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碳基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18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4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5326.1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戴威生态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爱丽
合议组组长:蔡丽红
参审员:曲天竹
国际分类号:C05G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两者进行特征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5326.1,名称为“一种碳基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戴威生态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即第1-68段);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碳基复合肥,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基复合肥包括以下重量比的成分:
竹叶提取物139份、鱼腥草提取物59份、车前草提取物49份、苦参提取物47份、茉莉酸54份、水杨酸54份和纳米水溶碳39份;
以上碳基复合肥按照以下步骤制备:
1)取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茉莉酸、水杨酸和纳米水溶碳;
2)在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中分别加入有机溶剂,再分别置于高速超微粉碎机中匀浆,然后用超声波处理细胞悬液,使细胞急剧震荡破裂;
3)然后在25-30℃下,用有机溶剂萃取,分别得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的提取物溶液;
4)将萃取所得各成分的提取物溶液分别置于低温真空蒸发器中蒸发去除有机溶剂,所得物按照以上配比用水杨酸溶解,得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的水杨酸溶液;
5)将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的水杨酸溶液按以上配比放入茉莉酸及纳米水溶碳中,混合均匀,备用;
6)将过量硫酸与氯化钾在反应槽中在升温条件下进行反应,生成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硫酸与氯化钾反应的升温条件为:80℃~130℃,硫酸使用超过90%的浓硫酸;
7)将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磷酸一铵液混合,磷酸一铵溶液的比重为:1.14~1.3,
8)将硫酸氢钾料浆与磷酸一铵溶液和合成氨共同加入到反应器中,反应器使用十字管式反应器,在升温的条件下生成含有氮磷钾的复合肥料浆;含有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磷酸一铵、合成氨的混合重量比为2∶1∶1;
9)将步骤8)所得含有氮磷钾的物料和硝酸与水的混合溶液加入到造粒机中,硝酸水溶液的比重控制为:1.10~1.55,同时加入合成氨,在升温的条件下造粒,造粒过程中喷入步骤5)所得物料,所喷入物料与含有氮磷钾的物料重量比为2:1000,得到碳基复合肥颗粒;造粒升温条件下的温度是物料的表面温度,温度范围是74±2℃;造粒时间是15~30分钟;
10)碳基复合肥颗粒经过干燥、冷却至物料颗粒表面温度达到59±2℃温度时进行筛分;
在种植期使用本发明制备的碳基复合肥处理后,病株显著减少,植株生长旺盛,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生姜产量增长15.2%,烟草产量增长32.6%,黄瓜产量增长17.2%,番茄产量增长20.3%,西瓜产量增长48.4%,棉花产量增长10.7%;生姜姜瘟病病株降低84.5%,烟草青枯病病株降低81.3%,黄瓜立枯病病株降低88.9%,番茄青枯病病株降低83.9%,西瓜青枯病病株降低77.8%,棉花黄枯萎病病株降低81.5%;采用碳基复合肥的抗重茬效果平均是采用微生物抗重茬效果的2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碳基复合肥,对比文件1(CN10416373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了一种含有中草药的作物用生态炭肥(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1]段),其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粒度为20~60目的生物质炭60~100、木醋液5~20、胡黄连1~5、鱼腥草1~5、大黄1~3、薄荷1~5、甘草1~10、番泻叶0.5~3.5和车前草1~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使用鱼腥草提取物和车前草提取物,对比文件1使用鱼腥草以及车前草,权利要求1中使用纳米水溶碳代替生物质炭,还含有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并用茉莉酸、水杨酸代替木醋液;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3)权利要求1限定了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溶液的制备,并限定了与茉莉酸、纳米水溶碳混合的工艺;4)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提取液与碳基复合肥混合的具体制备工艺。