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幅卷布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剖幅卷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03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443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4293.2
申请日:2015-02-12
复审请求人:宁波大千纺织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超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郭嘉
国际分类号:B65H35/02(2006.01),B65H23/032(2006.01),B65H26/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4293.2,名称为“剖幅卷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大千纺织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758297Y,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1280654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4:CN201053057Y,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剖幅卷布机,包括机架(100),在所述机架(100)上方设置有针织圆盘(1),位于针织圆盘(1)下方设置有卷布机构(2),在机架(100)位于所述针织圆盘(1)和所述卷布机构(2)之间设置有剖刀机构(3),所述剖刀机构(3)包括间隔设置的两剖刀(30),两剖刀(30)设置的间距与调线边的宽度相匹配,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传感器(5、6),所述传感器(5、6)位于调线边的边缘(7、8)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A、B),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A、B)被传感器检测,上述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查点(A、B)之间位置的偏移,在所述针织圆盘(1)和所述剖刀机构(3)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4),所述支撑架(4)包括可伸缩的撑杆(40),所述撑杆(40)的伸缩机构和所述分析单元连接,在所述剖刀机构(3)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9)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9)的驱动马达(10),所述废料卷绕轮(9)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2)的卷布速率。”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两剖刀设置的间距与调线边的宽度相匹配,该剖幅卷布机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个传感器,传感器位于调线边的边缘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被传感器检测,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测点之间位置的偏移,在针织圆盘和剖刀机构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支撑架包括可伸缩的撑杆,撑杆的伸缩机构和分析单元连接,在剖刀机构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的驱动马达,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织物输送过程中通过传感器进行检测,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支撑架调节落布行程以确保剖布线平齐,至于将剖刀的间距设置成与调线边的宽度相匹配以及对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3中的伸缩杆仅用于改变扩撑的大小,而本申请的伸缩杆不仅可以改变扩撑的大小,而且将伸缩杆的伸缩机构连接分析单元可以达到根据偏移的位置来设置撑杆的伸缩长度,从而控制织物在下落过程中调线边的倾斜程度,可以有效的使得调线边两边缘的位置能够和剖刀的位置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2)设置废料卷绕轮并设置驱动马达来驱动废料卷绕轮卷绕剖幅卷布机的条形切边废料,以及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驳回文本中仅有一个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权利要求2,并且驳回决定是基于对比文件1、2、4作出的驳回决定,即在驳回时并未采用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经纬落布行程公差来调整伸缩长度从而获得平整的剖布,这与本申请中的伸缩杆的作用相同;(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剖布机构下方设置毛屑回收机构,为了防止切边废料杂乱堆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毛屑回收机构设置成废料卷绕轮,并设置驱动马达来驱动废料卷绕轮,而使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以此保持切边废料的张紧进而防止切边废料卷入卷布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剖幅卷布机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个传感器,传感器位于调线边的边缘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被传感器检测,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测点之间位置的偏移;(2)在针织圆盘和剖刀机构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支撑架包括可伸缩的撑杆,撑杆的伸缩机构和分析单元连接;(3)在剖刀机构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的驱动马达,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但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为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驳回的文本包含权利要求1,不包含权利要求2,驳回理由采用的证据涉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对比文件3;(2)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用可伸缩的撑布架来调整布料的落布行程,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3)设置废料卷绕轮以及对其速率的设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 “所述剖幅卷布机包括用于调节所述两剖刀(30)间距的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包括在所述机架(100)上设置的腰孔(31)和紧固件(32),所述紧固件(32)穿过所述腰孔(31)与所述剖刀(30)固接,在需要调节所述两剖刀(30)间距时,首先拧松所述紧固件(32),此时所述剖刀(30)的固接于所述机架(100)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所述剖刀(30)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所述紧固件(32)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所述机架(100)上,从而使得所述两剖刀(30)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剖幅卷布机,包括机架(100),在所述机架(100)上方设置有针织圆盘(1),位于针织圆盘(1)下方设置有卷布机构(2),在机架(100)位于所述针织圆盘(1)和所述卷布机构(2)之间设置有剖刀机构(3),所述剖刀机构(3)包括间隔设置的两剖刀(30),两剖刀(30)设置的间距与调线边的宽度相匹配,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传感器(5、6),所述传感器(5、6)位于调线边的边缘(7、8)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A、B),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A、B)被传感器检测,上述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查点(A、B)之间位置的偏移,在所述针织圆盘(1)和所述剖刀机构(3)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4),所述支撑架(4)包括可伸缩的撑杆(40),所述撑杆(40)的伸缩机构和所述分析单元连接,在所述剖刀机构(3)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9)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9)的驱动马达(10),所述废料卷绕轮(9)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2)的卷布速率,所述剖幅卷布机包括用于调节所述两剖刀(30)间距的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包括在所述机架(100)上设置的腰孔(31)和紧固件(32),所述紧固件(32)穿过所述腰孔(31)与所述剖刀(30)固接,在需要调节所述两剖刀(30)间距时,首先拧松所述紧固件(32),此时所述剖刀(30)的固接于所述机架(100)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所述剖刀(30)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所述紧固件(32)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所述机架(100)上,从而使得所述两剖刀(30)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4均没有涉及到调节机构,本申请调节机构可以为在机架上设置的多个固定孔,通过在固定孔中拧设紧固件实现剖刀的固定,此时仅需要将紧固件拧设于任意位置的固定孔来实现剖刀30间距的调节,便于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30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剖幅卷布机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个传感器,传感器位于调线边的边缘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被传感器检测,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测点之间位置的偏移;(2)在针织圆盘和剖刀机构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支撑架包括可伸缩的撑杆,撑杆的伸缩机构和分析单元连接;(3)在剖刀机构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的驱动马达,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4)剖幅卷布机包括用于调节两剖刀间距的调节机构,调节机构包括在机架上设置的腰孔和紧固件,紧固件穿过腰孔与剖刀固接,在需要调节两剖刀间距时,首先拧松紧固件,此时剖刀的固接于机架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剖刀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紧固件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机架上,从而使得两剖刀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但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4)均为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于调线边具有不同的宽度,为了将不同宽度的调线边切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剖刀之间的间距进行调整,使得两剖刀之间的间距是可调节的,以适应不同宽度的调线边。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调节两个剖刀组间距的基础上,设置腰孔和紧固件,使得紧固件穿过腰孔与剖刀固接是一种常规的方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对比文件1-4,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所述紧固件(32)穿过所述腰孔(31)与所述剖刀(30)固接,在需要调节所述两剖刀(30)间距时,首先拧松所述紧固件(32),此时所述剖刀(30)的固接于所述机架(100)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所述剖刀(30)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所述紧固件(32)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所述机架(100)上,从而使得所述两剖刀(30)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具有调节剖刀的间距的操作更加方便的技术效果。另外,具备调节两个剖刀组间距的条件和具体设置调节两个剖刀组间距的装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有条件不一定能够实际工作,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通过第一剖刀组和第二剖刀组的独立基座和安装剖刀的定位板来调节剖刀间距。