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感调色防脱妆纳米粉体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6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9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12054.9
申请日:2015-04-29
复审请求人: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朝磊
合议组组长:吴亚男
参审员:欧阳雪宇
国际分类号:A61K8/891,A61K8/97,A61K8/99,A61K8/27,A61K8/29,A61K8/28,A61K8/19,A61K8/58,A61Q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则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12054.9,名称为“光感调色防脱妆纳米粉体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暨南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体组合物,所述粉体组合物包含90重量%-98重量%的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1重量%-5重量%的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和0.5重量%-5重量%的粉体表面处理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亲水型气相二氧化硅、丙烯酸聚合物、六偏磷酸钠和聚乙二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硬脂酸铝、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辛基硅烷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氧化锌、氧化锆、氧化铬绿、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铁黑、以及它们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粉体表面处理剂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三乙氧基辛基硅烷、辛基三乙氧基硅烷、癸基三乙氧基硅烷、十二烷基三乙氧基硅烷、三乙氧基甲硅烷基聚二甲基硅氧乙基己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6. 一种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1-20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还包含一种以上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组分:水、油类、表面活性剂、填充剂、湿润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美白成分、抗敏成分和抗痤疮复配成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的美白、抗敏和抗痤疮复配成分共占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总重量的0.01-10%。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固体粉底、膏状粉底、液态粉底、BB霜或CC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液态粉底,包含:
1-15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1-5重量%的填充剂,
5-30重量%的油类,
0-5重量%的乳化剂,
0.1-5重量%的稳定剂,
10-20重量%的保湿剂,和
余量的水。”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US5176905 A,公开日期1993年01月05日)公开了一种光致变肉色颜料,其包含不少于90重量%的具有对光反应变色的锐钛型二氧化钛,二氧化钛的平均粒径为0.1-0.5微米(即100-500纳米),在制备该粉体组合物时,包括添加羟基氧化铁(即铁黄,水合氧化铁)的步骤,其中羟基氧化铁和二氧化钛的比例为1:99(参见权利要求1-5)。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分中还包含0.5重量%-5重量%的粉体表面处理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经过表面处理的光致变粉体组合物。但在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光致变肉色颜料可以进一步被硅、表面活性剂、金属皂、脂肪酸等表面处理,粉体表面处理进一步增强了粉体的分散性,还可能进一步增强光致变性(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14行)。即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加入粉体表面处理剂以进一步提高分散性和增强光致变性的启示,而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添加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通过常规试验就能够进行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需求,可在粉体组合物中混合其他组分以制备化妆配制品,其可能混合滑石、高岭土、硅酸铝等无机粉末,或者十六醇、聚二甲基硅氧烷等有机粉末(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6-45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选择适当的组分添加到组合物中是根据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进行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评述理由同权利要求1的理由。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致变肉色颜料可以进一步被硅、表面活性剂、金属皂、脂肪酸等表面处理,粉体表面处理进一步增强了粉体的分散性,还可能进一步增强光致变性(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14行),因而根据需求选择硅氧烷类表面处理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常规技术知识通过常规试验就能够进行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粉底组合物,其组分包括20重量%的光致变肉色颜料(参见实施例1),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含光致变肉色颜料的组合物中还可以包含油类,如油、脂肪、酯、硅油、硅氧烷树脂等,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湿润剂,香料,醇和增稠剂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45行)。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其所限定的组分均为本领域常规组分,根据使用需求和卫生规范,选择适量的上述组分加入到化妆品组合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进行的,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3公开了化妆品组合物可以是粉状、饼状、液体、乳液、霜等类型(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6-50行)。