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反相器消除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06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31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37365.2
申请日:2012-02-17
复审请求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刘铭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H03K1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能够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37365.2、名称为“一种反相器消除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12月2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2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可编程器件的优化方法,包括:
在映射后网表中查找反相器以及与之相邻的逻辑电路;
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
其中,所述逻辑电路是第二反相器,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消除反相器和该第二反相器;或
所述逻辑电路是和反相器共享同一个输入信号的第二反相器,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和所述第二反相器合并为第三反相器;或
所述逻辑电路是在反相器之前或之后的查找表,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同时改变查找表的掩模值;或
所述逻辑电路包括在反相器之后的并列的第一和第二查找表,反相器的输出信号是第一和第二查找表的输入信号,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第一和第二查找表中,并且改变第一和第二查找表的掩模值;或
所述逻辑电路包括在反相器之前的第三查找表、和与反相器并列的第四和第五查找表,第三查找表的输出信号是反相器的输入信号,也是第四查找表和第五查找表的输入信号;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第三、第四和第五查找表中,并且改变第三、第四和第五查找表的掩模值。”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专利文献CN102323964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2:期刊文献“Spartan-3FPGA系列中高效PCB布局的LVDS信号倒相”,Nick Sawer 等,应用指南:Spartan-3FPGA系列,正文1-7页,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4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包括5个并列技术方案,但它们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4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反相器和与门的简化方案,不涉及查找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可编程器件的优化方法,包括:
在映射后网表中查找反相器以及与之相部的逻辑电路;
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
其中,所述逻辑电路是在反相器之前或之后的查找表,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 同时改变查找表的掩模值;或
所述逻辑电路包括在反相器之后的并列的第一和第二查找表,反相器的输出信号是第一和第二查找表的输入信号,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第一和第二查找表中,并且改变第一和第二查找表的掩模值;或
所述逻辑电路包括在反相器之前的第三查找表、和与反相器并列的第四和第五查找表,第三查找表的输出信号是反相器的输入信号,也是第四查找表和第五查找表的输入信号;所述将反相器吸收到该逻辑电路中的步骤包括将反相器吸收到第三、第四和第五查找表中,并且改变第三、第四和第五查找表的掩模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编程器件的优化方法,包括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概括而言是涉及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的不同具体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反相器吸收到组合逻辑中的具体方案,给出了在FPGA中吸收反相器的技术启示,而组合逻辑和查找表是FPGA中常见的部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的具体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对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将其修改为“一种可编程器件在综合实现中的优化方法”,即增加了“在综合实现中”的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提议在接收器通路中加入倒相器可避免大量使用过孔,并且可解决意外的PCB迹线交换问题,没有发现“在综合实现中反相器的出现频度和数量均很高”所导致的“消耗过多的资源,影响电路性能”的技术问题。因此,二者存在本质不同;第二,对比文件2没有针对在综合实现时可能出现的反相器进行统计,没有提到在映射后的网表中去查找反相器以及与之相邻的逻辑电路,将反相器吸收到逻辑电路中。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12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能够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期刊文献“Spartan-3FPGA系列中高效PCB布局的LVDS信号倒相”,Nick Sawer 等,应用指南:Spartan-3FPGA系列,正文1-7页,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4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编程器件的优化方法,包括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概括而言是涉及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的不同具体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收倒相器的示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2页“吸收倒相器示例”倒数第二段):Spartan-3系列FPGA的PCB设计自由简化布线,当驱动到逻辑函数中时,如果一个执行“B=~A”的倒相器(即反相器)后面紧跟着一个执行“D=B与C”的与门(即查找反相器以及与之相邻的逻辑电路),那么一种简单的替代方式是一个无倒相器的执行“D=~A与C”的与门,即倒相器被吸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反相器吸收到逻辑电路中)。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倒相器吸收到由输入信号驱动的组合逻辑中,也可以将其吸收到FPGA内部的某个触发器的D输入中(参见对比文件2第2页倒数第二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反相器吸收到组合逻辑中的技术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而对比文件2是将反相器吸收到逻辑电路中。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查找表本质上是RAM,其实际上是根据原理图或HDL语言描述的逻辑电路,计算逻辑电路的所有可能结果,将结果事先写入RAM,这样,当采用查找表时,输入信号相当于查找表所有输出值的数字索引,每输入一个信号进行逻辑运算就等于输入一个地址进行查表,找出地址对应的内容,然后输出即可。也就是说,所有的组合逻辑都可以通过查找表存储器中的真值表来实现,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反相器吸收到组合逻辑中的技术构思,给出了在FPGA中吸收反相器以便提高FPGA面积利用率的技术启示,而组合逻辑和查找表都是FPGA中常用的基本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逻辑和查找表之间公知的对应关系,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构思和启示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并能够根据电路的实际情况确定吸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为一篇学术论文,虽然其研究的内容和结论是在接收器数据通路中添加倒相器以避免大量使用过孔和解决意外的PCB迹线交换的问题,但是在该文献中亦讨论并给出了“吸收倒相器”的示例,复审通知书和本决定所引用的即是其所公开的“吸收倒相器示例”的部分,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思路上存在本质不同。而增加倒相器所带来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第二,如前所述,尽管对比文件2未直接公开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的具体方案,但是其公开了将反相器吸收到组合逻辑中的具体方案,给出了在FPGA中吸收反相器的技术启示,而组合逻辑和查找表是FPGA中常见的部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所有的组合逻辑都可以通过查找表存储器中的真值表来实现,那么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倒相器吸收到组合逻辑中的基础上,采用查找表来替代组合逻辑,并相应地将倒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在综合实现中”吸收反相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在不同的功能要求时适当选择相应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布图设计需要在综合实现中吸收反相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将反相器吸收到查找表中的具体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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