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装置以及使用该电源装置的照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装置以及使用该电源装置的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1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1113
优先权日:2014-06-26
申请(专利)号:201510332687.3
申请日:2015-06-16
复审请求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燕
合议组组长:庞娜
参审员:刘欣
国际分类号: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存在技术启示,将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该篇对比文件中,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2687.3,名称为“电源装置以及使用该电源装置的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即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514790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装置具备控制模块、多个电源模块及保持上述多个电源模块的保持部件,
上述控制模块具备:输出对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进行控制的控制信号的控制电路中的一组第1电子部件;安装有上述一组第1电子部件的第1电路基板;及能够输出上述控制信号的第1信号端子部,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分别具备:
将被输入的交流电压变换为规定的直流电压后输出的电源电路中的一组第2电子部件;安装有上述一组第2电子部件的第2电路基板;分别能够输入上述交流电压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电源端子部;分别能够输入上述控制信号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及能够输出上述直流电压并且能够通过两条电线连接光源的负载端子部,
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表面上在第1方向的第1侧的端部配置在与上述第1方向正交的第2方向的两端部,另一方面,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1方向的第2侧的端部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两端部,
上述保持部件构成为,对在沿着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的一个平面上沿上述第2方向排列的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进行保持,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在上述第2方向上互相分离地配置,
上述负载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2方向的一端部配置在上述电源端子部和上述第2信号端子部之间,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相邻的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中互相接近的电源端子部彼此电连接,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相邻的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中互相接近的第2信号端子部彼此电连接,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一个电源模块中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中的一个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电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分别具备连接部,该连接部能够与上述控制模块电连接并且机械连接,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与上述控制模块电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控制模块还具备用于收纳上述第1电路基板以及上述一组第1电子部件的壳体,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设置于上述壳体的一面,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各自的上述连接部能够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电连接并且机械连接,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直接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至少包括第1电源模块以及第2电源模块,
上述第1电源模块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以在上述保持部件的上述一个平面上互相相邻的方式,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及第2侧,
上述第1电源模块为,
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1电源端子部以及第2电源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
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以及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
上述第2电源模块为,
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1电源端子部以及第2电源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
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以及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
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2电源端子部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的上述第1电源端子部互相连接,
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互相连接,
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互相连接。
5.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电源装置、及通过从上述电源装置输出的直流电压而点亮的光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多个光源作为上述光源,上述多个光源分别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对应而设置,
上述多个光源分别通过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对应的一个电源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来点亮。”
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发明中供电电压为交流电压,负载引线为两条电线,并且将电源端子部放置在第1方向的第1侧的端部,第2信号端子部在第1方向的第2侧的端部,负载端子部在上述第2方向的一端部配置在上述电源端子部和上述第2信号端子部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发光模块采用直流电压供电,具备连接发光模块的引线,并且仅记载了连接器500中包含有用于传输电源电压和控制信号的端子,放置于基板底侧的两端,并且具有负载端子部放在上端。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针对照明装置中用于点亮光源的电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背光组件,两者结构存在诸多不同。本申请电源模块3中的负载端子部35通过两条电线93将直流电压送至光源80,对比文件1中引线840将驱动基板700和发光基板210连接,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省略LED和光源驱动模块之间的引线,从而提高制造效率降低成本,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将发光模块200中包含的各个发光LED220通过电线与该发光模块200中包含的负载端子部连接的必要;(2)关于电源端子和信号端子、负载端子的设置,即特征“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在上述第2方向上互相分离地配置,上述负载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2方向的一端部配置在上述电源端子部和上述第2信号端子部之间”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电源模块输入的是交流电压,而对比文件1中输入的是直流电压;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表面上在第1方向的第1侧的端部配置在与上述第1方向正交的第2方向的两端部,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1方向的第2侧的端部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两端部,上述负载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2方向的一端部配置在上述电源端子部和上述第2信号端子部之间。