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53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68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228779.2
申请日:2017-11-29
复审请求人:哈尔滨市汇精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霞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22/20(2018.01),A01C7/06(2006.01),A01C21/00(2006.01),A01D45/02(2006.01),A01D82/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教导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合理得出的,且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228779.2,名称为“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哈尔滨市汇精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6段(第1-7页)和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及穴播机”,高荣等,农业科技通讯,第11期,第237-239页,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7日;
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寒地种植业技术推广》,史占忠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23页,公开日为2014年06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种植方法步骤如下:
一、整地起垄:清理土壤表面的秸秆、杂草及杂物,采用旋耕机进行旋耕起垄,垄距为65cm;
二、穴播施肥:采用对等比空种植方法,所述对等比空种植方法为二比二空,即种二垄空二垄;或三比三空,即种三垄空三垄;或四比四空,即种四垄空四垄,即播种玉米种子的播种垄与没播种的空垄垄数相同且相互间隔;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对等比空穴播,每穴播双株,同一播种垄上相邻两穴平均穴距为30或33cm,播种时2行播种垄上的穴位平行同步对应,每亩播种3000-3300株;
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在对等比空穴播的同时将肥料一次性施入,肥料被施入已播种的玉米种子侧下方7~8cm的位置;所述肥料为磷酸二铵、尿素和氮磷钾锌缓释肥的混合肥,所述混合肥的施肥量为每亩施肥35Kg,其中磷酸二铵10Kg,尿素10Kg,氮磷钾锌缓释肥15Kg;第三年开始种植的施肥量再减少10%;
三、收割:采用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并将玉米秸秆粉碎,粉碎的玉米秸秆碎屑直接覆盖在所收割垄的垄面上;所述玉米收割机为双行玉米收割机、三行玉米收割机或四行玉米收割机,所述双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所述三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所述四行玉米收割机用于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
四、秸秆还田、休耕养地:采用灭茬机将玉米秸秆碎屑、玉米茬与土壤搅拌还田,搅拌深度为15~20cm;秸秆还田后进入休耕养地阶段;次年进行玉米对等比空穴播时,播种在上一年的空垄上,而上一年进行秸秆还田的休耕地保持休耕养地状态,直至次年播种的玉米收割前45天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以备下一年的玉米种植;所述灭茬机为双行灭茬机或三行灭茬机,所述双行灭茬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所述三行灭茬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所述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使用的是旋耕宽度为130cm的双行旋耕机或旋耕宽度为195cm的三行旋耕机,所述双行旋耕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所述三行旋耕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
五、轮替种植:采用播种地与休耕地每2年一轮,轮替种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其特征在于步骤一所述旋耕机的旋耕宽度为130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其特征在于 步骤二所述玉米种子为稀植大穗型玉米品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其特征在于步骤二所述二比二空种植方法的穴播平均穴距为30cm或33cm,每亩播种3000-3300株;所述三比三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穴播平均穴距为33cm,每亩播种3000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限定了整地起垄,同一播种垄上相邻两穴平均穴距为30或33cm,播种时2行播种垄上的穴位平行同步对应,每亩播种3000-3300株,肥料被施入已播种的玉米种子侧下方7~8cm的位置;玉米收割还田时,采用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并将玉米秸秆粉碎,粉碎的玉米秸秆碎屑直接覆盖在所收割垄的垄面上以及采用灭茬机将玉米秸秆碎屑、玉米茬与土壤搅拌还田,搅拌深度为15~20cm,养地时直至次年播种的玉米收割前45天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以备下一年的玉米种植;并限定了对比等空种植方法为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以及限定了玉米收割机、灭茬机和旋耕机,并限定了肥料的具体组成和施用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及穴播机使用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的二比空种植玉米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一比一空的对等比空栽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使玉米种植占50%的空垄当年进入休耕养地状态,实现玉米二年一轮茬种植,而且二比空种植玉米即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此基础上,为使玉米地轮茬种植、恢复土壤团粒结构,采取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栽培方式实现轮茬种植、休耕养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这种对等比空栽培方式可以实现休耕轮种、秸秆还田,保护地表水、消灭杂草,通透技术、提产减肥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对等比空穴播”,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至于使用“双行灭茬机、三行灭茬机、双行旋耕机、三行旋耕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二比空、三比空、四比空栽培模式下进行灭茬、旋耕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一比一空的栽培模式进行玉米种植,并且二比空种植玉米即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但对比文件1没有配套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能够实现玉米秸秆的全量还田;另外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的种植方式,无法实现休耕养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机械化的种植和收割,其种植成本将远远超过本申请。