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填冻干蛋类制品的淀粉胶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填冻干蛋类制品的淀粉胶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9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338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8935.7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艳林
合议组组长:丁海
参审员:罗洋
国际分类号:A23L15/00,A23P1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8935.7,名称为“一种装填冻干蛋类制品的淀粉胶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2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0段;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由蛋类及其蛋制品和空心胶囊构成,其特征在于,蛋类及其蛋制品为真空冻干品,空心胶囊的帽和体通过六个锁合口进行锁合;所述空心胶囊为淀粉胶囊,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
其中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通过以下方法制备:
(1)筛选:取新鲜的蛋类及其蛋制品,进行品质的精选;
(2)分离:采用蛋黄蛋白分离机将蛋类及其蛋制品中的蛋黄和蛋白进行快速高效的分离制成浆液;
(3)定型:将分离后的蛋白和蛋黄浆液置于不同形状的容器中进行定型,采用巴氏杀菌法进行杀菌处理;
(4)冻干:将步骤(3)中的蛋类及其蛋制品在低于共晶点6-10℃下进行冻结,冻结时间为1-3小时,待蛋类及其蛋制品完全冻结后迅速移入冻干机中冻干,冻干温度为-15℃~-30℃,冻干时间为8-15小时,升温采取梯度升温,升温的时间为6-10小时,最后解析温度为20-30℃,解析压力为40-60Pa,水分控制在4%以下;
所述的淀粉空囊的胶囊帽的长度为12mm—30mm,壁厚为0.1mm—1mm;胶囊体的长度为22mm—28mm,壁厚为0.1mm—1mm;装量为600mg—5000mg。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并经过真空冷冻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蛋制品主要包括再制蛋类、冰蛋类、干蛋类和其他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蛋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制蛋类包括皮蛋、咸蛋、松花蛋、糟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蛋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冰蛋类包括冻全蛋、冻鸡蛋黄、冻鸭蛋黄、冻蛋白。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蛋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干蛋类包括全蛋块/粉、蛋黄块/粉、蛋白块/粉。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其特征在于,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对比文件1(CN 1321177A,公开日期:2001年11月07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填装食品的具有帽和体的空心淀粉胶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胶囊的帽和体通过6个锁合口进行锁合,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2)限定了胶囊填装的食品为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并限定了其具体制备工艺;3)限定了胶囊的尺寸。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的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帽和体通过锁合口进行锁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锁合口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如《中药药剂学》(沈雪梅,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年05月)胶囊填充后,应将囊帽和囊体套合并封口。封口材料常用与制备空胶囊相同浓度的明胶液(参见第280页)。对于淀粉胶囊来说,锁合处涂覆一层与胶囊相同的淀粉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 1154802A,公开日期:1997年07月23日)公开了酶解全蛋制品经冷冻干燥制成胶囊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用对比文件1所述胶囊包装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而对比文件3(鸡蛋清的真空冷冻干燥试验研究,王洁等,《农产品加工(学刊)》,2012年第4期,第80、81、94页,公开日期:2012年04月30日)公开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制备工艺基本相同的鸡蛋清的真空冷冻干燥工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将蛋黄也采用类似的工艺处理,以及增加巴氏杀菌处理并调整解析压力、确定冻干后的水分含量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照与传统硬明胶胶囊相同的尺寸规格制备0号尺寸天然透明硬胶囊,其各项参数落在权利要求所述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