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驱动扬声器的电路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56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22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57036.5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熊金安
合议组组长:徐泉
参审员:靳晶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7036.5,名称为“驱动扬声器的电路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960175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638743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具体的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和设备及其音频播放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2.第一脉冲与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产生人耳听不见的高频信号。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WM单元产生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PWM信号很容易想到,设计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信号,从而更好地测试扬声器的阻抗;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频附件类型检测和连接器引脚信号指定的方法及装置,其给出了使用高频信号为测试信号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高频信号人耳无法识别,超声波信号的频率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第一脉冲与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是很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特征对应权利要求2-8,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包括:
信号发生器,供连接所述扬声器,用于产生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单元,连接所述扬声器,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处理单元,连接所述信号发生器与所述检测单元,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流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宽度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下降沿与所述第二脉冲的上升沿之间具有时间间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包含多个正值的第一脉冲与多个负值的第二脉冲,且多个所述第一脉冲与多个所述第二脉冲在时序上彼此交替排列。
9. 一种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提供第一信号至所述扬声器,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流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宽度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下降沿与所述第二脉冲的上升沿之间具有时间间隔。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包含多个正值的第一脉冲与多个负值的第二脉冲,且多个所述第一脉冲与多个所述第二脉冲在时序上彼此交替排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DC信号与本申请使用的人耳听不到的高频信号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还需要用LC电路转换DC电压。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信号是低于大约20kHz的基本上没有能被听见的交流分量并且基本上没有直流分量的预定测试信号,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使用的信号是脉冲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的具有正值的第一脉冲和第二脉冲,这样的脉冲可消除低频成分(小于20KHz)的产生,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使用高频信号为测试信号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没有动机将第一脉冲和第二脉冲的宽度选择在100ns与900ns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PWM信号的基础上,PWM信号是把每一脉冲宽度均相等的脉冲列作为PWM波形,PWM波形分为单极性与双极性两种,而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也是一种双极性脉冲信号,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测试信号为PWM信号的基础上,选择第一信号为正负值的脉冲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超声波信号源产生超声波音调信号,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交流音调,例如一种低于大约20KHz的基本上没有能被听见的交流分量的信号。此处对比文件2表达的不准确,此处实际表达的是一种基本上没有低于大约20kHz的交流分量的信号。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在测试时产生啵啵的不连续噪声。对比文件2中基本上不具有可在低于20KHz情况下听到的AC分量,只是限定了测试序列的频率不能低于20kHz,是超声波,这样人耳听不出测试的啵啵声,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超声波作为测试信号的启示,而将第一脉冲和第二脉冲的宽度选择在100ns与900ns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超声波范围的选择测试频率的人为设定,并且100ns与900ns的数值范围对应的脉冲信号的频率范围是常见的超声波测试频率范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其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WM单元产生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而PWM信号是把每一脉冲宽度均相等的脉冲列作为PWM波形,PWM波形分为单极性与双极性两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PWM信号很容易想到使用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这样一种双极性脉冲信号。同时,对比文件1的DC电压是建立在使用普通PWM信号基础上的,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使用超出人耳所能识别的高频率信号作为测试信号的启示,从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产生扬声器的输入信号的部分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20]段):通过超声波信号源来产生超声波引导信号,该超声波信号源可以是产生预定测试信号序列的数字电路,该预定测试信号序列包含一个或更多个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交流音调或频率分量。通过产生测试音超声(即超越人的听力范围)以及通过当直流功率向外发送通过连接器时仔细进行控制,能够避免当使用直流测试信号时(所连接的头戴式耳机的佩戴者或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关于对于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段的内容“例如一种低于大约20kHz的基本上没有能被听见的交流分量并且基本上没有直流分量的预定测试信号序列。