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线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01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72375
优先权日:2014-01-30;2014-07-2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6182.6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杜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茜
合议组组长:申翔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而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6182.6,名称为“高压线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杜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30日和2014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8、10-1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714436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4:US2703356A,公开日为1995年03月01日;
对比文件5:CN103534763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6:US4739935A,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6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是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线缆芯的纤维形成非织造物。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强度好、孔隙率低的电缆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 2-6、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8、10-14也不具有创造性。基于对比文件6的公开,再结合权利要求1-6、8、10-1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权利要求15-19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9项,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线缆(1),所述高压线缆(1)包括:a)居中布置的线缆芯(2)以及b)电绝缘护套(4、4.1、4.2),所述电绝缘护套(4、4.1、4.2)作为线缆芯(2)的护套,c)其中,线缆芯(2)具有中等电阻值并且包括纤维,其中,所述中等电阻值关于所述高压线缆的长度而言位于1kΩ/m-1MΩ/m的范围内,其特征在于,d)线缆芯(2)的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e)至少一个非织造织物带被扭曲并且形成线缆芯(2),和f)所述非织造织物带各由所述纤维的多个单纤维组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线缆芯(2)的至少一部分由导电塑料材料制成非织造织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线缆(51),其特征在于,a)线缆芯(2)由粗纤维制成,并且线缆芯(2)的各纤维之间的间隙大到使得毛细力不足以将矿脂吸引至所述间隙内,或b)线缆芯(2)的纤维之间的间隙被完全填充,使得线缆芯(2)不能吸引任何矿脂。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导电线缆芯(2)以场平滑元件(3)作为护套,和b)场平滑元件(3)由塑料材料制成,和c)场平滑元件(3)具有所述中等电阻值,和d)场平滑元件(3)的电阻值大于线缆芯(2)的电阻值,和e)场平滑元件(3)的电阻值小于绝缘护套(4、4.1、4.2)的电阻值,和f)场平滑元件布置在线缆芯(2)与绝缘护套(4、4.1、4.2)之间,和g)场平滑元件(3)直接位于线缆芯(2)上而没有任何中间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高压线缆(1)包括用于电屏蔽的屏蔽部(7),和b)屏蔽部(7)具有所述中等电阻值或具有相对于线缆芯的电阻值和场平滑元件的电阻值而言的低电阻值,和c)屏蔽部(7)包围绝缘护套(4、4.1、4.2),和d)屏蔽部(7)的电阻值小于线缆芯(2)的电阻值和/或场平滑元件(3)的电阻值,和e)屏蔽部(7)具有直径dA,线缆芯(2)具有直径dS,其中,直径比dA/dS大于1.5或2、和/或小于5、4或3.4。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电绝缘外护套(5)作为线缆芯(2)、场平滑元件(3)、绝缘护套(4、4.1、4.2)和/或屏蔽部(7)的护套,和b)外护套(5)由塑料材料制成,和c)与绝缘护套(4、4.1、4.2)相比,外护套(5)-具有更大的耐磨性,-具有更低的可燃性和-更耐酸。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导体元件和/或场平滑元件(3)的基于长度的中等电阻值为-至少1kΩ/m、2kΩ/m、5kΩ/m、10kΩ/m和-至多1MΩ/m、500kΩ/m、200kΩ/m、100kΩ/m、50kΩ/m或20kΩ/m,和b)高压线缆(1)具有至少1kV、2kV、5kV、10kV、20kV、50kV、100kV或150kV的介电强度,和c)高压线缆(1)的基于长度的电阻值为-至少1kΩ/m、2kΩ/m、5kΩ/m、10kΩ/m和-至多1MΩ/m、500kΩ/m、200kΩ/m、100kΩ/m、50kΩ/m或20kΩ/m,和d)高压线缆(1)的基于长度的电容值为-至少1pF/m、10pF/m、20pF/m、50pF/m、70pF/m和-至多1000pF/m、500pF/m、250pF/m、100pF/m。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绝缘护套(4、4.1、4.2)由塑料材料制成,和b)绝缘护套(4、4.1、4.2)包括多个同轴的层(4.1、4.2),和c)绝缘护套(4、4.1、4.2)的所述层(4.1、4.2)具有不同的电阻值。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a)线缆芯(2)在连接部位处电连接至场平滑元件(3),和/或b)所述连接部位不在高压线缆(1)的整个长度上延伸,和/或c)所述连接部位是离散点。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在高压线缆(1)的至少一个端部处,金属连接销被轴向地推或旋拧至线缆芯(2)的端面内以便与高压线缆(1)电接触。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线缆(1)是用于在静电涂覆设备中为涂覆剂静电充电的高压线缆。
12.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所述场平滑元件(3)由聚烯烃制成。
13.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护套(5)由聚氨酯制成。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护套(4、4.1、4.2)由聚烯烃制成。