此外,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1-8评述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中,在第二次审查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中,该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中,该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合并构成新的、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该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继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蛋的来源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并经过真空冷冻干燥,是对比文件2已提供的启示;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及蛋粒大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做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3-6因引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制品”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不一致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比,所作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3-6,并适应性修改原权利要求7的编号为权利要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填了冻干蛋类的胶囊,由蛋类和空心胶囊构成,其特征在于,蛋类为真空冻干品,空心胶囊的帽和体通过六个锁合口进行锁合;所述空心胶囊为淀粉胶囊,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
其中冻干蛋类通过以下方法制备:
(1)筛选:取新鲜的蛋类,进行品质的精选;
(2)分离:采用蛋黄蛋白分离机将蛋类中的蛋黄和蛋白进行快速高效的分离制成浆液;
(3)定型:将分离后的蛋白和蛋黄浆液置于不同形状的容器中进行定型,采用巴氏杀菌法进行杀菌处理;
(4)冻干:将步骤(3)中的蛋类在低于共晶点6-10℃下进行冻结,冻结时间为1-3小时,待蛋类完全冻结后迅速移入冻干机中冻干,冻干温度为-15℃~-30℃,冻干时间为8-15小时,升温采取梯度升温,升温的时间为6-10小时,最后解析温度为20-30℃,解析压力为40-60Pa,水分控制在4%以下;
所述的淀粉空囊的胶囊帽的长度为12mm—30mm,壁厚为0.1mm—1mm;胶囊体的长度为22mm—28mm,壁厚为0.1mm—1mm;装量为600mg—5000mg。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填了冻干蛋类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并经过真空冷冻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填了冻干蛋类的胶囊,其特征在于,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的侧重点在如何将改性淀粉加工为胶囊,并不提供胶囊的具体装填食品、装填方案、成品的感官指标等。本发明的侧重点在于制备具体的、带有特定功能的淀粉胶囊产品,提供了装填的技术方案及产品的实际效果。(2)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的全蛋制品是经过酶解的,蛋白质水解为氨基酸,因此在营养物质的组成含量和冻干技术方面有别于本申请的未酶解制品。本申请采用了合适的冻干技术参数,可进行科学冻干、降低成本、保证品相质量;并且本申请使用的淀粉胶囊和锁合技术,能够提高稳定性,表1还表明了胶囊中保持高含量的脂肪以及低含量的游离脂肪酸,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明显不同。(3)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因其仅涉及鸡蛋清不涉及蛋黄也不涉及包装入淀粉胶囊产品,且步骤参数仍然存在差异,不能预期对比文件3的冻干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蛋白蛋黄同时冻干的技术问题。且本发明是首次将淀粉胶囊产品应用于食品领域,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实验结果表明采用本发明的胶囊以及制备工艺制备的蛋类食品具有较长的保质期以及食用安全性。此外,本申请的淀粉胶囊和六锁合口的方案还解决了长期保存过程中水分和脂肪的稳定的问题,是适应于特别内容物所做的超出常规难度的设计,具有贡献。(4)冻干蛋类制品和淀粉胶囊的组合应用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教导。由于淀粉胶囊与现有的明胶胶囊不同的性质,还需考虑蛋类制品的冻干水分含量,内容物水分过低则易吸收胶囊壳的水分而影响稳定性。而本申请通过合理的控制冻干工艺,使冻干蛋类制品适合淀粉胶囊填充,并实验证实在长期储存中,水分变化稳定。因此具有对比文件难以教导的技术效果。(5)申请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药用辅料的上市企业,目前已上市独家淀粉胶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收录于国家药典辅料,参加食品博览会,有能力与国际厂商竞争,积极进行专利布局,推动国内行业发展。综上,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对蛋类进行冻干,并未就蛋黄和蛋白区分开设计不同的冻干曲线。并且有公知性证据(《真空设计手册》,达道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第1021页,表10-87)表明,蛋黄和蛋白冻干参数不同。(2)关于锁口个数,属于常规。