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作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在一个驱动基板700中的多个发光基板210一侧的端部上,与多个发光基板210一对一设定了对应的多个引线连接器830,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与权利要求1中的负载端子部相当的结构,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备第2电路基板和一对电源端、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和负载端子部的多个电源模块的内容;(2)对比文件1中,在多个发光模块200的每一个中,发光基板210上安装有发光二极管220,发光基板210和驱动基板700对置配置,发光基板210上的引线连接器830和驱动基板700上的引线连接器830已经通过连接引线840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负载端子部设置在电源端子部、信号端子部之间,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及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514790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显示装置及组装该背光组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13页第5段以及图1-11):驱动单元300设置在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的沿第二方向DI2设置的周围端部上,换言之,如图2所示,驱动单元300被设置为邻近第四侧壁128(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相当于电源装置具备多个电源模块及保持上述多个电源模块的保持部件),图4是示出图3所示的根据本发明示例性实施例的发光模块的驱动单元和LED之间的电连接的示意性电路图,现在参照图4,驱动单元300从模块连接单元500(见图2和图3)(承载驱动单元300和模块连接单元500的每块发光模块200的下端部相当于电源模块,因其具有多个发光模块200,故具有多个电源模块)接收包括控制信号CON和外电压Vin的驱动信号,驱动单元300响应驱动信号来控制LED 220的操作,在示例性实施例中,驱动单元300包括电流控制部分310 和电压转变部分32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3段),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段,相当于将被输入的电压变换为规定的直流电压后输出的电源电路中的一组第2电子部件,第2电子部件必然放置在电路板上,即必然存在第2电路基板,由于驱动单元接收了控制信号和外电压信号,那么其必然包括分别能够输入外电压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电源端子部,以及分别能够输入上述控制信号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参照图2和图7,用于外部连接的连接器230可设置在至少一个发光基板210的第二面上,连接器230容纳在形成在底板110中的连接器孔112中,从而电连接到与外部主系统(未示出)电连接的外部电缆230a,因此,连接器230接收从主系统产生的驱动信号,以驱动驱动单元300(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9-10段,相当于电源装置具备控制模块,由于外部主系统需要向驱动电路300提供控制信号CON和外电压Vin的驱动信号,因此外部主系统必然具备:输出对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进行控制的控制信号的控制电路中的一组第1电子部件,安装有上述一组第1电子部件的第1电路基板,及能够输出上述控制信号的第1信号端子部);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如图4所示,电压转变部分320电连接到发光串SR,从而电连接到LED 220,以将驱动电压Vd施加到LED 22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8段),参照图9和图10,除了驱动电路板700和板连接单元800之外,背光组件BL基本上与图1至图8B 中示出的背光组件BL相同(参见第11页第8段),在图11C中示出的本发明的又一个可选示例性实施例中,每个板连接单元800可包括引线连接器830以及设置在引线连接器830之间的连接引线 840(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9段,相当于能够输出上述直流电压并且能够通过两条电线连接光源的负载端子部);如图2能够确定,驱动单元有12个,沿着DI1方向(相当于第2方向)互相分离地设置,侧模400设置在底板110的沿第二方向DI2设置的周围端部上,以覆盖驱动单元300(相当于上述保持部件构成为,对在沿着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的一个平面上沿上述第2方向排列的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进行保持,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在上述第2方向上互相分离地配置);参照图2和图3,模块连接单元500设置在各个相邻的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上,以将各个相邻的发光基板210彼此电连接(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7段),现在参照图4,驱动单元300从模块连接单元500(见图2和图3)接收包括控制信号CON和外电压Vin的驱动信号(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相当于多个电源模块中的相邻的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中互相接近的电源端子部彼此电连接,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相邻的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中互相接近的第2信号端子部彼此电连接),参照图2和图7,用于外部连接的连接器230可设置在至少一个发光基板210的第二面上,连接器230容纳在形成在底板110中的连接器孔112中,从而电连接到与外部主系统(未示出)电连接的外部电缆230a,因此,连接器230接收从主系统产生的驱动信号,以驱动驱动单元300(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9-10段,相当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一个电源模块中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中的一个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电连接);由图2和图3可以确定,模块连接单元500位于安装驱动单元300和模块连接单元500的发光模块200的两侧,另外驱动单元300从模块连接单元500(见图2和图3)接收包括控制信号CON和外电压Vin的驱动信号(相当于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表面上配置在第2方向的两端部,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两端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电源模块输入的是交流电压,而对比文件1中输入的是直流电压;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表面上在第1方向的第1侧的端部配置在与上述第1方向正交的第2方向的两端部,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1方向的第2侧的端部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两端部,上述负载端子部在上述第2电路基板的上述表面上在上述第2方向的一端部配置在上述电源端子部和上述第2信号端子部之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驱动电源的不同功能信号的进出。
