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人乳头瘤病毒核酸的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1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42235
优先权日:2012-10-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307.1
申请日:2013-10-11
复审请求人:简·探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郁葱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李娟娟
国际分类号:C12Q1/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合理预期的范围,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307.1,名称为“用于检测人乳头瘤病毒核酸的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简·探针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5日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2015年06月0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2页(即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靶标核酸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低聚物组合,所述低聚物组合包括:
(1)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3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一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一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66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27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67、SEQ ID NO:68或SEQ ID NO:69的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二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二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0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27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1、SEQ ID NO:72或SEQ ID NO:73的序列;和
(2)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1型(HPV31)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一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一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4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27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5、SEQ ID NO:76或SEQ ID NO:77的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二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二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8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30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9、SEQ ID NO:80或SEQ ID NO:81的序列;
其中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为还包含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端的启动子序列的启动子引物或启动子提供者,优选其中所述第二HPV33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T7启动子序列,更优选其中所述第二HPV33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以SEQ ID NO:82示出的T7启动子序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为还包含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端的启动子序列的启动子引物或启动子提供者,优选其中所述第二HPV31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T7启动子序列,更优选其中所述第二HPV31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以SEQ ID NO:82示出的T7启动子序列。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对于用于扩增HPV33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a)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选自SEQ ID NO:1-SEQ ID NO:8的第一靶标杂交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选自SEQ ID NO:9-SEQ ID NO:16的第二靶标杂交序列。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对于用于扩增HPV31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a)所述第一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选自SEQ ID NO:25-SEQ ID NO:33的第一靶标杂交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选自SEQ ID NO:34-SEQ ID NO:41的第二靶标杂交序列。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具有选自SEQ ID NO:17-SEQ ID NO:24的序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具有选自SEQ ID NO:42-SEQ ID NO:49的序列。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还包括含有靶标杂交序列的至少一种HPV33检测探针低聚物,所述靶标杂交序列为约14至约35个核苷酸长并被构造为与包含在SEQ ID NO:83内从约核苷酸位置128至约核苷酸位置164的靶标序列特异性杂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HPV33检测探针靶标杂交序列选自SEQ ID NO:54-SEQ ID NO:58。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还包括含有靶标杂交序列的至少一种HPV31检测探针低聚物,所述靶标杂交序列为约14至约40个核苷酸长并被构造为与包含在SEQ ID NO:84内从约核苷酸位置675至约核苷酸位置735的靶标序列特异性杂交。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HPV31检测探针靶标杂交序列选自SEQ ID NO:59-SEQ ID NO:65。
12. 一种包含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的试剂盒。
13. 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的反应混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在制备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检测包括:
(a)提供样品,其中所述样品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
(b)将所述样品与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接触;
(c)进行体外核酸扩增反应,其中存在于所述样品中的任何HPV33靶标核酸均被用作产生HPV33扩增产物的模板且其中存在于所述样品中的任何HPV31靶标核酸均被用作产生HPV31扩增产物的模板;以及
(d)检测所述HPV33扩增产物存在与否,从而指示所述样品中是否存在HPV33并检测所述HPV31扩增产物存在与否,从而指示所述样品中是否存在HPV31。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扩增步骤(c)与检测步骤(d)在同一扩增反应混合物中同时进行。
