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64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47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1623.1
申请日:2014-12-30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闻
合议组组长:安蕾
参审员:史敏峰
国际分类号:G02B2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1623.1,名称为“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在其他说明部分假设权利要求6将“借用关系”的具体含义明确为“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相互借用”的前提下,评述了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76346A,公开日: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591025A,公开日: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和与所述显示面板配合的光栅,所述显示面板包括多个子像素,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或者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
所述光栅包括第一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多个第一电极条、与所述第一基板对盒设置的第二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板状电极、填充在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和用于为所述第一电极条提供第一信号以及为所述板状电极提供第二信号的光栅控制电路,多个所述第一电极条间隔设置,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板状电极均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至少一个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一侧为所述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另一侧为所述光栅的边界或所述第二电极条,且所述第二电极条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控制电路能够向所述第二电极条提供所述第二信号;
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的延迟片,所述延迟片能够将射入所述延迟片的线偏振光的转化为振动方向与所述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透光轴一致的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位于同一行的相邻个像素单元中,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相同,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 的第二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补充颜色为黄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红色子像素与绿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黄色子像素与蓝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条为多个,且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交替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所述显示装置进行显示时的借用关系,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所述显示装置进行显示时的借用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显示面板上两列像素单元;或者,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所述显示面板上三列像素。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倾斜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边缘设置,所述第二电极条平行于所述第一电极条。”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两个技术方案:A.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B.多个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第二电极部EP2为条状电极而本申请中为板状电极,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光栅控制电路,并具体限定了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以及板状电极的材料为透明电极材料。(2)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的延迟片,所述延迟片能够将射入所述延迟片的线偏振光转化为振动方向与所述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透光轴一致的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A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上述技术方案B,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外,还包括“多个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首先指出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假设权利要求6将“借用关系”的具体含义明确为“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相互借用”的前提下,评述了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标示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显示面板上与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显示面板上与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进行裸眼立体显示时获得较高的视觉分辨率。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两点内容:1)两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2)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并不相互借用。其中,第2)点在任何对比文件均没有提及,并不是本领域人员公知的常识。另外,对比文件1的显示装置在风景模式和肖像模式的两种模式下切换,对比文件1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则不能完成其在两种模式(肖像模式和风景模式)下切换显示的发明目的。
此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并未提交新的有关创造性的意见,并且新的权利要求书与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标示页内容相同,具体修改涉及:1.在原始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所述显示装置进行显示时的借用关系”修改为“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2. 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修改为“在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的情况下”。3. 删除原权利要求5和8,并适应性修改剩余各个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时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和与所述显示面板配合的光栅,所述显示面板包括多个子像素,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或者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
所述光栅包括第一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多个第一电极条、与所述第一基板对盒设置的第二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板状电极、填充在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和用于为所述第一电极条提供第一信号以及为所述板状电极提供第二信号的光栅控制电路,多个所述第一电极条间隔设置,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板状电极均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至少一个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一侧为所述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另一侧为所述光栅的边界或所述第二电极条,且所述第二电极条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控制电路能够向所述第二电极条提供所述第二信号;
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的情况下, 位于同一行的相邻个像素单元中,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相同,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补充颜色为黄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红色子像素与绿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黄色子像素与蓝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条为多个,且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交替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的延迟片,所述延迟片能够将射入所述延迟片的线偏振光的转化为振动方向与所述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透光轴一致的方向。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显示面板上两列像素单元;或者,