(3)申请人认为,蛋类水分如果过低,将会使淀粉胶囊失水影响淀粉胶囊的稳定性,然而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蛋类水分控制在4%以下,并未设置下限,体现不出此限定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胶囊的帽和体通过6个锁合口进行锁合,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2)限定了胶囊填装的食品为冻干蛋类,胶囊为由蛋类和空心胶囊构成的冻干蛋类的胶囊,并限定了具体制备工艺;3)限定了胶囊的尺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装填了冻干蛋类的胶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帽和体通过锁合口进行锁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锁合口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此外,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胶囊填充后,应将囊帽和囊体套合并封口。在制备明胶空胶囊时,封口材料常用与制备空胶囊相同浓度的明胶液,也就是说在制备胶囊时采用与胶囊壳同等的材质封口(参见公知证据1:《中药药剂学》,沈雪梅,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年05月,第280页),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对比文件1的淀粉膜胶囊时,容易想到在锁合处涂覆一层同等材质的淀粉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全蛋制品经冷冻干燥制成胶囊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含食物胶囊中包装冻干蛋类。关于蛋类制品的冻干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鸡蛋清的真空冷冻干燥工艺选蛋;分离蛋黄和蛋清;铺盘(相当于定型);预冻:一般预冻温度要比共晶点温度低5~10 ℃,保持2h 左右;一次干燥(升华干燥),温度为-20℃;二次干燥(解析干燥),将加热温度设定为30℃(相当于使用30℃的解析温度);并且采取梯度升温,物料温度和搁板温度均呈阶梯式上升(参见对比文件3图2冻干曲线)。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蛋白和蛋黄均是常见的可冻干处理的食品,冻干时可使用66-1.3Pa间的压力;解析干燥结束后,产品残余水分含量一般在0.5%-4%之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现代干燥技术》,潘永康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8年02月,第457页表17-6、第459页末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将鸡蛋的蛋清、蛋白分离制成浆液,并分别作冷冻干燥处理,以及增加巴氏杀菌处理步骤,根据水分升华的程度选择冻干时间8-15小时、升温时间6-10小时是显而易见的操作;解析压力从常用的66-1.3Pa中选择40-60Pa属于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照与传统硬明胶胶囊相同的尺寸规格制备0号尺寸天然透明硬胶囊,权利要求1限定的胶囊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现有的硬胶囊生产设备而获得的胶囊,其胶囊的帽长和体长相当于00号加长胶囊的尺寸;其壁厚0.1-1mm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药用明胶硬胶囊国家标准GB13731-1992,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8日);而装量600mg—5000mg由胶囊容积和内容物密度决定,在其尺寸和内容物均可显而易见获得的基础上该装量并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等禽蛋为原料,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酶解全蛋冻干后为干粉,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获得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淀粉膜制备的胶囊,还公开了所述胶囊用于包装食品、肉冻或果冻的用途。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装食品的淀粉胶囊的整体方案,本申请所包装的冻干全蛋是食品的下位概念;而对比文件2教导了包装在食品胶囊中的内容物具体可以选择为冻干的酶解全蛋制品,提示了全蛋制品在制作冻干食品胶囊方面营养价值;对比文件3则教导了未酶解的蛋制品冻干工艺参数,弥补了对比文件2中全蛋制品经过酶解成分不同导致冻干工艺参数与全蛋制品不同的差异。尽管对比文件3仅使用蛋清无蛋黄,但公知常识性证据2表明,蛋黄和蛋白均是常见的可冷冻干燥处理的食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鸡蛋清冻干工艺与本领域所公知的食品冻干工艺基础上,提供一套蛋清和蛋黄的冷冻干燥工艺以获得胶囊的装填原料,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1所述对蛋黄和蛋白的预冻在共晶点以下6-10℃冻结是本领域公知的食品冻干工艺同时也与对比文件3的教导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得的蛋黄和蛋白共晶点确定适宜的预冻温度以同时进行冻干是常规技术手段,与蛋黄、蛋白二者成分不同共晶点不同的性质并无冲突,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提及蛋黄成分与蛋白共晶点不同导致的预冻难度问题。请求人强调的“通常胶囊为两个锁合口,本申请采用六个锁合口是适应内容物而做的设计,可增强贮存稳定效果,并且更有技术难度”的效果,并未在原说明书中记载,而锁合口的技术属于领域内公知,从两个锁合口增加至六个锁合口仅是数量上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胶囊原料改变及尺寸加大时容易想到的改变,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技术难度。