15. 一种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线缆(1)的用于在静电涂覆设备内为涂覆剂静电充电的应用。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电涂覆设备是用于喷涂机动车体部件的喷涂设备。
17. 一种用于涂覆剂静电充电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a)用于产生高电压的高压发电机(8),b)用于为待施加的涂覆剂静电充电的高压电极,以及c)用于将高压发电机(8)电连接至高压电极的高压线缆(1),其特征在于,d)高压线缆(1)是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线缆。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用于在涂覆设备中为涂覆剂静电充电。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电极用于在雾化器(9)上或在雾化器(9)内为待施加的涂覆剂静电充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线缆芯的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至少一个非织造织物带被扭曲形成线缆芯,非织造织物带各由纤维的多个单纤维组成。对比文件5中的“纤维粗纱”或者“复合芯”都不属于本申请的非织造织物,对比文件5的复合芯作为承重部件而非导电部件,即使对比文件5的电缆线属于非织造织物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导电的线缆芯替换为对比文件5中不导电的承重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的复合芯与对比文件4的电缆相结合。因而权利要求1-19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的复合芯就是本申请的非织造织物带,且作用也是降低孔隙率,因此权利要求1-6、8、10-19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是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被扭曲形成线缆芯的是至少一个非织造织物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线缆芯的强度、降低线缆芯重量且便于生产。对比文件5给出了上述区别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6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8-14也不具有创造性。基于对比文件6的公开,再结合权利要求1-6、8-1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是用于涂覆剂静电充电的装置包括产生高压的高压发电机,高压线缆为权利要求1-14的高压线缆。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而对比文件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上述区别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8-14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线缆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由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再由非织造织物带形成线缆芯的方式,虽然该线缆芯的作用是承重而非导电,但是由于上述方式使得该线缆芯具有强度好、重量轻和便于生产的优点,当对比文件4中的导电线缆芯面对需要改进强度、重量和效率的问题时,对比文件5就给出了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5中形成缆芯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4的导电线缆芯中,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的复合芯是由热塑性树脂为基体加入以纤维为增强体的复合材料形成的复合芯,该复合芯与本申请的通过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再由非织造织物带扭曲形成线缆芯是不同的结构,而且对比文件5的复合芯作为电缆的承重部件起到增加电缆强度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导电线缆芯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9项,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而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714436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4:US2703356A,公开日为1995年03月01日;
对比文件5:CN103534763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6:US4739935A,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4是权利要求1-16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6是权利要求17-19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压线缆,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6栏、图1-6)公开了一种高电阻电缆,并具体公开了:该高电阻电缆用于高压场合,包括缆芯32(相当于居中布置的线缆芯)以及绝缘护套38(相当于电绝缘护套),缆芯32由4股绞绳34(相当于带)绞合而成(相当于被扭曲形成线缆芯),每股绞绳由3股相互缠绕的纤维形成(相当于多个单纤维形成线缆芯的纤维);采用将导电层覆盖到纤维上形成具有5000Ω/英尺电阻的缆芯(相当于具有中等电阻值,通过换算可知其具有16.04kΩ/m的电阻值,其公开了1kΩ/m-1MΩ/m的范围)。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至少一个非织造织物带被扭曲形成线缆芯,非织造织物带各由所述纤维的多个单纤维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渗透的矿脂影响线缆的导电性。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具有复合芯的输电电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2]-[0164]段、图1-15):最初用上文基本描述的挤出系统形成两个连续纤维条带,连续纤维使用碳纤维粗纱,每一单独条带包含4根粗纱(相当于纤维)。用于浸渍纤维的热塑性聚合物是聚苯硫醚,其熔点为约280℃。每个条带包含50重量%碳纤维和50重量%PPS。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一种由基体和增强材料构成的复合材料电缆芯,并未公开一种通过将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再将非织造织物带形成线缆芯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5中复合芯作为电缆的承重部件起到增强电缆强度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的电缆和端子压接,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9]段、图1-5):该电缆包括多根电缆线股,每根电缆线股之间存在非常小的空隙,为了防止腐蚀,在该多根线股的空隙中并且至少部分地在绝缘体下方放置密封剂。