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中草药成分炭肥的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对于区别1),首先,使用草药提取物代替草药是在保留草药中活性成分的同时去除了草药中无用的杂质,使用草药提取物代替草药可以提高药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2(CN10413585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一种杀菌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3]、[0051]、[0060]段),并指出杀菌剂含有水杨酸、如豆科的苦参、小檗科的南天竹、禾本科的孟宗竹等的植物提取物。其还可以含有茉莉油或茉莉酸甲酯。除此以外,竹提取物、苦参提取物可以应用于植物保护已广泛应用于本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补充苦参、竹叶提取物以提高其防病效果。再次,茉莉酸、水杨酸也是常见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茉莉酸、水杨酸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木醋液使中药提取物与生物炭均匀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使用纳米水溶碳代替生物质碳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含量。对于区别3),将中药材粉碎加入有机溶剂萃取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将多种草药分别萃取或同时萃取。高速超微粉碎机、超声波处理、低温真空蒸发器均为中药材活性成分提取的常见装置,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萃取的温度25-30℃是常规操作温度。将提取物放入介质水杨酸、茉莉酸与水溶碳米炭混合均匀以便于使用属于常规的手段。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4(CN10289824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公开了将增效剂直接添加至复合肥喷浆造粒工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物质炭与中草药提取物增效剂添加至氮磷钾复合肥的造粒工艺中,以获得混合均匀的改性氮磷钾复合肥。此外,对比文件3(CN102898221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公开了一种氮磷钾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参见实施例1),可见,氮磷钾肥的制备工艺属于已知技术。对于其工艺参数和组分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肥料的具体需要容易进行调整。此外,将中药提取物与碳米水溶碳混合物在造粒时喷入氮磷钾复合肥表面属于常规的操作工艺。其添加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容易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戴威生态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项),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由开放式修改为封闭式。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作物土传病害的抗病性,而本申请是预防重茬并提高肥效,提高作物产量,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不同中草药配伍达到的抑菌效果不同,不同中草药提取液在抑菌活性和抑菌谱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中草药各成分复合可能既存在增效又有拮抗,并不是具有相似或相近功效的中药就可以复配使用或者任意互换。对比文件1也并未给添加、省略或将胡黄连、大黄、薄荷等中药替换为何种中草药时仍具有提高作物土传病害抗病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加入到对比文件1或替换胡黄连、番泻叶等。(3)不同浓度的中草药对病原菌的抑制作物也是存在差异性的,应用文献2中表明不同浓度的苦参提取液对同一病原菌的抑制作用存在差异,同一苦参提取液浓度对不同病原菌的抑菌活性存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各组分含量在何种数值时有效配伍。(4)对比文件3未给出氮磷钾复合肥能够与何种物质混合使用,混合后达到了何种技术效果,对比文件4是将海藻增效剂与有机肥尿素熔融后造粒,未记载还能够与何种肥料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将氮磷钾复合肥与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纳米水溶碳等物料进行混合。(5)本申请取得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碳基复合肥,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基复合肥为以下重量比的成分:
竹叶提取物139份、鱼腥草提取物59份、车前草提取物49份、苦参提取物47份、茉莉酸54份、水杨酸54份和纳米水溶碳39份;
以上碳基复合肥按照以下步骤制备:
1)取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茉莉酸、水杨酸和纳米水溶碳;
2)在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中分别加入有机溶剂,再分别置于高速超微粉碎机中匀浆,然后用超声波处理细胞悬液,使细胞急剧震荡破裂;
