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耗能器及机械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22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295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4284.6
申请日:2015-12-14
复审请求人:陈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诚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F15B13/02(2006.01);H02B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4284.6,名称为“一种耗能器及机械开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鸽,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第1-3页);2017年06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6段(第1-11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3670576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4:CN203892440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耗能器,包括缸体(1)、活塞(21)和活塞杆(22),所述缸体(1)包括依次固定的第一端盖(12)、缸筒(11)和第二端盖(13),所述活塞杆(22)的一端部贯穿第一端盖(12)并伸入到缸体(1)内部,和设置在缸体(1)内的所述活塞(21)相固定,所述活塞(21)把缸体(1)的内部腔室分隔成位于第一端盖(12)侧的第一腔室和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第二腔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配于所述缸体(1)上的泄压装置(3),所述泄压装置(3)内置的泄压阀芯(31)的阀芯杆部(312)贯穿缸体(1)并伸入到缸体(1)的第一腔室内,所述泄压装置(3)的泄压腔(35)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4)连通,所述通道(4)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泄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装置(3)包括设置于所述缸体(1)上的由底壁和侧壁构成顶端开口的泄压腔(35),还包括内置于泄压腔(35)并依次贴合的第一压板(33)、复位弹簧(32)、泄压阀芯(31)、阀芯座(36),第一压板(33)和泄压腔(35)的顶端开口固定;所述阀芯座(36)设置在泄压腔(35)的底壁内侧,泄压腔(35)的底壁上设有沿阀芯座(36)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座孔(37),所述泄压阀芯(31)包括阀芯部(311)和沿阀芯部(311)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芯杆部(312),所述阀芯部(311)和阀芯座(36)密封配合,阀芯杆部(312)贯穿并突出于阀座孔(37)。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阀芯(31)的阀芯杆部(312)的外表面上设有沿其轴心线方向延伸的导流凹槽(312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盖(12)和缸筒(11)一体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装置(3)装配于所述缸体(1)的第一端盖(1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装置(3)装配于所述缸筒(11)的缸筒壁上,位于第一端盖(12)一侧,所述泄压阀芯(31)的阀芯杆部(312)伸入到缸体(1)内的部分为球冠状、斜面状或凸轮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道(4)包括内置于所述第一端盖(12)内的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41)、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或缸体(1)外部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一通道(41)、调节阀(6)、第二通道(42)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道(4)包括内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二通道(42)、调节阀(6)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或者,
所述通道(4)包括固定于所述泄压装置(3)的第一压板(33)上的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41)、设置于缸体(1)外部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一通道(41)、调节阀(6)、第二通道(42)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
9. 一种机械开关,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开关还包括至少一个单级开关(9),所述单极开关(9)包括真空泡(91)、绝缘筒(92)和电磁驱动器(93),所述真空泡(91)、绝缘筒(92)、电磁驱动器(93)和所述的耗能器(94)轴向固定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机械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筒(92)内嵌蓄能装置(95),所述蓄能装置(95)包括缸体(951)、活塞(952)、活塞杆(953)和弹簧(954),所述缸体(951)包括依次密封固定的顶端盖(9511)、缸筒(9512)和底端盖(9513),所述活塞杆(953)穿过缸体(951)的顶端盖(9511)伸入到缸体(951)内并和设置在缸体(951)内的活塞(952)相固定,活塞(952)上设置溢流孔,弹簧(954)设置在缸体(951)的底端盖(9513)和活塞(952)之间。”
驳回决定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所述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并伸入到缸体的第一腔室内,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所述通道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为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中有关机械开关的部分特征已为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为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有关泄压装置的设置位置、具体结构、通道及调节阀的设置等技术特征没有为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也不能解决“耗能器在行程末端解除阻尼力,不导致运动部件产生反向弹跳,阻尼解除其间的运动部件的动态性能通过调节阀得到优化,使运动部件具有适合的速度,在行程终点处不产生反向运动,以及安装、拆解泄压装置、更泄压阀芯等维护操作均不需要将耗能器从与其相连接的运动部件上拆下,非常便于维护,维护效率高,且一个人可以完成维护操作”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泄气阀装置位于活塞上,不方便拆、装及更换阀芯等维护操作;(2)对比文件4公开的“调节阀调节阻尼力的强弱”是本申请的“调节阻尼力优化运动部件动态性能”的上位概念,前者的作用是调节摩擦板和活塞缸之间的摩擦力,后者的作用是优化运动部件的动态性能以具有合适速度,使其在行程终点处不发生反向运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耗能器,包括缸体(1)、活塞(21)和活塞杆(22),所述缸体(1)包括依次固定的第一端盖(12)、缸筒(11)和第二端盖(13),所述活塞杆(22)的一端部贯穿第一端盖(12)并伸入到缸体(1)内部,和设置在缸体(1)内的所述活塞(21)相固定,所述活塞(21)把缸体(1)的内部腔室分隔成位于第一端盖(12)侧的第一腔室和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第二腔