16. 根据权利要求14和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还包括在步骤(b)之前从所述样品中的其他组分纯化所述HPV33靶标核酸。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纯化步骤包括将所述样品与至少一种HPV33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接触,所述HPV33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包含共价连接到结合于固定化探针的序列或部分的靶标杂交序列。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特异性捕获探针靶标杂交序列具有以SEQ ID NO:50示出的序列。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具有以SEQ ID NO:51示出的序列。
20.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还包括在步骤(b)之前从所述样品中的其他组分纯化所述HPV31靶标核酸。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纯化步骤包括将所述样品与至少一种HPV31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接触,所述HPV31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包含共价连接到结合于固定化探针的序列或部分的靶标杂交序列。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1特异性捕获探针靶标杂交序列具有以SEQ ID NO:52示出的序列。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1特异性捕获探针低聚物具有以SEQ ID NO:53示出的序列。
24. 根据权利要求14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检测步骤(d)包括
(i)将步骤(c)的所述扩增反应与HPV33检测探针低聚物接触,所述HPV33检测探针低聚物被构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与所述HPV33扩增产物特异性杂交:凭借所述条件可确定所述HPV33扩增产物存在与否,从而指示所述样品中是否存在HPV33;
(ii)将步骤(c)的所述扩增反应与HPV31检测探针低聚物接触,所述HPV31检测探针低聚物被构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与所述HPV31扩增产物特异性杂交:凭借所述条件可确定所述HPV31扩增产物存在与否,从而指示所述样品中是否存在HPV31;或
(iii)(i)和(ii)二者。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检测探针包含靶标杂交序列,所述靶标杂交序列为约14至约35个核苷酸长并被构造为与包含在SEQ ID NO:83内从约核苷酸位置128至约核苷酸位置164的靶标序列特异性杂交;和/或其中所述HPV31检测探针包含靶标杂交序列,所述靶标杂交序列为约14至约40个核苷酸长并被构造为与包含在SEQ ID NO:84内从约核苷酸位置675至约核苷酸位置735的靶标序列特异性杂交。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检测探针靶标杂交序列选自SEQ ID NO:54-SEQ ID NO:58;和/或其中所述HPV31检测探针靶标杂交序列选自SEQ ID NO:59-SEQ ID NO:65。
27. 根据权利要求24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检测探针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的标签:
(a)化学发光标签;
(b)荧光标签;
(c)淬光剂;以及
(d)(a)、(b)和(c)中的一者或多者的组合。
28. 根据权利要求24至2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3检测探针还包含非靶标杂交序列。
29. 根据权利要求24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1检测探针包含选自以下各项的标签:
(a)化学发光标签;
(b)荧光标签;
(c)淬光剂;以及
(d)(a)、(b)和(c)中的一者或多者的组合。
30. 根据权利要求24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PV31检测探针还包含非靶标杂交序列。
31. 根据权利要求14至3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步骤(c)处的所述扩增反应为等温扩增反应。
32. 根据权利要求14至3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步骤(c)处的所述扩增反应为PCR扩增反应。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或3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扩增反应为实时扩增反应。”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1-3:
对比文件1:US2011/311961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2:WO2006116276A2,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3:人乳头状瘤病毒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研究进展,宋晓霞等,《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第26卷第5期,第419-420页,2012年5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用于检测HPV33和/或HPV31,并包含用于检测HPV31的引物;并限定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指出,HPV31和HPV33是常见的与宫颈癌相关的高危型HPV,可以利用其E6/E7基因对其进行检测分型,而对比文件1同样是利用HPV病毒的E6/E7基因对其进行检测和分型。在此基础上针对E6/E7基因设计不与其他亚型HPV靶标核酸存在交叉反应的相关引物探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与对比文件1针对的靶标相同设计原理也相同,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试剂盒和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低聚物组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似的用途及具体方法,结合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简·探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对一种或多种HPV靶的扩增,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寡聚物,对比文件3更是没有公开任何具体的引物或探针序列,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引物探针序列本身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是无法预见的。而本申请验证了这些序列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包含用于检测HPV31的引物;并限定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对比文件3给出了检测HPV33和HPV3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同样是利用HPV病毒的E6/E7基因对其进行检测和分型。在此基础上,针对E6/E7基因设计不与其他亚型HPV靶标核酸存在交叉反应的相关引物探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与对比文件1针对的靶标相同设计原理也相同,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试剂盒和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低聚物组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样品是否含有指定类型HPV的方法,具体为:使用所述引物组合物扩增靶标序列,通过探针检测是否存在靶标序列,并由此确定是否样品中含有特定类型HPV,结合上述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3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删除原权利要求4和32;将原权利要求1(1)之(a)和(b)分别限定为“其中(a)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由SEQ ID NO:5组成的核酸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为启动子引物或启动子提供者,其包含由SEQ ID NO:12组成的靶标杂交序列和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的启动子序列”;限定原权利要求2所述启动子序列为其中优选的序列;将原权利要求6中低聚物“具有选自SEQ ID NO:17- SEQ ID NO:24的序列”修改为“包含由SEQ ID NO:20组成的核酸序列”,并调整了其他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5如下:
“1. 一种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靶标核酸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低聚物组合,所述低聚物组合包括:
(1)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3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由SEQ ID NO:5组成的核酸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为启动子引物或启动子提供者,其包含由SEQ ID NO:12组成的靶标杂交序列和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的启动子序列;和
(2)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1型(HPV31)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一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一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4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27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5、SEQ ID NO:76或SEQ ID NO:77的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二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二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8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30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9、SEQ ID NO:80或SEQ ID NO:81的序列;
其中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3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T7启动子序列,优选其中所述第二HPV33低聚物的所述启动子序列为以SEQ ID NO:82示出的T7启动子序列。”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其中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由SEQ ID NO:20组成的核酸序列。”
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完成其多基因座/单一HPV类型测定,对比文件1教导了在其3’端含有区别碱基的引物对,而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EQ ID NO:5丢掉了对比文件1 SEQ ID NO:1引物的整个3’一半,这背离了对比文件1的教导,会导致缺乏合理的成功预期。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给出相关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2和/或3的组合并不能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复审请求人提供了根据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两种HPV类型(HPV33和HPV35)的引物和探针组合的实验,以表明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制备额外的引物和探针组合,其将以合理的成功预期提供该文件中原理性的灵敏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31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2015年06月0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2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合理预期的范围,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1.一种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靶标核酸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低聚物组合,所述低聚物组合包括:
(1)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3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由SEQ ID NO:5组成的核酸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3扩增低聚物为启动子引物或启动子提供者,其包含由SEQ ID NO:12组成的靶标杂交序列和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的启动子序列;和
(2)用于特异性地扩增HPV31型(HPV31)核酸靶标区域的第一扩增低聚物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其中(a)所述第一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一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一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4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27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5、SEQ ID NO:76或SEQ ID NO:77的序列;并且(b)所述第二HPV31扩增低聚物包含第二靶标杂交序列,所述第二靶标杂交序列为包含在SEQ ID NO:78的序列中的约15至约30个连续核苷酸并至少包括SEQ ID NO:79、SEQ ID NO:80或SEQ ID NO:81的序列;
其中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E6/E7基因对选自HPV33、HPV35、HPV39、HPV51、HPV56和HPV59的人乳头瘤病毒进行分型的方法及相关引物组和探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方法中使用的包括针对HPV亚型核苷酸序列第一位置的PCR扩增引物,和针对第二位置的PCR扩增引物(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和第二扩增低聚物)和相应的检测探针。其中,针对HPV33的引物组序列如SEQ ID NO:1-2所示,探针如SEQ ID NO:25所示(参见权利要求1-11和图1-2)。本申请SEQ ID NO:5的第11-22位核苷酸序列与对比文件1的 SEQ ID NO:1第1-12位核苷酸序列相同,即权利要求1中“包含由SEQ ID NO:5组成的核酸序列”包含了对比文件1的 SEQ ID NO:1(相当于第一扩增低聚物);本申请SEQ ID NO:12的1-11位与对比文件1的SEQ ID NO:2(相当于第二扩增低聚物)第8-18位碱基相同,并且本申请SEQ ID NO:12的14-17位与对比文件1 SEQ ID NO:2的3’末端的4个碱基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扩增HPV33的两个靶杂交序列(即引物)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第二靶杂交序列还包含位于所述靶标杂交序列5’的启动子序列,此外,还限定组合物包含用于检测HPV31的引物以及所述低聚物组合不具有与人乳头瘤病毒45型(HPV45)靶标核酸的交叉反应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一条引物例如引物的5’端提供一段启动子序列以增强扩增效果的检测HPV33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第0020、002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该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引物,并将启动子序列添加至引物的5’端是容易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HPV31和HPV33是常见的与宫颈癌相关的高危型HPV,可以利用其E6/E7基因对其进行检测分型(参见对比文件3第420页左栏第2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检测HPV33和HPV31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同样是利用HPV病毒的E6/E7基因对其进行检测和分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检测HPV31的引物、探针等代替对比文件1中检测其他HPV亚型的引物、探针以得到用于检测并区分HPV33和HPV31的组合物,且针对其E6/E7基因设计相关引物、探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常规的引物或探针设计软件即可获得。