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乳剂型粉底,其组分包含1.5重量%的光致变肉色颜料、1.5重量%的硬脂酸、0.3重量%的异硬脂酸、4.0重量%的肉豆蔻异丙酯、12.0重量%的角鲨烷、1.5重量%的聚氧乙烯十八烷基醚、0.5重量%的油酸甘油酯、0.5重量%的鲸蜡醇、10.0重量%的云母、0.15重量%的防腐剂、0.8重量%的三乙醇胺、6.0重量%的丙二醇、0.5重量%的蒙脱石、65.55重量%的纯化水和0.2重量%的香料(参见实施例5)。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暨南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修改为“所述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将权利要求3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修改为“所述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两亲性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两亲性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体组合物,所述粉体组合物包含90重量%-98重量%的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1重量%-5重量%的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和0.5重量%-5重量%的粉体表面处理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亲水型气相二氧化硅、丙烯酸聚合物、六偏磷酸钠和聚乙二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纳米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两亲性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两亲性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和/或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硬脂酸铝、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辛基硅烷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氧化锌、氧化锆、氧化铬绿、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铁黑、以及它们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粉体表面处理剂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三乙氧基辛基硅烷、辛基三乙氧基硅烷、癸基三乙氧基硅烷、十二烷基三乙氧基硅烷、三乙氧基甲硅烷基聚二甲基硅氧乙基己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6. 一种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1-20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还包含一种以上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组分:水、油类、表面活性剂、填充剂、湿润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美白成分、抗敏成分和抗痤疮复配成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的美白、抗敏和抗痤疮复配成分共占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总重量的0.01-10%。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固体粉底、膏状粉底、液态粉底、BB霜或CC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液态粉底,包含:
1-15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1-5重量%的填充剂,
5-30重量%的油类,
0-5重量%的乳化剂,
0.1-5重量%的稳定剂,
10-20重量%的保湿剂,和
余量的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1)涉及纳米氧化锌的技术方案未被评述过,不符合听证原则。对比文件3中未涉及包含纳米氧化锌的技术方案,纳米氧化锌也不是纳米二氧化钛的常规替换,因此氧化锌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将氧化铁加入到“未处理”的锐钛矿型氧化钛中,并加热锻烧,本领域中可以合理推断锻烧后组分必然发生了某种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不能得知或推断在高温锻烧后,产品中的组分仍保持原样,锻烧前后的物料比例必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增加羟基氧化铁的含量,因为对比文件3中羟基氧化铁和二氧化钛含量的最佳比例是1:99,增加后变色效果会变差。(3)权利要求2和3中所要求保护的表面改性剂是针对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纳米氧化锌粉末的改性剂,与化妆品组合物无关,而对比文件3中加入的有机和无机成分是在化妆品中加入的成分,此外,对比文件3中反复强调使用“未处理”的二氧化钛,明确陈述进行表面处理会明显减弱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此得到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4)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中提及了一些常用的氧化铁黄并列的物质,即铁、铬、铜、镍、锰、钻、钼的单质、硫酸盐、盐酸盐、硝酸盐、乙酸盐、氧化物、水合物。但是,对比文件3明确陈述了在该发明中,这些金属不能使用并且必须使用FeOOH作为光变色活化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知权利要求4所述的除了氧化铁黄之外的氧化物可以用于对比文件3的方案。并且权利要求4所要求的氧化锌、氧化钼等都不在对比文件3所述的材料中。氧化锌、氧化锆的性质与氧化铁黄也并不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定,本申请的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与对比文件3中列举的材料并不能互相代替。(5)仅从对比文件3的“表面活性剂”这样极其宽泛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得到权利要求5的粉体表面处理剂。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致变肉色颜料,其包含平均粒径为100-500纳米的具有对光反应变色的锐钛型二氧化钛,在制备该粉体组合物时,包括添加羟基氧化铁的步骤。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加入粉体表面处理剂以进一步提高分散性和增强光致变性的启示。因此,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纳米二氧化钛的技术方案,因此,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恰当的。(2)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的含义是组分中必须存在所例举的组分,即只要组合物的组分中存在上述组分即落入其保护范围,显然“平均粒径为100-500纳米的具有对光反应变色的锐钛型二氧化钛”落入“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的保护范围内,“氧化铁黄”也落入“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的保护范围。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并未体现上述组分的混合方式。复审请求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比文件3的组合物经过煅烧处理就不含有上述组分。