当测试信号是人不能听见的超声波时,其强度不能太高以避免使连接的音频附件的扬声器受到损坏(由于被扬声器放大器16所放大)”,首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段表明“该预定测试信号序列包含一个或更多个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交流音调或频率分量”、“当测试信号是人不能听见的超声波时”,可见对比文件2所选择的信号应是超越人的听力范围(20Hz-20kHz)的,这与上述举例中的低于20kHz的信号矛盾;其次,根据对比文件2的英文同族US2012/0200172A1的说明书第[0020]段的内容“e.g. one that has essentially no ac components that can be heard below about 20 kHz, and essentially no dc component”,可见其本意为“例如一种基本没有低于20kHz的可被听见的交流分量,并且基本没有直流分量”,可以确定该处为对比文件2的笔误。对比文件2整体上给出了应用超过人耳所能识别的高频率的信号作为测试信号以避免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2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9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3、10、1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产生测试音超声(即超越人的听力范围)以及通过当直流功率向外发送通过连接器时仔细进行控制,能够避免当使用直流测试信号时(所连接的头戴式耳机的佩戴者或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说明其“产生测试音”和“仔细进行控制”才可以达到,并不必然给出启示。(2)对比文件1是根据阻抗检测信号的电压值从预置表中确定耳机的阻抗,其没有给出通过两个不同的信号来计算音频附件阻抗的启示。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 一种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包括:
信号发生器,供连接所述扬声器,用于产生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单元,连接所述扬声器,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处理单元,连接所述信号发生器与所述检测单元,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所述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
“7. 一种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提供第一信号至所述扬声器,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所述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19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其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本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耳机仔细控制并不否定对比文件2中通过产生测试音超声(即超越人的听力范围)来避免当使用直流测试信号时(所连接的头戴式耳机的佩戴者或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的启示。正如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段所记载:当测试信号是人不能听见的超声波时,其强度不能太高以避免使连接的音频附件的扬声器受到损坏(由于被扬声器放大器16所放大),这本身也说明了其控制并不影响使用测试信号是人不能听见的超声波这一点。(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所公知的电压电流以及阻抗之间的关系,即使用电压和电流可以计算得到阻抗,从而使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7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7中,并删除了相应的权利要求2、3、8、9。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F1,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第一脉冲与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F2,处理单元,连接所述信号发生器与所述检测单元,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F3,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针对特征F1,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PWM单元产生一脉冲信号,但并没有公开该脉冲信号包括第一脉冲和第二脉冲两个脉冲,更没有公开第一脉冲包含正值,第二脉冲包含负值,通过PWM信号包括多个脉冲。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该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超声是PWM信号,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如何将PWM信号处理为高频信号的方法。而本申请选择了合适脉冲宽度是经过多次试验所选择出的最优组合方式。针对特征F2,对比文件1是利用电压值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两者不同。针对特征F3,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是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低频信号会对人耳产生噪音的问题而提出的发明点,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 一种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包括:
信号发生器,供连接所述扬声器,用于产生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单元,连接所述扬声器,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处理单元,连接所述信号发生器与所述检测单元,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所述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其中,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
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
“5. 一种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提供第一信号至所述扬声器,所述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且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
检测所述扬声器因接受所述第一信号而响应的第二信号;以及
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计算所述扬声器的阻抗,
其中,所述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所述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
其中,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