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密封线缆,该线缆并未通过将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再将非织造织物带扭曲而形成。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静电喷涂的高压电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栏、图1-3):由碳化硅纤维制成的缆芯40,其外具有保护层42,在保护层42外形成有护层44,该护层由聚乙烯制备而成,具有介于线缆芯和绝缘护套46之间的电阻值。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具有多层结构的电缆,该电缆并未通过将纤维形成非织造织物带,再将非织造织物带扭曲而形成。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线缆芯具有能够防止渗透的矿脂影响线缆导电性的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或者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都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线缆芯具有能够防止渗透的矿脂影响线缆导电性的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不同组合都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线缆用于在静电涂覆设备内为涂覆剂静电充电的应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的高压线缆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涂覆剂静电充电的装置,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静电喷涂的高压电缆(参见说明书第2-8栏、图1-3):该电缆用于静电喷雾枪(该喷雾器枪包括待施加的涂覆剂静电充电的高压电极)和高压电源之间(静电喷雾枪、电缆和高压电源相当于装置)。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该装置包括产生高压的高压发电机,高压线缆为权利要求1-14的高压线缆。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高压电源,该电源具体为高压发电机是常规选择。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14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8-1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对驳回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1)国家标准GB/T5709-1997中对非织造布的定义:“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制成的片状物、纤网或絮垫”。根据该定义,进一步的将非织造布引申到非织造物带,其应该是“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制成的带状物”。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复合芯包含嵌入热塑性聚合物基体的多根单向对齐的纤维粗纱,其中“多根单向对齐的纤维粗纱”为定义中定向排列的纤维,“嵌入热塑性聚合物基体”为通过粘合形成,同时,该复合芯具有条带形状。因此,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复合芯为本申请所认为的非织造织物。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纤维首先形成非织造织物带,非织造织物带然后通过扭曲形成线缆芯。通过形成非织造物,其可以达到降低纤维之间间隙的效果;通过扭曲,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其达到了减少间隙以及增加抗拉强度的效果。该两者效果在对比文件5中均有体现:“…两个或更多个复合芯可彼此平行组装(直线)或绞合…”、“…复合芯还可具有低孔隙率…”,即,对比文件5实现了减少间隙同时增加抗拉强度的效果,此外,对比文件5公开的形成非纺织物带的方法并不仅限于不导电纤维,也适用于导电纤维。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无纺布是一种非织造布,它是直接利用高聚物切片、短纤维或长丝将纤维通过气流或机械成网,然后经过水刺,针刺,或热轧加固,最后经过后整理形成的无编织的布料(百度百科)。根据《织物组织分析与应用》(侯翠芳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0.10)的定义:非织造织物俗称无纺布,是指由纤维、纱线或长丝,用机械、化学或物理的方法使之粘结或结合而成的织物。但是织物的定义是:织物是由细小柔长物通过交叉,绕结,连接构成的平软片块物。根据国家标准GB/T5709-1997:非织造织物是指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制成的片状物、纤网或絮垫。根据以上关于非织造织物(即无纺布)的定义,对比文件5公开了复合芯包含嵌入热塑性聚合物基体的多根单向对齐的纤维粗纱,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该复合芯并没有成网;根据《织物组织分析与应用》的定义,该复合芯并非织物;根据国家标准GB/T5709-1997,该复合芯并非片状物、纤网或絮垫;因此该复合芯并不能认为是非织造织物。即便将“多根单向对齐的纤维粗纱”认为是定向排列的纤维,将“嵌入热塑性聚合物基体”认为通过粘合形成,根据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该复合芯的结构具有圆柱体状的结构,并非“片状物、纤网或絮垫”。非织造织物带应当理解为非织造织物构成的带,也就是本申请中是先由纤维构成非织造织物,然后形成带,再扭曲形成电缆芯,不能如前置审查意见中将非织造织物带引申为“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制成的带状物”。也就是对比文件5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
(2)对比文件5公开的复合芯的作用是承重部件,是为了提高电缆的强度(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07]-[0042]段),复合芯是由热塑性聚合物和纤维构成的,该热塑性聚合物是一种基体,而纤维是一种增强体,二者的结合构成了一种复合材料,该复合材料构成条带状的复合芯,这种复合芯的构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电缆芯的构成方式不同。虽然对比文件5中提到经浸渍粗纱具有非常低的孔隙率,但是其作用是为了提高条带材的强度,与本申请中为了避免矿脂的进入而影响导电性达到的效果是不同的,对比文件5虽然公开了孔隙率低,但是在构成方式不同的基础上,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对比文件5结合到对比文件4中。因此,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9项,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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