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自动识别伤口清理用具承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30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672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0041.0
申请日:2016-08-20
复审请求人:王承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兰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宋艳杰
国际分类号:A61G1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0041.0、名称为“一种用于自动识别伤口清理用具承载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申请人为王承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79674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5019330U,公告日为2016年0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6年12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自动识别伤口清理用具承载装置,包括底座(1),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上固定连接有托盘(2),所述底座(1)内为空心结构,所述底座(1)内中心处设有一号隔板(3),所述一号隔板(3)左侧的底座(1)内设有蓄电池(4),所述一号隔板(3)右侧的底座(1)内设有废物回收机构,所述托盘(2)内设有调节机构,所述底座(1)下表面设有稳定机构,所述底座(1)左右侧表面上设有固定机构,所述底座(1)前表面上设有智能识别机构,所述智能识别机构由设置在底座(1)前表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5)、嵌装在一号矩形凹槽(5)内的矩形垫块(6)、开在矩形垫块(6)前表面的二号矩形凹槽(7)、设置在二号矩形凹槽(7)内下表面四角处的矩形垫片(8)、固定连接在每个矩形垫片(8)上的松紧弹簧(9)、设置在两组松紧弹簧(9)上且与二号矩形凹槽(7)相匹配的挡盖(10)、开在挡盖(10)前表面的矩形开口(11)、嵌装在矩形开口(11)内的透明玻璃(12)、开在一号矩形凹槽(5)一侧的底座(1)上的一号条形凹槽(13)、嵌装在一号条形凹槽(13)内的LED显示屏(14)、设置在一号条形凹槽(13)一侧底座(1)上的一号圆形凹槽(15)、嵌装在一号圆形凹槽(15)内的指纹识别锁(16)共同构成的,所述底座(1)侧表面设有控制器(17),所述蓄电池(4)与控制器(17)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7)与智能识别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废物回收机构由开在底座(1)侧表面的矩形开口A(18)、铰链连接在底座(1)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A(18)相匹配的旋转挡门(19)、设置在旋转挡门(19)一端面上的固定块(20)和把手A(21)、设置在底座(1)内且与矩形开口A(18)相匹配的矩形盒(22)、套装在矩形盒(22)内的筛网支撑(23)共同构成的;
所述固定机构由开在底座(1)左右侧表面上的一组三号矩形凹槽(24)、设置在每个三号矩形凹槽(24)内的转动圆轴(25)、套装在每个转动圆轴(25)上且与三号矩形凹槽(24)相匹配的转动把手A(40)、套装在每个转动把手A(40)上的调整带(26)共同构成的;
所述调节机构由设置在托盘(2)内的多个横置隔断(27)、设置在相邻一组横置隔断(27)时间的多个拦板(28)、嵌套在一组横置隔断(27)之间且与一组相邻拦板(28)相匹配的多个承载盒(29)、套装在每个承载盒(29)内的隔断筛网(30)共同构成的;
所述稳定机构设置在底座(1)下表面的多个垫片(31)、设置在每个垫片(31)下表面中心处的圆柱(32)、套装在每个圆柱(32)上的转动轴承(33)、套装在每个转动轴承(33)上的转动轮(34)、设置在每个圆柱(32)下端表面上的防滑垫片(39)共同构成的所述指纹识别锁(16)上设有挡盖G(35);
所述多个拦板(28)的数量为3-5个;
所述多个垫片(31)的数量为6-8个;
所述控制器(17)内设有PLC控制系统(36)和蓝牙信号接收模块(37);
所述控制器(17)上设有自动弹跳开关(38)。”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蓄电池、废物回收机构分别为位于一号隔板左、右两侧,(2)底座前表面上设有智能识别机构,智能识别机构由可自动弹出的透明玻璃结构组件、嵌入到箱体上的LED显示屏、嵌入到箱体内的指纹识别锁共同构成的,底座侧表面设有控制器,蓄电池与控制器电性连接,控制器与智能识别机构电性连接;(3)废物回收机构、固定机构、调节机构、稳定机构等具体结构;(4)指纹识别锁上设有挡盖;控制器内设有PLC控制系统和蓝牙信号接收模块;控制器上设有自动弹跳开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承载装置进行加密,实现智能识别医护人员、供专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王承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指纹识别是为了匹配对应的“自己应该使用的工具及其器械”避免了使用混淆,而对比文件2的指纹识别是进行开锁,且