(3)对比文件3中进一步给出了粉体组合物中还可以添加各种有机和无机组分的启示(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栏第16-4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选择适当的组分添加到组合物中是根据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进行的,同时在对比文件3限定了可选的多种氧化金属物质均与氧化铁黄具有相同性质的情况下,选择与氧化铁黄具有相似性质的氧化锌加入到组合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想到的。(4)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可并列选择很多种组分,对比文件中如果公开了其中可选的部分组分的完整技术方案就可以对创造性进行评价,并不需要对每一项列举的组分都作出评价,除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被限定为该组分。(5)针对组合物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了组分和含量的情况下,不应该脱离组分本身特性来考虑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在组分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只是对名称进行了功能性限定就认定为不同用途的组分,从而得出组合物用途不同的结论,这是明显不合乎逻辑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致变皮肤色的颜料,包括不少于90wt%的锐钛型二氧化钛,其具有光致变色性能,平均粒径为0.1至0.5?m,在制备该颜料是将羟基氧化铁(FeOOH)加入到未处理的锐钛型二氧化钛中于750-850℃煅烧(参见权利要求1-3),其中锐钛型二氧化钛的平均粒径经换算为100-500纳米,属于纳米二氧化钛的范畴,而羟基氧化铁(FeOOH)就是氧化铁水合物即氧化铁黄,其属于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并且本领域公知,锐钛型二氧化钛和金红石型二氧化钛是纳米二氧化钛的主要结晶形态,其在常温下是稳定的,但在高温下会向金红石型转化,纳米二氧化钛有很高的化学稳定性(参见《纳米二氧化钛的生产与应用》,王杏等主编,贵州科技出版社,第41页,公开日期2014年07月,下称公知证据1),而氧化铁黄着色力、遮盖力、耐光性、耐酸性、耐热性均佳,150℃以上分解出结晶水,转变成红色(参见《中国化工产品大全 上》,丁彤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82页,公开日期1994年10月,下称公知证据2),因而在高温煅烧环境下,锐钛型二氧化钛和氧化铁黄仅是晶体形态和结晶水状态存在变化,其化学成分没有改变,基于已知的反应原理也没有证据表明二者会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的化学物质。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粉体组合物中还含有粉体表面处理剂,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粉体颜料的分散性。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致变皮肤色颜料组合物可以进一步被硅、表面活性剂、金属皂、脂肪酸等表面处理,通过表面处理,可以提高颜料的分散性,还可能进一步增强光致变色性能(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14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粉体表面处理剂。此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锐钛型二氧化钛的含量不少于90wt%,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备效果的需要,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实验获得纳米二氧化钛粉末、氧化铁黄以及粉体表面处理剂的重量百分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纳米二氧化钛粉末是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纳米二氧化钛粉末是两亲性改性的二氧化钛粉末、以及具体改性的物质。然而本领域公知二氧化钛中的钛氧键的极性较大,表面吸附的水因极化发生解离,容易形成羟基,这种羟基可提高二氧化钛作为吸附剂的性能,为表面改性提供方便。二氧化硅、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硅烷、聚合物、醇、酸均能对纳米二氧化钛的表面进行改性,通过改变电荷、亲水性、亲油性等机理提高纳米二氧化钛的分散性、稳定性等(参见《超细粉体技术》,李凤生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第317-321页,公开日期2000年07月,下称公知证据3),而亲水型气相二氧化硅、丙烯酸聚合物、六偏磷酸钠、聚乙二醇、硬脂酸铝、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辛基硅烷醇属于公知证据3公开的表面改性剂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悬浮或两亲等性能的需求进行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的选择。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中的氧化铁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粉体表面处理剂的选择。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光致变皮肤色颜料组合物可以进一步被硅、表面活性剂、金属皂、脂肪酸等表面处理,通过表面处理,可以提高颜料的分散性,还可能进一步增强光致变色性能(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14行),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致变皮肤色颜料组合物在用于化妆品组合物时可进一步加入硅氧油、硅氧烷树脂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5-45行),而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三乙氧基辛基硅烷、辛基三乙氧基硅烷、癸基三乙氧基硅烷、十二烷基三乙氧基硅烷、三乙氧基甲硅烷基聚二甲基硅氧乙基己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均属于硅氧油和硅氧烷树脂等有机硅类粉体表面处理剂,且本领域公知有机硅表面处理的化妆品颜料能在极性低的油类介质中很好地分散,其中列举了含氢聚甲基硅氧烷(参见《化妆品化学与工艺技术大全 上》,裘炳毅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547页,公开日期2000年01月,下称公知证据4),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有动机选择上述有机硅类粉体表面处理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1-20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首先,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粉体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粉底组合物,其中包含20.0%重量的光致变皮肤色颜料(参见实施例1)。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化妆品中还包含的组分及其含量。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包含光致变肉色颜料的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油类、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湿润剂、水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1-45行),而美白成分、抗敏成分、抗痤疮复配成分也是制备化妆品时根据实际需要所加入的常规成分,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可以获得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化妆品组合物的类型。