可见,在对比文件1-3组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淀粉胶囊作为食品包装,进而选择冻干的全蛋制品作为内容物,以及提供具体的冻干工艺。请求人所述“如果蛋类制品的冻干水分含量过低,将影响淀粉胶囊的稳定性”的问题,首先“水分控制在4%以下”这一技术特征已经在公知证据2中记载(参见第459页末段),其次,事实上,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水分控制在4%以下”的限定也涵盖了水分含量过低的下限范围;相关淀粉胶囊产品被收录于国家药典,或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行业发展、国内外专利布局,均不影响本申请的依法审查,并且申请人所述本公司羟丙基淀粉胶囊以及预胶化羟丙基淀粉原料与国外公司相比具有的技术、成本、价格等优势,并不能体现在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上,因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均未限定淀粉胶囊所用的淀粉种类为羟丙基淀粉和预胶化羟丙基淀粉,并且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该淀粉材料,对比文件1也已公开了同样的羟丙基淀粉作为胶囊原料,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特征;即便考虑到与特定内容物的组合使用,本申请说明书也未体现所述冻干蛋类须与特定的淀粉胶囊壳组合的优势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相比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蛋类”改为“蛋类及其蛋制品”,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删除原权利要求3;向原权利要求2中增加“所述的蛋制品主要包括再制蛋类、冰蛋类、干蛋类和其他类;再制蛋类包括皮蛋、咸蛋、松花蛋、糟蛋;冰蛋类包括冻全蛋、冻鸡蛋黄、冻鸭蛋黄、冻蛋白;干蛋类包括全蛋块/粉、蛋黄块/粉、蛋白块/粉”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由蛋类及其蛋制品和空心胶囊构成,其特征在于,蛋类及其蛋制品为真空冻干品,空心胶囊的帽和体通过六个锁合口进行锁合;所述空心胶囊为淀粉胶囊,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
其中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通过以下方法制备:
(1)筛选:取新鲜的蛋类及其蛋制品,进行品质的精选;
(2)分离:采用蛋黄蛋自分离机将蛋类及其蛋制品中的蛋黄和蛋白进行快速高效的分离制成浆液;
(3)定型:将分离后的蛋白和蛋黄浆液置于不同形状的容器中进行定型,采用巴氏杀菌法进行杀菌处理;
(4)冻干:将步骤(3)中的蛋类及其蛋制品在低于共晶点6~10℃下进行冻结,冻结时间为1~3小时,待蛋类及其蛋制品完全冻结后迅速移入冻干机中冻干,冻干温度为-15℃~-30℃,冻干时间为8~15小时,升温采取梯度升温,升温的时间为6-10小时,最后解析温度为20-30℃,解析压力为40-60Pa,水分控制在4%以下;
所述的淀粉空囊的胶囊帽的长度为12mm~30mm,壁厚为0.1mm~1mm;胶囊体的长度为22mm~28mm,壁厚为0.1mm~1mm;装量为600mg~5000mg;
所述的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并经过真空冷冻干燥;所述的蛋制品主要包括再制蛋类、冰蛋类、干蛋类和其他类;再制蛋类包括皮蛋、咸蛋、松花蛋、糟蛋;冰蛋类包括冻全蛋、冻鸡蛋黄、冻鸭蛋黄、冻蛋自;干蛋类包括全蛋块/粉、蛋黄块/粉、蛋白块/粉。”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一)对比文件1侧重于改性淀粉胶囊,仅提及该胶囊可应用于包装食品但未提供具体的装填方案及装填食品的特点、性质、装填后的感官指标,因此在胶囊的制备方法及冻干食品的制备上并未给出实质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侧重于利用酶将蛋清和蛋白水解成各种营养物质,未具体公开蛋制品的冷冻干燥、胶囊填装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不能给出实质性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鸡蛋清的真空干燥生产工艺和冷冻曲线,其具体的关键步骤参数与权利要求1仍存在差异,在蛋类制品的冻干方法及冻干食品的胶囊填装上未给出实质性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冻干技术和淀粉胶囊技术综合应用在食品领域,共同改进目前蛋制品的不足,制备的胶囊食品具有较长的保质期和食用安全性。现有技术虽然有将蛋类制品填充在胶囊中的技术方案,但淀粉胶囊是否适合填充冻干蛋制品,对比文件1-3并未给出技术启示。由于淀粉胶囊与现有明胶胶囊性质不同,蛋类制品的冻干水分含量控制在何种程度将影响淀粉胶囊的稳定性,如果内容物水分过低则在贮存过程中会吸水导致胶囊壳水分减少而不稳定,上述技术问题和效果都是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教导的。综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存在明显区别,并且所述区别不是独立存在的,淀粉空心胶囊技术和冻干技术是紧密联系的整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是申请人通过大量实验得出的结果。(二)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相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7中“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的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6的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2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相应的删除原权利要求3-6。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1-2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0段;2019年01月28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由蛋类及其蛋制品和空心胶囊构成,其特征在于,蛋类及其蛋制品为真空冻干品,空心胶囊的帽和体通过六个锁合口进行锁合;所述空心胶囊为淀粉胶囊,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
