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植植被元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植植被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8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6593
优先权日:2013-01-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05693.1
申请日:2014-01-21
复审请求人:XF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谷佳运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侯婧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5693.1,名称为“预植植被元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51097,申请人为XF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59段(第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绿化人造或天然表面的预植植被元件,其包含:
具有至少50%的开放空间的挤压丝三维缠结垫,
平行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平面取向并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连接的二维材料层,
其中将挤压丝三维缠结垫用基质填充并使植被在它上面生长以形成预植植被垫,
其特征在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和二维材料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优选至少60%,更优选至少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更优选至少10年,最优选至少25年。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包含膜、机织物、非机织物或针织物。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多孔二维材料层,其优选具有50-1500个孔/m2。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保水层。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以包含来自以下组的聚合物:聚羟基链烷酸酯(PHA)如聚羟基丁酸酯(PHB)、聚羟基戊酸酯(PHV)、聚-(3-羟基丁酸酯-co-3-羟基戊酸酯)PHVB或聚羟基己酸酯(PHH)、聚乳酸(PLA)、聚羟基乙酸(PGA)、聚已内酯(PCL)、聚-β-丁内酯(PBL)、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纤维素衍生物和/或其混合物。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包含生物组分纤维、丝和/或带的机织物、非机织物或针织物。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包 含至少两种聚合物组分的共挤出膜。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植被包含藓类和/或景天属植物。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包含平行于二维材料层平面取向的排水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排水层为另一挤压丝三维缠结垫。
12. 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排水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包含排水层的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与压敏粘合剂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0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包含保水层,且排水层包含面对二维材料层的过滤层和任选位于过滤层的相对侧的另一二维材料层,其中保水层为非机织物,且挤压丝三维缠结垫、保水层和排水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可生物堆肥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6219965B1,公告日为2001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2:JP 8-280245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7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该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而根据EN13432的标准,其主要指工业组成单元在60度,100%相对湿度下,经6个月,至少有90%降解为CO2、水、无机物质和新的单元物质。该标准只是限定了材料的降解特性,而不能反应其机械性能的变化情况。因此基于该区别,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植被元件寿命结束后其如何以环境友好方式降解。而对比文件2采用生物降解材料来制造草坪结构,其需要植被元件在寿命结束后能够生物降解,且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可以是聚已内酯。相应的生物堆肥性能是聚合物材料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采用该聚合物材料必然使得预植制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可生物降解层是一个短暂存在的层,应当存在直到“自然草充分生长”,而本申请需要经延长的时间保持足够的强度,首先,并不意味着自然草充分生长后,该可生物降解层即不存在,由对比文件2中实施例1可知,采用脂肪族聚酯构建的人造基质植草1年后,仍然能观察到基质中部分纤维的存在;其次,经延长时间的强度,实际上是植被元件寿命期间不因基质材料的降解而影响植被的生长,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7-18行)中公开了整个结构是一体的,具有足够的抗分解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植被元件寿命的需要,通过具体材料的选择,保持一定的可生物降解层的机械性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一个限定丝的直径的从属权利要求,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拆分为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计成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耐久性以承受严苛使用的元件,其整个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分解能力,且通过多个手段以增强稳定性并防止结构的分解、脱离或降解,而本申请是在于机械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一定时间,并且其中在预植植被元件的寿命之后堆肥后没有聚合物材料残留;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人造草坪草和人造草坪草结构的培养基,其中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用于培养基的纤维,且在短时间后生物降解,培养基中使用的纤维具有至多0.25mm的直径,本申请中丝的直径比对比文件2中最大直径(最多0.25mm)更大(0.4-1.2mm);3)对比文件2需要生物降解性,与本申请的可生物堆肥性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维缠结垫和二维材料层,且由聚合物材料组成,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该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以及具体的挤压丝的直径。基于该区别,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长期保证植被元件的强度。