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键快打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96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498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77061.X
申请日:2013-11-02
复审请求人:邵德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77061.X,名称为“一键快打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邵德子。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于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8-55段,以及于2017年05月26日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本方案主要涉及的一键快速打字
1. 技术要点:
(1)多字提示:打一个声母,提示栏出现两排各排10个共20个,上下序号相同的字,上排单击序号到位,下排双击序号或与空格共击到位。
(2)汉字频率多级筛选:汉字频率共分为4等,选定后,各个等级另加一个符号,在提示中,按频率提示,最常用的最早提示,较常用的、不常用的、最不常用的依级提示。
(3)高倍找字:用通用的翻页键一次提示20个字,一个声母内有300-400个字,排在最后字(最不常用字)也要翻页20来次,采用汉字首末笔画为翻页键,使翻页次数如一次提示10个快200倍。一次提示5个快400倍,若按传统需要翻页200-400次,本方案只翻一次页。
(4)扩大词、句联想:打完序号选用字到位后,进入词组、句子提示,二字词组在第一排,三字、四字、句子在第二排,选第一排单击序号,选第二排双击序号,如第一排二字词不足10个,三字、四字、句子自动到一排,单级到位。
(5)三键共击速录:通过开始的一键打字,逐步打好基础,一步一步加快速度,达到追音快录,声母加翻页键三键可同时打,自然比单击三键快几倍。
(6)词、句特快法,当应选单字提示,要输入的是该字的三字或四字或句子,用符号代表共击输入(三字词“‘”四字词“【”句子“】”为代表)如:科学技术委员会,打k,在20字内“科”序号2打“2】”共击该句子到位。
2. 按照权力要求1所述的技术要点,开发一键快录软件,编写教材供初学和非专业打字人员使用,为高级速录打好基础,扩大速录人才。”
驳回决定中详细论述了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并提交了多份附件。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申请是一种取消韵母的速录方法,其特征,多字提示,打一个声母提示栏出现两排各排10个共20个高频字,上下序号相同,上排单击序号到位,下排连击序号或与空格共击到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多字提示,其特征,汉字频率多级筛选,汉字频率共分为四级,频率确定后各加符号依级提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多字提示与频率筛选,其特征,对生僻字快于现有技术200-400倍的特快找字,用汉字的首尾码两个数字为翻页键共击,汉字只要存入字库都可一次共击找到。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技术内容,其特征,扩大词组、句子联想,单字提示打序号到位,进入词组、句子提示,共二排一排是二字词,二排是三字词、四字词、句子,如一排二字词不足10个,二排的词、句自动上移到一排单击序号到位,二排词、句连击序或序号空格共击到位。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技术内容,其特征,进一步提高打字速度,单字可声母与首码二键共击,也可以声母、首码、尾码三键共击,提高打字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技术内容,其特征,对三字词加“‘”四字词加“【”,句子加“】”共击,如打:科学技术委员会,打K,提示的20个字内“科”字序号是2(撇),句子号“】”一次共击,K2】科学技术委员会,提示,在第一位,打下一个字自动到位。”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1)原查部门将多份对比文件任意加减没有依据;(2)补正内容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没有依据;(3)驳回决定中记载2012年12月12日的意见陈述错误。此外,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原审查部门在本案实质审查过程所使用的三篇对比文件的部分页,但未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具体论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和2019年02月12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意见内容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在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正了1913年应为2013年的时间错误),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其在提交专利申请后改正了原文件中的错误,进行了技术的完善,涉及技术改进字句发生变化必然与原文件不同,因此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是不合理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意见陈述书寄送了本申请的公开文本作为附件,认为本申请初审合格原件同样超过国内现有技术百倍,本申请应该获得授权。但未提出修改申请文件的表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意见陈述书寄送了本申请的公开文本作为附件,但鉴于复审请求人未明确是否将该公开文本作为申请文件的替换文本提交,且该公开文本的附件形式本身不符合提交修改文件的文件形式,因此针对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审查文本退回到原始公开文本,本申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其认为复审意见书破坏专利法申请后修改,阻挡错误词句纠正,破坏对权利要求写作格式,歪曲对技术范围的真实意义,拼凑多篇对比文件,本申请技术创新等。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表达了与前述意见陈述书基本相同的内容。同时其提交了附件“大立擂台赛 面向全国、全世界”,其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比五笔字型、亚伟中文速录、国育速录、田氏语节、全息码等汉字输入方式更先进,并表示该附件内容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新闻机构等大量寄发,寻求支援与合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4-0037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8-0055段,2018年03月19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003段。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下述修改行为导致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复审请求人修改时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拆分为6个新的权利要求。然而,上述修改后权利要求2、3、4、5中的相关内容均是其请求保护的一键快速打字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上述权利要求2、3、4、5的相关内容,则当前权利要求1无法解决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打一键通过联想、粘贴完成应打文件”,因此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拆分为多个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下排连击序号或与空格共计到位”,而原始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下排双击序号到位”,由上述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特征“下排连击序号或与空格共计到位”,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用汉字的首尾码两个数字为翻页键共击,汉字只要存入字库都可一次共击找到”,而原始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翻页键首尾码,用数字表示,尾码是第四排从Z-/键”,由上述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特征“用汉字的首尾码两个数字为翻页键共击,汉字只要存入字库都可一次共击找到”,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二排词、句连击序或序号空格共击”,而原始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选第二排双击序号”,由上述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特征“二排词、句连击序或序号空格共击”,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单字可声母与首码二键共击”, 而原始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通过开始的一键打字,逐步打好基础,一步一步加快速度,达到追音快录,声母加翻页三键可同时打,自然比单机三键快几倍”,由上述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特征“单字可声母与首码二键共击”,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记载了 “对三字词加“‘”四字词加“【”,句子加“】”共击,如打:科学技术委员会,打K,提示的20个字内“科”字序号是2(撇),句子好“】”一次共击,K2】科学技术委员会,提示,在第一位,打下一个字自动到位”,上述特征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说明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12日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五、词句特快法;当应选的单字提示后,所要的是应选字的三字或四字或句子,可以打序号加代码共击,用三个符号为代码(三字词“‘”四字词“【”句子“】”)例:U(zh)提示20个字“中” 序号“5中”,要输入四字词,打“5【”提示:1、中共中央,2、中央领导,3中国政府,4中国人民…。要输入句子,打“5】”1、中国共产党,2、中央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4中国人民解放军,5中国人民银行…”,然而上述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对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意见陈述的相关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意见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发明创造过程中发明者可以对其发明创造性进行不断改进、完善,但发明创造过程中对技术的改进与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对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不同的,复审请求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技术尚存需要改进之处,完全可以对该技术进行修改,但在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其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就已经确定了,任何超出原始申请记载范围的修改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诸如“大立擂台赛 面向全国、全世界”的相关附件仅是复审请求人对本申请内容及其他汉字输入方法的个人意见,其与本申请修改是否超范围无关,不能证明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邮编1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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