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78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9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01436.1
申请日:2013-11-26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芃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安晶
国际分类号:G01S19/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01436.1、发明名称为“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申请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A new method based on WMRA and ANN for GPS/SINS integration for aerocraft navigation”,Xuefen Zhu等,《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recision mechanical measurements》,第1-7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7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信号的对应、导航系统信号分解、分解系数的处理、误差的神经网络的预测和估计、导航系统误差信息的建立及组合导航信息的修正;
所述信号的对应包括以下步骤:
位置信息对应位置信息,速度信息对应速度信息;
所述导航系统信号分解包括以下步骤:
将各分导航系统的信号按照统一的小波基进行同层次的分解,得到相应的一组小波系数;
所述分解系数的处理包括以下步骤:
将对应层次的小波系数进行相关处理,即:
其中为北斗系统的第i个小波系数,为INS的第i个小波系数;
所述误差的神经网络的预测和估计包括以下步骤:
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的预测和估计工作在时间更新过程中,即:
所述导航系统误差信息的建立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对小波系数的预测和估计,组成了一组相应的误差信息小波系数,通过相应变换得到需要的误差信息,即:
所述组合导航信息的修正包括以下步骤:
将误差信息从INS系统导航信息中去掉,则最终组合导航系统的输出为:
OutputBDIINS=OutputINS-ΔErrorINS。”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MRA和ANN的GPS/SINS组合导航方法(ANN即神经网络,即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方法还包括误差的神经网络的预测和估计;(2)、分解系数处理的具体步骤、误差的神经网络预测和估计的具体步骤、导航系统误差信息建立的具体步骤、组合导航信息的修正的具体步骤。区别技术特征(1)、(2)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小波逆变换的位置不一样。对比文件2的小波逆变换在神经网络处理之前,而本申请是在神经网络处理之后。(2)、神经网络处理的信息不一样。对比文件2的神经网络处理的是时域的误差信号,本申请处理的是小波差系数,是频域信号。首先,将小波差系数分别进行神经网络处理后再逆变换,较直接逆变换后再进行神经网络处理,层次处理更细化,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使神经网络对信号的影响比较小,对后期的逆变换的影响也比较小。其次,神经网络处理的是小波差系数,属于单个参数的拟合,因此神经网络设计可以得到简化,这种设计得出的神经网络当针对不同的信号时不必做改动,便于算法的最终通用化,更好应用于实践。再次,本申请的设计能够充分发挥频域滤波的性能:由于各部分信号的工作频段是不同的,采用小波分解使得累加在不同工作频段上的干扰也能被分辨。也就是说直接对小波差系数进行处理,利用了频域滤波的特性,无形中对信号进行了净化,防止了干扰进入下一个环节。而对比文件2中直接逆变换后再处理,干扰和信号融合在一起,无法进行频域滤波。最后,本申请能够增加信号处理结构上的开放性:当任一部分所受的干扰过大或故障时,可利用频域的分解对导航器件进行故障诊断,因此,直接对小波差系数进行处理实际上增加了结构上的开放性,为故障处理留有空间。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考虑到这一方面。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MRA和ANN的GPS/SINS组合导航方法(ANN即神经网络,即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为北斗系统;(2)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进行预测和估计,组成一组相应的误差信息小波系数,通过相应变换得到需要的误差信息以及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预测的计算公式和变换得到误差信息的计算公式。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7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MRA和ANN的GPS/SINS组合导航方法(ANN即神经网络,即神经网络组合导航方法),其中(参见第1-5页)具体公开了:该方法包括:SINS和GPS信号在经度、纬度、高度和速度信息上的对应(即信号的对应;参见第4页第3段);对GPS信号和SINS信号进行小波分解,公式(2)给出了SINS信号的分解模型,公式(3)给出了GPS信号的分解模型(即导航系统信号分解;参见第4页第3-4段以及公式(2)-(3));GPS信号分解和SINS分解所对应的小波系数进行相减得到小波差系数(即分解系数的处理;参见第4页第5段以及公式(4)),则对GPS信号和SINS信号必然是按照统一的小波基进行同层次的分解得到小波系数;小波差系数组合后进行重构得到误差信号(参见第4页第6段);用神经网络对误差信号进行预测和估计(参见第4页倒数第4段);将预测的误差信号从SINS系统的输出(即导航信息)中去掉,得到最终组合导航系统的输出(参见第4页最后一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为北斗系统;(2)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进行预测和估计,组成一组相应的误差信息小波系数,通过相应变换得到需要的误差信息以及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预测的计算公式和变换得到误差信息的计算公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组合导航方法中所用的卫星导航系统;(2)如何对误差进行神经网络的预测和估计、如何变换得到误差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卫星信号为GPS信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现有的包括北斗、GPS、glonass、伽利略在内的任意一种卫星导航系统作为组合导航系统中所选择的卫星导航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该选择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地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利用神经网络对小波系数预测,然后再进行重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利用神经网络对小波差系数进行预测和估计,再基于预测后的小波差系数进行误差信号的重构。而应用ANN时的数学表达式以及重构过程中逆小波变换的数学表达式均为本领域的基本数学常识。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复通意见中多次使用了容易想到,基本常识这样的表述,建议举证说明。对于区别特征,没有任何对比文件对此有详细的描述,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为有限试验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任何教科书或者文献都没有给出启示证明此为公知常识,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坚持公知常识则需要举证来证明。需要知道,听证原则是基本原则。
(2)接触面积大换热效果好,本申请的都到换热介质里边去效果更好。没有规定机械部分必须有数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本申请描述的结构和图形能够实现,这个是物理常识,本申请可以清楚完整的解决一个技术问题了,是符合R20.2、A26.3/A26.4、A22.4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专利审查指南 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235页第20-22行)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见,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可以采取充分说理的方式,而并非必须要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证明。
(2)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第(2)点意见与本申请无关。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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