而HPV基因型众多,部分亚型为高危型,部分亚型为低危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精确分型诊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引物探针时考虑制备不与其他亚型HPV,如HPV45靶标核酸存在交叉反应的引物探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低聚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一条引物例如引物的5’端提供一段启动子序列以增强扩增效果的检测HPV33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第0020、002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该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引物,并将启动子序列添加至引物的5’端是容易的。而T7启动子是本领域的常用启动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用该启动子,并选择具体的已有的该启动子序列(如SEQ ID NO:82示出的序列)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针对的靶标均是相应HPV亚型的E6/E7基因(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设计引物的原理和方法以及使用的软件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启示设计得到相关的具体引物组合也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二扩增低聚物作了具体限定。结合上述评述2-3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所述低聚物的5’端设置启动子序列,并具体选择合适的启动子序列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方法中涉及使用针对各个不同亚型的探针(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6、11),且其探针针对的靶标选择及探针设计原理和方法以及使用的软件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选择得到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的探针也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的试剂盒。出于便于使用或商业目的,将用于检测某种病毒并对其进行分型的方法中涉及的试剂等制备成为试剂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0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的反应混合物。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所述引物探针的检测方法,其中涉及使用含有所述引物探针的反应混合物。结合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10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低聚物组合在制备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产品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样品是否含有指定类型HPV的方法,具体为:使用所述引物组合物扩增靶标序列,通过探针检测是否存在靶标序列,并由此确定是否样品中含有特定类型HPV(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1)。根据上述检测方法可知,其必然需要提供需要确定是否含有某种类型HPV的样品(即疑似含有特定类型HPV的样品),也需要将所述引物与样品进行接触以进行扩增。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可知,当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所述具体低聚物组合物并将其用于制备用于区分性检测疑似含有HPV33和/或HPV31的样品中的人乳头瘤病毒33型(HPV33)和/或人乳头瘤病毒31型(HPV31)靶标核酸的产品是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用途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扩增步骤与检测步骤在同一扩增反应混合物中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2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用途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在扩增前进行靶标序列的纯化以及设计特异性捕获探针对样品中的靶标序列进行纯化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用常规的探针设计软件设计符合需要的探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2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检测步骤d)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方法即为设计相关的检测探针,探针与扩增反应后的产物进行接触杂交,并通过检测探针确定是否存在靶标HPV类型(参见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检测探针做了进一步限定。而所述附加特征分别对应于在前的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7-10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同样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2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3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探针和扩增反应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检测探针连接荧光基团和荧光淬灭基团(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通过荧光变化进行相关检测;而连接化学发光标签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探针检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用上述标签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在探针中添加非靶标杂交序列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其检测方法为PCR检测方法,而等温扩增反应、实时扩增反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PCR扩增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上述扩增方法均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3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第一HPV33扩增低聚物“包含由SEQ ID NO:5组成的核酸序列”,即,意味着所述扩增低聚物在SEQ ID NO:5的序列两侧还可以包含其它核苷酸序列,并没有排除包含对比文件1 SEQ ID NO:1的3’末端序列的可能。其次,对于SEQ ID NO:5本身而言,虽然对比文件1教导了在三个3’末端碱基内的区别碱基,然而根据引物设计软件和通用的引物设计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可以获得其它的HPV33特异性引物,所述引物并不必然局限于对比文件1的SEQ ID NO:1。第三,引物和探针的反应条件会影响到其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复审请求人将其制备的引物和探针进行了如本申请说明书中一般描述的扩增和检测反应,而没有摸索适合所述引物和探针的反应条件,因而其灵敏度低并不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引物设计软件和通用的引物设计原则获得其它的灵敏度高和特异性好的引物和探针。本申请说明书和补充的实验数据都没有证实请求保护的低聚组合物对HPV33和HPV31的检测具有相比于现有技术更优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因而其只是从众多可能的引物中进行的具体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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