3)然后在25-30℃下,用有机溶剂萃取,分别得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的提取物溶液;
4)将萃取所得各成分的提取物溶液分别置于低温真空蒸发器中蒸发去除有机溶剂,所得物按照以上配比用水杨酸溶解,得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的水杨酸溶液;
5)将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的水杨酸溶液按以上配比放入茉莉酸及纳米水溶碳中,混合均匀,备用;
6)将过量硫酸与氯化钾在反应槽中在升温条件下进行反应,生成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硫酸与氯化钾反应的升温条件为:80℃~130℃,硫酸使用超过90%的浓硫酸;
7)将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磷酸一铵液混合,磷酸一铵溶液的比重为:1.14~1.3,
8)将硫酸氢钾料浆与磷酸一铵溶液和合成氨共同加入到反应器中,反应器使用十字管式反应器,在升温的条件下生成含有氮磷钾的复合肥料浆;含有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磷酸一铵、合成氨的混合重量比为2∶1∶1;
9)将步骤8)所得含有氮磷钾的物料和硝酸与水的混合溶液加入到造粒机中,硝酸水溶液的比重控制为:1.10~1.55,同时加入合成氨,在升温的条件下造粒,造粒过程中喷入步骤5)所得物料,所喷入物料与含有氮磷钾的物料重量比为2∶1000,得到碳基复合肥颗粒; 造粒升温条件下的温度是物料的表面温度,温度范围是74±2℃;造粒时间是15~30分钟;
10)碳基复合肥颗粒经过干燥、冷却至物料颗粒表面温度达到59±2℃温度时进行筛分;
在种植期使用本发明制备的碳基复合肥处理后,病株显著减少,植株生长旺盛,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生姜产量增长15.2%,烟草产量增长32.6%,黄瓜产量增长17.2%,番茄产量增长20.3%,西瓜产量增长48.4%,棉花产量增长10.7%;生姜姜瘟病病株降低84.5%,烟草青枯病病株降低81.3%,黄瓜立枯病病株降低88.9%,番茄青枯病病株降低83.9%,西瓜青枯病病株降低77.8%,棉花黄枯萎 病病株降低81.5%;
采用碳基复合肥的抗重茬效果平均是采用微生物抗重茬效果的2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1),重茬产生病害的原因为病原微生物残留于土壤或植残体中,导致幼苗易于染病,连续种植消耗某些营养元素导致土壤营养元素不平衡,以及前作物残留体在腐烂分解过程中分泌产生毒素对下茬作物的抑制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中草药的生态碳肥,其中的生物质炭能够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改善土壤保水保肥,减少养分损失,可以弥补重茬导致土壤中某些营养元素的缺乏。对比文件1利用竹叶、鱼腥草等成分减少了病原微生物,提高了植物的抗病性。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补充土壤营养,减少植物染病,客观上也能起到预防重茬技术效果。除此以外,对比文件1中含有生物质炭,生物质炭可以吸附化肥,并对化肥产生缓释的效果,因而必然具备提高肥效的功能。此外,对比文件1也指出其技术方案起到显著增产增质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由此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可以防重茬、提高肥效,提高作物产量。对于(2)和(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中草药的生态碳肥,参见驳回决定中的公知常识证据,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作为杀菌防病药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掌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其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药材配合使用的效果,并可以根据实际效果灵活的调整技术方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仅证明了其具有一定的抗病效果以及增产效果,而这些效果也是对比文件1能够获得的效果。本申请并未证明其特定中草药种类的选择产生了何种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的增效。因此认为其仅为常规组合,所生产的技术效果为这些中草药在本领域已知的效果。对于技术方案中中草药的含量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同样没有提供有力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对于(4),本申请的制备工艺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氮磷钾复合肥制备工艺的基础上,在造粒过程中补充喷入中草药提取物和纳米水溶碳混合物从而得到了复合肥。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尿素熔融后可以与改性剂共混再造粒。本领域技术人员明显可以确定这种改性尿素粒肥的工艺不仅局限于海藻增效剂这一种改性剂,也同样可以在其它种类的改性剂中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其工艺确定碳基复合肥的制备工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 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本申请的效果实验数据存在多处有悖常理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该实验效果,因此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予采信。