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智能识别机构的相关能够显示工作人员信息的LED显示屏和指纹识别锁的相关细节特征,对比文件1和2中未涉及调节机构和系统稳定结构的细节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采用截然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蓄电池和废物回收机构的位置存在差异,废物回收机构包括废物回收机构旋转挡门、固定块、矩形盒,筛网支撑及其连接方式;调节机构包括还包括隔断筛网,栏板的数量为3-5个;稳定机构还包括圆柱、转动轴承、转动轮及其连接方式,垫片的数量是6-8个;固定机构还包括三号矩形凹槽、转动圆轴、转动把手A及其连接结构;(2)智能识别机构,智能识别机构由设置在底座前表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嵌装在一号矩形凹槽内的矩形垫块、开在矩形垫块前表面的二号矩形凹槽、设置在二号矩形凹槽内下表面四角处的矩形垫片、固定连接在每个矩形垫片上的松紧弹簧、设置在两组松紧弹簧上且与二号矩形凹槽相匹配的挡盖、开在挡盖前表面的矩形开口、嵌装在矩形开口内的透明玻璃、开在一号矩形凹槽一侧的底座上的一号条形凹槽、嵌装在一号条形凹槽内的LED显示屏、设置在一号条形凹槽一侧底座上的一号圆形凹槽、嵌装在一号圆形凹槽内的指纹识别锁共同构成的,所述底座侧表面设有控制器,所述蓄电池与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智能识别机构电性连接,智能识别锁上有挡盖G,控制器内设有PLC控制系统和蓝牙信号接收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具体的细节结构的设置选择的问题以及用户识别和显示的问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功能容易想到的细节结构的设置,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前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特征“首先按动自动弹跳开关,控制器打开,本装置开始正常工作,底座内的蓄电池进行持续蓄电,控制器与智能识别机构电性连接,PLC控制系统进行系统控制,蓝牙信号接收模块将信息接收和传递,当控制器启动时,底座前表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矩形垫片上的松紧弹簧可将在其上的矩形挡盖弹出,挡盖前表面的矩形开口,嵌装在矩形开口上的透明玻璃,可以更好的直接显示医院工作人员的信息,嵌装在一号条形凹槽内的LED显示屏,LED显示屏可以进行内容显示,底座上的一号圆形凹槽,一号圆形凹槽内的指纹识别锁对个人的指纹进行识别,避免混乱及信息丢失,废物回收装置,基座侧表面的矩形开口,开口上的旋转挡门可进行旋转,通过旋转挡门一端面上的固定块加以固定,基座内的矩形壳体,矩形壳体内的筛网支撑可对不用的东西进行过滤,然后可以将不用的东西,通过矩形旋转挡门拿出来,固定机构,底座左右侧表面上的一组三号矩形凹槽,每个矩形凹槽内的圆轴带动与矩形凹槽相匹配的转动把手,转动把手上的调整带可进行调整,托盘内的多个横置隔断进行隔断,一组横着隔断之间的挡板,一组相邻挡板上承载盒,承载盒内的隔断筛网进行筛取,底座下表面的的垫片进行加固,垫片下表面中心处的圆柱,当圆柱滚动时,套装在短圆柱上的转动轴承也在转动,转动轴承带动转动轮进行滚动” 。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指纹识别是进行开锁,本申请指纹信息是为了匹配对应的“自己应该使用的工具以及器械”,避免了使用混乱。对比文件1和2都未公开“调节机构”,“系统稳定机构”,上述区别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6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6年12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识别伤口清理用具承载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护理箱(参见说明书第1段至第16段,附图1-3),该医用护理箱用于在临床上对患者进行外伤清创、换药、静脉注射等护理,其包括:箱体1,箱体1上侧设有固定滑槽23,固定滑槽23上侧设有滑动箱盖24,滑动箱24上侧设有固定把手25,固定把手25前侧设有箱盖闭锁开关26,箱体 1内设有器械放置凹槽30,器械放置凹槽30上侧设有挡板固定滑道31,挡板固定滑道31里侧设有挡板移动滑槽32,挡板移动滑槽32里侧设有 移动隔离挡板33,移动隔离挡板33上侧设有挡板固定卡扣34,器械放置凹槽30右侧设有消毒棉球放置盒35,消毒棉球放置盒35上侧设有棉球盒盖36,消毒棉球放置盒35前侧设有注射器放置凹槽37,注射器放置凹槽37内设有注射器固定架38;在箱体1下侧设有固定支撑脚2,固定支撑脚2通过固定连接器3和箱体1连接在一起,固定支撑脚 2下侧设有防滑脚垫4,固定支撑脚2上侧设有电源箱5,电源箱5内设有蓄电池组6,电源箱5上侧设有消毒箱9,消毒箱9外侧设有外开式箱门10,外开式箱门10通过箱门连接转轴11和消毒箱9连接在一起,外开式箱门10外侧设有箱门开启把手12,箱门开启把手12右侧设有消毒控制开关13,消毒控制开关13右侧设有消毒定时器14,消毒箱9内设有消毒支架15,消毒支架15上侧设有紫外线消毒灯16,消毒箱9左侧设有垃圾放置箱17,垃圾放置箱17两侧通过垃圾箱固定卡扣18和箱体1连接在一起,垃圾放置箱17外侧设有垃圾箱抽出把手19,垃圾箱抽出把手 19上侧设有侧开式垃圾口20,侧开式垃圾口20下侧通过垃圾口连接转 轴21和垃圾放置箱17连接在一起,侧开式垃圾口20上侧设有按压式闭锁开关22,箱体1上侧设有固定滑槽23,固定滑槽23上侧设有滑动箱盖24,滑动箱盖24上侧设有固定把手25,固定把手25前侧设有箱盖闭锁开关26;箱体1两侧设有固定卡座27,固定卡座27外侧设有移动背带28,移动背带28通过背带连接环29和固定卡座27连接在一起。