(2)本申请解决了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种两垄空一垄存在的技术问题,使用二比二空、三比三空栽培模式和2BY-2型玉米穴播机,取得了低碳排放,节能减排50%,提高效率50%等一系列技术效果。(3)本申请采用对等比空穴播种植方法,针对玉米二比二空、三比三空更替种植,是玉米栽培技术的重大改进,能够较好地解决密植与通风透光的矛盾,极大地提高玉米的光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密植品种的增产作用,减少倒伏现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配套使用的机械化设备中,本申请是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播种,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238页右栏倒数第2段)。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的对等比空种植技术,其解决了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部分),并且该栽培模式可使玉米种植占50%的空垄当年进入休耕养地状态,实现了玉米二年一轮茬种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比一对等比空种植基础上,选择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和四比四空的对等比栽培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收割机、旋耕机、灭茬机的使用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玉米种植垄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2)对于休耕轮种、秸秆还田、通透技术、提产减肥,其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中耕时不伤玉米苗、秋整地是由对等比空种植模式所带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等比空种植模式基础上,其也可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对于提高效率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使用2BY-2玉米播种机进行穴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一次播种二条垄,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穴播机型号相同,其播种效率应相同。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限定了整地起垄,同一播种垄上相邻两穴平均穴距为30或33cm,播种时2行播种垄上的穴位平行同步对应,每亩播种3000-3300株,肥料被施入已播种的玉米种子侧下方7~8cm的位置;玉米收割还田时,采用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并将玉米秸秆粉碎,粉碎的玉米秸秆碎屑直接覆盖在所收割垄的垄面上以及采用灭茬机将玉米秸秆碎屑、玉米茬与土壤搅拌还田,搅拌深度为15~20cm,养地时直至次年播种的玉米收割前45天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以备下一年的玉米种植;并限定了对比等空种植方法为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以及相应使用的玉米收割机、灭茬机和旋耕机,并限定了肥料的具体组成和施用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及穴播机使用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的二比空种植玉米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列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比空栽培技术模式已是本领域中种植玉米的常规栽培模式,而且二比空种植玉米即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23页),在此基础上,选择二比二空,即种二垄空二垄;或三比三空,即种三垄空三垄;或四比四空,即种四垄空四垄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了收割玉米以及整地的机械化作业,选择使用相应的玉米收割机、灭茬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65cm的标准垄的基础上,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时,使用的旋耕宽度为130cm的双行旋耕机或旋耕宽度为195cm的三行旋耕机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选择使用相应的旋耕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以及旋耕机使用形式做出的常规操作。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使用玉米种养同步模式可有效达到提产减肥的基础上,第三年开始种植的施肥量再减少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做出的常规操作。而没有配套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能够实现玉米秸秆的全量还田的技术问题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研发相应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进而能够意识到在一比一空栽培玉米过程中,由于玉米间距较近,在收割玉米时,无法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进而想到选择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的栽培模式以便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提高生产作业效率。具体在配套使用的机械化设备中,本申请是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播种,而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238页右栏倒数第2段),至于收割机、旋耕机、灭茬机的使用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玉米种植垄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关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中耕时不伤玉米苗、秋整地是由对等比空种植模式所带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等比空种植模式基础上,其也可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对等比空种植方法为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和四比四空,使用的玉米收割机为双行玉米收割机、三行玉米收割机和四行玉米收割机,灭茬机为双行灭茬机或三行灭茬机,旋耕机为旋耕宽度为130cm的双行旋耕机或旋耕宽度为195cm的三行旋耕机,第三年开始种植的施肥量再减少10%。