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合理预期相比于不施任何肥处理,本申请的复合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杀菌性能以及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由于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碳基肥料的使用效果,并不影响肥料组成或/和结构,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实质的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有效成分组成上的区别;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碳基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以及调整植物源农药的组成。对于组分,首先,使用草药提取物即活性成分代替使用草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杀菌剂含有:酚系杀菌成分水杨酸、如豆科的苦参、小檗科的南天竹、禾本科的孟宗竹等的植物提取物。其还可以含有茉莉油或茉莉酸甲酯。除此以外,现有技术显示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可以作为生物杀虫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补充苦参提取物、竹叶提取物以提高其防病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胡黄连、大黄、薄荷、甘草、番泻叶均为植物源杀虫剂,可以起到防治线虫病,防治植物病害的作用,如果不添加,其技术效果随之消失,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再次,茉莉酸、水杨酸也是常见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木醋液使中药提取物与生物炭均匀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生物质炭与纳米水溶碳性质相似,二者相互替代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有效成分,并且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含量。对于制备方法,将中药材粉碎加入有机溶剂萃取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将多种草药分别萃取或同时萃取。高速超微粉碎机、超声波处理、低温真空蒸发器均为中药材活性成分提取的常见装置。萃取温度是常规操作温度。将提取物放入介质水杨酸、茉莉酸与纳米水溶碳混合均匀以便使用也属于常规的操作手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海藻增效剂直接添加至复合肥喷浆造粒工艺的技术方案。当面临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容易获得将上述中药提取物与纳米水溶碳等混合物作为增效剂在氮磷钾复合肥的造粒时喷入氮磷钾复合肥表面的技术方案。至于上述增效剂的添加量,通过常规实验容易确定的。此外,氮磷钾肥的制备工艺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具体工艺参数和组分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肥料的具体需要容易进行调整。综上分析,为了解决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以及调整植物源农药组成的技术问题而采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6月 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实验效果部分:本申请效果实验数据主要是针对不同地区比较严重的姜瘟病、棉花黄枯萎病、烟草青枯病、黄瓜立枯病、西瓜青枯病和番茄青枯病在2011-2014年做出的试验,上述病症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病症。在具体给作物施肥的过程中,具体的施肥时期大多不可控的,而本申请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是施用两次,一次在植物移栽后,另一次在植物生长中期,关于中期具体到本申请不同试验不同植物都是本领域公知的植物生长中期。关于本申请植物提取物与含氮磷钾的物料的重量比2:1000是在制备炭基复合肥的配比关系,对于1:4000是本申请在具体试验区与水配比稀释的使用浓度。对于具体的防治效果,申请1与本申请主要是炭基复合肥预防重茬并提高肥效、提高作物产量、而选用的试验区是存在连作障碍的土地,并不存在营养供给不足的缺陷,且都是用等养分量的普通肥料。因此,申请1和本申请都是解决连作障碍,在存在连作障碍的实验区使用能够解决连作障碍的肥料,使得连作障碍均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得到相近的实验数据是完全可能的。2)对于创造性的答复主张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0001]-[0068]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碳基复合肥(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碳基复合肥,能够有效抑制土壤中有害病菌的繁衍,预防作物土传病害的发生,提高作物产量,不受重茬种植的影响,降低农药使用量,减少农作物药害,还有能用于作物预防重茬并提高肥效、效果良好稳定。在说明书第[0018]-[0022]段中,文字描述了本申请的优点,包括:
(1)采用天然的植物提取物为有效成分,以水杨酸为溶液,以配伍理论为依托,各有效成分互相补充,使各天然成分有效配伍来预防与防治作物的重茬,刺激作物生长发育。
