行干燥,热风温度为80-100℃,干燥时间为20-30min;
9)提香:干燥后采用茶叶提香机提香,提香温度为90-110℃,提香时间为10-15min。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1)中摊叶厚度6-8cm,摊放时间5-7h,使摊放叶含水率降至72-7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2)中控制杀青温度为195-205℃、杀青时间为65-70s。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3)中自然回潮14-16min。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4)中揉捻时间为16-18min。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7)中自然回潮34-36min。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8)中热风温度为85-95℃,干燥时间为24-26min。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9)中提香温度为100-105℃,提香时间为12-14min。”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如何将机采茶叶加工成颗粒形绿茶,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手采茶叶加工成曲毫形绿茶。颗粒形绿茶和曲毫形绿茶为不同形状的茶叶,并且机采茶叶匀整度比手采叶差,有较多碎片叶或单片叶,这导致机采茶叶的加工比手采茶叶更为困难,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均包括了茶叶的前处理(摊放、杀青、摊凉、揉捻)步骤相同外,其余步骤均不同。对比文件1在前处理后采用了初烘、摊凉、双锅曲毫机炒小锅处理、摊凉、双锅曲毫机炒小锅处理、摊凉、双锅曲毫机炒大锅处理这一复杂的步骤,对比文件1的双锅曲毫机做形处理的步骤条件与本申请不同,并且没有关于烘二青的步骤。本申请在前处理后采用了烘二青和做形处理,步骤更为简单,本申请微波加热来完成烘二青工序,使得二青叶的含水率易调控,颜色较绿,且不需要进行冷却处理,可直接进入做形环节,本申请利用双锅曲毫机中做形,成形时间短,成茶品质优良。对比文件1公开的后处理为足烘、摊凉和提香,本申请后处理为摊凉、干燥和提香,不仅保证了茶叶形状,而且提高了茶叶的香味。(3)本申请将机采叶加工成颗粒形绿茶,外形美观,香气清新,口感纯正,而对比文件1为克服现有技术普遍存在的茶汤苦涩味重,香气易带老火等缺点,达到提升卷曲绿茶香气、滋味等内质风味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采摘茶树新梢作为原料,基本工艺均包括了鲜叶摊放、杀青、摊凉、揉捻、烘二青、做形、摊凉、干燥、提香步骤,并且都采用了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这两个关键技术手段,只是具体的工艺参数略有不同,揉捻和微波烘二青的先后顺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规实验能力在可能、有限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具体的工艺参数和制备步骤顺序。曲毫茶和颗粒茶是常规绿茶的品种,加工步骤相似,工艺参数略微调整就能制得曲毫或是颗粒状的绿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绿茶加工方法,所用的原料是一样的,加工步骤也是相似的,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具有可比性。(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开放式的表述,即“包括以下步骤”,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包含其他步骤,不能得出本申请的工序比对比文件1的工序简单这一结论。(3)对比文件1公开了烘二青步骤,参见步骤(4),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近,区别在于产品形态不同、工序上有差别以及参数进行了调整,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微波技术和双锅曲毫机加工颗粒绿茶的方法。由于本领域公知颗粒形绿茶和曲毫形茶叶都属于卷曲形茶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制备特定形状的茶叶,并且微波烘干绿茶具有比其他烘干方法紧结、香气鲜浓、汤色清澈明亮的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张堂恒主编,《中国制茶工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36-138页),并且对比文件1也采用双锅曲毫机加工绿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微波干燥和双锅曲毫机联合制备颗粒绿茶,至于工艺参数的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制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参数进行优化调整,由于本申请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的构思相近,具体的参数范围也限于常规的范围,并且本申请的成茶效果并没有优于对比文件1的成茶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参数选择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参数的选择并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8对鲜叶摊放、杀青、摊凉、揉捻、做形后的摊凉、干燥、提香步骤的具体工艺参数的进一步限定也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8,将原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1)鲜叶摊放:选择采茶机采摘的茶树新梢,控制碎片叶和单片叶所占比例在20%以上,取茶鲜叶置于贮青机上摊放,摊叶厚度6-8cm,摊放时间5-7h,使摊放叶含水率降至72-74%;