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所述显示面板上三列像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倾斜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边缘设置,所述第二电极条平行于所述第一电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 其中包含两个技术方案:方案A:包含技术特征“多个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方案B:包含技术特征“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2)第二基板上的电极为板状电极,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以及板状电极的材料为透明电极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以及(3)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和与所述显示面板配合的光栅,所述显示面板包括多个子像素,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或者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
所述光栅包括第一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多个第一电极条、与所述第一基板对盒设置的第二基板、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板状电极、填充在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和用于为所述第一电极条提供第一信号以及为所述板状电极提供第二信号的光栅控制电路,多个所述第一电极条间隔设置,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板状电极均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至少一个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一侧为所述第二电极条,所述第一电极条的另一侧为所述光栅的边界或所述第二电极条,且所述第二电极条由透明电极材料制成,所述光栅控制电路能够向所述第二电极条提供所述第二信号;
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所述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多个所述 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的情况下,位于同一行的相邻个像素单元中,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相同,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补充颜色为黄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红色子像素与绿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黄色子像素与蓝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条为多个,且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交替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的延迟片,所述延迟片能够将射入所述延迟片的线偏振光的转化为振动方向与所述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透光轴一致的方向。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显示面板上两列像素单元;或者,
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所述显示面板上三列像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倾斜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边缘设置,所述第二电极条平行于所述 第一电极条。”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是: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所述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了如何在进行裸眼立体显示时获得较高的视觉分辨率。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装置在风景模式和肖像模式的两种模式下切换。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注意到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自然也不会提出任何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 其中包含两个技术方案:
方案A:包含技术特征“多个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
方案B:包含技术特征“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四个颜色互不相同的子像素排列成两行两列以形成一个像素单元,其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和/或,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维图像显示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81]-[0082], [0149]-[0153]段、附图2,13),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显示模块300可包括显示面板100和有源屏障面板200(相当于本申请的光栅),有源屏障面板200布置在显示面板上,且与显示面板配合使用;其中有源屏障面板200包括:第一基板210,包括第一电极部EP1;第二基板220(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第二基板与第一基板对盒设置),包括第二电极部EP2;以及布置在第一基板210和第二基板220之间的液晶层。第一电极部EP1可包括第一开口电极E01(即第一电极条)和第一屏障电极EB1(即第二电极条),从附图2、13中可以看出,多个第一开口电极E01间隔设置,且在第一开口电极E01的一侧为第一屏障电极EB1;在肖像模式中,第一电压被施加在有源屏障面板200的第一开口电极EO1上,且第二电压被施加在有源屏障面板200的第一屏障电极EB1和第二电极部EP2上,此时,有源屏障面板200必然包含控制第一电压和第二电压施加到电极部的控制电路。
显示面板100可包括多个单位像素PU(即像素单元),单位像素中的每一个可包括红、绿、蓝和白(即补充颜色)子像素SP R、G、B和W。红、绿、蓝和白子像素SP R、G、B和W排列为2×2结构,即,单位像素沿D1方向包括2个子像素SP,沿方向D2包括两个子像素SP。子像素SP可具有例如正方形。子像素SP被沿第一方向D1每四种颜色重复布置,沿交叉于第一方向D1的第二方向D2每两种颜色布置;在肖像模式中,红、绿、蓝和白四个子像素R、G、B和W沿水平方向重复排列(即同一行依次排列的任意四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对应于红、绿、蓝和白四个子像素R、G、B和W中的两种颜色的子像素沿垂直方向重复排列,从附图13中也可以看出,在任意相邻两列子像素中,位于相邻两行中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颜色的子像素,两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组成一个像素单元,在同一行中依次排列的三个子像素的颜色互不相同;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所述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
2)第二基板上的电极为板状电极,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以及板状电极的材料为透明电极材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裸眼立体显示时的视觉分辨率,以及如何实现液晶光栅的透光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面板中,如附图13所示,每个像素单位中,四个子像素R、G、B和W排列为2×2结构,在子像素阵列中,同一行依次排列的四个子像素颜色互不相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像素排列关系,能够利用同一行中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各子像素互相借用,达到提高视觉分辨率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2×2结构的像素单位,但这样的排列结构可以依据实际设计需求在保持其子像素阵列排布方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划分,只要依然能够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例如可以划分为1×2结构的像素单位,这样的改变只是对于显示面板上子像素阵列划分为像素单位时划分方式上的不同,技术效果能够预期。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面板上2×2结构的像素单位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其设置为1×2结构的像素单位是显而易见的。在显示面板中,采用R、G、B、W四种颜色的子像素阵列排布构成像素结构,或者采用R、G、B三种颜色的子像素阵列排布构成像素结构都是一种常规的像素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1×2结构的像素单位的基础上,当仅在显示面板上设置R、G、B三种子像素时,在同一行中依次循环排列R、G、B三种颜色子像素,以使相邻像素单位子像素排列不同,从而实现像素单元之间的子像素相互借用,从而达到提高视觉分辨率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由于利用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各子像素互相借用,可以达到提高视觉分辨率的效果,即利用该借用关系提高视觉分辨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光栅型立体显示中,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分别对应左右眼的显示图像。因此,为了提高光栅型立体显示的视觉分辨率,将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用来显示左/右眼图像的像素单元设置为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以及将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用来显示右/左眼图像的像素单元设置为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为了提高光栅型立体显示的视觉分辨率,将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区域内的子像素相互独立借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第二基板220包括第二电极部EP2,第二电极部EP2包括第二开口电极EO2和第二屏障电极EB2;在肖像模式中,第二开口电极EO2和第二屏障电极EB2被同时施加第二电压。