(2)环境友好,无任何污染与残留,无副作用,降低环境污染。
(3)克服土传病害的发生,不受重茬种植的限制,利于作物合理布局,连续多年种植,抗重茬效果稳定,产量高。
(4)施肥和用药一次进行,降低劳动强度,节约生产成本;同时可以大大减少农药施用,减少农作物药害和人畜中毒。
(5)在无法进行轮作的大棚蔬菜种植,综合效果更显著,尤其用于棉花防重茬效果更好。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7个具体的实施例,均包括碳基复合肥的原料组成和配比、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实施方式部分还记载了效果实验:将上述7个实施例的肥料和空白(不使用碳基复合肥,使用等养分量的普通肥料)处理分别用于棉花、烟草、黄瓜、番茄、西瓜及生姜防重茬试验,结果显示:在种植期使用本发明制备的碳基复合肥处理后,病株显著减少,植株生长旺盛,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生姜产量增长13.16%-15.20%,烟草产量增长31.82%-35.61%,黄瓜产量增长15.88%-17.53%,番茄产量增长18.83%-21.49%,西瓜产量增长34.46%-55.43%,棉花产量增长8.46%-12.54%。采用碳基复合肥的抗重茬效果平均是采用微生物抗重茬效果的2倍。
对于本申请提供的效果实验数据,合议组认为:
1)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结果应当是任何人根据实验所提供的信息可重现或者可直接验证其客观性。为此,通常来讲,实验中使用的具体实验样本、具体实验步骤、实验条件等均应在说明书中加以记载,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知道申请文件中公开的试验结果是如何得到的,以致无法确信发明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然而,在本申请中的七个效果试验中均缺乏对具体实验条件和具体实验方法的记载,例如,在试验中均仅描述“该地区XX病比较严重”,对于所述的姜瘟病、棉花黄枯萎病、烟草青枯病、黄瓜立枯病、西瓜青枯病和番茄青枯病,说明书没有具体说明其病害程度,以达到什么程度算是比较严重,可见对于病害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还有也没有给出病株的具体评判基准,即没有具体说明病情调查的分级标准,植株在达到某一级的情况下才算是病株;在上述试验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仅根据说明书表1的病株调查结果以及防治效果无法判断和认可其对病害的防治效果。说明书中各个实验均记载“笫一步:移栽后用碳基复合肥按照重量比1:4000兑水稀释作为定根水浇灌,用量为每株0.2公斤溶液灌根;第二步:生长中期再次用碳基复合肥按照重量比1:4000兑水稀释作为定根水浇灌,用量为每株0.2公斤溶液灌根”,由于各个植物的生长情况不同,所述的生长中期是不同的,可见,说明书对试验方法中肥料喷施时期的描述是模糊不清的。还有,对于不同的植物,其种植地方不同,土壤状况自然也不同、需肥规律不同,不可能每株植物使用相同的施用量和施肥方法。另外,本申请的碳基复合肥包括植物提取物与含有氮磷钾的物料,二者重量比为2∶1000,可见,在碳基复合肥中植物提取物的含量约为0.2%,在效果试验中将碳基复合肥按照重量比1:4000兑水稀释,经过计算,在喷施液中植物提取物的含量约为0.00005%。本领域知晓,植物源农药是利用植物类中药资源开发的农药,与化学农药相比,植物源农药存在许多本身固有的缺点,如活性成分易分解,成分复杂,不易标准化;控制病虫害的范围较窄;大多数植物源农药发挥药效慢,易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干扰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李少华著,《植物农药》,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0月,第8页)。还有,与传统的化学合成农药一样,植物源农药也必须保证其有效成分的浓度达到特定的含量,才能在田间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吴文君 高希武主编,《生物农药及其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11页)。本申请炭基复合肥中植物提取物在这样低的一个浓度几乎可以认为不起任何农药的作用,但是在试验结果中病株数有如此大的差异,是有悖常理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该实验效果,因此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予采信。
2)本申请的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了多件申请,例如:
申请1(CN201510125330.8一种抗重茬碳基功能肥及其制备方法),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抗重茬碳基功能肥,其特征在于:竹叶提取物50-150份、鱼腥草提取物30-75份、车前草提取物20-50份、苦参提取物25-60份、茉莉酸20-50份、水杨酸25-70份和纳米水溶碳3000-5000份。
申请1的肥料与本申请的炭基复合肥相比,二者的试验方法和施用方法表述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申请1的组成中不含有氮磷钾复合肥。申请1的空白处理是不使用碳基复合肥,使用等养分量的普通肥料。由于该申请几乎不含氮磷钾养分,可见申请1的空白处理是不含有氮磷钾养分。然而,申请1的试验结果中空白处理的产量与病株数与本申请的空白处理的产量与病株数完全相同,这样的实验数据是有悖常理;各植物的产量与病株数也与本申请的结果相同或相当,由于肥料组分差别较大,不可能产生如此相近或相同的实验数据,这也是违背常理的。由此可见,上述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存疑。
