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24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33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3559.X
申请日:2015-03-16
复审请求人:盐城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诚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B60K15/077(2006.01);B60R16/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审查员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到所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3559.X,名称为“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盐城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753009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637956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4:CN201425881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包括油箱箱体,所述油箱箱体设有加油口,所述加油口可拆卸连接有油箱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箱体设有两个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5根减震杆,所述5根减震杆为一根横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和两根竖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的一端和横向减震杆的一端连接在一起,两根竖向减震杆的一端分别同两根纵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两根竖向减震杆的另一端同所述油箱箱体连接在一起,所述油箱箱体设有导电索,所述导电索的下端连接有导电结构的触地坠,所述触地坠同所述导电索导电性转动连接在一起,所述油箱箱体包括内箱和套设在内箱外的外箱,所述内箱通过隔震机构连接在所述外箱内,所述隔震机构包括基块,所述基块的两端设有吸附结构,所述基块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内箱的外表面、另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外箱的内表面,所述吸附结构包括连接于基块的第一吸盘和位于第一吸盘内的第二吸盘,所述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之间围成吸附槽,所述导电索同所述内箱和外箱都导电性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向上或向下拱起的弧形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同所述横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连接有保温机构,所述保温机构包括摆杆、驱动摆杆摆动的摆轴、驱动摆轴转动的摆动齿轮、正向驱动齿轮、反向驱动齿轮、同摆动轮啮合在一起的换向齿轮和动力输入轴,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沿动力输入轴的轴向分布并同所述动力输入轴连接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都为扇形齿轮,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断开,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断开,所述正向驱动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和所述反向驱动齿轮通过所述换向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相等,所述摆杆设有将热量传动给所述连接杆的涂敷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杆为管状结构,所述减震杆内设有若干隔板,所述隔板将减震杆的内部隔离出若干沿减震杆的延伸方向分布的腔体,所述腔体内设有弹性隔膜,所述弹性隔膜将所述腔体分割为填充腔和空置腔,所述弹性隔膜为朝向所述填充腔拱起的碗形结构,所述填充腔内填充有流砂,所述填充腔中设有增阻板,所述增阻板将所述填充腔分割为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所述增阻板设有连通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的摩擦孔,所述空置腔设有贯通所述减震杆的气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杆的外周面设有若干沿减震杆轴向分布的外形变引导槽,所述减震杆的内周面设有若干沿减震杆轴向分布的内形变引导槽,所述外形变导引槽和内形变导引槽都为沿减震杆的周向延伸的环形槽,所述外形变导引槽和内形变导引槽对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涂敷头为环形,所述涂敷头套设在所述连接杆上,所述涂敷头内设有沿涂敷头的周向延伸的液流通道,所述液流通道的内侧壁为导热材料制作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吸盘的吸附端伸出所述第一吸盘的吸附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附槽内设有将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连接在一起的若干弹性连接条,所述弹性连接条沿第二吸盘周向分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索的上端同所述外箱固接在一起,所述导电索的上端设有滑孔,所述滑孔内滑动连接有导电柱和将导电柱压接在所述内箱外表面的按压弹簧,所述导电索的上端同内箱外表面之间设有避让间隙。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盖通过充气式密封圈同所述加油口密封连接在一起,所述充气式密封圈包括充气内圈和套设在充气内圈外的充气外圈,所述充气内圈和充气外圈之间填充有气体和色粉。”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油箱箱体包括内箱和套设在内箱外的外箱,所述内箱通过隔震机构连接在所述外箱内,所述隔震机构包括基块,所述基块的两端设有吸附结构,所述基块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内箱的外表面、另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外箱的内表面,所述吸附结构包括连接于基块的第一吸盘和位于第一吸盘内的第二吸盘,所述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之间围成吸附槽;(2)所述油箱箱体设有两个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5根减震杆,所述5根减震杆为一根横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和两根竖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的一端和横向减震杆的一端连接在一起,两根竖向减震杆的一端分别同两根纵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两根竖向减震杆的另一端同所述油箱箱体连接在一起;(3)所述油箱箱体设有导电索,所述导电索的下端连接有导电结构的触地坠,所述触地坠同所述导电索导电性转动连接在一起;所述导电索同所述内箱和外箱都导电性连接在一起;(4)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向上或向下拱起的弧形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同所述横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连接有保温机构,所述保温机构包括摆杆、驱动摆杆摆动的摆轴、驱动摆轴转动的摆动齿轮、正向驱动齿轮、反向驱动齿轮、同摆动轮啮合在一起的换向齿轮和动力输入轴,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沿动力输入轴的轴向分布并同所述动力输入轴连接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都为扇形齿轮,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断开,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断开,所述正向驱动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和所述反向驱动齿轮通过所述换向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相等,所述摆杆设有将热量传动给所述连接杆的涂敷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1(关于支撑架上减震杆的设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支撑架能够具有“吸收振动能量”,且对比文件和和公知常识中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特征1去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区别特征1为非现有技术中作出的选择,区别特征1能够产生从三维方向“够起到吸收振动能量的作用”的有益效果,故区别特征1是提供了减振装置的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2(关于弧形连接杆的设置,以及保温机构的具体结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环境温度较低时也能够使得连接杆保持在所需要的温度,从而避免温度变化而影响连接杆的弹性吸能效果”,