其中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通过以下方法制备:
(1)筛选:取新鲜的蛋类及其蛋制品,进行品质的精选;
(2)分离:采用蛋黄蛋白分离机将蛋类及其蛋制品中的蛋黄和蛋白进行快速高效的分离制成浆液;
(3)定型:将分离后的蛋白和蛋黄浆液置于不同形状的容器中进行定型,采用巴氏杀菌法进行杀菌处理;
(4)冻干:将步骤(3)中的蛋类及其蛋制品在低于共晶点6-10℃下进行冻结,冻结时间为1-3小时,待蛋类及其蛋制品完全冻结后迅速移入冻干机中冻干,冻干温度为-15℃~-30℃,冻干时间为8-15小时,升温采取梯度升温,升温的时间为6-10小时,最后解析温度为20-30℃,解析压力为40-60Pa,水分控制在4%以下;
所述的淀粉空囊的胶囊帽的长度为12mm—30mm,壁厚为0.1mm—1mm;胶囊体的长度为22mm—28mm,壁厚为0.1mm—1mm;装量为600mg—5000mg;
所述的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
对比文件1(CN 1321177A,公开日期2001年11月07日)公开了一种改性淀粉成膜组合物,用于包装食品、肉冻或果冻,优先用于预剂量制剂,像软或硬胶囊。所述硬胶囊类似于硬明胶胶囊(HGC)。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采用传统硬明胶胶囊工艺参数和设备按浸渍模塑法由羟丙基化淀粉水溶液制造硬胶囊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30,说明书第1页第3-5段,实施例1-3)。由于浸溃模塑法制造的硬胶囊即为具有帽和体的空心胶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填装食品的具有帽和体的空心淀粉胶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胶囊的帽和体通过6个锁合口进行锁合,锁合处涂覆一层淀粉膜;2)限定了胶囊填装的食品为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胶囊为由蛋类及其蛋制品和空心胶囊构成的冻干蛋类的胶囊,并限定了具体制备工艺;3)限定了胶囊的尺寸;4)所述的冻干的蛋类及蛋制品类可以是蛋粒和蛋粉,蛋粒大小为5-10mm3。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装填了冻干蛋类及其蛋制品的胶囊。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帽和体通过锁合口进行锁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锁合口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此外,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胶囊填充后,应将囊帽和囊体套合并封口。在制备明胶空胶囊时,封口材料常用与制备空胶囊相同浓度的明胶液,也就是说在制备胶囊时采用与胶囊壳同等的材质封口(参见公知证据1:《中药药剂学》,沈雪梅,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年05月,具体出处:第280页),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对比文件1的淀粉膜胶囊时,容易想到在锁合处涂覆一层同等材质的淀粉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淀粉胶囊用于包装食品,且对比文件2(CN 1154802A,公开日期1997年07月23日)公开了一种酶解全蛋制品,其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该全蛋制品可进一步配制成口服液、胶囊、饮料和其它营养保健食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第1段,权利要求1-7)。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全蛋制品经冷冻干燥制成胶囊的技术方案,即公开了胶囊填装的食品可以为冻干蛋类,其胶囊为由蛋类和空心胶囊构成的冻干蛋类的胶囊,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胶囊可以用于填充食品,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填充种类需求,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胶囊中包装冻干蛋类。关于蛋类制品的冻干工艺,对比文件3(鸡蛋清的真空冷冻干燥试验研究,王洁等,《农产品加工(学刊)》第4期,第80、81、94页,公开日期2012年04月30日)公开了鸡蛋清的真空冷冻干燥实验,具体公开了:(1)选蛋:选用新鲜的外表无破损的好蛋。(2)洗蛋。(3)消毒。(4)打蛋:将蛋黄和蛋清分别打入2个容器,只用蛋清不用蛋黄。以及铺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定型);预冻:一般预冻温度要比共晶点温度低5~10 ℃,保持2h 左右;一次干燥(升华干燥),温度为-20℃;二次干燥(解析干燥),一般为室温至40℃,由于还要考虑到蛋白质的活性问题,因此将加热温度设定为30℃(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解析温度)。并且从对比文件3鸡蛋清真空冷冻干燥的工艺曲线上可以看出,其同样采取梯度升温,物料温度和搁板温度均呈阶梯式上升(参见对比文件3图2)。且,根据本领域内公知常识,蛋白和蛋黄均是常见的可冻干处理的食品,冻干时可使用66-1.3Pa间的压力;解析干燥结束后,产品残余水分含量一般在0.5%-4%之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现代干燥技术》,潘永康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8年02月,具体出处:第457页表17-6、第459页末段)。