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固态成像器件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49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79840
优先权日:2012-07-20
申请(专利)号:201710947345.1
申请日:2013-07-19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兴
合议组组长:龙玄耀
参审员:刘昶
国际分类号:H04N5/374(2011.01);H04N5/3745(2011.01);H04N5/378(2011.01);H04N5/225(2006.01);H01L27/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具备新颖性。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得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47345.1,名称为“固态成像器件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9日。本申请是分案申请,原申请号为201310306078.1,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7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2334293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7-8的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8与对比文件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7-8、15的内容如下:
“7. 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包括:
输出模拟信号的像素;
比较器,其包括接收模拟信号的第一晶体管和接收参考信号的第二晶体管;
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和所述第二晶体管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
其中所述像素和所述比较器设置在第一列区域内,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晶体管的所述多个分割晶体管沿着所述第一列区域内的第一线排列。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固态成像器件,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的栅极接收所述模拟信号,并且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栅极接收所述参考信号。”
“15. 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包括:
输出像素信号的多个像素;
输出参考信号的参考信号产生电路;
比较器,其包括:
第一晶体管;
第二晶体管,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所述第一晶体管的源极,并且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第一晶体管的漏极;
第三晶体管;以及
第四晶体管,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源极,并且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漏极,其中
所述第一晶体管的栅极和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像素信号,并且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栅极和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参考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所作修改为:将技术特征“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补入独立权利要求7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分别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至少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使得它可以没有副作用地改善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串扰特性。也就是说,鉴于现有技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改进。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单元晶体管M121,M122,...,M12p串联连接,并且单元晶体管M131,M132,...,M13p串联连接;每个差分晶体管的各个单元晶体管的栅极相互连接,用于接收像素信号或参考信号。其并没有公开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和与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同样权利要求8也具备新颖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改善串扰特性,从而产生了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同样的,权利要求15也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15如下:
“7. 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包括:
输出模拟信号的像素;
比较器,其包括接收模拟信号的第一晶体管和接收参考信号的第二晶体管;
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和所述第二晶体管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
其中所述像素和所述比较器设置在第一列区域内,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晶体管的所述多个分割晶体管沿着所述第一列区域内的第一线排列,
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
“15. 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包括:
输出像素信号的多个像素;
输出参考信号的参考信号产生电路;
比较器,其包括:
第一晶体管;
第二晶体管,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所述第一晶体管的源极,并且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第一晶体管的漏极;
第三晶体管;以及
第四晶体管,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源极,并且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漏极,其中
所述第一晶体管的栅极和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像素信号,并且所述第三晶体管的栅极和所述第四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参考信号,
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分别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
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分别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列的比较器包括差动晶体管M102(相当于第一晶体管)和M103(相当于第二晶体管),第二列的比较器也包括差动晶体管M102(相当于第三晶体管)和M103(相当于第四晶体管),其中每个差动晶体管都被划分为p个单位晶体管(相当于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分别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而图9中还公开了在比较器102、102、……102的每一个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配置成在X轴方向上不会相邻于与该比较器相邻的其他的比较器所包含的单位晶体管的任一个(参见说明书第0139段及图9)。权利要求15仅限定了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与其相邻列的排列模式不同,并未限定排列模式具体是如何不同,而每一列的多个晶体管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每个晶体管的绝对位置都是影响该列晶体管排列模式的因素,二者中有一者不同,则可以认为两列的排列模式不同。对比文件1的图9中第一列比较器的多个晶体管与第二列比较器的晶体管的绝对位置排列不同,因此也可以认为两个相邻列晶体管的排列模式不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参照权利要求15的评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9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34293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5日。
1.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0-0069、0133-0139段,附图图1、4、8、9):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以n列m行的二维矩阵状排列的n×m个像素部100,其输出像素电压(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输出模拟信号的像素);模拟/数字变换器12将经由列信号线提供的像素电压变换为数字值,其包括n个比较器102,n个比较器分别对应于n个像素电压,每个比较器包括差动晶体管M102、M103,向差动晶体管M102、M103分别提供参考信号REF和对应于该比较器的像素电压(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接收模拟信号的第一晶体管和接收参考信号的第二晶体管),差动晶体管M102由p个(p为2以上的整数)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构成,差动晶体管M103由p个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3p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第一晶体管和第二晶体管被划分为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如图9所示,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在Y轴方向上排列成各自的沟道长度方向与X轴方向一致,并且,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与单位晶体管M121、M122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31、M132。通过这样构成,能够确保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差动特性,能够提高比较器102的比较精度。