2)杀青:摊放叶采用滚筒杀青机杀青,控制杀青温度为195-205℃、杀青时间为65-70s;
3)摊凉:杀青后立即进行摊凉,自然回潮14-16min;
4)揉捻:杀青叶摊凉后采用揉捻机揉捻,揉捻时间为16-18min,加压方式为“轻-重-轻”;
5)烘二青:揉捻叶放置在微波机的传输带上进行脱水、护色处理,控制微波机功率为11-13KW,微波机的传输带速度为220-230r/min,微波机处理至含水率为30-40%;
6)做形:将二青叶放置在双锅曲毫机中进行做形处理,控制投叶量10-15千克/锅,其中前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40-150℃和35-40min,后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20-130℃和30-35min;
7)摊凉:做形后及时摊凉回潮,自然回潮34-36min;
8)干燥:做形叶利用茶叶烘干机进行干燥,热风温度为85-95℃,干燥时间为24-26min;
9)提香:干燥后采用茶叶提香机提香,提香温度为100-105℃,提香时间为12-14min。”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颗粒形绿茶与曲毫形绿茶特征明显不同,依据《制茶学》的分类原则,颗粒绿茶与曲毫形绿茶属于不同种类绿茶,因为茶叶的外形决定加工工艺,并且不同外形茶叶的品质区分度很高,风味质量也各具特色(周正科等1998年;陈林等,2000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曲毫形绿茶联想到颗粒形绿茶的加工工艺。(2)机采鲜叶是热点和难点。茶鲜叶中碎片和单叶片的失水速度较完整芽叶快,制品失水不匀,茶叶加工质量较难把控,尤其是颗粒形绿茶的二青工艺和做形工艺是关键技术和难点。(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工工艺区别明显,二者的成品茶外形、风味品质更不同,本申请省时、省工、节约成本,并且微波机首次应用于绿茶的烘二青工艺,目前绿茶烘二青多采用茶叶烘干机(胡欣等,2018),未见微波机用于绿茶二青工艺,微波在本申请中主要是烘干,在对比文件1中主要作用是杀青,是弥补滚筒杀青工艺的不足之处,因此,本申请的微波对颗粒形绿茶和对比文件1的微波对曲毫形绿茶形成的作用实质性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不同类型茶叶具有特定的加工工艺,不能轻易调换。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双锅曲毫机的工艺条件和制茶目标不同,对比文件1中两次使用,并且之前需红外干燥,才能制成曲毫形绿茶,而本申请仅用于做形颗粒形绿茶,需做形1次,设定特定的分段控温做形,并且提供对比例用以证明在不同条件下炒制70分钟,对绿茶颗粒的感官品质形成影响明显,因此,本申请的做形参数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8,将原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申请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审查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1. 微波烘二青与双锅曲毫机做形结合的颗粒形绿茶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1)鲜叶摊放:选择采茶机采摘的茶树新梢,控制碎片叶和单片叶所占比例在20%以上,取茶鲜叶置于贮青机上摊放,摊叶厚度6-8cm,摊放时间5-7h,使摊放叶含水率降至72-74%;
2)杀青:摊放叶采用滚筒杀青机杀青,控制杀青温度为195-205℃、杀青时间为60-75s;
3)摊凉:杀青后立即进行摊凉,自然回潮14-16min;
4)揉捻:杀青叶摊凉后采用揉捻机揉捻,揉捻时间为16-18min,加压方式为“轻-重-轻”;
5)烘二青:揉捻叶放置在微波机的传输带上进行脱水、护色处理,控制微波机功率为11-13KW,微波机的传输带速度为220-230r/min,微波机处理至含水率为30-40%;
6)做形:将二青叶放置在双锅曲毫机中进行做形处理,控制投叶量10-15千克/锅,其中前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40-150℃和35-40min,后段所用的温度和时间分别为120-130℃和30-35min;
7)摊凉:做形后及时摊凉回潮,自然回潮34-36min;
8)干燥:做形叶利用茶叶烘干机进行干燥,热风温度为85-95℃,干燥时间为24-26min;