还有,其他申请(如:CN201510125329.5一种预防黄瓜重茬病的碳基功能肥及其制备方法, CN201510125332.7一种预防生姜重茬病的碳基功能肥及其制备方法,CN201510125394.8一种预防番茄重茬病的碳基功能肥及其制备方法,CN201510125324.2一种预防西瓜重茬病的碳基功能肥及其制备方法,CN201510125325.7一种炭基复合肥以及制备方法)也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综上,本申请的实验数据存在多处有悖常理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该实验效果,因此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予采信。
本申请的肥料中含有无机肥(氮、磷、钾)、植物源农药(竹叶提取物、鱼腥草提取物、车前草提取物、苦参提取物)以及茉莉酸、水杨酸和纳米水溶碳,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合理预期相比于不施任何肥处理,本申请的复合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杀菌性能以及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中草药的作物用生态炭肥及其制备方法,并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0011]段):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作物用生态炭肥,该生态炭肥纯天然、零垃圾、环境友好、显著提高作物土传病害的抗病性、易于工业化生产。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本发明提供一种含有中草药的作物用生态炭肥,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粒度为20~60目的生物质炭60~100、木醋液5~20、胡黄连1~5、鱼腥草1~5、大黄1~3、薄荷1~5、甘草1~10、番泻叶0.5~3.5和车前草1~3。对比文件1还指出:其属于环境友好型、生态友好型肥料,不仅有显著的增产增质效果,对防治作物线虫病有显著效果。还有,说明书第11段提到所述的生态炭肥可与任何肥料混用。
由于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碳基肥料的使用效果“在种植期使用本发明制备的碳基复合肥处理后,病株显著减少,植株生长旺盛,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生姜产量增长15.2%,烟草产量增长32.6%,黄瓜产量增长17.2%,番茄产量增长20.3%,西瓜产量增长48.4%,棉花产量增长10.7%;生姜姜瘟病病株降低84.5%,烟草青枯病病株降低81.3%,黄瓜立枯病病株降低88.9%,番茄青枯病病株降低83.9%,西瓜青枯病病株降低77.8%,棉花黄枯萎 病病株降低81.5%; 采用碳基复合肥的抗重茬效果平均是采用微生物抗重茬效果的2倍”,并不影响肥料组成和结构,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实质的限定作用,因而不够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有效成分组成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中使用鱼腥草提取物和车前草提取物,而对比文件1使用鱼腥草以及车前草;权利要求1还含有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不含对比文件1中胡黄连、大黄、薄荷、甘草、番泻叶;权利要求1中使用纳米水溶碳代替生物质炭,并用茉莉酸、水杨酸代替木醋液;另外,权利要求1限定了上述各组分的含量。
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碳基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包括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提取物溶液的制备,并限定了与茉莉酸、纳米水溶碳混合的工艺;还有将上述物料喷入氮磷钾肥料的造粒过程中最终制成炭基复合肥;限定了具体制备工艺。
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以及调整植物源农药的组成。
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采用前述区别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教导或启示。
对于组分,首先,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已经提到“生物质炭与植物源中草药提取物的结合,为根本上防治线虫病提供新思路。生物质炭的土壤修复改良 植物源提取物的杀线作用,互补互利,不仅能够防治线虫病,而且还能通过提高药效,增加土壤微生态多样性,维持土壤生态平衡,修复土壤健康”。可见,使用草药提取物即活性成分代替使用草药是在保留草药中活性成分的同时去除了草药中无用的杂质,使用草药提取物代替草药可以提高药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杀菌剂组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43]、[0051]、[0060]段),并指出杀菌剂广泛用于工业、化妆品、食品加工、药品、农业、乳业等所有领域中,其含有酚系杀菌成分水杨酸、天然物来源的抗菌成分可以含有植物提取物如豆科的苦参、小檗科的南天竹、禾本科的孟宗竹等的植物提取物。其还可以含有茉莉油或茉莉酸甲酯。除此以外,竹叶提取物、苦参提取物可以作为生物杀虫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郑建仙主编,《植物活性成分开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06,第160页 );研究结果表明,毛金竹、毛竹、青皮竹、短穗竹等竹提取物表现出较强的抗真菌作用,72h对小麦赤霉病菌的菌丝抑制率均在80%以上。