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板以及空调机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接线板以及空调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15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0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4650.4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刘铭
参审员:杨玉方
国际分类号:H01R9/16,H01R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技术领域通常面对的技术问题,如电路领域的防过载安全问题等,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改进方式,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4650.4、名称为“接线板以及空调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其特征在于,包括:
零线接线区域,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零线;
火线接线区域,设置有与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相适配的火线接线端子,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无交叉,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的至少一个接线端子通过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为N,所述保护器的数量为N-1个,所述N个档中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通过所述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述设置有不同的视觉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视觉标识包括下述至少之一:颜色标识、文字标识和图标标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器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器为电流保护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一个用于接入所述电源零线的零线接线端子;或者,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与所述火线接线端子一一对应的零线接线端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板上还设置有电源插片,所述电源插片用于对接所述接线板和所述多档风机电机。
8. 一种空调机组,包括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接线板。”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其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928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的至少一个接线端子通过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为N,保护器的数量为N-1个,N个档中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通过保护器接入电源火线。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防呆型接线端子排用于中央空调机盘管的电源接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并且,设置保护器以及保护器的数量都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空调机组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与所述火线接线端子一一对应的零线接线端子”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不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申请取得了有效保护多档风机电机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其特征在于,包括:
零线接线区域,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零线;
火线接线区域,设置有与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相适配的火线接线端子,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无交叉,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的至少一个接线端子通过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为N,所述保护器的数量为N‐1个,所述N个档中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通过所述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与所述火线接线端子一一对应的零线接线端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3个区别特征,但是该些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接入火线之前设置保护器的技术方案,更没有公开设置保护器的数量,因此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即防止电流过大以及通过取消设置最高容量档位的保护器减少产品成本和设计复杂度;(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是,通过设置零线、火线不同颜色进行这两种线路的区分,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除了线路可以用视觉的方法进行区分以外,将零线区域和火线区域也进行视觉区分。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且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其特征在于,包括:
零线接线区域,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零线;
火线接线区域,设置有与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相适配的火线接线端子,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无交叉,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的至少一个接线端子通过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其中,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为N,所述保护器的数量为N-1个,所述N个档中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通过所述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
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与所述火线接线端子一一对应的零线接线端子;
其中,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述设置有不同的视觉标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视觉标识包括下述至少之一:颜色标识、文字标识和图标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器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器为电流保护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板上还设置有电源插片,所述电源插片用于对接所述接线板和所述多档风机电机。
6. 一种空调机组,包括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接线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技术领域通常面对的技术问题,如电路领域的防过载安全问题等,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改进方式,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其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928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接线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呆型接线端子排(参见说明书第2-23段,图1-4),包括端子本体,端子本体上有接线孔槽1,内部设有4个接线孔,分别为3个火线孔2和1个零线孔5,3个火线孔2分别对应着中央空调的三档调速,零线孔5在接线孔槽1的最外端。接线孔槽1上端还设有一标识槽,标识槽分为带有滑道7的火线槽和不带滑道7的零线槽,标识槽上设有若干带有标识的标识块8,分别对应相应的接线孔,火线槽上的标识块8可滑动可更换,相邻两个标识块8之间可插接连接,零线槽上的标识块8固定在零线槽上。其中零线孔5对应的标识块8上标有数字0,火线孔2对应的标识块8上顺序标有相应的数字1、2、3。中央空调风机盘管通常采用三档调速运行,与之相对应的电源接线亦分为高中低三档火线与零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零线接线区域,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零线;火线接线区域,设置有与所述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相适配的火线接线端子,用于接入接线板的电源火线,其中,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与所述火线接线区域无交叉,并且,将零线孔区和火线孔区用数字0/1/2/3标识并区分开。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2)所述火线接线区域上的至少一个接线端子通过保护器接入所述电源火线;多档风机电机的档数为N,保护器的数量为N-1个,N个档中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通过保护器接入电源火线;(3)所述零线接线区域上设置与所述火线接线端子一一对应的零线接线端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别在不同档位中形成单独的闭合回路,以实现对电路的保护。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接线端子排,即接线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组装空调风机盘管时,通常将该接线板设置在多档风机电机和线控器之间,以便通过接线板将风机电机最终与电源相连接,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在供电线路上设置保护器以防止线路漏电、过载或短路时对电器造成的损害,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火线上设置保护器以保护电路也是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保护器时会综合考虑电路中各路电线或端子的载荷能力以便合理设置保护器的数量,而在多档风机中,每一档均会设置与其额定电流相匹配的线圈容量,高档的线圈容量大,低档的线圈容量小,这是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最高档的火线接线端子不需要接入保护器,而其他档位(N-1)的火线接线端子接入保护器以防止通入大电流而烧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档风机电机的多个档位的火线共用一个零线而形成闭合回路的技术方案,为使风机正常工作,需要使火线和零线形成闭合回路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共用一个零线或为每个火线单独设置对应的零线以形成闭合回路都是本技术领域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共用零线的方式替换为单独设置零线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零线接线区域和火线接线区域上设置的视觉标识为颜色标识、文字标识和图标标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零线孔区和火线孔区用数字0/1/2/3标识并区分开,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数字标识(相当于文字标识)区分零线区域和火线区域,然而,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颜色标识、图标标识等也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标识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保护器可拆卸或为电流保护器。在供电线路上设置可更换的电流保护器以防止线路漏电/短路时对电器造成损害,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并将其设置为可拆卸的,并且,电流保护器也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保护器类型之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接线板上设置有电源插片,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是接线板与电机对接,而使用电源插片或直接螺接等方式都是本技术领域连接电路部件的常用对接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的接线板的空调机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接线端子排用于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接线板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包括该接线板的空调机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电路保护是本技术领域常见的技术问题,为了对电路提供保护而在容易漏电、过载或短路的线路上设置保护器是本技术领域为解决安全问题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接入火线之前设置保护器是本技术领域设置保护器的惯常位置,而保护器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路的实际需要设置的,这种保护器及其数量的设置并不会带来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档位的线圈容量不同,大容量线圈通常不需要设置保护器,因此,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容易想到在最高档位不设置保护器。(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数字0-3来区分零线区域和火线区域的技术方案,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仅通过不同颜色的线路加以区分。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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