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配于所述缸体(1)上的泄压装置(3),所述泄压装置(3)包括设置于所述缸体(1)上的由底壁和侧壁构成顶端开口的泄压腔(35),还包括内置于泄压腔(35)并依次贴合的第一压板(33)、复位弹簧(32)、泄压阀芯(31)、阀芯座(36),第一压板(33)和泄压腔(35)的顶端开口固定;所述阀芯座(36)设置在泄压腔(35)的底壁内侧,泄压腔(35)的底壁上设有沿阀芯座(36)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座孔(37),所述泄压阀芯(31)包括阀芯部(311)和沿阀芯部(311)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芯杆部(312),所述阀芯部(311)和阀芯座(36)密封配合,阀芯杆部(312)贯穿并突出于阀座孔(37),并伸入到缸体(1)的第一腔室内,所述泄压腔(35)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4)连通,所述通道(4)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阀芯(31)的阀芯杆部(312)的外表面上设有沿其轴心线方向延伸的导流凹槽(312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盖(12)和缸筒(11)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装置(3)装配于所述缸体(1)的第一端盖(12)上。
5. 根据权利要求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泄压装置(3)装配于所述缸筒(11)的缸筒壁上,位于第一端盖(12)一侧,所述泄压阀芯(31)的阀芯杆部(312)伸入到缸体(1)内的部分为球冠状、斜面状或凸轮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道(4)包括内置于所述第一端盖(12)内的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41)、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或缸体(1)外部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一通道(41)、调节阀(6)、第二通道(42)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一种耗能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道(4)包括内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二通道(42)、调节阀(6)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或者,
所述通道(4)包括固定于所述泄压装置(3)的第一压板(33)上的且和泄压腔(35)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41)、设置于缸体(1)外部的第二通道(42)、设置于缸筒(11)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13)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43),所述第一通道(41)、调节阀(6)、第二通道(42)和第三通道(43)密封连通。
8. 一种机械开关,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耗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开关还包括至少一个单级开关(9),所述单极开关(9)包括真空泡(91)、绝缘筒(92)和电磁驱动器(93),所述真空泡(91)、绝缘筒(92)、电磁驱动器(93)和所述的耗能器(94)轴向固定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机械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筒(92)内嵌蓄能装置(95),所述蓄能装置(95)包括缸体(951)、活塞(952)、活塞杆(953)和弹簧(954),所述缸体(951)包括依次密封固定的顶端盖(9511)、缸筒(9512)和底端盖(9513),所述活塞杆(953)穿过缸体(951)的顶端盖(9511)伸入到缸体(951)内并和设置在缸体(951)内的活塞(952)相固定,活塞(952)上设置溢流孔,弹簧(954)设置在缸体(951)的底端盖(9513)和活塞(952)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补入的关于泄压阀结构的技术特征基本已为对比文件3公开,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产生弹跳是因为有泄压装置能够使阻尼力解除,去除促进运动部件即活塞减速的阻尼力,使运动的部件维持较高的速度向行程终点运动,虽然泄压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不同,但是泄压装置连通了缸体的两个腔室且起到了解除阻尼力的作用;调节阀调节阻尼是该阀固有的功能,至于调节对象是根据被调节对象和应用场合的要求而有略微差异,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的是调节连通腔压力的启示,且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这种方式改变阻尼力,从而控制活塞的运动;考虑到装配问题,将卸压部件置于更容易更换、维护的端盖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通道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为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有关机械开关的部分特征已为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为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孤立特征“泄气阀装置设置在缸体上”并非技术手段,不存在“活塞”与“缸体”上设置位置选择的问题;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在缸体上设置泄气阀装置”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通过该技术手段以解决泄气阀难以拆、装维护的技术问题;复审通知书将“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 拆分为两个特征评述,而这两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调节阀的设置,其作用是减少振动而不是改变阻尼力大小,也并不能给出动机将调节阀装配在泄压通道上,以解决“如何在最小合闸时间与容许最大合闸弹跳之间寻求平衡”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耗能器,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阻式减震器,其也为一种耗能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9-77段、附图1-8):该气阻式减震器包括缸体5、活塞6和活塞杆23,所述缸体5包括依次固定的第一端盖、缸筒和端盖1(相当于第二端盖),所述活塞杆23的一端部贯穿第一端盖并伸入到缸体5内部,和设置在缸体5内的所述活塞6相固定,所述活塞6把缸体的内部腔室分隔成位于第一端盖侧的第一腔室和位于端盖1侧的第二腔室,还包括装配于活塞6上的泄气阀装置7(相当于泄压装置);泄压阀装置7包括设置于所述缸体5上的由底壁和侧壁构成顶端开口的泄压腔,还包括内置于泄压腔并依次贴合的压片11(相当于第一压板)、复位弹簧17、泄压阀芯9、阀芯座,压片11和泄压腔的顶端开口固定;所述阀芯座设置在泄压腔的底壁内侧,泄压腔的底壁上设有沿阀芯座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座孔,所述泄压阀芯9包括阀芯部和沿阀芯部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阀芯杆部,所述阀芯部9和阀芯座密封配合,阀芯杆部贯穿并突出于阀座孔,并伸入到缸体5的第一腔室内;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通道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泄压装置的设置位置并保证其泄压功能的实现;如何对阻尼解除强弱实现调节。