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由组长沈彬、主审员冯超、参审员郭嘉变更为组长邹爱敏、主审员冯超、参审员郭嘉。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剖幅卷布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变色针织机双刀开幅切边结构,其在针织机上结合了剖布机构和收卷机构,即公开了一种剖幅卷布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4页第22行,附图4-9):包括机架,在机架上方设置有针织圆盘(参见附图4),位于针织圆盘下方设置有收卷机构3(相当于卷布机构),在机架位于针织圆盘和收卷机构3之间设置有剖布机构2(相当于剖刀机构),剖布机构2包括间隔设置的两剖刀215,两剖刀215设置的间距与毛边(相当于调线边)的宽度相匹配,在剖布机构2下方设置有毛屑回收机构4,其用于回收毛边织布5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剖幅卷布机还包括间隔设置的两个传感器,传感器位于调线边的边缘一侧,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在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被传感器检测,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测点之间位置的偏移;(2)在针织圆盘和剖刀机构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织物的支撑架,支撑架包括可伸缩的撑杆,撑杆的伸缩机构和分析单元连接;(3)在剖刀机构下方设置有废料卷绕轮和驱动该废料卷绕轮的驱动马达,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4)剖幅卷布机包括用于调节两剖刀间距的调节机构,调节机构包括在机架上设置的腰孔和紧固件,紧固件穿过腰孔与剖刀固接,在需要调节两剖刀间距时,首先拧松紧固件,此时剖刀的固接于机架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剖刀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紧固件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机架上,从而使得两剖刀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用剖刀精确地切除调线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玻纤壁布切边电子纠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段至第9页第5段,附图1-2、5):该纠偏装置包括间隔设置的两色标传感器91-1和91-3,色标传感器91-1和91-3位于色线81(相当于调线边)的边缘一侧,色标传感器91-1和91-3发出光束,通过检测色线81对光束的反射量与周围布料相比不同而实现对色线81位置的检测,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配合色标传感器91-1和91-3的检测,在该侧边缘上具有间隔设置的两检测点,在壁布(即公开了织物)输送过程中,两检测点被传感器检测,检测的信号被发送至一个可编程控制器93(相当于分析单元),从而得到两检查点之间位置的偏移,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传感器来检测织布传输过程中是否偏移,以实现剖切的精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卷布机撑布架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7):其用于圆编织布的剖幅卷布,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针织圆盘和剖布刀C(即剖刀机构)之间设置有用于支撑布料(即公开了织物)的撑布架A(相当于支撑架),撑布架A包括可伸缩的上齿条杆4(相当于撑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落布行程来确保剖布边线平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伸缩机构的伸缩量与调边线的偏移量相适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撑杆的伸缩机构和分析单元连接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在剖布机构下方设置毛屑回收机构以回收废料,而在本领域,带材废料的回收通常采用收集框收集或者滚筒卷绕的常规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废料带材进行收集的基础上,采用上述常规方式中的滚筒卷绕方式进行带材的收集,是本领域技术手段的常规应用,在采用滚筒卷绕的方式收集带材废料时,必然需要设置驱动滚筒进行旋转的驱动机构,进一步地,在对布幅剪裁时,保持剪裁线区域的张力,方便刀具沿着剪裁线对布幅进行剪裁,且张力越好,剪裁越方便且不容易剪裁偏移(例如生活中对布料进行剪裁时,需要将剪裁线绷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在采用滚筒卷绕的方式进行带材废料收集时,滚筒的转速越高,其对布幅剪裁区域的张力越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废料卷绕轮的卷布速率设置为大于卷布机构的卷布速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两个剖刀的基础上,为了对不同宽度的调线边进行切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剖刀结构进行改进,进而设置用于调节两剖刀间距的调节机构,至于在具体的调节方式上,通过设置调节机构包括在机架上的腰孔和紧固件,紧固件穿过腰孔与剖刀固接是一种常规设置,在需要调节两剖刀间距时,首先拧松紧固件,此时剖刀的固接于机架的状态被解除,然后移动剖刀至所需要的位置后重新拧紧紧固件使其重新被固定在机架上,从而使得两剖刀调节至所需要的间距,则是一种常规的操作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合议组认为:在纺织卷布中,织布出料后会具有一调线边,通过检测调线边来检查织物是否以正确的输送方向进行输送,由于织布的对象不同,受不同布料性能参数的影响,相应的调线边也具有不同的宽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个剖刀来将调线边切除,以便于下一步的卷绕和定型,在切除时,调线边的边缘与两个剖刀的位置是对齐的,即调线边的宽度与两个剖刀的间距相同,由于不同的调线边具有不同的宽度,为了将不同宽度的调线边切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剖刀之间的间距进行调整,使得两剖刀之间的间距是可调节的,以适应不同宽度的调线边。因此,对对比文件1中的两剖刀的间距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在具体的调节方式上,通过设置腰孔和紧固件,使得紧固件穿过腰孔与剖刀固接是一种常规的调节方式。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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