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护理箱的垃圾放置箱和消毒箱以及电源箱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由于垃圾放置箱和消毒箱都为空心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底座内为空心结构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箱体1上部的注射器放置凹槽、消毒棉球放置盒盒器械放置凹槽等部件位于箱体的上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托盘;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箱中包括蓄电池组,电源箱位于垃圾放置箱和消毒箱的下面,且由于垃圾放置箱和消毒箱、电源箱分别完成不同的功能,因此它们之间必然用隔板间隔开;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蓄电池组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蓄电池,对比文件1中的垃圾放置箱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废物回收机构,垃圾放置箱的侧面上设置有侧开始垃圾口,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矩形开口,垃圾箱抽出把手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把手;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位于箱体上部的注射器放置凹槽、消毒棉球放置盒和器械放置凹槽等部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机构,其中移动隔离栏板相当于隔断(从图1上可以看出),由于都是矩形的盒体,因此必然包括栏板,而且棉球放置盒以及注射器放置凹槽相当于承载盒;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连接器、固定支撑脚和防滑脚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稳定机构,其中固定连接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垫片,防滑脚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滑垫片;对比文件1中的箱体两侧的固定卡座、移动背带、背带连接环等部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机构,其中对比文件1的移动背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带;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蓄电池和废物回收机构的位置存在差异,废物回收机构包括废物回收机构旋转挡门、固定块、矩形盒,筛网支撑及其连接方式;调节机构包括还包括隔断筛网,栏板的数量为3-5个;稳定机构还包括圆柱、转动轴承、转动轮及其连接方式,垫片的数量是6-8个;固定机构还包括三号矩形凹槽、转动圆轴、转动把手A及其连接结构;(2)智能识别机构,智能识别机构由设置在底座前表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嵌装在一号矩形凹槽内的矩形垫块、开在矩形垫块前表面的二号矩形凹槽、设置在二号矩形凹槽内下表面四角处的矩形垫片、固定连接在每个矩形垫片上的松紧弹簧、设置在两组松紧弹簧上且与二号矩形凹槽相匹配的挡盖、开在挡盖前表面的矩形开口、嵌装在矩形开口内的透明玻璃、开在一号矩形凹槽一侧的底座上的一号条形凹槽、嵌装在一号条形凹槽内的LED显示屏、设置在一号条形凹槽一侧底座上的一号圆形凹槽、嵌装在一号圆形凹槽内的指纹识别锁共同构成的,所述底座侧表面设有控制器,所述蓄电池与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智能识别机构电性连接,智能识别锁上有挡盖G,控制器内设有PLC控制系统和蓝牙信号接收模块;(3)对自动跳动开关、控制器、蓄电池、智能识别机构、PLC控制系统、蓝牙信号接收模块、废物回收装置、固定机构、调节机构、稳定机构等的操作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具体的细节结构的设置选择的问题以及用户识别和显示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指纹识别是进行开锁,本申请指纹信息是为了匹配对应的“自己应该使用的工具以及器械”,避免了使用混乱。对比文件1和2都未公开“调节机构”,“系统稳定机构”,上述区别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废物回收机构、调节机构、稳定机构、固定机构的相关内容,区别仅仅在于位置关系的不同以及具体的结构细节的不同,而这种在机械结构上为了实现不同的功能进行的具体的机械结构的细节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具体功能结构进行细节的结构设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是容易想到的。