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将鸡蛋的蛋清、蛋白分离制成浆液,并分别作冷冻干燥处理,以及增加巴氏杀菌处理步骤,根据水分升华的程度选择冻干时间8-15小时、升温时间6-10小时是显而易见的操作;解析压力从常用的66-1.3Pa中选择40-60Pa属于一般性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照与传统硬明胶胶囊相同的尺寸规格制备0号尺寸天然透明硬胶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30,说明书第1页第3-5段,实施例1-3),权利要求1限定的胶囊尺寸比传统0号硬胶囊尺寸略大,其囊帽长12mm—30mm、囊体长22mm—28mm,相当于00号加长胶囊;其壁厚0.1mm—1mm属于常规参数,例如0号胶囊的壁厚即为帽0.10-0.15mm、体0.09-0.14mm(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药用明胶硬胶囊国家标准GB13731-1992,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8日);因此上述长度和壁厚限定的胶囊尺寸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现有的硬胶囊生产设备而获得的胶囊;而装量600mg—5000mg由胶囊容积和内容物密度决定,在其尺寸和内容物均可显而易见获得的基础上该装量并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的酶解全蛋冻干后为干粉(参见对比文件2第4页第2段),而蛋粒同样是蛋类的常见加工形态,蛋粒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常规范围内选择的参数。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蛋类及其蛋制品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并经过真空冷冻干燥;所述的蛋制品主要包括再制蛋类、冰蛋类、干蛋类和其他类;再制蛋类包括皮蛋、咸蛋、松花蛋、糟蛋;冰蛋类包括冻全蛋、冻鸡蛋黄、冻鸭蛋黄、冻蛋白;干蛋类包括全蛋块/粉、蛋黄块/粉、蛋白块/粉。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等禽蛋为原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第1段,权利要求1-7),上述种类的蛋均具有营养价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蛋、鸭蛋、鹌鹑蛋、鹅蛋的冻干制品制备保健胶囊;对于蛋制品可选择再制蛋类、冰蛋类、干蛋类和其他类、以及各种类蛋制品的具体类型,均属于蛋的常见加工或储存形式,当对比文件2-3教导了冻干蛋类制品的方案时,选择不同形式和风味的蛋制品是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一)权利要求1可由对比文件1-3的组合获得教导。对比文件1公开了淀粉膜制备的胶囊,还公开了所述胶囊用于包装食品、肉冻或果冻的用途。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装食品的淀粉胶囊的整体方案,本申请所包装的冻干全蛋是食品的下位概念,并且,对比文件2教导了包装在食品胶囊中的内容物具体可以选择为冻干的酶解全蛋制品,提示了全蛋制品在制作冻干食品胶囊方面营养价值。对比文件3教导了未酶解的蛋制品的具体冻干工艺参数,弥补了对比文件2中全蛋制品经过酶解成分不同导致冻干工艺参数与全蛋制品不同的差异。尽管对比文件3仅使用蛋清无蛋黄,但公知常识性证据2表明,蛋黄和蛋白均是常见的可冷冻干燥处理的食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鸡蛋清冻干工艺与本领域所公知的食品冻干工艺基础上,提供一套蛋清和蛋黄的冷冻干燥工艺以获得胶囊的装填原料,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1所述对蛋黄和蛋白的预冻在共晶点以下6-10℃冻结是本领域公知的食品冻干工艺,同时也与对比文件3的教导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得的蛋黄和蛋白共晶点确定适宜的预冻温度以同时进行冻干是常规技术手段,与蛋黄、蛋白二者成分不同共晶点不同的性质并无冲突,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提及蛋黄成分与蛋白共晶点不同导致的预冻难度问题。此外,根据从属权利要求和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的冻干工艺同样适宜用于再制蛋类例如松花蛋、咸蛋、糟蛋等,由于此类再制蛋制品中的蛋黄/蛋白的结构和成分乃至共晶点显然与鲜蛋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工艺仍然适宜用于此类再制蛋制品,可见所述冻干工艺参数等是可以根据食品领域常规的冻干工艺获得并实施的。综上,对比文件1-3给出了使用淀粉空心胶囊装填食品、蛋类和蛋制品可冻干并填装为胶囊状食品、蛋类冻干工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开发出装填冻干蛋类和蛋制品的淀粉胶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试验出能稳定淀粉胶囊壳的内容水含量也是容易做到的。此外,请求人所述“如果蛋类制品的冻干水分含量过低,将影响淀粉胶囊的稳定性”的问题并不能体现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的预料不到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首先“水分控制在4%以下”这一技术特征已经在公知证据2中记载(参见第459页末段),因此是能够根据常规范围确定的,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也仅限定了水分含量的上界而没有限定下界。(二)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限定的技术特征涉及常见蛋制品的种类和形状,属于常规选择的原材料,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