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单一显示模式中,将第二电极部EP2设置为板状电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液晶光栅的电极部采用透明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区别技术特征2);以及3)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并且,所述显示面板上与所述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多个所述子像素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所述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如何实现液晶光栅的透光区以及如何提高裸眼立体显示时的视觉分辨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第二基板220包括第二电极部EP2,第二电极部EP2包括第二开口电极EO2和第二屏障电极EB2;在肖像模式中,第二开口电极EO2和第二屏障电极EB2被同时施加第二电压。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单一显示模式中,将第二电极部EP2设置为板状电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液晶光栅的电极部采用透明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利用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各子像素互相借用,可以达到提高视觉分辨率的效果,即利用该借用关系提高视觉分辨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光栅型立体显示中,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分别对应左右眼的显示图像。因此,为了提高光栅型立体显示的视觉分辨率,将第一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用来显示左/右眼图像的像素单元设置为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以及将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的用来显示右/左眼图像的像素单元设置为满足一个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与相邻像素单元中的子像素互相借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为了提高光栅型立体显示的视觉分辨率,将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对应区域内的子像素相互独立借用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在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的情况下,位于同一行的相邻个像素单元中,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相同,前一列的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二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像素单元的第一行的子像素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单位像素PU中的每一个可包括红、绿、蓝和白(即补充颜色)子像素SP R、G、B和W。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位于同一行的相邻单位像素中,前一列的所述单位像素的第一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所述单位像素的第二行的子像素相同,前一列的单位像素的第二行的子像素与后一列单位像素的第一行的子像素相同。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补充颜色为黄色。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单位像素中的每一个可包括红、绿、蓝和白(即补充颜色)子像素SP R、G、B和W,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补充颜色为白色。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补充颜色以达到更好的显示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每个单位像素中,选择黄色替代如对比文件1中的白色作为补充颜色,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在每个所述像素单元中,红色子像素与绿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黄色子像素与蓝色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在每个单位像素中,红色子像素R与绿色子像素G位于同一行,蓝色子像素B与白色子像素W位于同一行。参见上文评述,选择黄色替代如对比文件1中的白色作为补充颜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附图13中的白色子像素W替代为黄色子像素,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所述第二电极条为多个,且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交替设置。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13中可以看出,第一屏障电极EB1为多个,且与多个第一开口电极E01交替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所述光栅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的延迟片,所述延迟片能够将射入所述延迟片的线偏振光的转化为振动方向与所述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透光轴一致的方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入射光偏振方向与液晶分子透光轴方向一致,在第二基板的入光面上设置延迟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显示面板上两列像素单元;或者,所述第一电极条和所述第二电极条均对应于所述显示面板上三列像素。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子像素包括红、绿、蓝以及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的情况下,设置竖直方向设置的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以对应相应的像素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电极条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多个所述子像素包括红色、绿色、蓝色和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所述第一电极条倾斜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边缘设置,所述第二电极条平行于所述 第一电极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单位像素包括红、绿、蓝以及补充颜色四种颜色的子像素;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体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0067-0070段,附图1-3),其中包括显示面板和视差屏障面板,第三电极114a和第四电极114b分别形成屏障区域SH和透光区域T,以让左右眼分别观赏到相对应的像素区域L和R。第三电极114a和第四电极114b倾斜于所在基板的边缘设置,且两个电极条相互平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屏障电极和第一开口电极倾斜于第一基板设置是容易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提高分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显示装置的普遍需求。在实际显示图像时,通过对像素单元内的各个子像素的合理排布,一个像素单元会“借”用与其相邻的像素单元的另一种颜色来提高显色效果以及视觉分辨率,从而提升显示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裸眼立体显示装置,通过对应电极条的不同,将用于显示的像素单元分为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和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使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显示的图像入射到左眼,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显示的图像入射到右眼,利用左右眼图像之间存在的视差,从而使得观察者看到立体的显示效果。对比文件1的裸眼立体显示装置中,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的所有像素单元共同显示一个左眼图像,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的所有像素单元共同显示一个右眼图像。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和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的每一个都与普通的二维显示装置的显示原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二维显示装置中通用的提高视觉分辨率的技术手段分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或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左眼显示像素单元组和右眼显示像素单元组对应不同的电极条,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显示装置的视觉分辨率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第一和第二电极条对应的区域内子像素各自独立借用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陈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