但对比文件1在一比一空栽培玉米过程中,由于玉米间距较近,在收割玉米时,无法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即没有配套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能够实现玉米秸秆的全量还田;另外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的种植方式,无法实现休耕养地,即,在第二年,空两垄种一垄,无法进行农机配套种植,且无法保证玉米亩产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掌握本申请所用穴播机技术的基础上,即使看到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公开的一比一空,二比一空种植方式,也无法实现机械化的种植和收割,其种植成本将远远超过本申请。本申请解决了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种两垄空一垄存在的技术问题,使用二比二空、三比三空栽培模式和2BY-2型玉米穴播机,取得了如下技术效果:①低碳排放,节能减排50%,提高效率50%,一次播种二条垄,就等于完成四条垄的种植面积;②中耕犁耕地不伤玉米苗;③改革8月份农闲时玉米秋整地,确定在每年的八月中旬开始秋整地起垄备耕,保持了耕地地表水不散失,消灭田间杂草和草籽;④可实现玉米的休耕轮种,秸秆全部还田不焚烧,⑤通透技术、提产减肥,全方位实现了玉米的边行优势的高光效通透,可提高玉米亩产5%-20%,减少化肥使用量的40%-50%,降低玉米含水量2%-5%。本申请采用对等比空穴播种植方法,针对玉米二比二空、三比三空更替种植,是玉米栽培技术的重大改进,能够较好地解决密植与通风透光的矛盾,极大地提高玉米的光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密植品种的增产作用,减少倒伏现象。同时,提交了一份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站作出的测产报告,结果表明:玉米“二比二空”栽培,可以实现50%玉米田一年休耕样地,二年一轮替种植,减少肥使用量40%-50%,玉米亩增产幅度10%-20%,且建议全省进行二比二空的试验示范。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6段(第1-7页);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对比文件1公开了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技术及配套的2BY-2玉米穴播机(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2、6节):
可有效的实现玉米“种地养地”同步进行,每年可使玉米种植占50%的耕地实现一年的休耕养地,同时解决了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后,通过一年的休耕养地,使玉米秸秆腐烂分解转变为有机肥,既萱地培肥地力又使地表水不散失。
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模式。即65cm标准垄(隐含公开了起垄,垄距为65cm),采用玉米一穴双株穴播,播一垄空一垄(一比一空)的栽培模式,可使玉米种植占50%的空垄当年进入休耕养地状态(即本申请中的穴播施肥,采用对等比空种植方法,即播种玉米种子的播种垄与没播种的空垄垄数相同且相互间隔,每穴播双株),实现了玉米二年一轮茬种植(本申请中的轮替种植:采用播种地与休耕地每2年一轮,轮替种植)。
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可有效的解决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带来的一大难题。秸秆还田技术,是改良土壤的最为有效的方法…采用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模式,使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后,进入一年的休耕养地,使玉米秸秆在土里的腐烂分解转化为有机肥(即本申请中的秸秆还田、休耕养地,秸秆还田后进入休耕养地阶段;次年进行玉米对等比空穴播时,播种在上一年的空垄上,而上一年进行秸秆还田的休耕地保持休耕养地状态)。
在农机农艺相结合方面,哈尔滨市汇精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研发出配套的2BY-2玉米穴播机…穴播机精准度可达到精确定位定量一穴双株穴播,并配代一次性侧深施肥的施肥机构(即本申请中的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对等比空穴播,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在对等比空穴播的同时将肥料一次性施入)。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玉米种地养地同步对等比空穴播及配套栽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限定了整地起垄,同一播种垄上相邻两穴平均穴距为30或33cm,播种时2行播种垄上的穴位平行同步对应,每亩播种3000-3300株,肥料被施入已播种的玉米种子侧下方7~8cm的位置;玉米收割还田时,采用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并将玉米秸秆粉碎,粉碎的玉米秸秆碎屑直接覆盖在所收割垄的垄面上以及采用灭茬机将玉米秸秆碎屑、玉米茬与土壤搅拌还田,搅拌深度为15~20cm,养地时直至次年播种的玉米收割前45天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以备下一年的玉米种植;并限定了对比等空种植方法为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以及相应使用的玉米收割机、灭茬机和旋耕机,并限定了肥料的具体组成和施用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玉米种植操作及收割、还田。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进行玉米种植前,先清理土壤表面秸秆、杂草及杂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起垄基础上,采用旋耕机进行旋耕起垄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至于在玉米穴播种植时,同一播种垄上相邻两穴平均穴距为30或33cm,播种时2行播种垄上的穴位平行同步对应,每亩播种3000-3300株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玉米生长需要以及合理设置株距、通风透光做出的常规选择。至于肥料被施入已播种的玉米种子侧下方7~8cm的位置是根据玉米根系生长特性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在收割时,采用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并将玉米秸秆粉碎、粉碎的玉米秸秆碎屑直接覆盖在所收割垄的垄面上以及采用灭茬机将玉米秸秆碎屑、玉米茬与土壤搅拌还田是本领域进行玉米采收并进行秸秆还田的常规操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灭茬机搅拌深度为15~20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玉米生长习性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养地后直至次年播种的玉米收割前45天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以备下一年的玉米种植则是本领域交替利用耕地的常规手段。