而对比文件2发明的目的也是需要植被元件在寿命结束后能够生物降解,这与本申请的目标一致,且对比文件2至少公开了聚已内酯,相应的生物堆肥性能是聚合物材料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采用该聚合物材料必然使得预植制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对于机械性能的保持,具体的持续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性能需要进行设计;2)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500den只是列举的一个例子,并没有表明这是所取的极限,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可知,实际上0.1-2.5mm均是可选的直径范围,丝的粗细只是降解能力和机械性能控制的一种因素,其他因素例如纤维密度、厚度等也会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预植元件的性能需要进行合理的选择;3)可生物堆肥性,只是一个评判衡量物件降解的标准,实际上本申请预植件使用时也是在环境条件下,相对而言,生物堆肥性降解的温度、湿度均高于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反而是更容易降解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0、12、16-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15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8、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维缠结垫和二维材料层,且由聚合物材料组成以及三维缠结垫的丝的直径,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该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以及机械性能保持的具体数值。基于该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长期保证植被元件的强度。而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也是需要植被元件在寿命结束后能够生物降解,与本申请的目标一致,且其公开了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可以是聚已内酯,采用该聚合物材料必然使得预植植被元件能够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而对于机械性能的保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机械性能需要,对预植植被元件中丝的具体参数进行设计,从而获得所需的持续时间;第二,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挤压丝三维缠结垫中丝的直径,对比文件2中第0012段给出的500den只是列举;第三,根据EN13432的可生物堆肥性,其温度湿度均高于环境条件,但是要求在短时间内的高降解程度,而环境条件的温度湿度下,达到相同降解程度的降解时间相应更长,二者并不相悖,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选择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材料确保预植植被元件环境友好性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使预植植被元件具有环境友好性,例如满足标准EN13432,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将从属权利要求14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经延长的时间保持足够的强度,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使植被元件在寿命结束时是可生物堆肥的;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人造草坪结构,包括培养基和背层,培养基和背层都由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纤维组成,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可生物降解层仅存在直到“自然草充分生长”,即存在时间相当短,且存在是临时的,这与本申请完全相反,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实现该元件的至少50%的机械性能至少保持5年。所以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实现预植植被元件的至少50%的机械性能至少保持5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是显而易见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用于绿化人造或天然表面的预植植被元件,其包含:
具有至少50%的开放空间的挤压丝三维缠结垫,
平行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平面取向并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连接的二维材料层,
其中挤压丝三维缠结垫中的丝具有0.4-1.2mm的直径,
其中将挤压丝三维缠结垫用基质填充并使植被在它上面生长以形成预植植被垫,
其特征在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和二维材料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
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
其中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以包含来自以下组的聚合物:聚羟基链烷酸酯(PHA)如聚羟基丁酸酯(PHB)、聚羟基戊酸酯(PHV)、聚-(3-羟基丁酸酯-co-3-羟基戊酸酯)PHVB或聚羟基己酸酯(PHH)、聚乳酸(PLA)、聚羟基乙酸(PGA)、聚-β-丁内酯(PBL)、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纤维素衍生物和/或其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挤压丝三维缠结垫中的丝具有0.5-0.8mm的直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75% 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包含膜、机织物、非机织物或针织物。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多孔二维材料层,其优选具有50-1500个孔/m2。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保水层。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包含生物组分纤维、丝和/或带的机织物、非机织物或针织物。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二维材料层为包含至少两种聚合物组分的共挤出膜。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植被包含藓类和/或景天属植物。
1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包含平行于二维材料层平面取向的排水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5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排水层为另一挤压丝三维缠结垫。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排水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包含排水层的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
2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与压敏粘合剂连接。