苦参提取物抑菌活性的研究表明,苦参乙酸乙酯提取物对多种真菌和细菌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曹挥编著,《生物农药及其应用》,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09,第9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现有技术容易想到可以向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补充苦参提取物、竹叶提取物以提高其防病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胡黄连、大黄、薄荷、甘草、番泻叶均为植物源杀虫剂,可以起到防治线虫病,防治植物病害的作用,如果不添加,其技术效果随之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再次,茉莉酸、水杨酸也是常见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茉莉酸、水杨酸这些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功能的介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木醋液使中药提取物与生物炭均匀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生物质炭与纳米水溶碳性质相似,均具有吸附作用,使用纳米水溶碳可以促进作物对碳的吸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纳米水溶碳代替生物质碳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有效成分,并且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含量。
对于制备方法,将中药材粉碎加入有机溶剂萃取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参见上文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2,第263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将多种草药分别萃取或同时萃取。高速超微粉碎机、超声波处理、低温真空蒸发器均为中药材活性成分提取的常见装置,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明显可以合理预期的。萃取的温度25-30℃属于室温,是常规操作温度。将提取物放入介质水杨酸、茉莉酸与纳米水溶碳混合均匀以便使用也属于常规操作。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海藻增效复混肥及其制备方法,并公开(参见其权利要求6):I、海藻增效剂的制备……II、造粒物料的制备:将磷酸二铵或磷酸一铵、硫酸钾或氯化钾、膨润土与钙粉粉碎至粒度 60目以上的粉料,然后按照肥料配方要求分别称取所述粉料,把它们投入到转鼓造粒机中混匀,得到一种造粒物料;III、尿素熔融液的制备步骤I得到的海藻增效剂与尿素按照其重量比1~6:32~62加入到尿素熔融罐中,在温度95~125℃下充分熔融,得到一种尿素熔融液;IV、造粒将压力泵的压力调节至12~30个大气压,按照流量800~2000kg/h将步骤III得到的尿素熔融液喷洒到在步骤II制备的造粒物料中,在转鼓造粒机中制成粒,然后转于烘干筒内烘干;再进行筛分、冷却、分装,得到所述的海藻增效复混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海藻增效剂直接添加至复合肥喷浆造粒工艺的技术方案。当面临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物质炭与中草药提取物等制成的增效剂添加至氮磷钾复合肥的造粒工艺中,以获得增效的氮磷钾复合肥。由于生物质炭与纳米水溶碳性质相似,均具有吸附作用,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容易获得将上述中药提取物与纳米水溶碳等混合物作为增效剂在氮磷钾复合肥的造粒时喷入氮磷钾复合肥表面的技术方案。至于上述增效剂的添加量,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容易确定的。
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氮磷钾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其实施例1):将过量硫酸与氯化钾在反应槽中在升温条件下进行反应,生成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硫酸与氯化钾反应的升温条件为:80~130℃温度范围内。硫酸使用浓硫酸,最好是浓度超过 90%的硫酸。将含过量硫酸的硫酸氢钾料浆200公斤与80公斤磷酸一铵液混合,磷酸一铵溶液的比重控制为:1.10~1.40。将硫酸氢钾料浆与磷酸一铵溶液和80公斤合成氨共同加入到反应器中,反应器最好使用十字管式反应器。在升温的条件下生成含有氮磷钾的复合肥料浆,将含有氮磷钾的物料和硝酸与水的混合溶液加入到造粒机中,硝酸水溶液的比重控制为:1.10~1.55。同时加入合成氨,在升温的条件下经过1~5分钟的造粒时间。形成含有氮磷钾的复合肥颗粒,复合肥颗粒经过干燥、冷却至物料颗粒表面温度达到50~60℃温度时进行筛分。由此可知,氮磷钾肥的制备工艺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具体工艺参数和组分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肥料的具体需要容易进行调整。