此外,比空栽培技术模式已是本领域中种植玉米的常规栽培模式,而且二比空种植玉米即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23页),在此基础上,选择二比二空,即种二垄空二垄;或三比三空,即种三垄空三垄;或四比四空,即种四垄空四垄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了收割玉米以及整地的机械化作业,选择玉米收割机为双行玉米收割机、三行玉米收割机或四行玉米收割机,双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三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四行玉米收割机用于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灭茬机为双行灭茬机或三行灭茬机,双行灭茬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三行灭茬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65cm的标准垄的基础上,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时,使用的旋耕宽度为130cm的双行旋耕机或旋耕宽度为195cm的三行旋耕机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双行旋耕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三行旋耕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以及旋耕机使用形式做出的常规操作。
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要施肥的基础上,磷酸二铵、尿素和氮磷钾锌缓释肥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N、P、K、Zn肥料,使用上述肥料为玉米提供营养元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对于混合肥的施肥量可根据土壤墒情以及玉米的生长需要通过本领域有限的试验确定得出,具体每亩施肥35Kg,其中磷酸二铵10Kg,尿素10Kg,氮磷钾锌缓释肥15Kg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给出了使用玉米种养同步模式可有效达到提产减肥的技术教导,在此基础上,第三年开始种植的施肥量再减少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做出的常规操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旋耕机的旋耕宽度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65cm的标准垄,并且使用一比一空栽培模式(隐含公开了旋耕机的旋耕宽度为130cm),可见,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玉米种子做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玉米种植采用一比一空栽培模式的基础上,选择稀植大穗型玉米品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在二比二空种植方法时穴播平均穴距为30cm或33cm,每亩播种3000-3300株以及三比三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穴播平均穴距为33cm,每亩播种3000株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列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比空栽培技术模式已是本领域中种植玉米的常规栽培模式,而且二比空种植玉米即种植两垄玉米空一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23页),在此基础上,选择二比二空,即种二垄空二垄;或三比三空,即种三垄空三垄;或四比四空,即种四垄空四垄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了收割玉米以及整地的机械化作业,选择玉米收割机为双行玉米收割机、三行玉米收割机或四行玉米收割机,双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三行玉米收割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四行玉米收割机用于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玉米收割;灭茬机为双行灭茬机或三行灭茬机,双行灭茬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三行灭茬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的秸秆还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65cm的标准垄的基础上,采用旋耕机对休耕地进行旋耕起垄时,使用的旋耕宽度为130cm的双行旋耕机或旋耕宽度为195cm的三行旋耕机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双行旋耕机用于二比二空种植方法和四比四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三行旋耕机用于三比三空种植方法中休耕地的旋耕起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模式以及旋耕机使用形式做出的常规操作。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使用玉米种养同步模式可有效达到提产减肥的基础上,第三年开始种植的施肥量再减少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做出的常规操作。
至于对比文件1在一比一空栽培玉米过程中,由于玉米间距较近,在收割玉米时,无法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对比文件1中指出,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栽培技术正处于起步的研发阶段,相关栽培技术的实用与要求还不完善,与玉米“一比一空”栽培模式相适应的可配套的玉米收割机、玉米秸秆灭茬机等,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参见对比文件1的最后1段)。也就是说没有配套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能够实现玉米秸秆的全量还田的技术问题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研发相应的收割机和灭茬机,进而能够意识到在一比一空栽培玉米过程中,由于玉米间距较近,在收割玉米时,无法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进而想到选择二比二空、三比三空、四比四空的栽培模式以便配套使用大型机械化设备提高生产作业效率。具体在配套使用的机械化设备中,本申请是采用型号为2BY-2的玉米穴播机进行播种,而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238页右栏倒数第2段),至于收割机、旋耕机、灭茬机的使用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玉米种植垄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
关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玉米种养同步双侧通透、一比一空的对等比空种植技术,其解决了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部分),并且该栽培模式可使玉米种植占50%的空垄当年进入休耕养地状态,实现了玉米二年一轮茬种植。可实现低碳排放,节能减排、休耕轮种、保存地表水、秸秆还田、通透技术、提产减肥,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5节),而中耕时不伤玉米苗、秋整地是由对等比空种植模式所带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等比空种植模式基础上,其也可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一份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站作出的测产报告,只是验证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该证据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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