21. 根据权利要求17的预植植被元件,其中预植植被元件包含保水层,且排水层包含面对二维材料层的过滤层和任选位于过滤层的相对侧的另一二维材料层,其中保水层为非机织物,且挤压丝三维缠结垫、保水层和排水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可生物堆肥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绿化人造或天然表面的预植植被元件,对比文件1(US6219965B1,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5行,第4栏第17-65行,第6栏第62行-第7栏第65行,第9栏第14-47行,第17栏第14-38行,第18栏第4-24行,第30栏第51-55行;附图1-6)公开了一种植物生长片结构(相当于绿化人造或天然表面的预植植被元件,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5行,第18栏第4-11行),包含:具有缠结的合成树脂纤维形成的三维网状结构的核心层2(相当于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24-35行),具有至少50%的开放空间(从附图1、3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平行于核心层2平面取向的基网层1(相当于二维材料层,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14-23行,附图1-6),其与核心层2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36-38行,附图1-6);核心层2中的纤维丝具有0.1-0.8mm(与本申请的0.4-1.2mm的范围有重合)的直径(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46-54行);核心层2中可以负载例如沙子类的粉体和颗粒(即公开了用基质填充)(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24-35行),并使植被在它上面生长以形成预植植被垫(即公开了使植被在它上面生长以形成预植植被垫)(参见说明书第18栏第12-24行,附图1-6);核心层2和基网层1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19-29行)。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以包含来自以下组的聚合物:聚羟基链烷酸酯(PHA)如聚羟基丁酸酯(PHB)、聚羟基戊酸酯(PHV)、聚-(3-羟基丁酸酯-co-3-羟基戊酸酯)PHVB或聚羟基己酸酯(PHH)、聚乳酸(PLA)、聚羟基乙酸(PGA)、聚-β-丁内酯(PBL)、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纤维素衍生物和/或其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长期保证植被元件的强度以及选择合适的聚合物材料。
对比文件2(JP8-280245A,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8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人造草坪结构,并具体披露了:培养基1是由生物降解合成聚合物纤维交织而成,可以在培养基1的背面设置由生物降解合成聚合物纤维构成的背衬层(图中未示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可以选自ε-己内酯/ε己内酰胺共聚物,聚已内酯,脂肪族聚酯,这些合成聚合物和纤维素的复合物,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在于保证预植植被元件强度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预植植被元件的环境友好性以及其使用过程中的强度保持性之间做出权衡,根据实际性能需求,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且本领域中预植植被元件必然有一定的强度要求,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这是根据对强度的需求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聚羟基链烷酸酯(PHA)如聚羟基丁酸酯(PHB)、聚羟基戊酸酯(PHV)、聚-(3-羟基丁酸酯-co-3-羟基戊酸酯)PHVB或聚羟基己酸酯(PHH)、聚乳酸(PLA)、聚羟基乙酸(PGA)、聚-β-丁内酯(PBL)、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均是一些常规的脂肪族聚酯,纤维素衍生物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一或其混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核心层2中的纤维丝具有0.1-0.8mm(与本申请的0.5-0.8mm的范围具有共同端点)的直径(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46-54行)。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 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6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10年,或者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 75%的其机械性能至少25年,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控制预植植被元件的材质和参数,保证其所需性能,而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2-65行)中公开了二维材料层可以是机织物、针织物,而膜、非机织物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设置二维材料层为多孔二维材料层,其优选具有50-1500个孔/m2以及设置二维材料层为保水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6行-第7栏第19行)公开了二维材料层为保水层。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2-65行)公开了二维材料层可以是机织物、针织物,而其余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选择二维材料层为包含至少两种聚合物组分的共挤出膜,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植被包含藓类和/或景天属植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14-47行)公开了无论采用哪种类型,背部元件4设置成允许水的流动以提高该结构的排水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预植植被元件包含平行于二维材料层平面取向的排水层。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根据排水需求,设置排水层为另一挤压丝三维缠结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7栏第53-65行)中公开了背部元件4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排水需求以及环境友好的需求,能够想到排水层基本由合成聚合物材料组成,其中选择所述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包含排水层的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预植植被元件与压敏粘合剂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9-19行,第9栏第14-47行)中公开了多层结构包含保水层;无论采用哪种类型,背部元件4设置成允许水的流动以提高该结构的排水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要,设置保水层、排水层的具体结构、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需要植被元件在寿命结束后能够生物降解,无需后续处理,这与本申请的目标一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预植植被元件可生物降解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预植植被元件的环境友好性以及其使用过程中的强度保持性之间做出权衡,根据实际性能需求,选择合成聚合物材料使得预植植被元件为根据EN13432可生物堆肥的,且本领域中预植植被元件必然有一定的强度要求,预植植被元件保持至少50%的其机械性能至少5年,这是根据对强度的需求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中也公开了可以根据采用的构件所需的性能设计纤维厚度和纤维密度,这必然影响其强度,进而影响机械性能的保持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机械性能需要,对预植植被元件中丝的具体参数进行设计,从而获得所需的持续时间,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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