结合图1的内容可知,每个比较器对应一列像素,第一列的像素和第一个比较器设置在第一列区域,而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沿着第一列区域的第一线排列(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其中所述像素和所述比较器设置在第一列区域内,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晶体管的所述多个分割晶体管沿着所述第一列区域内的第一线排列)。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39段,附图图9):“在图9所示的布局例中,与图8相同地,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例如,连接节点NN)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其中,在图9中,在比较器102、102、……、102的每一个中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配置成在X轴方向上不会相邻于与该比较器相邻的其他的比较器所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的任一个。通过这样构成,能够在X轴方向(重复方向)上部分扩大比较器102、102、……、102的单元间隔,所以能够扩大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3p的沟道长度(L)。由此,能够扩大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沟道长度,能够进一步提高比较器102的性能”。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图9对应的技术方案中,仅仅是使得在每一个比较器包含的多个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整体上与在X轴方向相邻的其他的比较器所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在Y轴方向上错开,然而在每一个比较器中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仍然是按照“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例如,连接节点NN)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换言之,对比文件1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仍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由于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进一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没有副作用地改善串扰特性。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为了“能够确保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差动特性,能够提高比较器102的比较精度”特别强调了“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例如,连接节点NN)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给出“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相关的技术启示,还给出了与其相反的技术教导。另一方面,权利要求7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的目的是减少相邻列中的ADC的两个比较器之间的寄生电容,进而没有副作用地改善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串扰特性。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到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寄生电容,以及由此带来的串扰特性劣化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改变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相邻两列中的排列模式。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改善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串扰特性的惯用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可以没有副作用地改善串扰特性。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固态成像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0-0069、0133-0139段,附图图1、4、8、9):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以n列m行的二维矩阵状排列的n×m个像素部100,其输出像素电压(相当于权利要求15的输出像素信号的多个像素);参考信号生成电路101,其响应于控制信号C2而开始输出参考信号REF(相当于权利要求15的输出参考信号的参考信号产生电路);模拟/数字变换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5的比较器),将经由列信号线提供的像素电压变换为数字值,模拟/数字变换器包括n个比较器102,n个比较器分别对应于n个像素电压,每个比较器包括差动晶体管M102、M103,差动晶体管M102由p个(p为2以上的整数)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构成,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串联连接在电流源晶体管的漏极和负载晶体管的漏极之间,向各自的栅极提供参考信号REF;差动晶体管M103由向各自的栅极提供输入电压VP1的串联连接的p个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3p构成。如图8所示,差动晶体管M102包括单位晶体管M121、M122,差动晶体管M103包括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21、M122、M131、M132相当于权利要求15的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且由于差动晶体管可由p个单位晶体管构成,因此隐含公开了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和第四晶体管分别被划分成相同数量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向差动晶体管M102、M103分别提供参考信号REF和对应于该比较器的像素电压,且都是从各单位晶体管的栅极提供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5的第一晶体管的栅极和第二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像素信号,第三晶体管的栅极和第四晶体管的栅极被配置为接收参考信号)。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33-0139段,附图图8、图9):在图8所示的布局例中,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与单位晶体管M121、M122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31、M132。通过这样构成,能够确保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差动特性,能够提高比较器102的比较精度。在图9所示的布局例中,与图8相同地,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例如,连接节点NN)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其中,在图9中,在比较器102、102、……、102的每一个中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配置成在X轴方向上不会相邻于与该比较器相邻的其他的比较器所包含的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31、M132的任一个。通过这样构成,能够在X轴方向(重复方向)上部分扩大比较器102、102、……、102的单元间隔,所以能够扩大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3p的沟道长度(L)。由此,能够扩大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沟道长度,能够进一步提高比较器102的性能。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第二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第一晶体管的源极,第二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第一晶体管的漏极,第四晶体管的源极连接到第三晶体管的源极,第四晶体管的漏极连接到第三晶体管的漏极;(2)其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晶体管之间的连接;(2)如何没有副作用地改善串扰特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单位晶体管M121、M122、……、M12p串联连接,单位晶体管M131、M132、……、M13p串联连接,每个差动晶体管的各个单位晶体管的栅极相互连接,用于接收像素信号或者参考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段)。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晶体管在划分为等效的多个单位晶体管时,可以通过串联连接也可以通过并联连接各单位晶体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为了“能够确保差动晶体管M102、M103的差动特性,能够提高比较器102的比较精度”特别强调了“以比较器102的单元间隔内的基准点为中心(例如,连接节点NN)点对称地配置单位晶体管M121、M122和单位晶体管M131、M132”,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给出“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相关的技术启示,还给出了与其相反的技术教导。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5中“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预定列的排列模式不同于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与所述预定列相邻的相邻列的排列模式”的目的是减少相邻列中的ADC的两个比较器之间的寄生电容,进而没有副作用地改善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串扰特性。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到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寄生电容,以及由此带来的串扰特性劣化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改变构成比较器的多个分割晶体管在相邻两列中的排列模式。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改善相邻列中构成AD转换器的比较器之间的串扰特性的惯用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可以没有副作用地改善串扰特性。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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