首先,DC-DC转换和AC-DC转换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在LED发光领域,为其直接提供直流电还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后提供给LED,并且为了提供合适的电压,通过电压变换后将变换电压后的直流电提供给LED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关于电路板上端子的排布,为了方便不同功能的信号进出,将同一功能的信号布置在邻近排列的电路板的相互邻近的端子之间交互进出,例如电源端子布置在邻近排列的电路板的靠近上侧的端子之间交互进出,控制信号端子布置在邻近排列电路板的靠近下侧的端子之间交互进出,负载端子布置在邻近排列的电路板的靠近中间的端子,即上侧、下侧端子之间的中间端子之间交互进出,从而使得不同功能的信号在邻近排列的电路板之间分类进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电路板内部结构和端口功能时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照图2和图7,用于外部连接的连接器230可设置在至少一个发光基板210的第二面上,连接器230容纳在形成在底板110中的连接器孔112中,从而电连接到与外部主系统(未示出)电连接的外部电缆230a,因此,连接器230接收从主系统产生的驱动信号,以驱动驱动单元300(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9-10段,相当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分别具备连接部,该连接部能够与上述控制模块电连接并且机械连接,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与上述控制模块电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照图2和图7,用于外部连接的连接器230可设置在至少一个发光基板210的第二面上,连接器230容纳在形成在底板110中的连接器孔112中,从而电连接到与外部主系统(未示出)电连接的外部电缆230a,因此,连接器230接收从主系统产生的驱动信号,以驱动驱动单元300(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9-10段,相当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各自的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各自的上述连接部能够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电连接并且机械连接,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直接连接)。并且,外部主系统包括收纳控制电路基板及其电路板的壳体,信号电缆通过壳体的一面向外连接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驱动单元300设置在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的沿第二方向DI2设置的周围端部上,换言之,如图2所示,驱动单元300被设置为邻近第四侧壁128(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参照图2和图3,模块连接单元500设置在各个相邻的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上,以将各个相邻的发光基板210彼此电连接,如图2所示,当发光模块200的数量是6个时,模块连接单元500的数量可以是5个(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7段,相当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至少包括第1电源模块以及第2电源模块,上述第1电源模块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以在上述保持部件的上述一个平面上互相相邻的方式,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及第2侧),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段),现在参照图4,驱动单元300从模块连接单元500(见图2和图3)接收包括控制信号CON和外电压Vin的驱动信号(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相当于上述第1电源模块为,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1电源端子部以及第2电源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以及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上述第2电源模块为,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1电源端子部以及第2电源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电源端子部,具备分别配置在上述第2方向的第1侧以及第2侧的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以及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作为上述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2电源端子部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的上述第1电源端子部互相连接,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二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第2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互相连接,上述第1电源模块的上述第一第2信号端子部与上述控制模块的上述第1信号端子部互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具备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电源装置、及通过从上述电源装置输出的直流电压而点亮的光源,关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电源装置的评述参见意见1-4,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驱动单元300控制LED220的操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段),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段,相当于通过从上述电源装置输出的直流电压而点亮的光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发光模块200包括发光基板210和设置在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例如,第一侧)上的多个发光二极管(LED)220(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相当于包括多个光源作为上述光源),由图2可以确定多个驱动单元300分别与多个发光模块200对应设置(相当于上述多个光源分别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一个电源模块对应而设置),驱动单元300设置在发光基板210的第一面中的每个上,并电连接到LED220,驱动单元300控制LED220的操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段),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段,相当于上述多个光源分别通过从上述多个电源模块中的对应的一个电源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来点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驱动单元300包括电流控制部分310 和电压转变部分32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3段),电压转变部分320将从模块连接单元500供应的外部电压Vin转变为驱动电压Vd,在示例性实施例中,电压转变部分320可包括直流至直流 (DC-to-DC)转换器,驱动电压Vd可对应于通过转换(例如,升压)外部电压Vin 形成的DC电压(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段)”,由于被输入的电压变换为规定的直流电压,那么其必然包括直流输出的电路基板,由于驱动单元300接收了控制信号和外电压信号,那么电路基板上必然包括能够分别输入外电压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电源端子部,以及分别能够输入上述控制信号并彼此电连接的一对第2信号端子部,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图11C中示出的本发明的又一个可选示例性实施例中,每个板连接单元800可包括引线连接器830以及设置在引线连接器830之间的连接引线 840(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9段)”,即驱动单元300与发光模块200之间通过引线连接器830、连接引线840进行电连接,即驱动单元300通过引线连接器830、连接引线840给发光模块200供电,即引线连接器830、连接引线840构成驱动单元300的负载端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负载端子部相当的结构,即引线连接器830、连接引线840,驱动单元300包括电流控制部分310 和电压转变部分320,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路基板上具备一对电源端、一对信号端子部和一对负载端子部相当的结构。
(2)电源端子、信号端子、负载端子在电路基板上的位置布局与电路基板的电路设计、外联的其他电子元件的整体位置分布相关,与电路基板的散热也有关系。在这三种端子中,由于电源端子产生热量较多,在电路设计时,一般将电源端子布置在电路基板的边上或角上,从而方便散热,控制信号与负载端子的布置可以根据具体设计要求布置在远离电源端子的其他边上或角上,至于负载端子与控制信号哪个布置在靠近中间、哪个布置在靠近电路基板边,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三种端子的基础上,根据电路基板的设计要求、整个电子元件内部器件的布置要求、整体散热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将电源端子布置在电路基板一边、将信号端子布置在远离电源端子的另一边、负载端子布置在它们之间、靠近信号端子的位置的方案。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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