对比文件3公开了化妆品组合物可以是粉状、饼状、液体、乳液、霜等类型(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6-50行),并制成了粉底(参见实施例1-2),而固体粉底、膏状粉底、液态粉底、BB霜、CC霜均是常见的粉底和霜剂形式。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化妆品组合物是液态粉底及其组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乳剂型粉底,其组分包含1.5重量%的光致变皮肤色颜料、1.5重量%的硬脂酸、0.3重量%的异硬脂酸、4.0重量%的肉豆蔻异丙酯、12.0重量%的角鲨烷、1.5重量%的聚氧乙烯十八烷基醚、0.5重量%的油酸甘油酯、0.5重量%的鲸蜡醇、10.0重量%的云母、0.15重量%的防腐剂、0.8重量%的三乙醇胺、6.0重量%的丙二醇、0.5重量%的蒙脱石、65.55重量%的纯化水和0.2重量%的香料(参见实施例5),其中硬脂酸、异硬脂酸、聚氧乙烯十八烷基醚属于乳化剂,肉豆蔻异丙酯、角鲨烷、油酸甘油酯、鲸蜡醇属于油类,三乙醇胺、丙二醇属于保湿剂,云母、蒙脱石属于填充剂,防腐剂也能起到稳定化妆品性质的作用,因此属于稳定剂,经换算,颜料粉体组合物、油类、乳化剂、稳定剂的含量落入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内,而香料是根据气味的需求有动机省略的,填充剂、保湿剂和水的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时的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可以获得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并于2019年08月22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3中涉及“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体组合物,所述粉体组合物包含90重量%-98重量%的纳米氧化锌粉末、1重量%-5重量%的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和0.5重量%-5重量%的粉体表面处理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纳米氧化锌粉末是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亲水型气相二氧化硅、丙烯酸聚合物、六偏磷酸钠和聚乙二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纳米纳米氧化锌粉末是两亲性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两亲性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硬脂酸铝、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辛基硅烷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光感金属氧化物颜料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氧化锌、氧化锆、氧化铬绿、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铁黑、以及它们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粉体表面处理剂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氢化聚二甲基硅氧烷、三乙氧基辛基硅烷、辛基三乙氧基硅烷、癸基三乙氧基硅烷、十二烷基三乙氧基硅烷、三乙氧基甲硅烷基聚二甲基硅氧乙基己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6. 一种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1-20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还包含一种以上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组分:水、油类、表面活性剂、填充剂、湿润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美白成分、抗敏成分和抗痤疮复配成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的美白、抗敏和抗痤疮复配成分共占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总重量的0.01-10%。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固体粉底、膏状粉底、液态粉底、BB霜或CC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化妆品组合物是液态粉底,包含:
1-15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体组合物,
1-5重量%的填充剂,
5-30重量%的油类,
0-5重量%的乳化剂,
0.1-5重量%的稳定剂,
10-20重量%的保湿剂,和
余量的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均没有对权利要求1中包含纳米氧化锌粉末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没有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涉及非常特定的经过专门处理的二氧化钛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这一非常特定的二氧化钛组分替换为其他组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0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修改为“所述纳米氧化锌粉末是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针对悬浮性表面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将权利要求3中“所述粉体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修改为“所述纳米氧化锌粉末是两亲性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所述两亲性改性的纳米氧化锌粉末是用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改性的”,删除了权利要求1-3中涉及“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的技术方案。经核实,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则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具体到本案,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均仅针对权利要求涉及包含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组合物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评述,鉴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将该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涉及包含纳米二氧化钛粉末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删除,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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