其中,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60175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638743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的设备及其音频播放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5行至第27行):MICOM单元将测试脉冲产生控制信号输出到PWM单元,则PWM单元在预定时间期间将具有预定占空因子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ADC单元(相当于检测信号)借助开关连接麦克风,将在测试电阻器(RT)和头戴式耳机之间检测的电压值转换成数字形式的电压值,所述数字电压值是头戴式耳机阻抗检测信号,MICOM单元(相当于处理单元)从头戴式耳机阻抗检测信号提取电压值,并根据预置表从电压值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通过使用预置表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第一脉冲与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2)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产生人耳听不见的高频信号以及如何获取阻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频附件类型检测和连接器引脚信号指定的方法及装置(参与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20]段):通过超声波信号源来产生超声波引导信号,该超声波信号源可以是产生预定测试信号序列的数字电路,该预定测试信号序列包含一个或更多个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交流音调或频率分量。通过产生测试音超声(即超越人的听力范围)以及通过当直流功率向外发送通过连接器时仔细进行控制,能够避免当使用直流测试信号时(所连接的头戴式耳机的佩戴者或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测定扬声器电阻时,使用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测试音超声来避免测试时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高频信号为测试信号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WM单元产生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而PWM信号是把每一脉冲宽度均相等的脉冲列作为PWM波形,PWM波形分为单极性与双极性两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PWM信号很容易想到使用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这样一种双极性脉冲信号,而为了在该波形基础上使其频率范围达到高频超声,使用100ns与900ns数值范围对应的脉冲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矩形脉冲是本领域常见形状的脉冲,无论是两个脉冲振幅相同还是振幅不同同样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各种形式的矩形脉冲,并通过测试环境测试效果选择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第二脉冲的振幅这种形式。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所公知的电压电流以及阻抗之间的关系而使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针对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选择测试信号波形的惯用手段,测试信号的波形可以多样化的去尝试,在选择了矩形脉冲时,各种常见的不同形状的矩形脉冲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选择,而第一脉冲的宽度不等于第二脉冲的宽度,第一脉冲的下降沿与第二脉冲的上升沿之间具有时间间隔,这种选择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一种形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针对权利要求4,为了实现对扬声器的测试,而设置测试信号的具体形式,即第一信号包含多个正值的第一脉冲与多个负值的第二脉冲,且多个第一脉冲与多个第二脉冲在时序上彼此交替排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驱动扬声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5行至第27行):MICOM单元将测试脉冲产生控制信号输出到PWM单元,则PWM单元在预定时间期间将具有预定占空因子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ADC单元(相当于检测信号)借助开关连接麦克风,将在测试电阻器(RT)和头戴式耳机之间检测的电压值转换成数字形式的电压值,所述数字电压值是头戴式耳机阻抗检测信号,MICOM单元(相当于处理单元)从头戴式耳机阻抗检测信号提取电压值,并根据预置表从电压值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通过使用预置表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第一脉冲与第二脉冲的宽度在100ns与900ns之间,所述第一脉冲与所述第二脉冲分别为矩形脉冲;所述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所述第二脉冲的振幅;(2)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产生人耳听不见的高频信号以及如何获取阻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频附件类型检测和连接器引脚信号指定的方法及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20]段):通过超声波信号源来产生超声波引导信号,该超声波信号源可以是产生预定测试信号序列的数字电路,该预定测试信号序列包含一个或更多个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交流音调或频率分量。通过产生测试音超声(即超越人的听力范围)以及通过当直流功率向外发送通过连接器时仔细进行控制,能够避免当使用直流测试信号时(所连接的头戴式耳机的佩戴者或用户)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测定扬声器电阻时,使用超越人的听力范围的测试音超声来避免测试时可能听到的“咔咔”或“邦邦”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高频信号为测试信号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WM单元产生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而PWM信号是把每一脉冲宽度均相等的脉冲列作为PWM波形,PWM波形分为单极性与双极性两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PWM信号很容易想到使用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这样一种双极性脉冲信号,而为了在该波形基础上使其频率范围达到高频超声,使用100ns与900ns数值范围对应的脉冲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矩形脉冲是本领域常见形状的脉冲,无论是两个脉冲振幅相同还是振幅不同同样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各种形式的矩形脉冲,并通过测试环境测试效果选择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第二脉冲的振幅这种形式。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所公知的电压电流以及阻抗之间的关系而使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针对权利要求6-8,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4的评述,权利要求6-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WM单元产生的脉冲信号输出到功率切换单元,而PWM信号是把每一脉冲宽度均相等的脉冲列作为PWM波形,PWM波形分为单极性与双极性两种,这两种极性的PWM波形,对一个需要使用PWM波形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有动机去进行选择和尝试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第一信号包含正值的第一脉冲与负值的第二脉冲这样一种双极性脉冲信号,而为了在该波形基础上使其频率范围达到高频超声,使用100ns与900ns数值范围对应的脉冲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矩形脉冲是本领域常见形状的脉冲,无论是两个脉冲振幅相同还是振幅不同同样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各种形式的矩形脉冲,并通过测试环境测试效果选择第一脉冲的振幅不等于第二脉冲的振幅这种形式。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具有预定占空比的脉冲信号转换成DC电压,基于施加了DC电流的头戴式耳机和测试电阻器之间测量的电压值来确定头戴式耳机的阻抗,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所公知的电压电流以及阻抗之间的关系而使第一信号为电压信号第二信号为电流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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