综合以上分析,为了解决如何丰富肥料的营养成分以及调整植物源农药组成的技术问题而采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1),对于实验效果部分:首先,虽然姜瘟病、棉花黄枯萎病、烟草青枯病、黄瓜立枯病、西瓜青枯病和番茄青枯病是常规病害,但是在本申请中的七个效果试验中均仅描述“该地区XX病比较严重”,没有具体说明其病害程度,以达到什么程度算是比较严重;还有也没有给出病株的具体评判基准,即没有具体说明病情调查的分级标准,植株在达到某一级的情况下才算是病株,仅仅根据说明书表1中的病株调查结果以及防治效果无法判断和认可其对病害的防治效果。可见在试验中对于病害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也没有给出病株的具体评判基准。其次,对于肥料喷施时期,由于试验方法中采用的植物不同,并且本领域知晓各个植物的生长情况不同,所述的生长中期是不同的,而说明书各个试验方法中均描述到“移栽后”和“生长中期”,且植物生长中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时间段,因此本申请对试验方法中肥料喷施时期的描述是模糊不清的。再次,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植物提取物与含氮磷钾的物料的重量比2:1000是在制备炭基复合肥的配比关系,对于1:4000是本申请在具体试验区与水配比稀释的使用浓度。然而,在碳基复合肥中植物提取物的含量约为0.2%,在效果试验中再将碳基复合肥按照重量比1:4000兑水稀释,经过计算,在喷施液中植物提取物的含量约为0.00005%。本领域知晓,植物源农药必须保证其有效成分的浓度达到特定的含量,才能在田间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本申请炭基复合肥中植物提取物在这样低的一个浓度几乎可以认为不起任何农药的作用,但是在试验结果中病株数有如此大的差异,是有悖常理的。复审请求人对此并未作出任何的解释和回应。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该实验效果,因此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予采信。最后,对于具体的防治效果,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试验方法并未给出土壤状况,也没有说明试验区是存在连作障碍的土地,并不存在营养供给不足的缺陷等,可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毫无疑问地确定实验区不存在营养供给不足的缺陷。申请1的肥料与本申请的炭基复合肥相比,区别在于申请1的组成中不含有氮磷钾复合肥。申请1的空白处理是不使用碳基复合肥,使用等养分量的普通肥料。由于申请1几乎不含氮磷钾养分,可见申请1的空白处理是不含有氮磷钾养分。然而,申请1的试验结果中空白处理的产量与病株数与本申请的空白处理的产量与病株数完全相同,这样的实验数据是有悖常理;还有,申请1中各植物的产量与病株数也与本申请的结果相同或相当,由于肥料组分差别较大,不可能产生如此相近或相同的实验数据,这也是违背常理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实验数据的解释不予支持。
(2),由前述评述可知,本申请的实验效果数据存在多处有悖常理的地方,在此不做赘述,合议组对该实验数据不予采信,该实验数据不能作为本申请创造性成立的依据。而复审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的肥料能够预防重茬并提高肥效,提高作物产量,这些主张都需要实验效果的证实,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效果不能被认可,而且也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效果,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合理预期相比于不施任何肥处理,本申请的复合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杀菌性能以及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能够预防重茬、增产的技术效果难以预料以及取得显著的进步等主张是不成立的。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中草药的生态碳肥,竹叶、鱼腥草、车前草、苦参作为杀菌防病药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掌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其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药材配合使用的效果,并可以根据实际效果调整技术方案。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效果不能被认可,而且也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本申请特定中草药种类和/或含量的选择产生了何种难以预期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中草药配伍仅为常规组合,所生产的技术效果也是这些中草药在本领域已知的效果;其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
(4),本申请的制备工艺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氮磷钾复合肥制备工艺的基础上,在造粒过程中补充喷入中草药提取物和纳米水溶碳等混合物从而得到了复合肥。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尿素熔融后可以与增效剂共混再造粒。本领域技术人员明显可以确定这种增效尿素粒肥的工艺不仅局限于海藻增效剂这一种增效剂,也同样可以在其它种类的增效剂中实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其工艺确定碳基复合肥的制备工艺。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 03月 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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