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区别特征2能够产生“通过将热量给涂敷头,涂敷头沿连接杆沿伸方向来回摆动时将热量传递给连接杆,使得连接杆保持在所需要的温度范围,从而避免温度变化而影响连接杆的弹性吸能效果”的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避免震动过大引起安全问题,设置减震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悬挂架包括5根减震杆,所述5根减震杆为一根横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和两根竖向减震杆,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减震的现有技术设计适合的减震装置,两根纵向减震杆的一端和横向减震杆的一端连接在一起,两根竖向减震杆的一端分别同两根纵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两根竖向减震杆的另一端同所述支撑板连接在一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是指其横、纵、竖向的减震杆的数量和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作出选择的;为了保持所需要的温度范围,将热量给涂敷头,涂敷头沿连接杆沿伸方向来回摆动时将热量传递给连接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安装结构而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油箱箱体包括内箱和套设在内箱外的外箱,所述内箱通过隔震机构连接在所述外箱内,所述隔震机构包括基块,所述基块的两端设有吸附结构,所述基块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内箱的外表面、另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外箱的内表面,所述吸附结构包括连接于基块的第一吸盘和位于第一吸盘内的第二吸盘,所述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之间围成吸附槽;(b)所述油箱箱体设有两个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5根减震杆,所述5根减震杆为一根横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和两根竖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的一端和横向减震杆的一端连接在一起,两根竖向减震杆的一端分别同两根纵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两根竖向减震杆的另一端同所述油箱箱体连接在一起;(c)所述油箱箱体设有导电索,所述导电索的下端连接有导电结构的触地坠,所述触地坠同所述导电索导电性转动连接在一起;所述导电索同所述内箱和外箱都导电性连接在一起;(d)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向上或向下拱起的弧形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同所述横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连接有保温机构,所述保温机构包括摆杆、驱动摆杆摆动的摆轴、驱动摆轴转动的摆动齿轮、正向驱动齿轮、反向驱动齿轮、同摆动轮啮合在一起的换向齿轮和动力输入轴,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沿动力输入轴的轴向分布并同所述动力输入轴连接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都为扇形齿轮,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断开,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断开,所述正向驱动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和所述反向驱动齿轮通过所述换向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相等,所述摆杆设有将热量传动给所述连接杆的涂敷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再次强调:区别特征1(关于支撑架上减震杆的设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支撑架能够具有“吸收振动能量”,且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特征1去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区别特征1为非现有技术中作出的选择,区别特征1能够产生从三维方向“够起到吸收振动能量的作用”的有益效果,故区别特征1是提供了减振装置的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2(关于弧形连接杆的设置,以及保温机构的具体结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环境温度较低时也能够使得连接杆保持在所需要的温度,从而避免温度变化而影响连接杆的弹性吸能效果”,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区别特征2能够产生“通过将热量给涂敷头,涂敷头沿连接杆沿伸方向来回摆动时将热量传递给连接杆,使得连接杆保持在所需要的温度范围,从而避免温度变化而影响连接杆的弹性吸能效果”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消除静电的隔振型汽车油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油箱加油口盖座板与侧围外板间焊接工装,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18段及图1-2):油箱箱体设有加油口,加油口可拆卸连接有油箱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内容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为:(a)所述油箱箱体包括内箱和套设在内箱外的外箱,所述内箱通过隔震机构连接在所述外箱内,所述隔震机构包括基块,所述基块的两端设有吸附结构,所述基块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内箱的外表面、另一端的吸附机构吸附于所述外箱的内表面,所述吸附结构包括连接于基块的第一吸盘和位于第一吸盘内的第二吸盘,所述第一吸盘和第二吸盘之间围成吸附槽;(b)所述油箱箱体设有两个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5根减震杆,所述5根减震杆为一根横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和两根竖向减震杆,两根纵向减震杆的一端和横向减震杆的一端连接在一起,两根竖向减震杆的一端分别同两根纵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两根竖向减震杆的另一端同所述油箱箱体连接在一起;(c)所述油箱箱体设有导电索,所述导电索的下端连接有导电结构的触地坠,所述触地坠同所述导电索导电性转动连接在一起;所述导电索同所述内箱和外箱都导电性连接在一起;(d)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向上或向下拱起的弧形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同所述横向减震杆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连接有保温机构,所述保温机构包括摆杆、驱动摆杆摆动的摆轴、驱动摆轴转动的摆动齿轮、正向驱动齿轮、反向驱动齿轮、同摆动轮啮合在一起的换向齿轮和动力输入轴,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沿动力输入轴的轴向分布并同所述动力输入轴连接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和反向驱动齿轮都为扇形齿轮,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间断性啮合在一起,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断开,所述反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换向齿轮啮合在一起时、所述正向驱动齿轮同所述摆动齿轮断开,所述正向驱动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和所述反向驱动齿轮通过所述换向齿轮驱动所述摆动齿轮转动的角度相等,所述摆杆设有将热量传动给所述连接杆的涂敷头。
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层复合木塑建筑模压板全自动生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真空吸盘用于吸附和移动成型板材。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变压器接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6段及图1-4):上下节油箱设有导电杆6,导电杆6的下端连接有导电结构的接地线1。
对比可见,对比文件2、3、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均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油箱箱体设有加油口,并未公开其它任何特征;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真空吸盘、接地结构,但技术领域不同、设置方式不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真空吸盘是用于吸附移动的而非用于减振的,对比文件4公开的接地结构是用于变压器接地的而非用于消除静电,且并未公开其它任何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使用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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