9)提香:干燥后采用茶叶提香机提香,提香温度为100-105℃,提香时间为12-14min。”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曲毫形绿茶加工方法,其步骤包括:(1)将鲜叶摊放于不锈钢丝网立体摊青架上,随后将摊放架放置于可控温控湿的摊青间内,至鲜叶含水率70%左右;(2)将步骤(1)处理的摊青叶上滚筒杀青机进行杀青,随后进入微波杀青机进行辅助杀青处理,杀青叶含水率为50-55%,将杀青叶在冷却贮叶槽上进行冷却处理1小时;(3)将步骤(2)处理的在制品喷洒0.1-0.2%自然水后上揉捻机,揉捻时间15分钟,揉捻叶含水率50-55%;(4)将步骤(3)处理的揉捻叶上远红外烘干设备进行初烘处理,初烘温度130℃,初烘叶含水率40%左右;(5)将步骤(4)处理的初烘叶放在冷却贮叶槽上进行摊凉处理1小时后,进入双锅曲毫机进行炒小锅处理,投叶量5斤,时间12分钟,叶温控制在60-70℃,控制含水率在25%左右;(6)将步骤(5)处理的在制品放在冷却贮叶槽上进行摊凉处理0.5小时;(7)将步骤(6)处理样进入双锅曲毫机进行炒小锅处理,投叶量6斤,时间10分钟,叶温控制在70-80℃,控制含水率在15%左右;(8)将步骤(7)处理过的在制品放在冷却贮叶槽上进行摊凉处理0.5小时;(9)将步骤(8)处理样进入双锅曲毫机进行炒大锅处理,投叶量10-12斤,时间15分钟,叶温控制在60-70℃,控制含水率在10%左右;(10)将步骤(9)处理样上远红外烘干设备进行足烘处理,烘干温度为110℃,烘至含水率6%左右;(11)将步骤(10)处理样放在冷却贮叶槽上进行摊凉处理2-3小时;(12)将步骤(11)处理样上远红外提香设备进行提香处理,提香温度为170℃,时间20秒,得到最终的成品茶,其中滚筒杀青机设置温度280-320℃,滚筒内壁温度180-220℃,微波杀青功率约10kw,转速为300转(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
分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鲜叶摊放、杀青、摊凉、揉捻、烘二青、双锅曲毫机做形、摊凉、足烘、提香的步骤制取成品颗粒绿茶。而对比文件1通过鲜叶摊放、杀青、摊凉、揉捻、初烘、双锅曲毫机做形、摊凉、足烘、摊凉、提香的步骤制取成品曲毫形绿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近,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产品不同,权利要求1制备颗粒绿茶,对比文件1制备曲毫形绿茶;(2)工序上有区别,权利要求1揉捻后采用微波烘二青,在烘二青后没有限定摊凉步骤,并且在足烘后也没有限定摊凉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揉捻后,采用远红外初烘,初烘后需要摊凉,并且在步骤8)干燥步骤后限定了摊凉步骤;(3)具体工艺参数有区别。根据所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微波技术和双锅曲毫机加工颗粒绿茶的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绿茶通常包括扁形茶、卷曲形茶、针形茶等各种形状,而颗粒绿茶或曲毫形茶叶都属于卷曲形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制备各种形状的茶叶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绿茶烘干技术中,电热烘干是常用的烘干方式,而电热烘干包括远红外烘干、微波干燥等方式。微波干燥穿透力强,采用微波烘干机烘干的茶,比其他烘干方法紧结、香气鲜浓、汤色清澈明亮(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张堂恒主编,《中国制茶工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36-138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采用远红外初烘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优质的茶,选用微波干燥进行初烘,而茶叶在烘干的过程中,酶会进一步钝化,根据初烘或足烘后茶叶的温度以及后续的操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摊凉步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关于具体工艺参数的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制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参数进行优化调整,由于本申请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的构思相近,具体的参数范围也限于常规的范围,并且本申请的成茶效果并没有优于对比文件1的成茶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参数选择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参数的选择并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具体的,鲜叶摊放的目的是使鲜叶部分失水,促进内含物转化,一般的摊放时间视气温、湿度、茶叶品种而异,控制鲜叶失水率,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控制使摊放后叶片含水率在70%左右,至于摊放厚度和摊放时间以及新叶中单片叶和碎片叶的占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失水率要求进行选择即可。杀青的目的是通过短时高温使叶片酶活性钝化,滚筒杀青和微波杀青是本领域常用的杀青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杀青方式、时间,摊凉时间等。揉捻是为了破碎细胞,释放胞内物质,常用的手法即是轻-重-轻的方式。干燥(烘二青)通常可以采用初烘、足烘等步骤,目的是为了去除水分,便于做形或贮藏,并且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所述,本领域公知微波干燥对含水量不均匀的介质,可使含水分高的部分大量蒸发,含水量低的部分可不致过热,还可使维生素、多酚类、氨基酸、叶绿素等不受破坏或少受破坏,因而微波干燥的茶香气鲜浓、汤色清澈明亮(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39页),因此,有动机选择微波干燥的方式对茶叶进行干燥或烘二青。