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8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97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67266.2
申请日:2014-06-16
复审请求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瑾
合议组组长:丰学民
参审员:潘云
国际分类号:H04N5/2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正是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存在,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7266.2,名称为“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0段(即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304489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依据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2.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依据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
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依据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的第二加权值,其中,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在第二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整帧标定亮度在亮度控制信息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整帧平均亮度与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后得到的第四加权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其中: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为该一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多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由多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的置信度加权归一化值表示。
6.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判断模块,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检测成功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依据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检测失败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7.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判断模块,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检测成功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依据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突变检测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
突变调节模块,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检测失败模块,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依据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的第二加权值,其中,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在第二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整帧标定亮度在亮度控制信息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整帧平均亮度与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后得到的第四加权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其中: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为该一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多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由多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的置信度加权归一化值表示。”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检测目标主体失败时,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无目标的情况下,兼顾图像的整体亮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利用前一帧平均亮度、当前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的全图区域目标平均亮度来计算当前平均亮度的亮度控制方案。特别是在步骤1022中,全图区域的平均亮度值由前一帧和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加权得到。而在监控领域,如多帧未出现目标,则亮度变化较小,其权重应该增加。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视频的特点、多帧目标未出现的具体的情况,设置单调递增的权重值来控制自动曝光的亮度,例如多帧未出现目标,前面多帧的亮度的影响会更少,当前帧的影响会增加,其权重必然会增加;而利用当前帧标定亮度进行亮度控制,与对比文件1的控制方式类似,均是考虑当前帧的预定亮度或经验亮度加权而形成的亮度控制。故此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控制曝光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为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本领域,利用模块完成相应步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A、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B、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首先,区别特征A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对于区别特征B,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想不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的方案。在进行充分检索后,并未发现通过“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这一特征来实现: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
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2.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
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
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在第二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整帧标定亮度在第三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整帧平均亮度与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后得到的第四加权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其中: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为该一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多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由多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的置信度加权归一化值表示。
6.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判断模块,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检测成功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
检测失败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7. 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判断模块,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
检测成功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
突变检测模块,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
突变调节模块,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
检测失败模块,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在第二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整帧标定亮度在第三加权值中所占的权值比重为预先配置的固定值。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的亮度控制信息为:整帧平均亮度与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后得到的第四加权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自动曝光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其中: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一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为该一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
当成功检测到的目标主体的数量为多个时,用于产生亮度控制信息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由多个目标主体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的置信度加权归一化值表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构思,所述区别特征均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构思基础上显而易见的改进,导致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304489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头自动曝光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步骤101:检测图像中是否存在运动目标(相当于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如果存在,进入步骤1021,如果不存在,进入步骤1022;如果存在运动目标,进入步骤1021:设置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相当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步骤1031:计算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根据得到的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及当前平均亮度值,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若不存在运动目标,进入步骤1022:计算全图区域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整帧平均亮度);而为了避免亮度的突变,可以利用前一帧的平均亮度值与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步骤1032:根据预设的全图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相当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及计算得到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整帧平均亮度),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成功检测到目标时,如何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在无法检测到目标时,如何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时,根据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和整帧平均亮度,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但没有公开如何具体计算曝光控制基本参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避免亮度的突变,可以利用前一帧的平均亮度值与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但是加权的对象为前一帧平均亮度值和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加权的结果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与整帧平均亮度的加权运算,也不涉及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更不涉及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产生动机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使用“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这样的技术手段,从而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正是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即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数字摄像机的自动曝光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头自动曝光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步骤101:检测图像中是否存在运动目标(相当于判断是否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如果存在,进入步骤1021,如果不存在,进入步骤1022;如果存在运动目标,进入步骤1021:设置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相当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步骤1031:计算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根据得到的运动目标所在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及当前平均亮度值,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若不存在运动目标,进入步骤1022:计算全图区域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整帧平均亮度);而为了避免亮度的突变,可以利用前一帧的平均亮度值与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步骤1032:根据预设的全图区域的目标平均亮度标准值(相当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及计算得到的当前平均亮度值(相当于整帧平均亮度),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成功检测到目标时,如何得到亮度控制信息;在无法检测到目标时,如何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时,根据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和整帧平均亮度,计算并调节曝光控制基本参数,但没有公开如何具体计算曝光控制基本参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避免亮度的突变,可以利用前一帧的平均亮度值与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但是加权的对象为前一帧平均亮度值和当前帧计算得到的平均亮度值,加权的结果作为当前帧的平均亮度值。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与整帧平均亮度的加权运算,也不涉及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更不涉及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上述技术手段仅仅是为了避免亮度突变,并未对是否发生亮度突变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产生动机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时,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使用“若在当前帧中成功检测到目标主体,则由检测到的当前帧的目标主体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二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若在当前帧中检测目标主体失败,则判断当前是否发生亮度突变;当判断出发生亮度突变时,依据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产生亮度控制信息;当判断出未发生亮度突变时,计算检测到的当前帧的整帧平均亮度与预先设定的整帧标定亮度的第一加权值、并由第一加权值与作为亮度参考信息的整帧标定亮度加权得到第三加权值,作为亮度控制信息;其中,整帧平均亮度在第一加权值中所占的加权比重与目标主体连续检测失败的帧数累计值呈单调递增关系” 这样的技术手段,从而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正是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弱亮度控制信息的跳变幅度,提高曝光的亮度平滑性和亮度稳定性,即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10为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6-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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