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新型阻尼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段、附图1):在阻尼器上设有连通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通道,在通道上设有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用于调节阻尼的强弱,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泄压装置设置在活塞上,而将泄压装置设置在缸体上只是一种常规的位置选择;进而,在将泄压装置设置于缸体上时,为保证其泄压功能的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并深入到缸体的第一腔室内以保证触发泄压阀,而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连通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通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令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以保证泄压装置触发时,工作流体能进入第二腔室以保证泄压功能的实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为了便于泄压时利用阻尼介质的流通实现快速泄压,将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的外表面上设有沿其轴心线方向延伸的导流凹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9-77段、附图1-8)公开了第一端盖和缸筒一体成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将泄压装置装配于缸体的第一端盖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3,将泄压装置装配于所述缸筒的缸筒壁上,位于第一端盖一侧,所述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伸入到缸体内的部分为球冠状、斜面状或凸轮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参见附图1)公开了所述通道包括内置于所述第一端盖内的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设置于缸筒的缸筒壁内或缸体外部的第二通道、设置于缸筒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第一通道、调节阀、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密封连通,而将通道与泄压腔连通或将第二通道设于缸体外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4或5,由于将泄压阀设置在缸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相应的设置通道并将通道包括内置于缸筒的缸筒壁内且和泄压腔密封连通的第二通道、设置于缸筒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所述第二通道、调节阀和第三通道密封连通或者所述通道包括固定于所述泄压装置的第一压板上的且和泄压腔密封连通的第一通道、设置于缸体外部的第二通道、设置于缸筒的缸筒壁内且位于第二端盖侧的和第二腔室密封连通的第三通道,所述第一通道、调节阀、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密封连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机械开关,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9-77段、附图1-8)公开了一种机械开关,并具体公开了还包括至少一个单级开关,所述单极开关包括真空泡36、绝缘筒33和电磁驱动器,所述真空泡36、绝缘筒33、电磁驱动器和所述的气阻式减震器(相当于耗能器)轴向固定连接。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耗能器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9-77段、附图1-8)公开了所述绝缘筒33内嵌阻尼器39(相当于蓄能装置),所述阻尼器39包括缸体、活塞、活塞杆和弹簧,所述缸体包括依次密封固定的顶端盖、缸筒和底端盖,所述连接轴41(相当于活塞杆)穿过缸体的顶端盖伸入到缸体内并和设置在缸体内的活塞相固定,弹簧设置在缸体的底端盖和活塞之间;而在活塞上设置有溢流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孤立特征“泄气阀装置设置在缸体上”并非技术手段,不存在“活塞”与“缸体”上设置位置选择的问题;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在缸体上设置泄气阀装置”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通过该技术手段以解决泄气阀难以拆、装维护的技术问题;复审通知书将“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 拆分为两个特征评述,而这两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调节阀的设置,其作用是减少振动而不是改变阻尼力大小,也并不能给出动机将调节阀装配在泄压通道上,以解决“如何在最小合闸时间与容许最大合闸弹跳之间寻求平衡”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
(1)耗能器通过连通两个腔室的泄压阀来实现缓冲,这是本领域设计耗能器等类似结构元件时所公知的,因此如何设置泄压阀的位置使泄压阀连通两个腔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耗能器时必然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基于缸体活塞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活塞”或是“缸体”的位置选择,并进而可以容易地对其技术效果的差异作出预期;
对比文件4中在缸体上设置通道连通两个腔室,虽然不是用于安装泄压阀,但是对于泄压阀的位置设置,即如何设置泄压阀以连通两个腔室也给出了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其容易地想到将泄压阀设置于缸体上,以达到连通两个腔室的目的;
换言之,有关泄压阀的具体结构已为对比文件3基本公开,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泄压阀的工作方式基本相同,两者均是通过泄压装置连通缸体的两个腔室,从而起到解除阻尼力的作用;本申请的泄压阀在设置位置选择上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即“前者设置于缸体,后者设置于活塞”,其均需要对缸体活塞结构进行适应的设置,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如前者需要对缸体设置通道、后者拆卸不便等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可以容易地对其进行选择。
(2)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泄压装置内置的泄压阀芯的阀芯杆部贯穿缸体,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通道上设置用于调节阻尼解除强弱的调节阀”,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称的拆分情况;如前所述,“泄压装置装配在缸体上”和“泄压装置的泄压腔和第二腔室之间通过通道连通”是相关联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泄压阀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实现缓冲,可以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3)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在缸体上设置通道以及设置调节阀调节阻尼强弱的技术启示,申请人所称两者在作用上的差别源于两者的具体调节对象和应用场合的差别,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最小合闸时间与容许最大合闸弹跳之间寻求平衡”仅仅是调节阀设置适用于具体调节对象和应用场合的具体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的表述方式;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泄压阀设置在缸体上并设置连通通道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通道设置调节阀以调节阻尼强弱,进而达到优化动态性能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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