做形既可以单一作业工序完成,也可以贯穿在杀青、揉捻、干燥的过程中,伴随着鲜叶水分的散失和叶片物理特性的逐步变化,而采用相应的做形方法,一般选择叶片含水率在30%-55%时做形最有利,此时茶叶的柔软性和可塑性均较好,而曲毫机做形是常规的,并且对比文件1也选择了双锅曲毫机做形,虽然对比文件1做形过程比本申请步骤多,但总的来说,均属于本申请常规的做形方法。综合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制茶的原理,有能力对特定的参数进行合理选择。并且本申请实施例1-3选取了不同工艺参数制备了颗粒绿茶,并比较了实施例1-3的绿茶与传统制备方法制备的绿茶在外形、汤色、香气、滋味、叶底上的差别,根据本申请表1-3以及实施例1-3的内容可知,本申请并没有详细记载所述的传统方法的工艺参数,因此,无法明确本申请的绿茶优于传统绿茶是由于哪些具体参数的改变而产生的品质提升,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2比较了其采用微波杀青结合双锅曲毫机制备的曲毫形绿茶与传统工艺制备绿茶的品质,根据对比文件1表1看出,其工艺获得绿茶在外形、汤色、香气、滋味、叶底等方面的评分略优于本申请的评分。由此可见,当本申请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相近时,在常规范围内进行的具体参数的选择并没有使本申请的绿茶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因此,工艺参数的选择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常规参数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的茶叶制备方法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无论是对机采茶叶亦或是人工采摘,颗粒形绿茶或曲毫形绿茶均属常规的茶叶成品形状,并且绿茶加工过程通常需要摊放晾晒、杀青、揉捻、烘青(或炒青)、做形、提香等步骤,对不同外形的绿茶,虽然在具体参数上会有不同,但整体思路是可借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借鉴不同形状茶叶的制备过程,这属常规选择,不存在技术障碍。(2)虽然机采茶叶与手摘鲜叶在完整度上有一定差别,但对于茶叶本质来讲,制备过程均需要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的反应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茶鲜叶外形差别适当调整工艺参数,例如针对失水不匀的问题,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明确提到微波干燥对含水量不均匀的介质,可使含水分高的部分大量蒸发,含水量低的部分可不致过热,能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39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该如何解决碎片含量高,茶鲜叶失水不均匀的问题,也即本申请限定为机采鲜叶并不能使本申请的方案具备创造性。(3)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虽然本申请的工艺步骤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参数也有不同,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采用双锅曲毫机做形,并且在本领域公知微波干燥具备特定的优势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远红外初烘替换成微波干燥的方式,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明确记载,绿茶用烘干机烘干时,摊叶厚度1.5-2厘米,温度120-140度,空气流速适当提高一些。流速慢,干燥时间长,产量降低,会出现闷蒸,影响品质。只有在高速风力下,才更容易破坏茶叶表层的饱和蒸汽层,迅速除去茶叶中的水分,但风速过大,碎茶容易被带走。电热烘干的微波干燥对含水量不均匀的介质有较好的去除水分的效果(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37、139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微波干燥的优势,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微波进行干燥或烘二青,至于具体参数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实验数据,首先,所述数据要证明的分段控温做形的效果更优的内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能据此认定本申请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纵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本申请方案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相近,仅仅是具体步骤参数的选择不同,但这些选择均属常规的操作范畴,最终产生的茶叶制品效果也没有优于对比文件1的茶叶制品,因此,不能认为本申请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不能认可本申请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