具体的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存在蓄电池和废物回收机构,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伤口清理用承载装置为便携式的,因此为了实现供电和废物回收的功能,将其通过隔板隔开而相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设备的整体结构等的设计要求容易想到的,另外,废物回收机构是为了回收废物,而其具体的打开方式以及实现相应打开方式的结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设计要求进行设置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调节机构的隔断筛网的设计以及栏板的数量都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任意设置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要求进行选择设置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稳定机构的作用是为了保障承载装置放置的稳定性和支撑性,实现其稳定性的多种结构的变换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想到利用圆柱、转动轴承、转动轮、6-8个垫片等方式进行稳定结构的设置是容易的;固定机构是为了便于调整带的装配、使用,不同的调整带的安装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想到利用矩形凹槽、转动圆轴、转动把手进行调整带的设置是容易的。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病历车(参见说明书第2-37段,附图1-3),该病历车包括车架2,车架2上设有病历箱,病历箱设有多个供病历放置的腔室,各腔室对外设有病历取放口,内部设有供病历弹出的驱动结构,车架上设置多个与各腔室一一对应的按钮,各按钮一一控制各驱动结构以弹出病历。驱动结构包括提供病历弹出的动力单元、供病历在腔室中滑动的导轨和制动病历弹出的制动单元,动力单元设于腔室对内的一端,制动单元设于腔室对外靠近病历取放口的一端。动力单元包括挡板、弹簧和固定板,固定板后侧与车架后部固定连接,固定板前侧与弹簧一端连接,弹簧另一端与挡板后侧连接,挡板在导轨上滑动设置,病历箱12外部设有病历箱门11,病历箱门11上设有指纹识别锁4,首先在指纹识别锁4上录入医务人员的指纹,即可随时方便打开或关闭病历箱门11。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指纹识别锁对对需要开锁的医务人员进行指纹识别,从而实现开锁的功能,由于开锁的过程即是通过对需要开锁的医务人员的指纹与已经录入的医务人员的指纹进行对比,从而达到识别的功能,进一步实现开锁的功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识别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智能识别医护人员,供专人使用,对于没有录入的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无法对病历车进行开锁使用的,由此也就达到了避免使用混乱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指纹识别锁来保障不会使得相关的设备被其它不被许可的人员使用的情况的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智能识别的过程中通过其他的显示部件进行相关人员的信息显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文献CN204440533U、CN104732194A、CN105836003A、CN104486975A中都采用了在进行指纹识别的过程中对识别出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显示的技术手段的使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想到除了设置指纹识别设备之外,再设置显示相关人员信息的显示部件是容易的。而具体显示信息的部件的具体细节结构的设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要求,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进行任意设置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当想到要进行相关人员信息的显示的情况下,想到利用显示屏进行显示是容易的,利用显示屏进行显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同时利用一号矩形凹槽、垫块、二号矩形凹槽、松紧弹簧、带有透明玻璃的挡盖等结构来进行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的显示是常规的物理结构显示的一种,这种结构的具体结构细节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想到进行相关的显示的时候想到这种显示方式是容易的;由于为了保护智能识别锁想到设置挡盖是容易的,设置挡盖进行对相关设备的保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指纹识别需要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和控制,以及信息的传输,因此想到利用本领域常规的设有PLC控制系统的控制器进行控制,利用本领域常规的蓝牙信号接收模块进行数据接收是容易的。
针对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上述针对区别(1)和(2)的评述,想到利用按动自动弹跳开关来打开控制器,然后对该装置的其他部件进行进一步控制操作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